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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金融机构农机合作社

发布时间:2021-07-08 04:38:52

① 黑龙江省农机合作社是否停办了

目前,黑龙江省农机合作社是否停办尚没有结论:
《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整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日
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整改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现代农机合作社(简称农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农机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农机合作社发展中形成的综合型、生产型和服务型等多种经营形式,加快推动全省农机合作社建设中存在问题的整改,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改内容
本方案规定整改的农机合作社是指2008年以来按照省农机合作社建设方案要求组建,购置农机装备获得国家补助的农机合作社。根据农机合作社的不同经营类型,区别情况,分类施策,重点整改以下五个方面问题。
(一)关于部分农机合作社受益主体方面的问题。
对由个人、家庭或少数人经营的入社成员不足的农机合作社,要组织农民通过带地、带资、带机等形式扩大入社规模。综合型农机合作社入社成员(农民、农业职工)要达到50户以上,生产型农机合作社入社成员要达到30户以上,服务型农机合作社入社成员要达到20户以上。农机合作社成员中,农民(农业职工)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农机合作社要建立成员名册,并报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要引导和扶持生产型、服务型农机合作社向综合型发展。
对实际由企业独自经营的农机合作社,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入社,入社成员和经营土地面积等达到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落实盈余分配等相关制度,并达到整改要求。对组织成员入社确有困难的,要采取转移、合并或重组等方式整改。
对假借合作社名义申办的农机合作社(除农机合作社内部实行单车核算管理的以外),要召回全部由出资人各自使用的农机装备,并积极组织和动员农民入社,入社成员和经营土地面积要达到本方案规定的标准,农机合作社集中开展生产经营。对农机装备不能召回集中的,宜拆分的可以分成两个农机合作社,拆分后的农机合作社要达到本方案规定的标准。
(二)关于部分农机合作社申报方面的问题。
对土地面积不够的农机合作社,要采取土地入社、租赁、托管和代耕、跨区作业等形式扩大农机作业面积,建立自主经营土地和农机作业服务台账。综合型、生产型农机合作社,每100万元农机装备自主经营土地(包括入社、租赁、托管等土地)面积要达到1000亩。服务型农机合作社,要广泛开展土地托管、代耕作业、跨区作业等农机社会化服务,每100万元农机装备单项作业面积旱田要达到2000亩,水田要达到1000亩。
对假借资质等申报的农机合作社,要根据农机合作社建后发展的具体情况进行整改。对申办人有经营能力和管理经验,急于办社发展生产,建后没有倒卖农机装备,并能够按要求整改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补办农机合作社相关建设手续,达到本方案规定的整改标准,鼓励和支持其向规范社发展;对建后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真正成立农机合作社,并存在倒卖农机装备问题的,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资料供参考

② 办农机合作社国家补贴多少钱

每个地方政策不一样。我们山东的是注册农机专业合作社,购买农机时优先给予农机购置补贴,新技术推广补贴(比如小麦秸秆还田作业补贴),注册2年以上,合作社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发展较好的给予一定资金作为奖励,用于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还有一些其他优惠政策。据了解,黑龙江那边的合作社,有一小部分是由政府投资,社员出一部分资,成立农机专业合作社,成立初期就有很大规模,主要是造成一定影响力,推进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

具体各地方都有各自的政策,你还是咨询一下你们当地农机局(办)。

③ 农机合作社需不需要交税,有关文件说不要交税,为什么还要去银行开户

直接不交
没必要弄税

④ 黑龙江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能给多少资助基金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书
一、合作社基本情况
(一)合作社概况
合作社成立时间,成员及出资构成,收益分配机制,获得的各种荣誉及认证情况,合作社法人代表基本情况,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办公条件及工作人员情况,财务管理等制度建设情况。
(二)运营状况
1.主业发展情况。主导产品生产及销售、盈利情况。
2.项目申报前一年度合作社的财务及分配情况。
(三)以前年度各类财政资金对合作社的扶持情况
二、项目立项背景
(一)必要性分析
主要阐述项目对合作社发展、促进成员增收及带动农民增收等方面的必要性。
(二)优势分析
实施项目的技术、资源、政策等方面优势。
(三)市场分析
项目产品(服务)的市场前景预测及风险分析。
(四)合作社成员对申请项目的支持情况
合作社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对申请项目的支持情况。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实施方案、筹资方式、收益分配等。
三、项目目标
包括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等目标。
种植类项目应说明种植面积、作物种类、产量、季节安排等;
养殖类项目应说明养殖种类,畜禽存栏数、出栏数等(水产项目应说明水产养殖面积、种类、产量、季节安排等);
加工类项目应说明加工产品的种类、产量、产品的特性、季节安排等;
流通类项目应说明贮藏、交易或经营产品的种类、数量、交易额、季节安排等。
若项目为在现有基础上的扩建、改建项目,应说明现有生产能力及新增生产规模。
四、项目建设方案
(一)主要建设内容
1.建设地点
详细说明具体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土地来源、社员参与方式,种植、养殖项目应说明每个社员承担的具体种植面积、养殖数量等。
2.技术路线(农艺措施)及流程
详细说明产品技术路线(农艺措施)、产品工艺并提供流程图。
3.设备购置
详细说明设备清单(名称、型号、数量、价格)。
4.设施建设
详细说明生产设施、辅助设施等各类设施任务量(名称、类型、数量、价格等)。
5.科技措施
详细说明新品种、新技术(包括新工艺、新材料)的来源,先进性及技术引进、示范方案,技术培训方案 。
6.其它措施
(二)主要技术参数
种植类项目包括种植密度、成活率、补栽率、挂果期、盛果期等。
养殖类项目包括配种率、产仔(蛋)数、成活率、死亡率、淘汰率、料肉比等。
加工类项目包括出品率、损耗率等。
流通类项目包括流通环节的损耗率、完好率等。
(三)项目涉及的相关环保措施
1.养殖项目污染物处理等措施。
2.加工项目废弃物处理等措施。
(四)项目组织与管理
1.建设期机构设置及职责
2.运营期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3.进度安排
4.管理措施
分别说明建设阶段和项目竣工投产后的管理措施。
五、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
(一)总投资估算
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及分建设内容的投资估算。
(二)资金来源
1.中央财政资金
2.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3.自筹资金及来源
4.银行贷款及筹措
5.其它资金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
1.财政补助资金主要支持的环节
2.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
(四)自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六、效益分析
(一)经济效益
1.项目投入产出情况
合作社自身的产出量、收入、成本、利润等绝对指标
2.成员增收情况
参与项目农户生产环节的增收情况。包括产量、质量、价格变化等情况。
3.可分配盈余及分配情况
(二)社会及生态效益
项目建设对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的影响;
项目辐射周边农户数量及带动增收情况等。

附表:
1.财政补助合作社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投资估算汇总表
2-1.设施投资明细表
2-2.设备投资明细表
2-3.科技措施投资明细表
2-4.流动资金测算表
3.财政资金使用明细表
4.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4-1.经营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测算表
4-2.成本费用测算表

附图:
1.项目区位示意图
2.项目规划或平面布局图
3.其它图件

附件:
1.合作社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2.合作社章程、相关制度及入社成员名单(包括姓名、身份、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3.合作社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申报项目的决议
4.自筹资金证明
5.项目申报前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土地使用证明(加工及流通设施等用地)或土地租赁、承包协议(种植、养殖项目用地)
7.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或证明材料(养殖项目、加工项目)
8.其它相关材料

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公告第25号)

《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2月17日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现代农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经营、管理、扶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组织、管理、章程、收益分配、合立、分并、加入、退出、解散、清算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有关农民的规定,适用于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职工。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其所属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国有森工林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业务上接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林业、水利、畜牧兽医等部门、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和供销合作社、科协等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培育、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财政、税务、科技、国土资源、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粮食、金融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通过产业政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扶持等措施,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纠纷。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农民可以到异地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已转为城镇户口但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经出具土地承包合同或者证书,可以以农民身份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垦区和林区户籍管辖范围内持非农业户口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农场或者林场出具证明,可以以农民身份组建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设最低出资额限制。成员可以用货币或者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用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不需要提供验资证明。
农民在土地承包期内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可以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预期收益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成员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以降低其出资风险。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协会、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等其他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登记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八条 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联合社,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检测以及包装、附加标识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每年定期向本社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本社成员的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年度核算,其当年可分配盈余部分应当向合作社成员分配,并将调整后的成员权益变动表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转让其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章程未作规定的,经理事会审核或者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得转让。
第十二条 各级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辅导,并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管理和审计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和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家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设备和设施的监督,确保其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兽医等部门,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和供销合作社、科协等组织,应当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及成员接受相关产业政策、法律知识、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知识等培训,提高其自身素质。
第十四条 各级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汇总、更新、发布生产经营信息,免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会同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档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专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服务的担保机构。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贷款担保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查询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 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依法加入或者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标准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并引导其申请认证有关标识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名优农产品商标,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牌。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政府设立的科技园区将有关先进的科研成果和适用的生产技术优先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实验示范和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其成员参加农业保险的,地方财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业保险补贴险种及保费补贴分担比例给予保费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业支持的各项财政政策应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13%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六)从事国家确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七)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对废弃土地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凭国土资源部门的证明文件,经市、县地方税务部门审核,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变动的,以国家税收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以下金融支持:
(一)扩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誉担保范围,凡属农业各生产经营领域和环节,均可以使用小额农业贷款;
(二)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手续,在授信额度内随用随贷,一次申请,统一授信,周转使用;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试行流动资金贷款的信誉担保制度,逐步提高授信额度,对信用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最高授信额度可以突破以往贷款额度限制;
(四)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者成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抵押担保;
(五)可以用出资额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自有资产抵押贷款;
(六)可以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依法取得的林权、土地预期收益权、水域滩涂及草原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
(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实行利率优惠,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允许贷款跨年度使用;
(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支付、结算等其他金融服务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下列活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一)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其种植、养殖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减免车辆通行费,开设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对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免收道路通行费;
(三)与所在村集体联合兴办实体,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享受乡镇企业用地政策,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用地手续;
(四)从事自产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不需要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
(五)申请办理法人代码证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只收取技术服务费和代码证工本费,并可以适当减免;
(六)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和举办的各类产品展销会、洽谈会,给予展位费补贴。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商务部门应当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连锁超市建立新型农产品流通渠道。连锁超市在市场信息、加工包装技术、运储、价格以及减免摊位费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和优惠,及时结算农民专业合作社货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安排相应资金、出台扶持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自建、援建、产销双方共建等方式建设的农产品超市和批发市场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第二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组织不得强迫农民建立、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财产,不得违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集资、收费、摊派。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财产的;
(二)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的;
(三)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事务的;
(四)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非法集资、收费、摊派的;
(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享有的政策不依法执行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其法人登记,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
(二)侵占、挪用、私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的;
(三)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希望可以帮到你!

⑤ 我们黑龙江这里有大多数农机合作社为了套取国家补贴及资金把大形农机具都卖了变现合理合法吗

这就是政策与对策的辩证关系。

⑥ 农机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农机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机经销等,跟农机有关的服务项目。

1、组织开展生产劳动合作和农机具规模作业、配套作业;引进新技术、新机具、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为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2、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维修、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3、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提高本社农机作业质量,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帮助做好农机维修保养工作,创立农机服务品牌;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6)黑龙江省金融机构农机合作社扩展阅读

1、职责:农机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机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机合作社也叫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社是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依法成立的以农机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遵循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为合作社成员和其他个人或团体提供服务的组织。

(资料来源:农机专业合作社——网络)

⑦ 农机合作社除了每月报税还要交别的费用吗

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一般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免征地税局的附加税费。但是,即使免税,也必须每月向税务机关进行如实申报,因为按期申报是纳税人的义务。如果没有按期申报,按照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处罚,分情节轻重罚款2000元以下和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我们这里更加严格,每迟申报一天罚款50元。

⑧ 黑龙江省农机合作社车可以租十年吗

晚上天下着很大的雨,还是万盛区邮协的局长亲自开车送她来的,她坐在邮政局长的车上,在西政附近找了近1个小时,冒着大雨,问了好多地方才找着我们住的地方,她去的时候我已在宿舍,不知她的到来。第二天起床看见罗老师背一个旅行包,左手提一个文件包、右手提一个凡布袋子,一眼我就认出了她是万盛邮协的罗老师(近70岁的一位老者,精神焕发,热衷邮票收集爱好),看到她的那一刻,我很感动,感动于邮友们对事情的执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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