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农信社都考什么内容啊
需要说明的是不同地方的农信社考试可能略有不同,一般都是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公共基础知识涉及范围比较广泛,有哲学知识,文学常识,历史知识,科技知识,地理概况等。专业知识包括:金融,经济,会计,农信社基础知识,财会审计、经济管理知识、法律知识、计算机知识、公文写作等。有些省份还会涉及时事政治方面的内容。有些省份是考行测,比如江西省,辽宁省。贵州省份是考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其他省份一般都是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具体还是要以当地的招考政策为准,农信社考试没有一定的规律,有些省份每年的考试内容变化很大的,所以考生在备考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当地招考公告,如果公告中没有体现考试内容,可以参考历年的考试真题,掌握考试范围。
❷ 有谁帮忙提供一份世贸组织法的中文讲义啊
略论世贸组织中的竞争法律制度
略论世贸组织法中的竞争法律制度
毛德龙
一、世界贸易组织概说
(一)世界贸易组织建立
1994年4月15日124个乌拉圭回合参加方的政府和欧洲共同体的代表于摩洛哥马拉喀什(Marraksh)最后签署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终文本。这个回合的谈判为国际贸易制定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框架,设置了更为有效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全面降低关税,制定了关于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多边规则,加强了农产品、纺织品与服装的多边规则,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前身的关贸总协定(GATT1947)成立于二战以后。1947年4月在美国的倡议下,23个国家在双边谈判的基础上签订了100多项双边减让关税协议,以解决当时进出口中关税过多而严重干扰国际贸易的迫切问题。1947年10月30日,上述23个国家中的8个国家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并宣布从1948年1月1日起临时生效。待国际贸易组织成立后,以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的相关内容取代。由于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未能生效,上述议定书(简称关贸总协定)一直处于适用状态,并在以后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一直都是世界各国努力的方向,直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再次成为各国关心的议题之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埃勘探特角城拉开帷幕(也称乌拉圭回合)。该轮回合先后有125不国家或地区参加,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生效以来议题最多、范围最广、规模最大的回合,历经8年多时间。基于此,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前,各参加方就再次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总体达成了协议草案。1994年4月15日,参加谈判的代表完成了对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签署,世界贸易组织从此取代了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依照《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以下简称《世贸组织协定》)而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或WTO)是一个常设性的负责全面落实《世贸组织协定》的行政机构,它的职能除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所具有的监督协定的执行以外,还负责审核各成员方的政策,解决贸易争端。
其次,世贸组织的一揽子协议不仅包括关贸总协定调整的货物贸易规则,并把过去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的农产品、纺织品贸易何题.也纳人了调整范围。世贾组织不仅扩大了货物贸易的调整范围,而且将调整的领域扩大到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再次,原先的关贸总协定是依照1947年10月30日《关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而生效的。按照这个协定书,参加国同意临时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在不违背各参加国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该协定的第二部分。而《世贸组织协定》规定,世贸组织应为其成员之间与该协定有联系的贸易关系和在该协定各附录中有联系的法律文件,提供普遍适用的框架,不再是 “在不违背各参加国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世贸组织协定》还改变了各缔约国可以有选择地参加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所形成的协议的做法,把包括在该协定附录1、2、3中的协议以及与其有联系的法律文件,都规定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都具有拘束力。只有附录4中的四个协议,成员方才可以选择参加。世贸组织进一步强化并澄清了关贸总协定中不很明确、易被误解的规则,同时,把这些规则普遍适用于所有世贸组织的成员,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主要有部长级会议、常务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和财务及管理委员会等,若干单项贸易下的工作组、秘书处等。部长级会议由所有参加方的代表组成,它有权对各多边贸易协议的事项作出决定。部长级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由所参加方代表组成,在适当时召开会议,负责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执行部长级会议的各项职能以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授予的职能,如争端解决职能、贸易政策评审职能。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分别负责各相关协议的执行监督工作。上述理事会的成员从所有参加方代表中产生。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和财务及管理委员会在部长级会议下设立,从所有参加方代表中产牛,分别负责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所赋予的职责。若干单项贸易下的工作组负责各单项贸易协议赋予的职责,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总干事和秘书处根据部长级会议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世界贸易组织法中的竞争法体系
在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并存1年后,世界贸易组织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承担了关贸总协定的一切权利义务及法律体系,故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除了原关贸总协定的法律体系外,还包括:1994年4月5日签署的《马拉喀什宣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后文本》、《部长会议决议与宣言》、部长会议通过的决定以及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其中,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后文本包括:附录4《关于多边货物贸易协定》、(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农产品协议)、《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申请协议》、《关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关于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执行协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执行协议》、《关于装运前检验协议》、(关于原产地规则协议》、《关于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关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关于保护措施协议》;附录1B《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各附录》;附录1C《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附录2《关于对争端处理管理规则和程序谅解》;附录3《关于贸易政策评审机构》;附件4《关于若干单项贸易协议)即(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牛乳协议》、《关于牛肉协议》等。
世界贸易组织的竞争法规则体系主要有倾销与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国营贸易及其限制、政府采购制度、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此外在《关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都有所涉及。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竞争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全称为《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世贸组织代替关贸总协定之前,由关贸总协定成员在1993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前所达成的协议。该协议的保护范围相当广,主要包括:(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4)工业品外观设计:(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未披露过的信息。协议的一般条款要求各成员国遵守《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作者与广播组织国际公约》等4个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主要有:
(一)对商标的保护
根据《知识产权协议》第巧条之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该协议第16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确将相同标记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即应推定已有混淆之虞。但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
(二)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地理标志是指标明一商品来源于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区域,或一个地方的标志,而该商品的一种特定的质嘎、声誉或其他的特性本质上可以归于这一地理来源。协议规定各成员应为利益各方提供法律保护以防止下列行为:(1)在商品的标示或说明中,指明或暗示该商品原产于一个非实际原产地的地域,从而导致公众对该商品的原产地产生误解的任何形式的使用。(2)《巴黎公约》(1967年)第10条之二含义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任何使用行为。
(三)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规定,在保证按照《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二的规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有效保护的过程中,成员方应依照本条第2款,保护未披露过的信息(即未公开的信息);应依照本条第3款,保护向政府或政府的代理机构提交的数据。该协议对何为“公开信息”作了条件规定。
(四)许可合同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协议规定,缔约方可在他们立法实践中详细规定构成滥用知识产权或对在有关市场的竞争有负效应的许可合同,并采取相应措施来防止或控制这类做法。
为此,协议列举了3种应予禁止的限制性贸易行为:
(1)独占性回授条件,即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在使用有关技术的基础上,如果开发出新的技术发明并获得知识产权,必须通过独占许可的形式,只许可原许可方使用。
(2)禁止被许可方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争议。
(3)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即许可人在向被许可人提供后者所需要的技术时,强行搭卖后者并不需要的技术或物品,以及附加与此类似的其他不合理条件。
(五)具体保护措施
协议规定缔约方应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方面的措施以及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来具体实施它们对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保护,以防止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缔约国司法、行政当局有权命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特别是应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人商业渠道。对于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司法、行政当局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所有人就其所受损害作足够的补偿。司法、行政当局还有权对侵权商品在商业渠道以外加以处置或销毁。当任何措施的延迟将会给权利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时,或证据有被毁灭的危险时,司法、行政当局有权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采取临时措施时,应及时通知有关的各方,如果临时措施采取20天或1个月之后,仍未提起诉讼时,则可应被诉人的要求撤销该临时措施;如果临时措施被撤销,或者由于申请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失效,或者后来发现不存在侵权或侵权的威胁,应被诉人的请求,司法、行政当局有权责令申请人对被告的损失作适当的赔偿。协议规定,缔约方应制定程序,根据该程序,权利所有人如有有效的证据表明仿冒商标的冒牌货或盗印其版权的商品有可能进口,可以书面向主管行政或司法当局提出要求,由海关当局中止此类商品的放行,以免其进人流通领域。对此申请,主管当局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一笔保证金或类似的担保,以保护被告的利益的有关当局,并防止滥用权利。协议还规定,缔约方对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仿冒商标和版权盗印及侵权的案件,应适用刑事程序和刑罚。
❸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用的是什么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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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看讲义可以吗 交易怎么复习啊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政府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
具体的复习内容如下所示:
本部分内容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资本市场基础工具的定义、性质、特征、分类;金融期权、金融期货和可转换证券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特征、组成要素、分类;证券市场的产生、发展、结构、运行;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主要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指标管理;中国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监管构架以及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和资格管理等基础知识。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熟练掌握证券和证券市场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主要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掌握证券中介机构的主要业务和风险监管。
第一章 证券市场概述
掌握证券与有价证券定义、分类和特征;掌握证券市场的定义、特征、结构和基本功能;了解商品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的义和构成。
第二章 股票
掌握股票的定义、性质、特征和分类方法;熟悉普通股票与优先股票、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有面额股票与无面额股票的区别和特征;掌握与股票相关的部分资本管理概念。
第三章 债券
掌握债券的定义、票面要素、特征、分类;熟悉债券与股票的异同点;熟悉债券的基本性质与影响债券期限和利率的主要因素;熟悉各类债券的概念与特点。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
掌握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和特征;掌握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熟悉基金的作用;熟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概况;熟悉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方法;掌握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定义与区别;掌握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内容;熟悉各类基金的含义;掌握交易所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的概念、特点;了解ETF和LOF的异同。
第五章 金融衍生工具
掌握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基本特征、伴随的风险和按照基础工具的种类、产品形态、交易场所及交易方法等不同的分类方法;了解金融衍生工具产生和发展的原因、金融衍生工具最新的发展趋势。
第六章 证券市场运行
熟悉证券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的概念及两者关系;掌握发行市场的含义、作用、构成;熟悉证券发行分类;掌握证券发行制度及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熟悉证券承销制度。掌握我国的股票发行类型和股票发行条件;掌握我国股票的发行方式和发行定价方式。掌握我国公司债的发行管理、发行条件;熟悉债券发行方式和发行定价方式。
第七章 证券中介机构
掌握证券公司的定义;了解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掌握我国证券公司设立条件以及对注册资本的要求;熟悉证券公司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掌握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形式、设立条件和监管要求;掌握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
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掌握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层次;掌握《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宗旨和主要内容;熟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的范围宗旨和主要内容,熟悉《刑法》对证券犯罪的主要规定;熟悉《反洗钱法》的调整范围、宗旨和主要内容。
本部分内容包括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股份有限公司概述、企业的股份制改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债券的发行、外资股的发行、公司收购、公司重组与财务顾问业务等。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熟悉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基本理论、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掌握我国证券发行与承销各项业务、各个环节的业务流程、执业标准和管理要求。
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熟悉投资银行业的含义。了解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历史发展。掌握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过程中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股票发行方式的变化、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以及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了解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概念、资格及其法律地位。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质、内容以及章程的修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要求和变更程序。
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熟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和要求。掌握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要求以及企业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第四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掌握发行承销过程中的具体保荐业务;熟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掌握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验证、招股说明书摘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辅导报告的基本要求。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
了解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总体原则、基本目标和内容。了解新股发行改革第二阶段的主要改革措施。
本部分内容包括证券交易的定义、原则、要素;交易机制、交易程序特别交易事项;证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债券回购交易的基本知识和管理要求;证券登记、清算、交收的概念和运用等。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熟练掌握证券交易的程序、交易规则、经纪、自营、客户资产管理、融资融券和债券回购交易的流程、特点与管理要求。掌握证券登记的种类和基本内容,清算与交收的基本原则、流程和结算风险及防范。
本部分内容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可转换债券、股指期货以及权证等投资价值分析;宏观经济分析的基本指标,宏观经济运行、经济政策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环境等与证券市场之间的关系;股票市场的供求决定因素以及变动特点;行业的一般特征、影响行业兴衰的主要因素以及行业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公司的基本特征分析、财务分析以及其他主要因素的分析;证券投资技术分析的主要理论以及主要技术指标;证券组合理论、资本定价模型以及证券组合的业绩评估等;金融工程的技术应用、期货(包括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与套利以及风险管理。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熟练掌握证券投资的价值分析、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技术分析、证券投资组合的基础理论和应用方法,金融工程与期货的理论与应用,以及证券分析师、证券投资顾问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相关规定。
本部分内容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概述;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基金的募集、交易与注册登记;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内部管理与内部控制;基金的市场营销;基金的估值、费用与会计核算;基金的收益分配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监管;投资组合理论及其运用;资产配置管理;股票与债券的投资组合管理以及基金绩效衡量等。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熟练掌握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理论、运作实务以及与基金投资管理有关的投资学方面的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基本要求。
❺ 急求: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经济金融》基础知识。
农村信用社考试经济、金融专业考试金融基础知识
一、消费信贷基础知识
(一)消费信贷概念
消费信贷也称信用消费,就是指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持其他消费的贷款,以解决消费价高和消费者购买力不足的问题。比如,从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贷一笔款用来购买汽车,就是一种消费信贷。
消费信贷作为一种特殊的信贷方式,有着难以比拟的优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一是使消费者大大获益。用明天的钱,享今天的福;二是消费信贷给银行也带来了巨大的利润。信贷消费在西方国家很发达。比如在美国,居民1/3的消费都是通过贷款来实现的,截至1992年,其未偿还的贷款余额占全部银行贷款总额的25%左右。由此可见,消费信贷作为一种消费模式,正在许多国家大行其道。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消费信贷还很不发达。这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随着消费信贷的开展,我国居民可以利用消费信贷购买汽车、房子等耐用消费品,从而使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因此,发展消费信贷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发展消费信贷也是完全可行的:
1.消费者的观念不断更新,这为消费信贷的发展创造了前提条件。传统观念认为,“寅吃卯粮”是一种“败家子”行为,是要不得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这种观念正受到巨大的冲击。与老年人相比,年轻人具备更成熟的消费观念,他们更容易接受借钱消费这种新的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融通是很正常的。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金。正是由于我国已拥有了相当一批成熟的消费者,才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商业银行越来越倾向于开展消费信贷业务。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此措施一出台,便引起各大商业银行的强烈反响,它们纷纷表示,要利用好、利用足这一大好政策,给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众所周知,我国的商业银行存在着一个通病:坏账比率偏高,面临的金融风险较大。为了规避金融风险,优化信贷结构,各商业银行纷纷瞄准了消费信贷,这主要是因为消费信贷的借贷者是个人,因此贷款的风险很小。另外,通过消费信贷,还能密切银行和客户的联系,有利于争取到更多的存款。正是基于以上的考虑,各商业银行纷纷加大了开展消费信贷的力度,中国建设银行1998年末的住房贷款余额已达450亿元;中国工商银行的这一数字更高,达到829亿元。由于商业银行的积极参与,可以预料,消费信贷的发展具有良好的前景。
3.从我国的市场态势看,发展消费信贷也是可行的,许多经济学家预测,消费信贷在未来5~10年里将获得很大的发展。西方国家的消费信贷占银行业务的20%,而我国这个数字还不到1%,这说明,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潜力巨大。我国居民有7万亿元的储蓄存款余额,还有大量的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可以说相当一部分居民已具备了购买住房、汽车的经济实力。我国的农村是一个广阔的市场,如果银行开展农机具的消费信贷业务,肯定会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而一旦9亿农民的信贷热情爆发,将会带来无限的商机。、
不难看出,消费信贷在我国已具备了发展的大好条件。只要合理引导、加强监管,我国的消费信贷完全可以健康、有序地发展,而广大人民也必将从消费信贷中获益。
(二)消费信贷有哪些种类
消费信贷的种类多种多样,有住房、汽车、耐用消费品、旅游教育等,根据贷款目的的不同,我们可以把消费信贷分为以下几类:
1.住房抵押贷款
住房抵押贷款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付款后,由银行代其支付余额,购房人分期向银行偿还贷款。购房人向银行提供的贷款担保是其新购房屋的房产权。举个例子:张某看中了一套房子,价值10万元,但张某只有5万元。于是,他就可以向银行申请5万元的贷款,期限5年。买到房子后,房子的房产证由银行保存,作为张某贷款的担保。然后,张某每年偿还银行1万元贷款(不考虑利息因素),5年还清。住房贷款偿还分两种形式:等额偿还和递增偿还。一般情况下,贷款人每年要向银行偿还相同数额的贷款,这叫等额偿还。递增偿还贷款的方式是专为年轻人设计的,银行为贷款人设计好利率,然后,随着时间的推移,贷款人需偿付越来越多的贷款。
2.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指贷款人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一般地,这种信贷主要用来购买汽车。分期偿还借款也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借款,由消费者直接向银行申请贷款,然后逐年还清。二是间接贷款。具体操作程序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张某想买一辆车,但他手头的资金不够,汽车销售商决定帮助张某向银行申请贷款,让其买自己的车。张某申请到贷款后,购得汽车,然后张某向银行偿还贷款。如果张某不偿还贷款,那么,汽车销售商将负偿还责任。间接贷款和直接借款的主要区别就是间接贷款的担保人是汽车销售商。
3.一次性偿还贷款
当个人的借款需要是暂时的,并且不久就能偿还贷款时,银行就提供一次性贷款。举个例子,张某想卖掉旧房买新房,旧房可卖10万元,而购买新房需20万元,其中新房首期付款10万元。这样旧房没有出售之前,张某可向银行申请一次性贷款10万元。然后,用这10万元作为首期付款来购买新房。过一段时间后,旧房出售,张某得款1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在这笔贷款业务中,张某以旧房的产权做担保。
4.反抵押贷款
这是针对老年人设计的一种信贷消费形式。老年人用一辈子的积蓄买得一套房子后,手中的储蓄也就所剩无几了。然而,老人却面临着高昂的消费支出,如医疗费、生活费等。在这种情况下,将产生人不敷出的情况。于是,老人可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则一般每月发给老人固定的贷款,以维持其生活水平。待老人去世后,银行可拍卖他们的房产,用以偿还贷款。
我国自从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以来,十分注意推出新的消费信贷种类。如一些银行已在开办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个人小额存单质押贷款的基础上,又陆续推出了国家助学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旅游贷款、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等。
(三)银行、信用社为什么要发放消费贷款
消费贷款是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为调节消费的需要,促进生产发展,加速资金周转,从而扩大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领域而发放的一种贷款。它主要包括住房储蓄贷款和耐用消费品储蓄贷款。
1.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发放消费贷款首先在于其可以调节消费需求。在人们的消费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些人对某些消费品的需求在其收入上与购买消费品的时间上出现差异。银行或农村信用社通过消费贷款的形式进行临时调节,就可以满足部分群众对某些消费品,特别是耐用消费品的需求。
2.能够促进生产和消费,加速资金周转。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产销矛盾,存在着商品积压或脱销的矛盾。通过发放消费贷款,可促进某些群众购买力暂时不足而一时难以销售的耐用消费品能及早实现销售,这不仅有利于满足消费者的欲望,也有利于企业继续组织生产,加速资金周转。
3.银行或农村信用社通过办理消费贷款,扩大了银行信用领域更好地发挥银行信贷作用,有利于正确引导商业信用和民间自由借贷,有效地抵制高利贷活动,同时也解决了一些企业和单位私借公款的不正之风。
(四)消费信贷方式的设计
目前各家银行已开办了多种形式的个人消费贷款:买房可以申请住房贷款,装修可以申请装修贷款,买汽车可以申请个人购车贷款,购买家用电器、家具等大件耐用消费品可以申请耐用消费品贷款,旅游可以申请旅游贷款,出国留学可以申请教育贷款,等等。除了这些专款专用的贷款外,银行还开办了不指定用途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对个人来说,这项贷款十分合算,以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为例,假设一年期利率是5.325%,若以“按月等额”方式还款,本月偿还部分在下月就被扣除,实际上是一种整借零还方式,最终算下来,实际年利率在3.7%左右,和存款利息大体相当。
另外,各家银行均开办有个人存单小额质押贷款。按照以前的规定,该贷款的起点为5 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笔贷款不超过质押品(存单)面额的80%,这些规定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已对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贷款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一是取消了10万元的上限,小额质押贷款摘掉了“小额”的帽子;二是贷款比例由80%提高到90%,这将更大地满足了客户对资金的需求。最近,交通银行还推出了两项便民举措:一是把个人质押贷款的放款权由原来该行的支行放开到各储蓄网点,客户可以就近办理个人贷款业务;二是在双休日和节假日照常接受该项业务的申请。
还有许多其他个人贷款方式,现做简单介绍:
1.保单抵押贷款
人寿保险保单由于缴费期限较长,且一般都是均衡交纳保费,因此当保费交纳到一定时间后,就会积累一定数量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利用保单的现金价值,以保单做抵押向银行借款。该贷款无须提供其他资信证明或担保,可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交付。贷款到期后,还可提供相应的续借服务。
2.信用卡透支贷款
目前多家银行都推出了具有透支功能的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允许进行消费或取现金的透支。根据消费者的资信程度,金卡最高透支额为5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或其综合授信额度的3%;个人普通卡最高透支额为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3.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
居民可持1999年起财政部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向认购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该贷款起点为5 000元,每笔贷款不超过质押品面额的90%,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并实行利随本清,贷期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的贷款利息确定。若贷款逾期不还,逾期一个月之内,自逾期之日起,银行将按法定罚息利率向借款人计收罚息;逾期一个月以上,银行有权处置质押的凭证式国债,抵偿贷款本息。
4.典当贷款
典当贷款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它是金融机构贷款的延伸和补充。尽管其费率要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对于急需筹资的人来说,这不失为一种干脆利落的融资方式。典当物品的范围包括:金银珠宝、古玩字画、有价证券、家用电器、汽车、服装等私人财物。典当行一般按照抵押商品现时市场零售价的50%~80%估价,到期不能办理赎回的可以办理续当手续。
总之,面对21世纪知识社会、信息社会的大潮,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倡导信用消费,改变过去“积蓄一消费一积蓄”的单一消费方式,积极尝试“贷款一消费一积蓄还债”的新型消费方式,培养善于利用金融品种的意识,逐步提高消费信用水平。
信用是一种要求在未来偿付商品或货币的权利,它是借贷活动的一个方面。信贷是指不发生所有权变化的一种以偿还和支付利息为条件的暂时让渡商品或货币行为。
二、金融机构体系的概念和构成
一国金融机构的组成及其相互联系的整体叫做金融机构体系。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大多数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进程中,我国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证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
金融机构体系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大类。一般来说,银行类金融机构居支配地位。
银行可分为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专业银行三种类型。三种银行构成现代银行制度。商业银行办理各种存款、放款和汇兑业务,是金融机构体系的主体。中央银行是在商业银行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是一国的金融管理机构,有“发行银行”、“国家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之称。专业银行是集中经营特定业务并提供专门金融服务的银行,包括投资银行、不动产抵押银行、开发银行、储蓄银行、进出口银行等,专业银行的特点是专业化较强、业务范围较窄。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整个金融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程度通常作为衡量一国金融体系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非银行金融机构以某种特定方式吸收资金和运用其资金,并从中获取利润。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租赁公司、消费信用机构和财务公司等。
金融体系的结构是在不断变化的。长期以来,在大多数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中,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有业务分工,如美、英等国20世纪30年代后采用分业经营模式,就是以长短期信贷业务分离,一般银行业务与信托业务、证券业务分离为特点。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渐被打破,业务不断交叉,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差异日趋缩小,综合性经营与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显。
三、银行类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比较
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共同构成一国的金融机构体系,其中银行类金融机构占支配地位。
1.银行类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共同点
银行类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共性表现在两者都是通过某种特定途径吸收资金,又以某种特定方式运用资金的金融企业,它们都以盈利为经营目的,且通过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着融通资金的作用。
2.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筹集资金的途径不同。银行类金融机构通过吸收存款来筹集资金,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则以非存款方式筹集资金。
(2)开办的业务不同。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是存款和贷款,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方式则呈现出多样化、专业化的特点,如证券公司主要从事股票、债券和期货投资业务,保险公司主要从事保险业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租赁公司则主要从事租赁业务。
(3)在金融交易中的角色不同。银行在其业务中,既是债务人,又是债权人,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交易角色则比较复杂,如保险公司主要是充当保险人,证券公司则多作为代理人和经纪人,信托公司则主要充当受托人。
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是一个经济体的金融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共同为社会提供全面和完善的金融服务。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机构体系中居主导地位,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在则丰富了金融业务,充分满足现代经济对金融的多样化需要。总之,银行类金融机构运行是否良好关乎金融机构体系的稳定与否,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繁荣与否是一国金融机构体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
❻ 我国银行体制的基本构成
原载《2000中国金融发展报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
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兴起了我国经济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波澜壮阔的大潮。在这个过程中,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的对外开放则是这一潮流中的一支重要的支流。对这一支流的剖析,不仅有助于我们加强对我国经济改革开放潮流的认识,更是我们籍以判断其未来走向的必要依据。
所谓金融体制实际上就是所有金融活动的运作方式、组织结构和制度安排等要素的总和。具体而言,金融体制由金融机构体制、金融调控监管体制和金融市场体制组成。本文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分析将分别从这3个方面进行展开。
一、我国的金融机构改革
(一)我国中央银行的形成及其发展
从建国初期到1978年间,我国的金融体制在本质上表现为“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在这一时期,中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唯一的一家银行既承担了“中央银行”的管理职能,集中管理和分配资金,又从事“商业银行”活动,办理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业务,集现金中心、结算中心和信贷中心于一体。[1]这种“大一统”的银行体制显然与改革开放的市场化目标相抵牾。因此,金融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只能以建立完整的中央银行制度为发端。
1979年,先是中国农业银行,继而是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这两家被中国人民银行长期兼并的银行终于又恢复了独立地位。随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改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也从财政部独立出来,纳入银行体系。1982年9月,国务院下达的文件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各专业银行按照指定的5个方面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83年9月,国务院再次下达文件,决定自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另行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成立,成为承接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城镇工商企业存贷款及城镇居民储蓄业务的专业银行。同年我国又批准设立了众多的城市信用社,并在全国普遍发展了农村信用社。至此一个完整的专业银行体系最终在我国确立。所谓专业银行体系是指业务划块作严格的分割,专门从事某一方面业务的银行分工格局。如中国农业银行主要办理农村地区的业务;中国银行作为外汇专业银行则限于外汇业务及与此相关的人民币业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基本建设贷款为主要业务。
随着专业银行体系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方得以从一般的银行业务中摆脱出来,成为以金融管理为职责的中央银行。国家外管局也划归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在职能及其相互关系上的界定由此正式完成。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单独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的金融体制向市场化方向的根本转变。但是,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的分设仅仅是一个开端,由于我国传统体制的积弊相当深厚,金融体制市场化的最终完成必然是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
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对中央银行的职能的规定仍然带有浓重的传统体制色彩。例如,只规定中国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权力,缺少相应的约束条款;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等相互冲突的多重政策目标。中国人民银行尽管在理论上成为中央银行,但在实际上仍然办理某些经营性业务,如以“支持地方经济”的名义对非金融部门发放贷款,但贷款质量欠佳,本息回收率较低,损害了其中央银行的形象;中国人民银行还自办证券公司、城市信用社、融资中心和咨询公司等盈利性机构,既造成不小的损失,又与其宏观管理的职责相冲突,削弱了中央银行的威信;同时,由于当时实行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利润分成的预算制度,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利润动机,扭曲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此外,专业银行继续承担着某些政府功能,如办理政策性贷款等。
为了扭转这种状况,1993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把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性质和职能得到了更为明确、详尽的法律规定,廓清了以前的许多模糊认识,并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制定了限制性条款,如不得对金融机构的帐户透支,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等。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票据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涉及机构管理、风险监管方面的规章近百件。这些都显示了我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市场化特征的日趋完善。1998年5月,中共中央建立了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使中央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党的领导实现垂直领导体制。上述改革的重要目的是:使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摆脱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的干预,彻底消除中央银行的盈利行为,使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也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
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是按行政区划建制,依省、市、地(市)、县设立对等的分支机构,由此形成如下弊端:(1)层次多、运转慢,为地方政府干预金融洞开方便之门,不能适应不同地区人均收入水平、金融业务规模、金融机构数量、监管任务不同的要求,也有悖于资源有效配置的基本原则;(2)职能分工不明确,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县支行的职能相似,不利于搞好金融监管工作;(3)机构重叠,人浮于事,经常存在利益冲突,省(市)、地(市)重叠设置的分行,在有利可图的工作上相互竞争,在无利可图的工作上相互推委、扯皮,工作缺乏效率。为了独立、公正、有效地履行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开始调整组织体系,跨行政区设立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11月撤消了31个省级分行,组建了9个跨省分行,同时与所办的证券公司、融资中心和各种经济实体彻底脱钩。至此,我国的中央银行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表1 中国人民银行九大分行及其辖区
分行名称
管辖地区
天津分行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沈阳分行
辽宁、吉林、黑龙江
上海分行
上海、浙江、福建
南京分行
江苏、安徽
济南分行
山东、河南
武汉分行
江西、湖北、湖南
广州分行
广东、广西、海南
成都分行
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西安分行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中国人民银行撤消省级分行以后,9个跨省分行的工作与我国现行省级政府强大的行政权力结构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矛盾,特别是在金融监管方面。除国有商业银行外,许多地方金融机构是省级政府控股的,中国人民银行对这些机构的监管和处罚仍然有很大阻力,因为法院和司法部门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所以在金融机构的关闭、债务偿还、企业逃债违约、存款纠纷、对金融机构的乱收费等方面很难得到公正的司法执行。这些问题有待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予以解决。
(二)银行的商业化进程
80年代初的专业银行体制的建立仅仅是在理顺我国的银行机构体制迈出了第一步。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尚未完全从一般的业务经营中摆脱出来,另一方面,专业银行也仍在办理某些政策性业务,且其经营的商业化仍然步履艰难,机关化的运作方式严重阻碍了专业银行的发展。为了促进专业银行的商业化经营,我国于1980年开始对这些银行实行经济核算,试图改变传统的“大锅饭”现象。1983年,银行系统开始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制度”,把各项指标考核与利润留成挂钩,使专业银行初步确立了利润、风险和成本等一系列经营范畴。1987年核定“三率”,即成本率、综合费用率、利润留成与增补信贷基金或保险周转金的比率,下放“六权”,即业务经营自主权、信贷资金调配权、利率费率浮动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留成利润支配权、中层干部任免及职工招聘与奖惩权,突破了传统的高度垄断集中的管理体制,使专业银行的经营机制逐步向商业化转变。
接着,我国又开始探索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途径,允许专业银行向综合化经营的方向发展,出现了“农行进城,中行上岸,工行下乡”的现象。这种业务的相互交叉和竞争,为专业银行深化改革和商业化经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着专业银行之间的业务交叉,“专业银行”的称谓也逐渐消亡,转而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取代。从目前情况看,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仍以自己所专长的专业分工为主,交叉业务为辅。
与此同时,我国从1986年起陆续建立了一批新兴商业银行,如4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即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和一些区域性商业银行,如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已关闭)、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等,借以推动我国银行体系的市场化建设。尤其是打破了专业分工和地域格局,从一开始就摆脱了政策性业务的桎梏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交通银行的重新组建,标志着新中国第一家商业银行的诞生。在此期间,在我国的许多中心城市还逐步建立了城市信用社。
金融机构的改革在农村也在向纵深推进。1980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银行工作时指出,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1984年8月,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把农村信用社纳入了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这与我国当时仍实行传统的集中管理的金融体制有关。随着金融体制的逐步市场化,金融风险也日益增加。为了避免政府承担过多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从1996年9月开始进行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的脱钩工作,全国5万多个农村信用社和2 400多个县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顺利脱钩,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担任。
1993年12月,我国决定加大对4大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造的力度。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组织体系建设的里程碑。《决定》提出了“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的口号。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分设,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离,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目标。为此,我国在1994年先后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逐步划转到政策性银行,经营机制进一步向市场化靠拢。1995年,我国发布的《商业银行法》又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且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于是,各银行纷纷建立了单一法人制度,陆续取消了分支机构的法人地位。4大国有专业银行逐步完成了改组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过程,专业银行商业化也进入了实质性的实施阶段。这一时期我国还成立了中国民生银行,各市的城市信用社也于1996年分别合并组成了城市合作银行,并在1998年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由此得到了进一步壮大。
我国的4大国有商业银行是目前世界上分支机构最多(各有8 000-10 000家分支机构),员工人数最多(各有15-60万人)的银行,但由于长期的机关化运作使其费用开支十分庞大,经营效率却相当低下。为了促进其商业化的进程,自1998年起,国有商业银行的省分行和省会城市分行陆续合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1999年已撤消了一大批的县级支行。同时,在财务、住房、工资、养老金、医疗等方面也实行了全面的改革,加速向商业化经营的方向发展。
在,1998年推出的有关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其他内容还包括:改革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机制以及呆坏帐准备金提取和核销制度;扩大贷款质量5级分类法的改革试点;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加强中央财政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支持,通过发行2 700亿元特种国债筹措资金,以增加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某些贷款实际用于财政支出的部分予以补救或改变;将现行金融会计制度中不符合金融业谨慎原则的内容加以修正。
1999年4月20日,我国组建了第一家以经营并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为主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金100亿元,由财政部全额拨付,负责购买或托管中国建设银行的不良贷款。其后,我国又先后成立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购买或托管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这些公司均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接收、管理、处置对口银行划转的不良贷款,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其主要运作方式为:综合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抵押品进行处置;对债务人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等方面的服务;对确属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此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出售债权和股权。这些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是:按当前贷款分类办法剥离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其中待核销贷款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已逾期的贷款除外)。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崛起
为了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满足我国经济增长对资金的迫切需求,我国于1979年开始着手发展信托业。1979年10月,中国银行重建信托咨询部(后改建为信托咨询公司),该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公司)成立。以此为标志,我国的信托公司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开始筹建不同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为了促进信托业的发展,国务院于1980年作出了银行试办各种信托业务的决定,鼓励银行支持经济横向联合。当时的主要考虑是:(1)银行是金融机构,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办法和拥有熟悉金融业务的人才,把信托业务纳入银行轨道较为稳妥;(2)银行机构多,信息快,调控机制灵敏,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得力;(3)银行资金雄厚,信誉卓著,与工商企业和人民群众联系密切,开展新的业务容易为社会所接受。
根据这种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于1980年8月召开了全国分行行长座谈会,并作出决定: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的多余资金,可以委托银行对指定地区和企业投资或贷款,也可以委托银行代选对象进行投资或贷款。同时,为保证信托业务能够规范有序地开展,同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对发展信托业务的步骤、业务人员素质等有了明文规定。1981年7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13省、市信托工作座谈会和8月的会议上,银行办理信托业务被视为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在两次会议精神的推动下,我国的信托投资机构迅速发展,触角几乎覆盖了全国各个地区和国民经济的所有领域。到1981年末,全国共有各种信托投资机构600多家。
我国的信托公司主要有4个大类:(1)全国性信托公司,即中央一级直属国务院。经过清理整顿,目前仅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家。(2)地方政府主办的信托公司。一般由地方财政、计经委等政府主管部门出资筹办。(3)银行系统的信托公司。主要指原4大专业银行所属的信托公司。这类公司资产雄厚,分布极广,得益于银行原有的业务联系和活动空间,具有其他信托公司所无可比拟的天然优势,是信托公司的主体。随着我国实现金融业的分业经营,这些信托公司已全部撤消。(4)民间出资的信托公司,如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
1979年4月9日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长会议纪要》决定逐步恢复保险业务,设立保险公司。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国内业务。1991年初,交通银行成立了太平洋保险公司。1993年以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完成了财产险、人寿险和再保险业务的分离,改组设立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辖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和中保再保险公司3家子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与交通银行脱钩,改制为独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将6家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取消,将其改组为直属分公司。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陆续批准设立了一批新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如大众、天安、华泰、永安、华安、泰康、新华等保险公司,保险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独揽转向“百家争鸣”。
我国在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是,一方面亟需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另一方面,国内的外汇资金又极度匮乏。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就需要通过国际租赁业务,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1980年初,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组织了一个考察团赴日本考察现代租赁业务,开始了我国租赁业务最初的尝试。由此,租赁业作为一种利用外资的“新技术”被传入我国。1981年,为了更好地开展租赁业务,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先与北京机电设备公司、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共同创建了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后又与国家物资局等单位合建了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这几家租赁公司的成立,标志着现代租赁业务在我国的诞生,以及现代租赁体制在我国的建立。
80年代初,为了适应企业更新改造设备的需要,一些地区,如上海也出现了专门从事设备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成立了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太平洋租赁有限公司、联合租赁有限公司等3家中外合资的商业租赁公司和由国内几家银行合资的上海国际租赁公司。到1993年,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已多达13家。
此外,我国的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典当行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在改革的进程中得到了全面的发展。1987年,我国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在深圳成立,到1994年底,专业证券公司已达91家。1987年我国成立了首家财务公司,到1993年底达到39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体经济的发展,融资领域的扩大,信用形式的增多,新兴的典当业开始复苏,并有日趋活跃的趋势。1988年,上海第一家典当行——恒源当铺成立。到1993年,上海已有8家当铺。
(四)逐步放宽外资银行的进入
我国从1978年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自1979年起,金融开放就成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79-82年间,以日本东京银行北京代表处设立为开端,陆续有31家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在1982-85年间,我国开始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在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试点,允许它们从事各项外汇金融业务。第一家被批准的是香港的南洋商业银行深圳分行。1985年,我国政府颁布了《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确立了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开放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1990年9月,为配合中央关于开发开放浦东的战略决策,国务院批准上海成为中国除经济特区以外率先引进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沿海开放城市。此后,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地域不断扩展。
在1992年和1994年国务院又相继批准开放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和广州等7个沿海城市和北京、沈阳、石家庄、西安、成都、重庆、武汉、合肥、杭州、苏州及昆明等11个内陆中心城市,允许在这些城市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2年起,在上海进行开放保险市场的试点,陆续批准了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日本东京海上保险公司、瑞士丰泰保险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上海开设了营业性分公司。1998年,国务院又同意批准英国和澳大利亚的2家保险公司来华展业。
在资本市场方面,1995年,我国建立了第1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与美国摩根·斯坦利合资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开始探索规范化开放我国资本市场的途径。
1996年底,经国务院批准,本着“先试点、后全面开放,开始从严、以后逐步放开”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并开始审批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上海浦东经营人民币业务。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9家外资银行在浦东试办人民币业务。1997年3月27日,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和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正式举行了首笔人民币贷款(协议)的签字仪式,从而标志着上海外资银行在浦东进行人民币业务试点的正式开始,揭开了我国银行业本外币业务全面对外开放的序幕。1998年10月,我国又决定增加8家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至此,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已达17家。随后又批准深圳为第2个允许外资银行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区。
二、金融调控监管体制改革
(一)银行资金管理体制改革
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集中表现是银行的资金管理体制,尤其是信贷管理体制,即通过信贷规模的控制实现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我国的银行资金管理体制改革主要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
1、“统存统贷”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1980年以前,我国的银行资金管理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的“统存统贷”管理体制,即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下属各级银行层层下达年度各项存款、贷款和现金投放、回笼的额度指标,各级银行必须保证计划的实现。在这一阶段,资金供应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完全掌握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手里。
这种贷款规模控制方法存在严重的缺陷:(1)贷款规模的操作缺乏严肃性,专业银行的贷款规模采取自上而下的纵向分配方式,基层中国人民银行无法对当地的专业银行实施有效的规模控制和监管。(2)贷款规模呈刚性增长,形成资金供应倒逼机制。(3)贷款规模缺乏可调性,难以根据实际需要的变化增减。(4)贷款规模控制不利于资金余缺的调剂,有些银行可能规模过剩,有些可能不足。
2、“差额控制”阶段。党的11届3中全会以后,为了搞活经济,我国开始实行产品经济向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转换,逐步放弃了把实物量作为经济管理主要内容的方式,转而把控制价值形态作为经济管理的主要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原来对银行资金管理所采用的统收统支方式已无法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因此,从1979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调整信贷政策和管理办法,先是在广东、福建试点,1981年起在全国推广。这种方法的主要内容是,在信贷资金管理上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即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编制信贷差额包干计划;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吸收的存款与发放的贷款相应挂钩,对核定的信贷差额实行包干使用,在差额包干计划内多吸收的存款和多回收的贷款,可以按规定增加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各项流动资金贷款也可以相互调剂使用;未完成存款计划和不能如期收回贷款,则只能少发放贷款。
这种“差额控制”方法,通过改变各级基层银行的指令性计划单纯执行者地位,使之具有在完成存贷差额计划的条件下发放贷款的自主权,将各级银行管理资金的权、责、利结合起来,扩大了各级银行相对独立经营的自主权,也相应加重了其管好、用好资金的责任,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统存统贷”时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基层银行信贷业务干预过多、统得过死的弊端以及各级银行使用资金、总行一家搞资金平衡的状况,有助于调动基层银行吸收存款、放好贷款的积极性,促进信贷资金管理水平的提高。
“差额控制”是我国金融体制方面试图冲破传统的集中分配资金体制的尝试,其核心是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实践证明,“差额包干”虽然比过去的管理办法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这一管理体制会形成存款派生机制,而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对信贷资金管理的手段还很不充分,仅仅依靠存贷差额这一手段,并不具有足够的宏观调控能力。另一方面,虽然专业银行开始渐次设立,但由于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联行资金清算没有分开,仍然吃中国人民银行资金“大锅饭”,使得中国人民银行不能有效地控制货币信贷总量,容易引发信用膨胀。因此,这种体制在本质上还是没有突破以指令性计划指标管理为主的框框。为此,我国的信贷管理体制便由“差额控制”转向了“实存实贷”。
3、“实存实贷”阶段。1983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从农村发展到了城市,城市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国务院决定实行银行统一供应和管理流动资金的体制,财政不再供应和管理企业流动资金,此即所谓“拨改贷”。该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于是,中国人民银行从1984年起,要求各专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专户,试行“存贷分户,按实贷放”的资金管理办法。1984年10月,在石家庄召开的全国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会议,对新时期银行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讨论,确定的管理原则是“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存实贷,相互融通”,并明确自1985年1月1日起实行。“实存实贷”方法的特点是:各家银行的信贷计划统一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中国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由计划指标分配关系改为借贷关系;专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户和贷款户,存款户上无钱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专业银行之间、地区之间可以根据资金余缺进行拆借。这一办法的进步意义在于:(1)将信贷计划与资金分开,改变了过去有计划就有资金的做法,各家银
❼ 201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基础知识讲义
基础[总结]
有价证券是虚拟资本的一种形式 有价证券狭义指资本证券,广义包括商品证券(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货币证券(商业证券和银行证券)
有价证券按发行主体分: 按是否在交易所挂牌分: 按募集方式:
1政府证券 1 上市证券 1公募证券
2政府机构证券(我国不允许) 2 非上市证券 2私募证券(信托计划,理财计划,定向增发)
3公司证券(包括金融证券) (凭证式国债,普通开放式基金)
按代表的权利性质分:股票 债券 其他证券(基金,衍生品《金融期货,可转换证券,权证》)
有价证券的特征:A收益性B流动性C风险性D 期限性
证券市场的特征:A价值直接交换的场所 B财产权利直接交换的场所C 风险直接交换的场所
证券市场的品种结构:股票 债券 基金 衍生品市场 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筹资-投资 定价 资本配置功能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投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信用评级机构)
证券市场的产生:A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B股份制的发展 C信用制度的发展
国际证券市场发展趋势:A市场一体化 B投资者法人化 C金融创新 D 金融机构混业化 E交易所重组公司化 F 证券市场网络化G 金融风险复杂化
H金融监管合作化
中国第一个标准化期货合约-----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特级铝期货标准合同(实现了远期合同向期货的过渡)
WTO后证券业在5年过渡期的对外开放包括:1直接B股交易 2成为交易所特别会员 3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
4加入三年内设立合营证券公司从事A股 B股H股和政府债,公司债的承销和交易 5合资券商开展咨询服务,给予国民待遇,可设分权机构
股票的性质: 股票的特征: 股票的类型: 股票的价值:
A有价证券 1收益性 A普通股票和优先股股票(权利不同分) 1 票面价值
B要式证券 2风险性 B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是否记名分) 2 账面价值(净值OR每股净资产)
C证权证券 3流动性 C有面额和无面额股票(是否标明金额分) 3 清算价值
D 资本证券 4永久性 股票的价格:理论价格 =预期股息/必要收益率 4 内在价值 (理论价值OR未来收益的现值)
E综合权利证券 5参与性 市场价格
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
A公司的经营状况 (1资产净值2盈利水平3派息政策4股票分割 5增资减资 6销售收入 7原材料供价 8主要经营者理替 9公司重组 10意外灾害)
B宏观经济因素(1经济增长2经济周期3货币政策《准备金率,再贴现。公开市场业》4财政政策 5市场利率 6通货膨胀 7汇率变化 8国际收支)
C政治因素 (1战争 2 政权更迭 3政府重大经济政策出台 4国际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
D 心理因素 E稳定市场的政策与制度安排 (技术性停牌 临时停市) F 人为操纵因素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1重大决策参与权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3优先认股权 4查阅公司资料 5交易股票
清偿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所欠税款――公司债务――普通股东
我国股票按投资主体分:国家股 法人股 社会公众股 外资股 债券的特征:偿还性 流动性 安全性 收益性
债券分类:发行主体分 (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公司债券) 按付息方式分:零息债券 附息债券 息票累积债券 浮动利率债券
按形态分类:实物债券 凭证式债券 记账式债券 广义政府债券属于公共部门债务 狭义属政府部门债务
政府债券特征:安全性高 流通性强 收益稳定 免税待遇 国债按资金用途分:赤字国债 建设国债 战争国债 特种国债
储蓄债券是以个人为发行对像的非流通国债,一般以吸收个人小额储蓄为主
记账式国债利率由记账国债承销团投标确定 储蓄国债利率由财政部参考存款利率和供求关系确定
公司债券类型:信用公司债(无担保) 不动产抵押公司债 保证公司债 收益公司债 可转换公司债 附认股权证公司债
国际债券特征:资金来源广发行规模大 存在汇率风险 有国家主权保障 以自由兑换货币作计量货币
龙债券是指除日本以外亚洲地区发行的一种以非亚洲国家货币标价的债券
投资基金的特点:集合投资 分散风险 专业理财 基金的作用:为中小投资者拓宽了渠道 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经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投资风险:市场风险 管理能力风险 技术风险 巨额赎回风险
金融衍生工具基本特征:跨期性 杠杆性 联动性 不确定高风险性(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结算风险 运作风险 法律风险)
金融衍生工具按产品形态和交易场所分:内置型衍生工具 交易所交易衍生工具 OTC交易的衍生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按自身交易方法及特点分类:金融远期合约 金融期货 金融期权 金融互换 结构化金融衍生工具 按基础工具分类:股权类(股票期货 股票期权 股票指数期货 股票指数期权及混合交易合约) 利率类(远期利率协议 利率期货 利率期权 利率互
换及混合交易合约) 货币类(外汇合约 货币期货 货币期权 货币互换及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信用类(信用互换 信用联结票据) 其它类
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风险管理型创新 增强流动型创新 信用创造型创新 股权创造型创新
期权的权利期间与时间价值存在同方向但非线性影响 基础资产产生收益将使看涨期权价格下跌,看跌期权价格上长升
权证的要素包括:类别 标的 行权价格 存续时间(6个月以上 24个月以下) 行权日期 行权结算方式 行权比例
可转债换发行时证券的性质分: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优先股
存托凭证(DR) 也称预托凭证 对发行人的优点:A市场容量大,筹资能力强 B避开直接发行股票债券的法律要求,上市手续简单成本低
ADR对投资者的优点:以美元交易,国内清算 ADR 须经美国证监会注册有助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股利发放以美元支付 规避投资政策限制
资产证券化分类: 按基础资产分类(不动产证券化 应收账款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 未来收益证券化 债券组合证券化)
按地域分类(境内资产证券化 离岸资产证券化) 证券化产品的属性分类(股权型 债权型 混合型)
资产证券化当事人包括: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大型工商企业及金融机构) 特定目的机构(为发起人的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化的产品机构)
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 信用增级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 承销人 投资者
证券发行市场无固定场所是一个无形市场 证券发行制度(注册制 核准制)
我国股票实行核准制由审核委员会审核 证监会核准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应 勤勉尽责 诚实守信
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询价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初步询价确定价格区间及市盈率区间,保荐机构在发行价格区间向询价对像累计投票询价
荷兰式招标(最低中标价 最高收益率)短期贴现债券采用单一价格方式 美式招标按各自的价格成交《长期附息债券采用多种收益率的方式》
会员大会是交易所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是交易所决策机构 交易所总经理由国务院证监会任免
《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实施方案》包括四项基本原则(审慎推进 统分结合 从严监管 统筹兼顾)
中小板的“两个不变” (尊守的法律法规不变 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不变) “四个独立” (运行独立 监察独立 代码独立 指数独立)
基期加权股价指数又叫拉斯贝尔加权指数(采用基期发行量和成交易作为权数)
计算期加权股价指数又叫派许加权指数(采用计算期发行量和成交量为权数)
几何加权股价指数又叫费雪理想式 (是对上面二种指数作几何平均,实际很少用)
股票收益:股息收入 资本利得 公积金转增收益 股息种类:现金股息 股票股息 财产股息 负债股息 建业股息(无盈利无股息的一个例外)
债券收益:债息收入 资本利得 再投资收益
公积金来源:A溢价发行的部份 B税后利润中提存的 C资产重估增值部分 D 外部赠与资产
系统风险: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波动 利率风险 购买力风险(通胀) 非系统性风险:信用风险 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
证券资产管理是实现委托资产收益的最大化
证券经纪业务及其它二项业务的董事会应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
经纪业务内部控制主要内容:防范挪用客户资金资产 非法融入融出资金及结算风险
自营业务重点A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 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 B建立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管理 C合理的预警机制
投资银行重点防荡法律风险 财务风险 道德风险 研究咨询业务应重点防范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无资格执业,违规执业及利益冲突
业务创新应重点防范违法违规,规模失控,决策失误 分支机构应重点防范 越权经营,预算失控及道德风险
净资本=净资产-金融产品投资风险调整-应收款的风险调整-其它流动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长期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证监会认定的其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设立条件:A自有资金不少于2 亿元 B必要的场所及设施 C主要管理及从业人员要有从业资格 D 其它条件
证券市场监管手段:法律手段 经济手段 必要的行政手段
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保障投资者权益 B维护市场良好秩序 C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 C准确全面的信息利于参与者的决策
国际证监会公布了监管的三个目标:保护投资者 保证市场公平效率和透明 降低系统风险
信息披露:全面性 真实性 时效性
操纵市场行为:A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持股优势连续卖买 B与他人串通事先约定时间,价格,方式影响价格和数量 C在自已的账户间对倒
内幕信息包括:1分配股利或增资计划 2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3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4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报废一次超过资产的 30%
5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承提重大损失赔偿责任 6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
证券业协会三大职能:自律 服务 传导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内容:正直诚信 勤勉尽责 廉洁保密 自律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