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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股权比例限制

发布时间:2021-07-09 12:36:07

『壹』 四大国有银行外资持股的比例是多少

截止2018年11月21日,四大行外资持股比例如下:

1、工商银行外资持股比例为24.41%,外资持股人为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四大行外资股东都是处于第二第三大股东,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看到这个估计有不少人又开始出来喷了,四大行作为我国银行业最重要的机构,为什么外资持股比例那么高?

但是大家有没有发现,这个外资持股人都是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那这个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是什么来头呢?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是港交所全资附属公司,其所持有的股份为其代理的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交易平台上交易的H股股东账户的股份总和。

这家公司不直接参与投资,只是后台集中清算的中介公司而已,它记录管理每个股民的持股情况,而不是实质持股。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所账户上的股份,是H股股东账户的股份总和,这些股份的权益仍旧归属投资者本身所拥有。

而四大行当中第二第三大股东之所以出现香港中央结算代理有限公司,是因为沪港通的原因。

沪港通开通之后,H股账户投资者投资A股,是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呈现出来的,也就是说四大行上出现的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它不是简单的一个公司持股,而是h股投资者投资四大行的一个集中。

而且目前除了四大行之外,A股的很多上市企业的第二第三大股东当中,都出现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比如中国平安,中集集团,万科,中兴通讯,潍柴动力,鞍钢股份,还信科龙等等的前十大股东当中都有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贰』 中国银监会为什么取消外资控股中国银行的比例限制

“中抄国取消了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相关限制”是传言:正在征求意见中的《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未取消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相关限制。

银监会《征求意见稿》起草人明确指出,在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比例问题上,《征求意见稿》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没有冲突。银监会2003年颁布的现行《管理办法》没有变化,其第八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没有被修订,仍然适用。

银监会《征求意见稿》起草人强调,银监会注意到,在2003年之前,就出现了个别外资金融机构虽然持股比例不到20%,但实际上已经取得境内银行相对控股地位的个案。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这类取得相对控制权行为的持续监管,《征求意见稿》对此提出了补充监管规定,是对这类行为审慎监管的加强和完善。

『叁』 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参股比例

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单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一家银行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一家银行中的总持股比例不超过25%.而一旦外资在中国一家未上市银行中的持股总比例超过25%,那么这家银行就被算作是外资银行,在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方面就会受到限制。

『肆』 外商控股上限的问题

供你参考

央行将"适度"解冻外资持股上限 但国家要绝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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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0月31日 07:27

张明扬

被外资视为进军中国金融业最大阻碍的持股上限解冻可期。央行昨天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06)》表示,将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对外开放,适度放宽外资进入金融服务业的股权比例、业务范围和投资来源地限制,但坚持国家绝对控股。

“松绑”外资持股上限

继去年首发之后,央行昨天发布了第二份年度《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时值金融全面开放前夜,央行在报告中对全新的竞争格局表示了重点关注。央行认为,金融开放客观上要求深化金融改革,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央行表示,将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适度放宽外资进入金融服务业的股权比例、业务范围和投资来源地限制。

按现行的监管规定,单一外国投资者在中资银行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同一家中资银行的外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25%。而正是受限于持股比例的上限,外资竞购广发行才一再悬念迭生,历时1年多交易还未收官。

在给外资“松绑”的同时,央行也特别强调,要坚持国家绝对控股,加强对主要金融机构的控制力,确保国家金融安全。央行称,要继续推进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革,加快政策性银行的职能调整和转型,进一步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机制。值得注意的是,央行也表示将推进农业银行改革。

支持“协调监管”

央行在报告中指出,就金融业本身而言,结构性矛盾仍然很突出,“金融风险集中于银行业,不利于银行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不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央行认为,中国直接融资发展较慢且结构不合理,企业债发行规模太小。保险业规模过小和保险覆盖面不宽也使金融结构性矛盾加剧。而针对此前各部委曾几度吹风的“国家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央行昨天也首次公开对“协调监管”发表支持意见。央行指出,在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日益明显的形势下,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完善监管协调机制。

外资可拥有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多数股权 控股上限:70%
2004年04月02日 11:00 中华工商时报

2004-4-2 4:40:05
【记者傅春荣1日北京报道】
记者今天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得知,《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已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审议通过,于即日颁布执行。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符合《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其具体经营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予以核定。
据了解,自《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允许外资拥有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多数股权,但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70%,直到2005年12月10日起,才允许设立外资广告企业。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就香港和澳门投资者投资广告业作出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是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
据悉,此规定正式实施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印发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与该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同时失效。(2B4)

『伍』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3,与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的区别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
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
两者的区别: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3,是指上市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
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是指上市的内资证券公司。
证劵公司上市,控股股东是内资股时,也就是内资占50%以上时,就不受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的限制。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可以在25%以下。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
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

『陆』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最高持股比例(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二)的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应答时间:2021-04-2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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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中国已取消中资银行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吗

2018年8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持续推进外资投资便利化。

该负责人同时强调,在推动落实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过程中,宏观管理部门将不断完善机制建设,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金融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完善金融领域的安全审查和相关审慎监管机制,维护金融稳定。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需遵守相应机构类型的审慎监管规定外,还应遵守现有和未来中国关于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

『捌』 中国何时取消中资银行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2018年8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持续推进外资投资便利化。

该负责人同时强调,在推动落实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过程中,宏观管理部门将不断完善机制建设,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金融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完善金融领域的安全审查和相关审慎监管机制,维护金融稳定。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需遵守相应机构类型的审慎监管规定外,还应遵守现有和未来中国关于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

『玖』 如何看待银监会对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取消,将带来如何的好处

外资更多的流入,短期内可能会推升股市

『拾』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一、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公司法》对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要求必须征得半数股东的同意。而与此不同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则明确规定,股东一方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这一规定不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当然也针对外国投资者对其股权的转让。
显然,这一比内资企业更严格的做法,旨在维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加浓厚的人合因素以及反映出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长期稳定经营的期待。
此外,如果出现对向第三者的转让不同意的其他股东,是否必须购买该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合资法与合营法虽未规定,不过根据《公司法》“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出让股权不同意者,应当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
二、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首先,与法律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资收购国内企业股权必须经过核准一样,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其次,股权转让得到核准之后必须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批准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法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也即外资股权的转让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门的核准和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三、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公司法》第35条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护合营相对股东的权利而作的制度设计,同样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和设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
四、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外商投资者的出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的规定出资,否则,其股权则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在外商出资到位之前,外商投资者不得将其未交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进行质押;质押后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未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投资者也不得将已经出质的股权进行转让。同时,外商投资者在对其股权进行质押时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其股权不得进行质押。
五、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国家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外资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意味着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设立外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
同时《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以及《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允许因并购设立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但是,法律法规却不允许已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将外资股权比例减至25%以下。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不能通过转让股权而使自己持有的股权低于25%,要么全部转让,要么转让后的股权比例仍高于25%。
六、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若全部转让,因转让后不再是外资企业,所以不受此限)。
外资股权部分转让时,除了要满足上述第5条的规定以外,还不得将股权转让给中国公民个人。合资企业法和合作企业法均规定不允许公民个人与外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于2002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1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
但是,仍然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也即法律法规允许因外资并购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内原有的个人股东继续存在,但不允许外商将其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内个人而形成有境内个人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存在。
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情况下,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其后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这也是公司法对设立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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