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大学税法题。。求解
1、取得土地的费用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合计为800+1600=2400万元
2、允许扣除的费用为 170+2400*5%=290万
3、允许扣除的转让环节的税费6000*5%*(1+7%+3%)=330万元
这里有5%的营业税 还有营业税为基础的7%的城建税和营业税为基础的3%的教育附加 不考虑印花税 因为房地产企业的印花税已经计入管理费用在允许扣除的费用中已经考虑过
4、加计扣除部分=2400*20%=480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加计扣除的规定
允许扣除的项目合计=2400+290+330+480=3500万
增值额=6000-3500=2500万
增值率=2500÷3500*100%=71.43%
查税率表得知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该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2500*40%-3500*5%=1000-175=8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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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急!关于房地产涉税的实务题 望 详细解答 谢谢
1.龙达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总额为100万元,设备价款为12万元,龙达承包商又将工程分包给泰新公司,支付给分包人的价款为50万元,税率为3%,计算龙达建筑公司的营业额和应缴纳的营业税并作出会计处理
答:
营业额=100-12-50=38万元
营业税=38*3%=1.14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1 400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11 400
2.2012年1月31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写字楼一栋,共取得转让收入5000万元,公司按税法规定交纳了有关税金(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等其他税金共计25万元)已知该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为500万元,投入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5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20万元(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抵按工商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多出10万元,另知,公司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5%,请计算,该公司转让此写字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及会计处理.
答:
土地使用权:500万元
开发成本: 1 500万元
税金:5 000*5%+25=275万元
开发费用:120-10+(500+1500)*5%=210万元
加扣20%:(500+1500)*20%=400万元
可税前扣除总金额:500+1 500+275+210+400=2 885万元
增值额:5 000-2 885=2 115万元
增值率:2 115/2 885=73.31%
土地增值税=2 115*40%-2 885*5%=846-144.25=701.75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01.75万元
贷: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 701.75万元
3.某企业2011年委托施工企业修建厂房,8月底办理验收手续,工程决算总支出80万元全部计入固定资产,,当地房产税计算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该企业有自重50吨的载重汽车10辆,所挂拖车的自重吨位为2吨,3吨客货两用车两辆(当地核定的机动载货汽车的单位税额为每吨30元,10座以下成人汽车年税额200元)12月企业接受价值3000万元抵偿债务的房地产将另一处房产与他人进行房屋交换支付额外补偿500万元(契税税率3%)要求:计算该企业应当缴纳的房产税 车船税 契税
答:
房产税=800 000*(1-30%)*1.2%=6 720元
车船税=50*30*10+2*30*10*50%+200*2*50%+3*30*2=15 680元
契税=3000*3%+500*3%=105万元
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栋写字楼,收入总额为10 000万元,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500万元,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50万元属于加罚利息)转让环节出让的有关税费共计555万元,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试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及会计处理
答:
土地使用权:1 000万元
开发成本: 3 000万元
税金: 555万元
开发费用:500-50+(1 000+3 000)*5%=650万元
加扣20%:(1 000+3 000)*20%=800万元
可税前扣除总金额:1 000+3 000+555+650+800=6 005万元
增值额:10 000-6 005=3 995万元
增值率:3 995/6 005=66.5%
土地增值税=3 995*40%-6 005*5%=1 598-300.25=1 297.75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 297.75万元
贷: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 1 297.75万元
Ⅲ 土增税清算时,利息支出有金融机构证明,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建造成本5%扣,但当地政府规定10%,应按哪个
土增税清算抄时,利袭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 %以内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 %以内计算扣除。
Ⅳ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开发费用,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你这样算正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费用扣除的规定:
财务费用中内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容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这个(一)指的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指的是(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房地产企业(一)(二)可加计20%:(1000+800)X120%=2160万
开发费用的扣除限额为:(1000+800)X10%=180,实际费用合计为400万,不可以全额扣除,只能扣除180万
增值额=3000-2160-180=660万
Ⅳ 这个土增清算中利息的扣除,能取得金融机构证明的,能据实扣除,不能取得证明的,只能扣10%,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第(二)款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
)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使用的借据(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等,都可以作为金融机构证明对待。
2、《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七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因此,委托银行贷款也属于银行贷款。企业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此时金融机构证明为:委托贷款合同,银行的代收利息单据。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因此,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拍卖行不属于金融机构。
对金融机构的贷款,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对非金融机构的贷款不适用该规定。
Ⅵ 税法计算题,求详细解答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8000万元
二、计算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5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2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200-10)+(2000+500)*5%=315万元
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8000*5%(1+7%+3%)=440万元
5、加计扣除=(500+2000)*20%=500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500+2000+315+440+500=3755万元
三、增值额=8000-3755=4245万元
四、增值率=4245/3755*100=113%
五、应纳土地增值税额=4245*50%-3755*15%=1559.25万元
Ⅶ 计算土地增值税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时,财务费用在能够准确计算分摊时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其它费用按
不完全正确
财务费用在能够准确计算分摊时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但是 必须有限额。(如果不按限额据实扣除也是错的)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Ⅷ 关于税法的一条题目,求详细过程!!!在线等答案啊
(一)营业税:6000×5%=300万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300×7%=21万元
(三)印花税:6000×0.05%=3万元
(四)土地增值税:
1、地价款:500万元。
2、开发成本:1500万元
3、开发费用:120+(500+1500)×5%=125万元
4、开发税金:300+21=321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合计印花税)
5、加计扣除:(500+1500)×20%=400万元
6、准予扣除项目金额:500+1500+125+321+400=2846万元
7、增值额:6000-2846=3154万元
8、增值率:3154/2846=110.82%(适用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
9、土地增值税:3154×50%-2846×15%=1577-426.9=1150.1万元
Ⅸ 计算该企业应纳的土地增值税,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可扣除项目:(房地产可以扣除五项)
取得地价款3000万
开发成本 7000万
开发费用(1+2)*10%=(3000+7000)*10%=1000万
这里题目我感觉有问题。凡是说道10%的,都是不能按照项目归集的情况。而这里又说可以提供金融机构证明。那么就最高为5%。我这里按照10%计算。
土增税清算时,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 %以内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 %以内计算扣除。
4.税费1000+70+30=1100万
5加计扣除(3000+7000)*20%=2000万
可以扣除项目合计14100万
增值额=20000-14100=5900万
增值率=5900/14100=41.84%
适用税率40%,扣除率5%
土地增值税=5900*40%-14100*5%=1655万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65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1655万
Ⅹ 事务所给我们代缴增值税,然后怎么分摊到具体的每张发票里面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土地增值税时利息支出,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方法,目前税收政策未规定。根据费用受益对象原则,以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计算分摊不同项目利息支出(项目的资本化费用+费用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