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急需《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 [2014]178号的原文电子版或链接
http://news.hexun.com/2014-07-14/166587511.html
新闻,你看看吧!
原文没有对外发布,可能是只发给银行内部了!
B. 银行同业资金业务如何开展
为积极应对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和外资银行的全面竞争,国家将金融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以市场化和法治化为取向,积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发展,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同业机构的分化、整合将进一步深入,专业分工逐步形成,同业竞争加剧与合作扩大将同时并存,各类金融机构将加快业务发展战略调整和经营管理机制改革,经营行为更加理性,提升服务品质成为金融机构拓展客户、扩大业务、获取利润、谋求发展的重要法宝。
一、建立健全同业金融经营管理体系,增强同业金融业务整体调控能力
要按照同业客户综合营销、统一管理和资金业务集约经营、专业操作的原则,构建全行同业金融业务矩阵式经营管理组织体系,强化总行同业金融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职能和业务调控能力;建立总行资金营运中心,实现全行资金业务集中运作,强化总行资金业务经营职能和盈利能力;根据同业金融业务特点,建立同业金融业务计划、考核体系。
二、树立“大同业”观念,拓宽同业金融业务领域,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实施“大同业”发展策略就是要做到宽领域、专业化。通过宽领域发展同业金融业务,可以使商业银行与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财务、租赁和其他银行等不同金融机构间开展广泛的业务合作,实现功能互补和资源共享,突破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政策限制,促进业务综合经营和快速健康发展。
三、积极开展以品牌管理为中心的各类专项营销活动,提升同业金融业务市场营销能力
一是要充分调动总行专业化的研发力量,持续开发、提供有针对性的同业客户专业服务解决方案和具有鲜明特色的服务产品,开展面向全国的高层次专题营销活动。二是要充分利用分行直接面对客户、服务客户的优势,开展各类同业特色产品和当地同业客户需求有机结合的专项营销活动和综合营销活动,塑造区域性市场同业品牌。三是建立总分行、银行与客户间的市场营销持续反馈和改进机制,提升营销成效和合作价值。合理分工,整合全行客户经理资源,建立总分行两级同业客户经理体系,实行同业客户直销制度。四是建立高效运作的同业客户经理制。五是根据重点同业客户评定标准,制定重点客户营销拓展和日常维护制度,选出总分行重点同业客户,配备专职同业客户经理,并对这些同业客户实行资源优先配置、政策倾斜、绿色通道等便利措施。
四、量化评估,差异化服务,增强同业客户管理能力
一要对同业客户评级标准进行梳理整合,重点从客户资质着手,建立可量化、可评估、可操作的客户评级标准体系,对客户实行科学分类,明确客户准入退出机制,促进同业客户结构的优化调整。二要在客户分类评级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客户与本行的合作现状和合作潜力,建立账户核算制度,从资产、负债、中间业务和联动效益等方面入手,科学、合理、准确评判客户的贡献度和潜在价值量,并根据客户价值量和对本行贡献度配套不同层次的标准化合作方案,实现投入产出的匹配。三要根据客户评级和贡献度的评估,深挖合作潜力,并发挥同业联动平台作用,为客户提供综合化服务,开展全面业务合作,建立紧密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最终确定本行的同业核心客户。四要研发内容丰富、资料翔实、全行共享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增强总分行信息互动。
五、坚持市场导向,借鉴国际经验,增强业务创新能力
开发发行金融债券、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同业借款等主动负债新产品,转变负债业务发展模式,拓宽持续、低成本的主动负债渠道。发挥同业金融合作平台优势,探索利用信托平台,通过资产转让设立信托计划,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良资产处置、中长期贷款证券化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加大中间业务创新力度,发挥同业业务联动作用,提供增值服务,积极发展代理类中间业务,促进业务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转变。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大力拓展开放式基金、企业年金、QFII等业务托管资格,开展基金、企业年金及信托计划等各类他资产托管业务。
六、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全面提升同业金融业务风险管理能力
一方面要使全行同业业务人员树立正确的风险经营观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需要正确面对风险,树立风险收益匹配的风险经营观念,强化制度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宏观经济周期、金融市场改革发展形势和行业波动规律的研究和把握能力,尽快健全覆盖政策、市场、操作、信誉、道德等风险类别的风险识别、防控体系,建立风险分散、隔离、锁定、化解等工作机制,建立防范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和防范化解业务风险的有效办法,不断完善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经营风险能力。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同业业务风险管理的相关制度,增强业务执行力。建立客户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建立并落实明确的同业信用业务授权审批责任制度和强有力的问责制度,尝试实施同业信用业务五级分类管理。同时应明确总分行各级授权管理制度,加强分行对辖内同业信用业务的管理。
C.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
2014年4月24日
D.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为什么不可以申请异地银行结算账号。。
除开立基本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建立在基本存款账户基础上的账户管理体系。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相应登记。
存款人可以根据地理位置、结算需要、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关系、银行的服务质量等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但是,存款人也不得以开户银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为由随意转移银行结算账户,不得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专用账产、合格境外投资者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账户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其他账户则由开户银行审核开立,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E. 同业拆借市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应该如何解决
同业拆借市场,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货币借贷方式进行短期资金融通活动的市场。同业拆借的资金主要用于弥补银行短期资金的不足,票据清算的差额以及解决临时性资金短缺需要。亦称“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临时性头寸调剂的市场。
在金融市场中,银行同业之间存在一个拆借市场,对于完善货币市场以及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在实际的运营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制约了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和进步,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同业拆借市场存在的问题,促进同业拆借市场更好的发展,已经成为金融领域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研究我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借的有关问题势在必行。
一、建立完善的经纪人制度 。
在同业拆借市场,建立完善的经纪人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可以提高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效率,而且由经纪机构作为第三方担保,可以降低拆借机构的资金风险,提高拆借资金的安全性,因此,建立完善的经纪人制度至关重要。
二、不断完善市场利率
目前,我国仍然处于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之中,为了进一步适应现在的发展形势,应对国际财团对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造成的影响,我国的金融领域一定要坚持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原则,并根据实际的市场发展情况对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进行灵活的调整,大力促进其市场化的进程。
三、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和信用评估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的力度 。
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信用评估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的力度,有利于将拆借资金的风险降到最低,并且大大提高同业拆借市场运行的效率。
四、进一步推动市场交易主体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首先,在完善市场监督体制的基础上,我国要适当放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限制,允许其进入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从而提高同业拆借市场的活跃性。其次,还需要进一步活跃西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推动市场交易主体进一步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最后,我国可以考虑进一步放宽货币币种限制和外汇头寸额度限制,提高银行的外汇管理水平。
F. 参与同业拆借的双方银行有何好处和坏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均有资格申请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联网交易。
一般同业拆借有三条途径可以选择:
1、直接与对方接触交易,谈拆借金额、利率期限等;
2、通过资金经纪人从中媒介,买卖双方见面议价,经纪人收佣金
3、通过代理银行进行买卖,拆出或者拆入资金的公司通过电话通知代理行,由代理行沟通成交。
加入了同业拆借中心联网后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拆借效率,更多的获取所需要的信息(这点非常重要)使拆借交易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都有较高的透明度,易于开展工作。
总之加入了联网肯定对贵公司有很多好处,特别是如果贵公司平时就有为数不少的拆借业务。
补充:
1、F系统提供债券计算
2、费用方面我不是特别清楚,怕耽误了你,我建议你最好直接打电话询问一下。
G. 关于银行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金额的问题
你好,我在银行做资复金制管理,对你说的同业存放源于存款准备金制度不是完全认同。
如果说外币现钞业务难以实现规模经济,那么外币的存放同业可以理解成与存款准备金制度相同。
此外的同业存放并非源于存款保证金制度,当一家金融机构满足存贷比的约束下仍有大量流动性,却没有足够生息资产时,如何对冲负债成本与负债增值成为重要问题,此时出现了存放同业。作为资金接收方的金融机构配置同业存放款项用于多项生息资产,实现资本的增值。
同业存放比率的高低只是说明该金融机构流动性充裕的指标,或者说可以实现配置同业资产的基础较好。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有具体问题可以给我留言。
H. 什么是银行同业业务
银行同业业务是指以金融同业客户(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基金)为服务与合作对象,存放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的各项业务,是商业银行近年来兴起并蓬勃发展的一项新业务。具体包括:代理同业资金清算、同业存放、债券投资、同业拆借、外汇买卖、衍生产品交易、代客资金交易和同业资产买卖回购、票据转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近年来,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迅速,同业业务量、收入、利润等在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占比和贡献明显提高。
类型详解
01
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在过去,信用拆借市场分为场内和场外,场外市场即双方协定交易要素并签订合同,通过线下划款的方式完成清算,并随后向人民银行相关科室报备。场内交易则是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完成,自动生成拆借合同,并完成交易,无需额外报备。由于场外交易在合同内容、清算流程当中存在一定操作风险,所以现在基本已经停止,目前我们认为场外拆借,一般就是指同业借款业务了。
2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与同业拆借的最大区别就是场外交易,借给了非银行机构。由于同业借款相对于同业拆借,属于场外交易,双方私下签订合同,相对而言多了很多“个性化”内容,近年来最常见的业务即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同业借款给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借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甚至长达三五年。
3
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同业存单是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发行后可以进入二级市场流通,也可作为质押品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利率市场化的一个重要试点工具。
同业存款业务以一对一的存款形式展开,而同业存单则是以一对多的凭证发行方式展开,是更为标准化的产品。此外,同业存款与同业存单在业务期限、定价方式、业务平台、业务开展方式等几点存在不同。具体如下:
①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只需对手方之间互相认可即可,而发行同业存单需要在央行备案。发行同业存单前,机构需要在央行备案当年的发行额度,并在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②同业存款期限较同业存单灵活。同业存款期限可由业务双方共同商定,一般为7天、14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年,且按照协议规定,通常可以提前支取。同业存单发行期限更为标准化,可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2年和3年。
③同业存款的报价以大行价格与市场情况为指导,同业存单的定价则以同期限Shibor利率为参考,并根据存单的市场供需情况定价。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的,以固定利率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以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④同业存款由于是线下业务,并没有统一的交易平台与完善的信息发布渠道。同业存单的发行则更加公开和透明,其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发行系统进行电子化发行,发行前的公告和登记完成后的发行信息均会在外汇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开。
4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5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6
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7
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其中,贴现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8
转贴现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转贴现又分为票据买断和票据回购。
9
再贴现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I. 什么叫同业融入资金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放资金不包含在内
你好,我在银行做资金管理,对你说的同业存放源于存款准备金制度不是完版全认同权。
如果说外币现钞业务难以实现规模经济,那么外币的存放同业可以理解成与存款准备金制度相同。
此外的同业存放并非源于存款保证金制度,当一家金融机构满足存贷比的约束下仍有大量流动性,却没有足够生息资产时,如何对冲负债成本与负债增值成为重要问题,此时出现了存放同业。作为资金接收方的金融机构配置同业存放款项用于多项生息资产,实现资本的增值。
同业存放比率的高低只是说明该金融机构流动性充裕的指标,或者说可以实现配置同业资产的基础较好。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有具体问题可以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