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叫金融扶贫
金融扶贫是指利用金融产品对贫困对象进行扶持和帮助,达到金融产品在扶贫中起到推动作用。一般来说是以向扶贫对象信贷为主,其他参与融资、投资、基金、参股等方式起得收益,而助推贫困群体尽快脱贫。
它是我国扶贫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放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到户的小额扶贫贷款; 另一种是发放给龙头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扶贫贷款。
拓展资料:
金融扶贫政策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由央行、发改委 、财政部 、银监会 、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务院扶贫开发办联合印发的《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精神,围绕"精准扶贫 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全面改进和提升扶贫金融服务 ,增强扶贫金融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的举措。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㈡ 浅谈如何做好克州地区扶贫开发金融服务
2012年是克州全面启动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的第一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新疆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推进克州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一年。克州党委书记曾存强调:“要以新一轮扶贫开发为契机, 奋力实现克州贫困乡村经济跨越式发展社会长治久安。”当前,克州进入了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的新时期,实现克州贫困乡村经济跨越式发展必须要有金融提供坚实的保障。农发行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不仅要秉承政府意图、发挥自身优势,还要在支持克州跨越式发展中发挥骨干和支柱作用。 一、 克州基本情况 克州地处祖国最西端,新疆西南部,全州地跨天山山脉、昆仑山北坡交汇处的帕米尔高原东部、塔里木盆地西北边缘,与吉、塔两国有1195公里的边境线、254个通外商口,伊尔克什坦、吐尔尕特、红其拉甫、卡拉苏四个国家级一类口岸都需经克州出境。克州辖三县一市,37个乡镇,(其中:边远山区牧业乡镇26个)241个行政村。全州人口54万,其中,农业人口38.4万,占人口总数的71.2%。全州总面积7.24万平方公里,山地面积占90%以上,全年农作物总种植面积78.07万亩,其中,粮食59.93万亩,棉花9.98万亩,油料1.19万亩,蔬菜、瓜果和其他农产品7.8亩。 二、农发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 中央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部署,为农发行发展提供了新机遇。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突出了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这个主题并作出部署,明确指出“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加大对农业科技的贷款力度”,强调鼓励发展涉农金融租赁、农业科技创新基金、种业发展基金等。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了农发行要强化政策性功能,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慎重把握自营性业务发展等要求。这些部署和要求指明了农发行信贷支农的重点和着力点,为农发行拓展支农领域、增强服务功能提供了新的机遇。 克州第九次全体代表大会、经济工作会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农村工作会议有关涉农工作的部署,对政策性银行在支持“三农”、“两居”工程、产业化经营、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农发行发展提供了新机遇。 2012年,克州分行将坚持把发展地方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彻总行“两轮驱动”的发展战略,着力发展以粮棉油收储、加工流通为重点的全产业链信贷业务,着力发展以支持水利、水电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为重点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业务。借助新疆跨越式发展和援疆资金支持,结合克州实际,促进各项业务有效发展,发挥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 三、改善克州农村金融服务的措施和建议: (一)加强与地方党政的联系和沟通。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更是克州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关键时期。喀克经济一体化对促进两地生产要素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提升克州经济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发行要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和介绍农发行业务发展思路和政策,完成与地方党委、政府符合一致目标和利益的战略合作框架意向协议。使沟通对接服务工作成为常态化,为推进克州地区的经济发展打下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做好项目贷款储备库建设。从克州经济发展实际出发,结合克州经济和克州“十二五”规划及远景目标,选择符合农发行贷款经营的基本项目,结合信贷政策和信贷支持范围,从中筛选出对地方经济发展支持力度大、见效快的优良项目作为农发行信贷投入的重点项目开展营销。 (三)完善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发行政策性金融服务功能。克州三县一市、37个乡镇场、241个行政村。目前农发行分别在阿图什、阿克陶设有分支机构,阿合奇、乌恰只设立客户服务组,其职能主要是金融政策宣传和项目营销,无法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由于金融服务无法覆盖三县一市,影响了农发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力度。因此,按照自治区分行坚持“两轮驱动”发展战略目标,积极、审慎地加快业务转型和发展,在业务发展达到一定规模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机构覆盖面,为克州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四)政府将各级财政对新农村建设资金、补贴、对口援疆资金统一管理,由农发行代理监督拨付,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就农发行而言,是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为导向,围绕地方经济发展思路,充分体现政府产业发展意图,新农村建设资金、补贴、对口援疆资金主要集中在改善民生、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和经济发展等领域,这与目前农发行的业务范围和信贷投向相吻合。两者形成有力的资金合力,早日实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五)以克州戈壁设施农业发展为依托提高贫困家庭就业和创业能力。目前农发行以发放克州万亩高效设施农业贷款3.5亿元。建设日光温室大棚4906座,围绕戈壁设施农业发展,加强对贫困劳动力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特别是以“安居富民”和“定居兴牧”工程为依托加大对边远山区牧民的培训力度,大力开发和扶持具有竞争优势的绿色产品、特色产品和名优产品基地建设,提高戈壁设施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逐步形成规模效益和效益覆盖,促进贫困乡村经济结构调整优化,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使贫困人口收入能够有较大幅度的持续稳定增长。 (六)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突出了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这个主题并作出部署,明确指出“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加大对农业科技的贷款力度”,为农发行拓展支农领域、增强服务功能提供了新的机遇,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农发行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 (七)大力支持农村水利设施建设。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农发行将支持水利建设作为重要任务,克州水能资源丰富,农发行将对全州已列入项目规划,具有一定规模的引水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河道治理、防洪工程、控制性水源工程、水利资源综合开发等项目进行重点营销,力争使支持水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有重大突破。 (八)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断完善信贷支农手段。( 胡奉成) 编辑:武巧福 作者单位:克州分行
㈢ 金融扶贫的定义
扶贫贷款是由国内有关金融机构承担的一项政策性贷款业务, 它是我国扶贫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放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到户的小额扶贫贷款; 另一种是发放给龙头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扶贫贷款。
㈣ 金融扶贫基本特征是什么
金融扶贫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扶贫贷款是由国内有关金融机构承担的一项政策性贷款业务, 它是我国扶贫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放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到户的小额扶贫贷款; 另一种是发放给龙头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扶贫贷款。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㈤ 根据《云南省扶贫开发条例》,有哪些行为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推动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加快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和个人帮助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提高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精准扶贫、自力更生、社会帮扶、合力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
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确认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初步确认的农村扶贫开发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
第五条 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范围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其他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贫困乡(镇)、贫困村。
农村扶贫开发具体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省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具体工作,并配备与扶贫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激励机制,鼓励扶贫对象通过勤劳致富实现稳定脱贫,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第二章 扶贫开发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
第十条 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产业扶贫、整乡推进、整村推进、安居工程、易地搬迁、就业促进、以工代赈等专项扶贫措施,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行业规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工程和项目,优先审批贫困地区产业项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加强农村贫困地区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等应当执行定点挂钩扶贫责任制度,制定帮扶措施,履行帮扶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中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发达地区开展定点帮扶和对口帮扶。
财政、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执行税费减免政策,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到贫困地区开展科技推广、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商务贸易等活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开展扶贫开发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境外资金和技术依法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并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省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本省专项扶贫资金的30%。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农村贫困地区的信贷支持和基层金融服务网点建设,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特色农业保险的发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给予优先保障,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满足扶贫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贫困地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贫困影响评价和扶助补偿制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力扶贫制度,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加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扶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各类人才,扶持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支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开展服务。
第三章 项目和资金
第二十条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提出应当听取项目所在地群众意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公开公示后,列入项目实施计划。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权审批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经批准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执行项目责任、合同管理、公示公告、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档案登记、后续管理等制度,并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农村扶贫开发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包括: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信贷扶贫资金;
(三)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培育特色优势产业、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
信贷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扶贫对象产业发展、疾病救治、住房改善。
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资金由帮扶单位根据帮扶地的实际需要确定用途。
社会捐赠资金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情况。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应当纳入村务公开、政务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农村扶贫开发资金。
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捐赠者反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扶贫开发责任,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定点帮扶和驻村帮扶单位实施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条 财政、扶贫开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扶贫开发、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监测统计体系,完善监测统计制度,加强动态监测评估,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被检查单位、个人应当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账册、单据和其他资料,配合检查相关项目、工程、场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超越权限审批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用途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农村扶贫开发优惠待遇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优惠待遇;
获得经济利益的,依法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㈥ 金融扶贫的机制措施是什么样的,目的如何
两种机制法则
优化资源配置
持续加大扶贫信贷资金投入
为建立完善金融扶贫工作机制,云南银监局成立了由党委书记、局长担任组长的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动全省银行业金融扶贫工作。各银行机构也按要求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了领导联系、部门挂钩、分片督导的工作机制。
程铿介绍,在深入调研基础上,该局于2016年3月22日研究印发了《关于云南银行业全力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扶贫信贷投入持续有效增长、扶贫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础金融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三大目标和精准对接金融扶贫需求、实施差异化扶持政策、量身定制贫困群众金融服务、扶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助力易地扶贫搬迁等10大工作任务。
在具体措施上,各银行机构坚持支持扶贫开发与地方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理念,将信贷资源更多倾斜配置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民生工程建设等领域,着力解决民族地区发展瓶颈制约。截至9月末,扶贫开发贷款余额348.35亿元,重点支持了农村路网以及贫困地区公路建设、农村基础水利和电力设施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农村中小学校标准化改造及校安工程建设等项目。
按照省委省政府易地扶贫搬迁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云南银监局引导辖内银行机构把改善贫困群众居住条件和发展乡村旅游业、民族文化创意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等结合起来,扎实推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截至9月末,全省累计争取到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额度1169亿元,已累计投放贷款381.9亿元。
除此之外,该局鼓励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合机构及村镇银行发挥网点多、覆盖面广、贴近贫困户的优势,探索扶贫小额信贷有效模式,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等相关领域的支持。9月末,全省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余额76.4亿元,同比增长44.2%;惠及建档立卡贫困户18.9万户、67.9万人。
深化金融创新
努力提升精准扶贫质效
近年来,云南银监局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认识到,金融扶贫既是重要的政治任务和社会责任,也是发掘潜在客户、实现自我发展的重要机遇。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五个一批”、“六个精准”的政策要求,不仅提供融资支持,也要充分利用银行业的网络、信息和服务优势提供“融智”支持。
程铿表示,云南银监局非常支持银行机构通过基地、农户、企业主体、金融机构、担保的“五位一体”模式,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带动贫困户增产增收。“辖内银行机构结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针对特定人群、特殊行业研发多类信贷新产品。”他举例说,如农村信用社开发“贷免扶补”、“基层党员带领群众创业致富贷款”等25款创新信贷产品,目前该社已在全省累计发放“基层党员带领群众创业致富贷款”61.45亿元,辐射带动10万多户基层群众户均增收超过1.5万元。
在担保方式的创新方面,云南省银行业稳妥开展林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权”抵押融资业务。据悉,截至9月末,该省林权抵押贷款余额176亿元,居全国首位;农房抵押贷款余额16.46亿元,农土抵押贷款余额1.6亿元,分别比年初增加3.13亿元和0.71亿元。
受特殊的自然地理、产业结构、社会历史以及交通教育医疗条件落后等因素影响,作为我国农村贫困面最大、贫困人口最多、贫困程度最深的省份之一,云南省脱贫任务十分艰巨繁重。
近年来,云南银监局紧紧围绕银监会和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把金融扶贫列为各项工作重中之重,通过持续强化监管引导、推动优化金融扶贫工作机制、引导加大扶贫信贷投入、创新金融扶贫方式方法,为全省脱贫攻坚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撑。
11月9日,第80场银行业例行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云南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程铿以“云南银行业积极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为主题,介绍了云南银监局引领当地银行业支持云南脱贫攻坚的相关情况。
据透露,截至2016年9月末,云南全省银行业对93个贫困县的贷款余额达到6328.5亿元,同比增长13.1%,比全省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快1.4个百分点,为脱贫攻坚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撑。
此外,云南银监局还搭建桥梁,联合省扶贫办召开云南银行业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推进会议,与省扶贫办、财政厅、农业厅等相关单位建立沟通机制,定期获取贫困户建档立卡信息并向银行机构通报,提高贷款精准度,构建工作合力。
值得关注的是,为打通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夯实普惠金融基础,该局对在贫困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开辟市场准入“绿色通道”,并积极支持全省农村信用社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同时,云南银监局牵头绘制金融服务网点乡镇分布、基础金融服务行政村分布地图,实施挂图作战,限期消除空白。各相关银行机构通过设立固定网点、简易服务站,布放惠农自助设备或提供流动服务等方式,促进金融服务到镇、到村、到户。数据显示,截至9月末,全省14262个行政村(含城区居委会、社区等)中,13312个行政村实现基础金融服务覆盖,覆盖率达93.3%;地处贫困县的10230个行政村中,9282个行政村实现基础金融服务覆盖,覆盖率达92.2%。
㈦ 什么叫扶贫开发实施意见
索 引 号:HM106010602201012001 内容分类: 本级文件
文号: 发文日期: 2010-12-13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 键 词: 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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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宿松县委 宿松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皖发[2009]21号),进一步全县提高扶贫开发工作水平,加快贫困人口脱贫致富进程,推进贫困地区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我县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一系列扶贫开发和强农惠农政策,紧紧围绕扶贫开发“一个加大、两个提高”的要求,以增加群众收入、减少贫困人口、提高人口素质、巩固扶贫成果为目标,扶贫开发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县贫困人口由2000年的18.3万人减少为2008年底的10.2万人,八年来共减少贫困人口8.1万人;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00年的1392元增长到2008年的3300元,农村基础设施状况明显改善,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当前,扶贫开发已进入新的历史阶段,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扶贫标准的逐步提高,扶贫开发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拓展,扶贫范围、扶贫对象、扶贫任务和扶贫方法正在发生新的改变,扶贫开发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日益显现。而且,由于自然、历史、经济、社会等多种原因,我县县域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贫困人口规模依然较大,脱贫与返贫交织发生,城乡、区域、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发展差距仍在扩大,尤其是陈汉等五个山库区乡农村贫困现象仍然突出。切实抓好新阶段的扶贫开发工作,对于提高贫困群众自身致富能力、缩小发展差距、促进社会和谐,确保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从推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小康、加速宿松崛起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抓好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意义,以扶贫开发工作统领全县农业农村工作,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全面推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明确新阶段我县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新阶段我县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扶贫开发工作统领全县农村工作,坚持开发式、开放式、开拓式扶贫方针,把尽快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作为首要任务,把提高农村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作为工作重点,把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发展差距作为主攻方向,围绕“改善条件、提高素质、创造机会”,突出三项重点工作(整村推进、产业扶贫、“雨露计划”),推进两项创新(互助资金试点、扶贫贴息贷款改革),健全三项机制(社会帮扶、项目资金管理和扶贫对象识别),进一步加大工作落实力度,着力构建行业扶贫、专项计划扶贫、惠农政策扶贫、社会扶贫有机结合、互为支撑的“大扶贫”格局,加快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构建和谐宿松作出积极贡献。
主要目标任务是:以陈汉五个山山库区为重点区域,实现扶贫区域全覆盖,扶贫对象全覆盖,力争每年完成 村整村推进工程,实现1万人扶贫对象脱贫,农民人均纯收入年递增8%以上。
三、突出三项重点工作
(一)大力实施整村推进工程,加快贫困村整体发展。整村推进工程是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提高扶贫开发成效的主要抓手,是整合扶贫资源、集中力量攻坚,加快贫困村整体发展的重大举措。坚持把整村推进工程作为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2010年全面完成“三个确保”整村推进任务,2011年启动第二轮整村推进工程,力争每年完成 村整村推进任务。以整村推进为载体,在产业化扶贫、“雨露计划”、互助资金试点等方面全面向整村推进村倾斜。县财政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的70%必须安排到整村推进村。各乡镇对照“8+1”标准,组织力量高标准编制科学可行的整村推进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县直各职能部门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时,要与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相衔接,严格按照“8+1”标准履行职责,涉及道路、水利、安全饮水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培训等社会事业,在项目、资金上优先安排,重点倾斜。
认真做好“县为单位、整合资金、整村推进、连片开发”试点工作。2010年,陈汉等五个山区乡要围绕试点项目,加强项目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产业开发工作力度,全面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二)大力开展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提高贫困劳动力素质。坚持把劳动力转移培训与整村推进相结合,与产业化扶贫相结合,重点放在贫困村,着眼点放在提高劳动技能,提高素质,发展农业产业化,增加群众收入,增强自我脱贫能力上,整合全县培训资源,加大培训投入,创新培训方式和内容,大力开展农民务工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逐步实现由短期培训向职业教育、务工技能培训向农业实用技术和创业培训延伸。积极探索和开展对贫困对象家庭在校学生资助。逐步建立完善政府投资、学员出资、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共同负担、帮扶部门和社会援助等多元化培训投入机制,重点抓好对农村退伍士兵、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农村基层干部和脱贫致富骨干的培训,每年争取当年农村退伍士兵均能参加“雨露计划●碧桂园”项目培训,对100名在校大学贫困生进行资助,完成1000名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通过提高素质,增强能力,实现自我脱贫致富的目标。
(三)大力实施产业扶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坚持按照做强龙头、做大基地、做优品牌、做长产业链的发展思路,充分发挥和利用国家扶贫开发的政策优势,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在陈汉等五个山区乡重点发展特色经果林产业,建立毛竹、茶叶、银杏、红豆杉、食用瓜蒌基地。在佐坝、千岭、许岭等沿湖丘陵地区大力发展畜禽养殖,建立规模养殖场,发展规模养殖。在洲区继续推广优质棉种植,大力发展绵纺加工业。加大对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基地)扶持力度,每年争取县内一批规模较大、带动力强的企业(基地)进入国家或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基地),认定5-10个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县级扶贫龙头企业(基地),予以重点扶持。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每年争取我县3-4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得到省扶持,建立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户参与市场竞争,提高扶贫效益
四、推进两项创新
(一)扩大互助资金试点工作面,探索财政扶贫资金运作新模式。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办、固点扩面、积极推进”的方针,积极创造条件,增加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按照自愿和竟选相结合的原则,每年选定10个村开展试点,扩大试点规模和范围,力争逐步使互助资金试点扩大覆盖到全县所有村组。同时,创新资金运作机制,积极探索和逐步推广以产业为支撑的“1+1”模式,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开展试点,实现互助资金、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民的有效联结。进一步完善互助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外部监管和业务指导,确保互助资金的高效运转、可持续发展及风险防范。
(二)深化扶贫贴息贷款改革,扩大扶贫贷款规模。全面放开承贷金融机构,强化金融部门扶贫职责,县农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部门要充分发挥农村网点多的优势,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积极主动地为扶贫对象搞好服务,在每年的信贷计划中,专门切块用于扶持扶贫对象贷款发展生产。促进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基地)发展。增加贷款贴息,规范贴息程序,各金融部门要强化扶贫职责,加大对扶贫龙头企业(基地)的信贷支持力度。
五、健全三项机制
(一)健全社会扶贫机制。扶贫济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全县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贫困地区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坚持开展“县干进村、科干入户”以及县直单位帮扶贫困村、党员干部结对帮扶贫困户活动,每名在职县干联系一个贫困村,个县直单位帮扶53个重点贫困村,全县科级干部每人帮扶2-3名特困户,一般党员或干部每人至少结对帮扶一名贫困户。建立健全县直帮扶单位激励机制和考评办法。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建立健全行业部门扶贫开发责任制,把各职能部门的扶贫职责列入年度工作量化考核内容。凡是享受国家扶贫政策的各类组织都必须落实扶贫措施和义务。积极探索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参与扶贫开发的有效方式,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各类企事业单位用于扶贫济困的资金可税前列支。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深入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等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不断发展扶贫公益事业,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扶贫开发的良好氛围。
(二)健全资金项目管理机制。完善扶贫开发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坚持瞄准贫困、进村到户、生产优先、突出实效的原则,以增加农民收入和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突出产业开发项目,逐步加大对扶贫对象直接增收项目的投入,公开、公正筛选扶贫开发项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扶贫项目方案,统一下达资金计划。财政部门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严格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扶贫项目资金报帐制,严禁挪用、挤占和改变资金用途。扶贫部门加强项目管理,继续实行扶贫开发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切实把扶贫项目工程实施成为惠民工程。进一步加大扶贫项目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扶贫资金项目专项检查,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切实提高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水平。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三)健全贫困对象识别机制
按照国家确定的人均纯收入1196元新的扶贫标准,充分发挥扶贫统计监测作用,由县农调队牵头,扶贫、民政、财政、发展改革、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配合,按照贫困监测确定规模、村民评议识别对象的方法,采取个人申请、村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核定的程序,认真确定扶贫对象,完善村卡、乡簿、县入微机等建档立卡基础工作,健全扶贫对象识别机制。对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及时、科学、准确的贫困统计监测体系,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对收入没有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低保,做到应保尽保。对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开发式扶贫,力求应扶尽扶,实现对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开发政策。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严格落实扶贫开发工作责任。按照“省负总责、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要求,继续实行扶贫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乡镇党政“一把手”是本乡镇扶贫开发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要坚持把扶贫开发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履行扶贫职责,加大对扶贫工作的投入。建立各乡镇和县直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制考核办法,把扶贫开发工作完成情况列入干部考核和工作考评的内容,作为干部任用和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对长期在基层从事扶贫开发工作的同志在提拔任用上给予优先考虑。完善扶贫开发目标管理制度。对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进行奖励,对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完不成当年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扣减下一年资金计划,并不得参与各项经济类评优。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稳定机构,加强力量,提高工作水平。各乡镇要设立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选派到村任职的干部尽量安排到整村推进重点村工作,增强所在村党组织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并将扶贫开发工作作为选派干部的主要任务进行考核。要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务实、纪律严明、精神饱满的扶贫工作队伍,在扶贫开发工作中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