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么才能化解误会
如果事情纯粹就是你所说的那样,我认为没必要可以去化解矛盾。如果事情是个误会还能去解释,但是事实摆眼前,她想不开也是没有办法的。特别是她已经对你怀恨在心,你越是刻意讨好,她越是看你不顺眼。
现在你就算把风头让回给她,她也只会认为自己赢了你,并不会原谅。最好的办法就是顺其自然,做好自己该做的事。等时间长了,她看清了你的为人,自然会感到羞愧,矛盾不刃而解。
B. 如何化解与客户之间的误解从而让其重新信任我们
由于之前的业务缘由,致使客户对公司产生不好的印象,这类例子很多,相信每一个公司都有可能会遇到过,那我们后面的业务如何攻克这类的客户,只能靠我们长时间努力去造访,好好跟客户沟通,把公司的优势和品质重新跟客户讲明,让客户重新认可我们,那末必须花费1定的时间。相信沟通久了,客户认同你的为人了,也肯定会认同你公司的产品,到时自然会下定单了。加油!
C. 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的对策主张有哪些
论金融危机的法律防范
作者: 刘俊海 | 2004年12月12日22时19分 | 【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
本文从分析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入手,主张从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作者指出,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本文还从民商法的视角提出了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即:积极稳妥地完成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依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实施公司拯救计划,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预防泡沫经济,必须预防泡沫企业的滋生和蔓延;强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分强调公司的营利性而破坏应有的信用关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引言
源于1997年下半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先是给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和马来西亚经济以重创,1998年底又席卷了菲律宾、香港、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对当前发生在亚洲地区和其他地区(如巴西、俄罗斯)的金融危机的实质应当有清醒的认识。金融危机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又可能进一步诱发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虽然我国的金融市场和人民币币值在东南亚金融风波面前保持了相对稳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金融秩序仍有待整顿。1998年12月9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完善现行的中国法治,从制度上防范金融危机。
一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既有国内的原因(内因),也有国际大环境的原因(外因);就内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会和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隐患,也包括政治国家和政府干预诱发的金融隐患。因此,要从根本上防范金融危机,必须对症下药,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探讨国内公法与国内私法中的金融危机防范问题。当然,从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角度探讨国际金融秩序与经济秩序的安定性与可信赖性、加强各国之间的立法协调与金融监管合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从公法的视角看政府干预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应有角色
(一)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在于,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了有效的干预,于是开始怀疑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市场机制不如政府干预可靠。笔者认为,必须承认以下事实: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很多,不仅有正确、及时的政府干预,也有20年来改革开放所逐渐形成的坚实的基本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亚洲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生活已经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有可能继续加深;虽然我国人民币的汇率稳定,但我国也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我国存在着不少爆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隐患。
毋庸置疑,为避免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阴影,我国离不开政府干预;即使亚洲金融危机过去了,我们仍然要充分发挥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但问题在于,如何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如何处理好政府干预这只“有形的手”与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如果片面迷信政府干预万能论,不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一味纵容、鼓励不符合公正、效率、法治精神的政府干预行为,不仅不会阻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建立,而且会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成也萧河,败也萧河。过去人们经常把“亚洲经济奇迹”主要归因于强大的政府干预;今天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也主要归咎于强大、过度的政府干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
(二)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
恰当地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方面的导向和校正作用;既要着力塑造和保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民社会,预防政府行政权对商法自治领域的不当侵入,又要强调和树立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权威;既要告别政府万能论,避免重弹政府大包大揽的老调;又要摒弃政府无为论,反对漫无边际地削弱政府职能;既要坚决转变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旧职能,又要创造性地扩充和发展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新职能。
上述理念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主导思想。但是,把理念转化为现实,比起把理念表达清楚更为不易。在操作层面上如何解决好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企业自治之间的衔接与契合,法学界似乎还缺乏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以经济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为座标,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可以从以下五个层次上去观察:
1• 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简称尊重型干预)。
这是第一层次的干预。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则(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
)或意思自治原则(L’ autonomie de la volonte
humaine)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该原则,企业在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各种商事行为,从而为自己创设一定的商事权利、设定一定的商事义务,国家对此只能消极地予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积极地予以干涉和妨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需要和体现,也是现代商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基础。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又可以引申出三项基本原则:(1)企业财产所有权尊重(所有权绝对或所有权不可侵)原则。企业的生存和盈利,要求这个企业拥有实实在在的财产所有权(包括法人所有权)、特别是可以使用的资源,最为典型的包括资本、劳动、管理与技术。(2)企业的商事行为自由(含契约自由)原则。尽管有些当代法学家发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叹,但契约自由在商法中作为一项根本原则并未发生动摇。(3)过错责任原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谁有过错,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该原则有利于鼓励企业放心大胆地开展商事流转、缔结各种商事关系,更好地取得利润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风险和金融隐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建立利益与风险、权利与义务对称机制,要求实现决策权利、决策利益与决策风险的企业化、分散化,能够在微观层次上自动、公平地抑制体制性金融危机的爆发。这种避险功能的发挥表现在两个层次上:首先,有利于实现市场风险与政治国家的隔离,既避免了政治国家制造的市场风险,又能把现有的市场风险局限于市场机制之中,从而防止了市场风险对政治国家的冲击;其次,能够合理地在市场主体之间分配市场风险,从而实现市场机制本身对市场风险的吸收和消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违约、企业的资不抵债与关门破产不会诱发体制性的金融风险与信用危机。可见,为避免政府干预制造不必要的金融风险,为避免全体纳税人与全社会承担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金融风险,必须强调企业商法自治、诚实信用、契约自由与自己责任等基本市场法则。
当前,经济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就是,尊重企业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自由,满腔热忱地推动企业主体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动企业行为的市场化、自由化、契约化、竞争化、公平化、公正化、规范化和诚信化。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融资等商事活动,更不得与民争利。政府投资上项目,应当精而又精,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本身就是金融隐患。强调企业自治或企业意思自治,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商事权利由政府回归企业的关键。因为绝大多数商事活动是靠无形的手,即市场主体的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去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型干预就是不干预、少干预;微观干预最少的经济行政机关是最好的经济行政机关。
鉴于我国多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尚未完全养成自觉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习惯,政府的这种尊重义务应当被视为当前我国经济行政机关对企业所负的首要义务。要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在观念上打破人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国家和政府、甚至认为国家和政府万能的固有观念。在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我国将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大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和政府不可能为公民个人和企业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福利,并因此而取消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自我奋斗。
2•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 简称保护型干预)。
这是第二层次的干预。仅仅尊重企业商法自治还是不够的。因为企业的经营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动机的驱使下,有可能被滥用。假冒伪劣、限购排挤、商业贿赂、商业欺诈、虚假广告、非法传销、倾销、搭售、围标、行政垄断、经济垄断等丑恶商事现象也会滋生蔓延。没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法治,就没有消费者和企业赖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大舞台,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信号也会失真,从而误导企业行为。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应当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企业和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涵盖各类生产要素的、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经济行政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保护性职能。但政府不得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竞争、垒起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篱笆墙”。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保护落后,压抑竞争;而且阻碍资金流、物流与信息流在全国大市场内部的循环,在深层次上潜伏着金融隐患。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块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的实用主义态度必须予以纠正。
保护型干预与尊重型干预是密切相连的。因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实际上就是要保护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被滥用。但要明确,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受到了侵害,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权的干预。在很多情况下,博大精深、体系严密的民商法原则和制度,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制度、民事侵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等,都足以被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引用,从而铲除不法、不当的市场行为,理顺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权介入的结果,导致了不法、不当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私法关系的再调整。经济行政机关以行政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的做法更是错误。
3•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简称宏观调控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传统模式要尽快向宏观经济调控模式转变。在真正还权于企的同时,把大多数经济行政行为由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微观管理模式转变为间接、宏观调控模式。把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改为宏观调控部门,绝不是简单的名称更换。宏观经济调控要“抓大放小”,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放开、放活。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与其说是企业,不如说是市场。因为,政府原则上不能直接介入企业的微观商事活动,对企业决策直接产生影响作用的,与其说是政府,不如说是被政府引导和调控的市场。政府、市场、企业这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
宏观经济调控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宏观利益为目标。如果说市场机制和商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功能是保持和增强企业活力,那么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的调节,确保国民经济经济有序运行。所谓“没有微观管理权,宏观调控权必然用不好”的观点是错误的。
要确保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方向正确、效果良好,就必须明确宏观调控的目标。在实践中,对此存在着广狭不同的解释。狭义解释仅限于经济增长率和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涨幅;广义解释除覆盖这两项内容外,尚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财政收支差额、货币发行量、外贸进出口总额、人口自然增长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贫困人口减少数量、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基本建设计划新增主要生产能力、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率。
笔者认为,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下,有着不同的内容。但不管在何时何地,宏观调控的目标还是具有一些本质性的要求,那就是: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抑制通货膨胀,推动国民经济的稳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中,总量平衡与稳定发展是宏观调控目标中的精髓。当然,这种目标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允许在不同的情形下有所侧重。但是,片面追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是错误的,在当前亚洲金融危机加深和世界经济衰退的情况下,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本世纪初的“泰坦尼克号”就是因为船长轻信了一位记者的建议、为创造舆论轰动而全速行驶、最终撞遇冰山而沉没的。
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就要设计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1)政策引导。即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2)杠杆引导。即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运用利率、税率、汇率和价格政策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3)信息引导。政府要及时发布各类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其贯彻情况的反馈信息,从而引导企业决策行为;(4)市场准入。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的目标,根据法律规定,对适格企业发放行政许可。未获行政许可的企业不得进入特定市场。为兼顾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与经济行政的廉洁性与公正性,应当严格规制政府发放行政许可的范围与程序。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要少些,少些,再少些;精些,精些,再精些。铺天盖地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不仅起不到防范金融危机的作用,反而会对金融危机的爆发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既然行政审批无法担保上市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对投资者和社会负责,保障不了企业在被审批后一定能够承担社会责任,为何不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代之以行政登记和高强度的社会信息披露制度呢?(5)行政指导。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利益目标,运用其享有的行政权,引导和规劝企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6)法律监督。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与事先引导同等重要。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商事行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破坏宏观调控的企业活动。
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绝不是互相孤立、互不搭界的。它们应当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即宏观调控体系。在一部庞大的全国性宏观调控大机器中,每个调控部门只不过是一个螺丝钉。因此,各个宏观调控部门一定要识大体、顾大局,随时牢记共同的宏观调控目标。要强调部门间的团结、合作、沟通、默契和团队精神。宏观调控机制内部不能发生内耗。尤其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这四家宏观调控部门,要力戒不同的宏观调控手段之间各自为战、互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互相抵销、让企业和市场主体搞不清究竟以哪个调控手段的马首是瞻。值得指出的是,虽然我国的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既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也包括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但是,这种多头监管的体系也存在着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的弊病,亟待改革。这对于深化金融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调控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应当明确,宏观调控法的重心与其说是规制被调控者的行为,不如说是规制调控者的行为。宏观调控者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规制和监督。
4•促成企业享受法定权利和利益( 简称促成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这一干预的特点是促成和帮助企业取得最佳的经营效果。它既不同于消极的尊重型干预和保护型干预,也不同于直接的给付型干预。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提供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和咨询;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企业正常的购并活动、投融资活动和其他商事活动,清除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不正当干预;为企业摆脱历史包袱、轻装上阵而建立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进行促成型干预要注意度的把握,力求帮忙而不添乱、热情而不专断,力戒喧宾夺主、包办代替,更不得助纣为虐。例如,政府可以为民营企业的合并和重组创造条件,但不得越位干预,硬性捏合、拉郎配;政府可以为企业的股票上市清除障碍,但不得搞“捆绑上市”、“包装上市”的恶作剧;若此等等。
5• 向企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 简称给付型干预)。
这是第四层次的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当的经济利益给付也是必要的。经济行政机关有义务为了推动整体社会经济利益(如鼓励开发中西部地区、鼓励开发高科技产品、鼓励产品出口创汇、鼓励民间投资、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向企业政府采购、政府补贴和奖励(如出口补贴、退税、贴息)等经济利益。当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不是过热,而是偏冷。为确保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教、农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从而拉动市场内需,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政府还可以直接向企业提供定单,与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包括政府采购合同在内的经济行政合同将会愈来愈成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有效形式。
政府的给付型干预不仅适用于企业,而且也适用于作为公民个人的劳动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如政府有义务为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提供社会保障体系等。从广义上说,经济行政机关向企业提供的信息和社会服务,实质上也是一种给付,只不过与传统的财物型给付有所不同而已。
给付型干预是围绕特定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或者为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而展开的,不是为了企业的个体经济利益而搞扶贫救济、“普渡众生”。应当充分体现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得开后门。因而,这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无止境地向企业输血、企业无休止地向经济行政机关要钱要物的“跑部钱进”现象不同。
(三)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遵守法定、效率、公平、人权尊重四原则
1•经济行政权法定原则
经济行政权法定原则应予尊重。虽然政府与被干预企业之间不平等,但也要贯彻经济行政权主体法定、内容法定与发动程序法定原则。要杜绝违法行政、脱法行政、卖法行政、弄法行政。经济行政权的行使不仅要合乎行政法,也要合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规定。民商法和经济法实质上都是对经济行政权的限制。因为行政权力与商事权利都是资源的法律配置方式,二者此消彼长,是一种零合关系。商事权利的应有生存空间被确认、扩大了,行政权力的滥用空间也就相应地缩小了。行政权力制造的金融风险就能降到最低限度。
经济行政行为本身就是法律手段。不少官方文件经常把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相提并论,有违法治精神。因为,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是法律手段;二者有时很难划分,如税收手段;法治经济也不容忍超法律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建议把上述提法改成“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或者“立法手段、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的三分法。
不仅具体行政行为要合法,抽象行政行为也要合法。在政府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时,既要大胆地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果敢地进行制度创新,也要注意避免无谓的名词创新,预防和减少不应有的概念混乱。经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术语应尽量与现行法律和基本法学原理中的术语一致起来。为解决好这一问题,政府部门应当自觉、主动地聘请法学家参与经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论证、起草和把关。
2•效率原则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体现合法性原则,也要体现效率原则。政府要增强服务和效率意识,自觉树立尊重市场主体合法利益的市场主体本位意识,从骨子里面剔除轻视企业权利、鄙视商法自治的封建官本位意识。要增强政府的公仆意识,必须十分强调纳税人的主人意识、公民的人权意识。一些政府工作人员误以为“经济法治”是指政府用法律手段(法)治企业、整企业,而不是指依法保护、成全、服务于企业。这种观念急需转变。要破除官气十足的衙门作风,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怪现象,制止公文丢失、公文旅行、审批速度过慢、甚至谎称公文丢失、拖着不办、坐等进贡行贿等封建社会旧官场上恶劣伎俩的重演。经济行政机关应当有一部可资遵循的、对办事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行政程序法》。依笔者之见,如果经济行政机关超过了法定办事期限,仍然不给予明确答复,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那么,有关的企业和市场主体有权推定经济行政机关已经默示地表示同意。此种推定权,应当得到所有经济行政机关,乃至全社会的尊重。其他经济行政机关不得以该机关没有审批、盖章为由,拒绝为企业和市场主体提供行政服务。
3•公平原则
经
D. 生活中常常都会因为误解而产生矛盾,你认为我们该如何来化解这些矛盾呢
引用哲学上的观点,就是时时有矛盾事事有矛盾,而解决它的唯一办法就是敢于直面矛盾揭露矛盾从而解决矛盾。
所以啊,无论是什么误解如果你只是一味的害怕它不去面对它,那它永远不会解决而且说不定还会越来越糟糕,其实,什么误解只要摊开来说就好了嘛,不要去想什么不好的结局,不管结局如何至少不会留有遗憾,自己也不会后悔,凡是只要尽力就好有些东西是强求不来的,做什么事只要无愧于心就好,你说是吧。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因为每个人的想法不同,所以很多时候你这样想别人并不会这样想,这时就不要太固执,要听听他人的意见,大家好好谈一下,一般的矛盾都能解决。
E. 消费者权益争议如何解决
(一)争议解决的途径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当消费者和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发生争议时,协商和解应作为首选方式,特别是因误解产生的争议,通过解释、谦让及其他补救措施,便可化解矛盾,平息争议。协商和解必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重大纠纷,双方立场对立严重,要求相距甚远的,可寻求其他解决方式。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明确消费者协会具有七项职能,其中之一是对消费者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争议,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从事,并由双方自愿接受和执行。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具有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消费者权益争议涉及的领域很广,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如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等提出申诉,求得行政救济。
4.提请仲裁。由仲裁机构解决争端,在国际国内商贸活动中被广泛采用。消费者权益争议亦可通过仲裁途径予以解决。不过,仲裁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双方订有书面仲裁协议(或书面仲裁条款)。在一般的消费活动中,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必要也没有条件签订仲裁协议。因此,在消费领域,很少有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都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径直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审判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是解决各种争议的最后手段。消费者为求公正解决争议,可依法行使诉权。
(二)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1.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此时,销售者与生产者被看做一个整体,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企业的变更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现象。为防止经营者利用企业变更之机逃避对消费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租用、借用他人营业执照是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6.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通过展销会、出租柜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店铺营销方式。为了在展销会结束后或出租柜台期满后,使消费者能够获得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7.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广告对消费行为的影响是尽人皆知的。为规范广告行为,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对虚假广告作了禁止性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F. 怎么消除客户的误解
在交易过程中,客户产生误解是很常见的。例如,你没有问及或客户没有听到都可以产生误解;还有客户因为听信恶意的谣言也会对你来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原本看好你的产品却变得不理不睬了。
产生误解的原因是由于客户不了解你的产品和公司,或因为得不到正确的资料。你对这样的客户,要想办法改变他的观点,只要不是产品的问题,你就不要放过,这些客户虽然不是产品的准客户,但却是你的准客户。
金凤来品牌弹簧床垫厂的一位业务人员小王在给客户李某推荐床垫时,发现客户对棕床垫非常感兴趣,就是不看弹簧床垫。虽然客户已经订购了她500个床垫,但她还是想弄清楚这位客户为什么不做弹簧床垫买卖。
小王很和气地说:“李先生,我看您对弹簧床垫好像有意见。您可以告诉我为什么吗?这将有助于我们改进产品。”客户跟她说:“小王,你就别提了,我几年前从南方进了一批红太阳品牌的弹簧床垫,卖出去后消费者反映夏天根本没法用,我就亲自试了试,也是感觉又热又不透气,睡着一点儿都不舒服。后来,我就只进棕床垫了。”
小王一听就知道客户用的那个红太阳品牌的弹簧床垫,是由于当时技术不成熟,采用的床网及布料不理想,所以透气性差。她很同情地说:“李先生,这真是挺让人窝火的。我们厂的客户反馈也遇到过您说的情况,以前,他们也赌气地说再也不买弹簧床垫了。后来,我做床垫业务后才了解到弹簧床垫经过了几年的发展,产品已很完善了。现在技术领先的厂家都不断创新生产出了软硬面设计的床垫,硬面加入天然环保椰棕垫层满足夏天凉爽透气的需求,软面采用软硬适中的床网及密织健康海绵加上抗菌布料,满足了冬天温暖舒适的需求。因此,我劝您还是考虑一下弹簧床垫,消费者中有很多看好弹簧床垫的。我这里有一些有关软硬面床垫的介绍以及如何选购等方面的资料,您不妨拿回去再仔细看一下。”
客户接过资料后连声地说:“谢谢,小王,我把这批货先运回去,再看看弹簧床垫。”
过了几天,客户给小王带来了400个金凤来弹簧床垫的订单。
对产品产生误解有的是因为客户不了解,有的则是因为竞争对手的恶意攻击导致客户的偏见,这种情况你无论如何也要说清楚,这不仅仅是一次交易,还关系着公司与产品以后的发展和销路。
有一个业务人员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单子都已经签了,可由于竞争对手公司恶性竞争,挑拨客户说这个合同比他们公司的某些合同价格高了许多。当时,客户的负责人信以为真,很是恼怒,直接告诉这个业务人员说合同作废,要是觉得违约,还欢迎他去告。
违约金事小,合同如果作废的话,公司的损失太大了,所以这个业务人员还是去找那个负责人商量解决的办法,可对方压根儿就不听他的解释。不过,这个业务人员很有毅力,在客户的门口站了三天,当时是夏天,他却每天只是中午回旅社换一次衣服,第三天下午那个负责人就同意和他再谈谈,仔细听完他的解释后方才明白,当即就解决了这次纠纷。
业务人员与客户之间产生误解,并不代表交易完全失败,业务人员要想尽一切办法来消除这个误会。产生这个误解,除了对手在作怪以外,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业务人员自身做法有缺陷,所以业务人员一定要全面认清误会,寻找原因及解决的办法。
有时候,客户产生误解,说明其有另外的需求。如客户经常提到:“这种产品的规格太少了,有好多客户买不到适合自己的品种。”其实,客户的误解是基于“产品品种越多能带来的利益越大”的错误认识。业务人员如果意识到客户的真实需求不是需要“更多规格的产品”,而是“想要提升利益水平”,就可以劝解:“我们求的不是泛而是精,并且精心挑选的这几个品种是客户最喜欢也是销量最大的,虽然更多的品种确实能带来更多的销售额,但您愿意占用更多的资金和库存吗?”这样,就能化解他们的误解,使交易顺利进行。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细节决定成交》
G. 如何避免误会!
如何避免误会?多去沟通,往往误解是因为双方,或者多方,在事情的理解有偏差,只要问题的各方都详细的了解了事情,误解就自动消失了。
H. 如何化解误会
“误会”是融洽人际关系的绊脚石,但却是人际交往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它常常是人们在不了解、不理智、无耐心、缺少思考、未能体谅对方,反省自己,感情极为冲动的情况下产生的。误会给我们带来许多痛苦、烦恼、难堪,甚至会产生预料不及的结果。
本人目前正处于一场误会当中,深知其中的滋味不好受,所以摘抄了一些化解误会的方法和自己的感触!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在产生误会时,人们常常以偏概全,以某一次事情的不顺利得出“所有事情都有问题”这样的结论,所谓的“误会”就此产生,而且会把一些实际上不相干的事起来,产生误会也好,造成矛盾也罢,人们往往倾向于把情绪贯注于事物以外,常常联想从前发生的类似不愉快的事件,把叠加的不愉快情绪释放于此处。
在沟通过程中出现“夸大讲述、跨越联想、博取同情”等方法,把陈年旧事列在一块“兜售”,而忽略事件本身带来的情绪感受,在抱怨时常常只站在自己的角度看问题,不理会也不愿意理会对方的感受,甚至对方一些善意的解释也会遭到自己有意无意恶意的曲解,这些都是不理智的做法,只能使矛盾和误会加剧,到最后无限制地蔓延,造成了令人极为苦恼的后果,反倒更加痛苦。
有人被误会搅得焦头烂额,总觉得心中有难处,不好启齿,结果碍于情面任由误会发展,其实冷静的想一想,事物本身就没有完美的,不可能所有的事情都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所以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不可能一直风平浪静。为了维护自己的亲情、友情、爱情和一些其他关系的和谐的发展,那么当误会产生时我们应该怎样处理呢?
其实方法很简单,有了误会,就要迅速解释清楚,拖的时候时间越长,就越被动,只要当事人双方能突破心理障碍,对事实本身进行解释和沟通,不涉及其他恩怨,用宽广的胸襟给对方一个解释、澄清、扭转看法的机会,这也是给自己的一个机会。不要在气头上想对方的缺点,多想一点好处,既然是误会,就谈不上谁对谁错,把问题说开,对对方的偏见自然会减轻,误会也就随之消除了。
误会给两个关系要好的人带来的矛盾和伤害,相信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既然误会有时是不可避免的,那我们就应该找到处理误会的办法,或许经过风吹雨打的感情会更加坚实!
洛克菲勒曾说过:假如人际沟通的能力也是同糖或咖啡一样的商品的话,我愿意付出比太阳之下任何东西更高的代价购这种能力。如此可见,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对一个人来说有多重要。
一个人在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中,不管自己与他(她)人是什么关系,产生误会都是在所难免的,在产生误会时,如果误会的双方都只顾生气、怨恨,缺少了及时、必要的沟通,那么即使在牢固的关系也会出现裂痕。
和家人、朋友、同学、同事等有了误解时,先不要忙着抱怨自己,更不要抱怨别人,而是要先自我反思,自己在化解误会时是否放下了怨恨的包袱?是否及时与对方沟通、交流?
事实上,在与任何人发生误会时,自己都应该积极主动向对方道歉,对方也应该放下成见,心胸宽阔地原谅对方。只有这样,彼此间的误会才会消除,双方的感情才不会因误解而受到伤害。自己也才能获得良好的人际关系,成为一个受欢迎的人。
当一个人经常反思、总结化解与他人之间的误解经验和做法时,就会发现,其实化解矛盾的方法很简单,那就是多与人沟通。
让每一个人在产生、化解误会的过程中,都能够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和增强与人沟通的能力。
I. 如何消除误解和误会
公司人事专员张满奎: 误会和误解是天天都会发生的事情。两口子的关系亲密不亲密?生活在一个屋里,吃的是一锅饭,就那还有可能吵架、闹矛盾呢。为啥?大部分都是误解、误会引起的。你就更不要说一个公司了,公司里有那么多员工,来自四面八方,性格和素质参差不齐,发生各种误会和误解的事情太多了。 事实上,员工之间的矛盾,上级与下级之间的矛盾,部门之间的矛盾,绝大部分都是由误解和误会引起的。误会和误解是天天都要发生的,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就会积累成为成见。误解和误会一旦积累成为成见了,企业就会失去凝聚力,成为一片散沙,而不是拧成一股绳把工作做好,而是搞内耗,使企业失去市场竞争力。 因为误解和误会天天都会发生,所以,为了消除误解和误会的沟通谈心就必须天天进行。但是,在一些企业里,由于人们不能及时进行沟通谈心,不能主动进行沟通谈心,不能真诚进行沟通谈心,所以许多误解和误会不能及时消除,直到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了,才被迫进行沟通谈心。这就做就太被动了,损失太大了。 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其实,企业的各级主管,都必须具备一定的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和能力,因为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也是其重要的管理职能之一。而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大量地表现为误解和误会,所以消除误解和误会就成为企业各级主管一项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了。 既然误解误会必然经常发生,那么怎么办呢?那就得通过沟通解决。沟通的办法很多:比如谈心、写信、办司刊媒体、开会等等,你总得互相接触交流啊。现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就是误会天天发生、误解天天发生、矛盾天天发生,但是却没有及时沟通的渠道和方法,却不能及时沟通解决;于是这些误解和误会就积累起来了,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就变成汉语中的一个很特别的词汇了,你们猜猜这个词汇是啥?成见!成见是怎么回事呢?一旦人与人之间的误会、误解、矛盾积累发展转变为成见了,就变成无原则的内耗了:因为我对你有成见,所以你错了我反对你;你没有错,我还是反对你;反正你说的话我就是不爱听,就消极,甚至就是要和你对着干,找你的茬儿。这样一来,企业还怎么管理啊!企业就乱套了。 所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的一个重要工作,企业各级主管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要认真解决好人与人之间的分歧和矛盾,及时消除误会、误解和矛盾,防止误会、误解和矛盾积累转化为成见。 如果员工对公司、对上级领导人不满意,有许多误解和误会,而人力资源部却一点儿也不知道,或者虽然知道,却不作为,不能及时组织大家沟通交流以便化解这些误会、误解和矛盾,使大家心情畅,精神愉快,那么人力资源部门等于白设了,严重失职了。 因此,公司对人力资源部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对各级主管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就是与员工进行沟通谈心的频率和效果。每个月,都要对此项责任指标认真考核,弄清楚他们与谁进行了沟通谈心?消除了多少误解、误会?化解了多少矛盾和成见?取得了什么效果?是不是能够让员工高高兴兴地、心情愉快地在公司工作?作为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你一定要在这方面多动动脑筋,多下点儿功夫。如果你做好了这项工作,你就中国最优秀的人力资源管理专家之一。
J. 怎样可以避免产生误会求好答案。
当你认为我在讥笑你时,你误会了 “误会”是融洽人际关系的绊脚石,但却是人际交往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它常常是人们在不了解、不理智、无耐心、缺少思考、未能体谅对方,反省自己,感情极为冲动的情况下产生的。误会给我们带来许多痛苦、烦恼、难堪,甚至会产生预料不及的结果。
在产生误会时,人们常常以偏概全,以某一次事情的不顺利得出“所有事情都有问题”这样的结论,所谓的“误会”就此产生,而且会把一些实际上不相干的事联系起来,产生误会也好,造成矛盾也罢,人们往往倾向于把情绪贯注于事物以外,常常联想从前发生的类似不愉快的事件,把叠加的不愉快情绪释放于此处。
在沟通过程中出现“夸大讲述、跨越联想、博取同情”等方法,把陈年旧事列在一块“兜售”,而忽略事件本身带来的情绪感受,在抱怨时常常只站在自己的角度看问题,不理会也不愿意理会对方的感受,甚至对方一些善意的解释也会遭到自己有意无意恶意的曲解,这些都是不理智的做法,只能使矛盾和误会加剧,到最后无限制地蔓延,造成了令人极为苦恼的后果,反倒更加痛苦。
有人被误会搅得焦头烂额,总觉得心中有难处,不好启齿,结果碍于情面任由误会发展,其实冷静的想一想,事物本身就没有完美的,不可能所有的事情都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所以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不可能一直风平浪静。为了维护自己的亲情、友情、爱情和一些其他关系的和谐的发展,那么当误会产生时我们应该怎样处理呢?
其实方法很简单,有了误会,就要迅速解释清楚,拖的时候时间越长,就越被动,只要当事人双方能突破心理障碍,对事实本身进行解释和沟通,不涉及其他恩怨,用宽广的胸襟给对方一个解释、澄清、扭转看法的机会,这也是给自己的一个机会。不要在气头上想对方的缺点,多想一点好处,既然是误会,就谈不上谁对谁错,把问题说开,对对方的偏见自然会减轻,误会也就随之消除了。
误会给两个关系要好的人带来的矛盾和伤害,相信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既然误会有时是不可避免的,那我们就应该找到处理误会的办法,或许经过风吹雨打的感情会更加坚实!
洛克菲勒曾说过:假如人际沟通的能力也是同糖或咖啡一样的商品的话,我愿意付出比太阳之下任何东西更高的代价购买这种能力。如此可见,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对一个人来说有多重要。
一个人在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中,不管自己与他(她)人是什么关系,产生误会都是在所难免的,在产生误会时,如果误会的双方都只顾生气、怨恨,缺少了及时、必要的沟通,那么即使在牢固的关系也会出现裂痕。
和家人、朋友、同学、同事等有了误解时,先不要忙着抱怨自己,更不要抱怨别人,而是要先自我反思,自己在化解误会时是否放下了怨恨的包袱?是否及时与对方沟通、交流?
事实上,在与任何人发生误会时,自己都应该积极主动向对方道歉,对方也应该放下成见,心胸宽阔地原谅对方。只有这样,彼此间的误会才会消除,双方的感情才不会因误解而受到伤害。自己也才能获得良好的人际关系,成为一个受欢迎的人。
当一个人经常反思、总结化解与他人之间的误解经验和做法时,就会发现,其实化解矛盾的方法很简单,那就是多与人沟通。
让每一个人在产生、化解误会的过程中,都能够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和增强与人沟通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