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金融投资 > 金融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金融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1-07-25 03:01:20

『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服务改革

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并研究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做规定的服务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加大铁路、电信等垄断行业改革力度,进一步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引入竞争机制。继续稳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委托企业经营。认真做好在全国范围内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落实工作。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抓紧研究提出放宽市场准入、鼓励社会力量增加供给的具体措施。
加快推进国有服务企业改革。
国资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国有服务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战略性重组,将服务业国有资本集中在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鼓励中央服务企业和地方国有服务企业通过股权并购、股权置换、相互参股等方式进行重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继续深化银行业改革,重点推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强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
推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要转制为企业,条件成熟的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央编办会同财政部、人事部等部门抓紧制定和完善促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配套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深化后勤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后勤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实现后勤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创新后勤服务社会化形式,引进竞争机制,逐步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后勤服务市场体系。对后勤服务机构改革后新进入的工作人员,应实行聘用制等新的用人机制。

『贰』 【十万火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包括哪些内容 (简答 )

这个每个地方的政策不同,详情查看当地的第三产业政策优惠。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发〔2006〕1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淄发【2005】34号),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市场准入政策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各类资本均可进入所有服务业领域。凡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均予积极支持。

积极引导、鼓励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我市设立服务业企业和分支机构,或与境内企业联合创办服务业企业。凡是鼓励外资进入的领域,均向境内各类所有制经济组织同等开放。

(二)凡来我市投资创办服务业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除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服务业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

(三)服务业企业在办理年度检验和工商登记事项时,依法从快从简办理。凡是新设立的符合产业导向目录,且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基本建设申报程序的服务业企业,由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明确前置审批条件的,各相关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消防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等另有规定的行政许可除外)。

(四)凡在本市登记的连锁经营企业在市域范围内开设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只要出具总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定条件,可办理营业执照。连锁经营企业申请增加专卖经营等便民服务项目,可由连锁企业总部向有关审批机关统一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对列入市重点项目的连锁经营企业在办理证照变更等手续时,只收工本费。

二、土地供应政策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服务业项目需新征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对列入省、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聚集区和重点项目优先满足土地指标供应。

(六)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发展服务业项目。实施“退二进三”,鼓励工业企业逐步迁入园区发展,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办理用地供地手续。

(七)对新产品研发、工业设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服务企业有形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

三、财政税费政策

(八)严格执行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含各类保证金);严格执行规定的涉企收费范围和标准,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严禁擅自立项、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九)新设立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在市内缴纳

营业税、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5年内由地方政府按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无偿扶持资金;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前3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企业无偿扶持资金,后2年按50%给予企业无偿扶持资金。

(十)从事货运代理、拆迁代理、商标代理、广告代理、会展代理业务的单位,以实际取得的报酬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具体扣除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保险代理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允许按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一)免收市内金融(保险)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收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产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十二)社会力量(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社区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幼托养老、就业培训、文教卫生、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十三)“退二进三”企业,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收1年的优惠政策办理。

(十四)民办学校可以接纳社会捐助,学校建设在减免建设配套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

(十五)加大市级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力度。从2007年起,市级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暂定5年),数额为上年度全市GDP的万分之一,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和新兴领域中成长性强,具有示范作用,发展前景好或带动性强,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对增加地方税收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服务业重点投资项目。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同时用作国家和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和服务业考核的奖励。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经济总量的比例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并与各级引导资金配套使用。

(十六)在国债贴息资金项目申报中优先推荐有发展潜力的现代物流、旅游、商贸、市场项目;在技改贴息项目的申报中适当向现代物流项目倾斜,重点扶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和现代物流企业的技术改造,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

(十七)对市内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和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十八)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补贴。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市财政按省财政补助的数额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融资担保政策

(十九)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由个人自愿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推荐、区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查、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有关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 最高不超过3万元,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最多不超过10万元。符合贴息条件的予以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展期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标准确定,不得上浮。

(二十)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积极推荐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要从资金上积极支持服务业发展,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对符合当年度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属于市级重点项目的,优先安排贷款资金,优惠贷款利率。鼓励扶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加大资产重组力度,盘活资产存量,增强服务业企业的自主发展能力。

(二十一)支持各类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各区县、高新区要建立由政府出资、主要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已建立的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出资的担保机构,要根据实际实施增资扩股。各级担保机构要加大对民营服务企业的支持和帮助,鼓励、支持利用民间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或企业会员制互保机构。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增强担保能力,扩大对服务业的担保面和担保量。金融部门要加强对民营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的支持和指导。

五、其他政策

(二十二)调整服务业用水、用气、用电和部分项目用地价格。自2007年1月1日起,服务业(洗浴、桑拿、洗车除外)用水、用气与工业用水、用气执行相同价格。服务业用电价格按省规定执行。

(二十三)弘扬和保护老字号品牌。在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原则上应原地安置。对现存的老字号商号、商标采取保护性措施,为老字号申请注册商标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帮助。对具有发展前景的老字号连锁企业给予财政支持。

(二十四)留学回国人员到我市从事服务业工作的,工龄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经国家育部门承认的,可根据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各级政府对引进的服务业高级专业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十五)按实际需要,选派公务员到服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培训,列入全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年度计划,学习培训费用由各级政府和派员单位共同承担。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服务业人才的培养工作,为服务业专门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二十六)自2006年度起,把服务业发展纳入对地方政府考核的内容,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七)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服务业年度50强排行榜评选活动。对进入服务业年度50强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二十八)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服务

意识,落实国家和省市已经出台的政策,制定和细化相关配套措施。各区县、高新区要根据本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下发后2个月内制订出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落实。市发展改革部门(市服务业办公室)负责本意见各项优惠政策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落实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扶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服务业用地政策的落实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服务业用水用气用电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市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服务业市场准入、税收政策和金融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市经贸、教育、交通、民政、文化、旅游、信息、房地产等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具体实施意见和扶持政策的协调落实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最适用的政策执行。

『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中央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必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五)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六)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办法;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七)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引导其规范发展。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九)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十一)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十二)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设立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健全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四、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十三)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学研联合和资源整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在轻工、纺织、电子等行业推进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中华老字号等传统优势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商标专用权,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提升特色产业。(十四)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十五)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中小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盲目发展。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十六)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积极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及时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十七)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改善产业集聚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鼓励东部地区先进的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实现产业有序转移。(十八)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扩大就业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五、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十九)支持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家电、农机、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业务。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要重点支持销售渠道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中小企业。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支持建立各类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鼓励电信、网络运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积极发布市场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宣传产品,开拓市场。(二十)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等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稳定外需、促进外贸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二十一)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自身市场开拓能力。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市场分析预测,把握市场机遇,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改善售后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和改造商贸流通业,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帮助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电子商务,降低市场开拓成本。支持餐饮、旅游、休闲、家政、物业、社区服务等行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扩大消费。六、努力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二十二)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发挥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和带动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培训、技术、创业、质量检验、企业管理等服务。(二十三)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引导社会投资、财政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在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领域建设一批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改善创业和发展环境。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开放科技资源,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加快发展政策解读、技术推广、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和市场营销等重点信息服务。(二十四)完善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并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投资、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中小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地方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七、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二十五)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督促中小企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二十六)大力开展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小企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广泛采用网络技术等手段,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各类培训。高度重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在3年内选择100万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对其经营管理者实施全面培训。(二十七)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加快推进重点区域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八、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二十八)加强指导协调。成立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二十九)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既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也是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紧迫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尽快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并切实抓好落实。

『肆』 金融如何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金融就像是大脑阴谋阳谋其它都是别的

『伍』 2013年9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将“以房养老”作为完善养老服务业投融


(1)①政府强化养老的责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改善人民生活;体现了财政是促进社会公平、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质保障的作用;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增长,促进经济发展。②我国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原则是对人民负责。我国政府具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
(2)①政府应依法审慎行使权力;应集中民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②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决策更好地反映民意。③公民可以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等渠道,参与决策过程;同时应遵循法律、规则和程序,有序参与。
(3)①政府在推进“以房养老”过程中,要充分分析遇到的各种矛盾,积极解决矛盾。理论依据是矛盾的普遍性。②政府推进“以房养老”,要立足于中国国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理论依据是矛盾的特殊性。③政府在推进“以房养老”过程中,要做好试点,逐步推广。理论依据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④要坚持政府是保障基本养老的主导力量,“以房养老”只能是一种补充。理论依据是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辩证关系。

『陆』 简述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对策有哪些

金融类毕业论文常用题目1.金融不良资产价值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2.我国农村经济增长中的农村金融抑制研究3.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自由化与中国金融开放4.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问题研究5.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及防范研究6.房地产金融风险管理及对策研究7.我国金融衍生市场创建若干法律问题初探8.现代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问题刍议9.论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立法完善10.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制约因素分析11.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研究12.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研究13.金融危机后韩国银行业重组机制对中国的启示14.金融自由化所必须的法律规则及其实施15.我国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16.制度、制度变迁与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研究17.离岸金融法律监管问题研究18.连接函数(Copula)理论及其在金融中的应用19.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研究20.构建中国金融条件指数21.中国金融发展水平:比较与分析22.论国际金融衍生交易中的法律问题23.金融投资风险评价BP神经网络模型研究及应用24.现代金融危机的理论与实践25.欧元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26.试论金融债权资产的定价理论与实务27.中国宏观金融风险的统计度量与分析28.无线金融交易模型(WFTM)技术研究29.中国渐进改革中以租金为基础的政府金融支持行为30.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问题的探讨31.我国农村金融抑制问题研究32.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33.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34.区域金融中心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35.非正规金融在我国金融生态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36.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及应用研究37.西部地区县域金融发展问题38.房地产金融风险的评价及防范对策研究39.房地产市场泡沫及其金融风险研究40.中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与设想41.金融开放条件下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42.金融创新的扩散机理研究43.关于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研究44.基于行为金融理论下的市场有效性研究与证券价值分析45.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外贸出口政策的协调性研究46.我国农村金融生态问题研究47.金融中介的发展与金融稳定问题研究48.中外汽车金融比较研究49.金融资源优化配置解析及对江苏的实际考察50.金融衍生工具在利率风险管理中的应用51.沪港金融中心发展的比较研究52.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与金融工具创新53.区域金融发展与区域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54.中国资本项目开放与金融深化关系的实证分析55.金融反腐败与金融安全56.我国金融中介作用于经济增长的路径分析57.中国金融领域反洗钱制度分析58.金融服务业消费者的安全保障问题研究59.基于资本市场的国防工业整合中的金融支撑研究60.汽车金融中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61.“新经济”后美国财政货币政策及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研究62.和谐金融生态体系的构建及区域金融生态的改善63.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与监管研究64.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策略研究65.我国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研究66.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67.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68.我国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融资之路研究69.中国汽车金融风险管理70.金融危机与民主化71.构建金融网格的若干技术研究72.金融深化、资本深化与地方财政分权73.金融创新环境中的银行审慎监管机制研究74.重庆近代金融建筑研究75.网络金融风险及其监管探析76.金融中介理论和我国全能银行的发展77.重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研究78.非洲货币联盟的发展79.关于建立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思考80.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制度研究81.我国金融制度变迁路径的不对称研究82.我国的非正规金融83.安徽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研究84.银行国际化与金融发展关系的实证分析85.基于VaR技术的中国金融市场风险管理及实证研究86.世界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及我国之借鉴87.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品牌理论与实践探讨88.山东省金融资源的配置和经济分析89.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路径研究90.农村金融资源的逆向配置与政策研究91.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转型问题研究92.山东省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理论与实证研究93.金融创新视角下的金融管制研究94.中国金融业务综合经营收益和风险模拟分析95.电子金融的风险发生机理与防范策略研究96.金融集团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97.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研究98.我国商业银行房地产金融风险及其防范99.FDI与经济发展:金融市场的作用100.国内金融控股公司业务协同与创新研究101.新光证券交易系统的设计与实现102.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践与完善103.资产证券化的定价探讨和实证分析104.资产证券化理论及我国的应用探索105.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透析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106.证券翻译理论与实践107.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模式及定价方法研究108.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定价方法及其在中国的应用分析109.中国早期证券公司衰亡原因分析110.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111.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研究112.对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制环境的分析和立法构想113.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114.互联网对我国证券经纪业的影响115.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格的经验分析116.中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117.中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研究118.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研究119.证券市场中的会计事务所变更研究120.中国证券市场最小报价单位调整的效应分析121.证券公司网络改造技术研究122.数据挖掘技术在证券领域的应用123.上市公司证券法监管研究124.证券欺诈犯罪若干问题研究125.中美证券市场比较分析126.资产证券化127.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研究128.基于与证券投资基金比较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研究129.我国证券公司竞争力研究130.我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价值投资行为研究131.中国证券市场投资风险与收益研究132.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在我国的应用研究13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与规模关系的实证研究134.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实证研究135.基于行为金融理论下的市场有效性研究与证券价值分析136.我国证券市场股权结构的制度安排与改革137.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研究138.我国证券经纪人发展问题研究139.构建和提升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探析140.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问题研究141.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的风险控制研究142.汽车金融中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143.佣金自由化下的证券公司盈利模式分析14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性与非系统性风险研究145.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146.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与实证分析147.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价格波动性的实证研究148.证券投资中股票选择理论分析与案例研究149.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及内部博弈研究150.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管制的实证检验151.我国证券信息内幕操纵与证券监管研究15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实证研究153.证券公司风险的法律监管154.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155.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与我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比较156.资产证券化—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157.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研究158.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法律问题研究159.一类部分信息下证券投资最优化问题160.我国工商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研究161.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162.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研究163.证券交易所上市费的经济分析164.中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与发展环境分析165.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分析166.淄博市农村合作银行证券委托业务处理系统167.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障碍及对策研究168.证券业网上交易系统设计与实现169.TT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策略研究170.证券公司数据采集与数据可视化171.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管理研究172.利率期限结构的混沌模型及其在利率衍生证券定价中的应用173.资产证券化财务效应研究174.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适度性分析175.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研究176.证券管制的立法目标及其实现177.中国证券市场审计失败问题研究178.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有限理性行为研究179.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证券化研究180.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风险问题研究181.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182.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营销分析183.中国的A股上市公司是否成功地购买了审计意见184.人寿保险证券化及其在化解我国寿险业利差损问题中的应用185.证券市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思考186.中国证券公司盈利模式转变研究187.人民币升值对中国银行业、证券业及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分析188.中国证券市场信用问题研究189.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体系研究190.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191.QDⅡ制度与我国证券市场的渐进开放192.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创新设计研究193.我国证券监管法制现状及其完善19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绩效评价体系的研究195.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问题研究196.资产证券化SPV法律问题研究197.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问题研究198.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研究199.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200.我国证券公司融资模式研究

『柒』 金融服务业分类问题

两者的定义不同:金融产品是指投资标的,即为投资项目。而金融服务是指投内资者参与整容个投资所享受道德服务。

2、两者的内涵不同:金融产品是指股票、期货外汇、现货、贵金属等投资项目。而金融服务,包括在做投资之前,给予投资者所需要投资的项目产品介绍,开户,后期服务等。

金融产品(Financial Procts)指资金融通过程的各种载体,它包括货币、黄金、外汇、有价证券等。就是说,这些金融产品就是金融市场的买卖对象,供求双方通过市场竞争原则形成金融产品价格,如利率或收益率,最终完成交易,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如股票、期货、期权、保单等就是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s),也叫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s),也叫有价证券(Securities)。

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机构运用货币交易手段融通有价物品,向金融活动参与者和顾客提供的共同受益、获得满足的活动。按照世界贸易组织附件的内容,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包括下列类型机构:保险及其相关服务,还包括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

与金融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谢克对人民币汇率多少 浏览:354
看看货币基金 浏览:424
安泰丰贵金属投资公司58同城 浏览:162
股票价格还有负的吗 浏览:825
丹麦对人民币汇率计算器 浏览:867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转帐 浏览:214
今天美元对人民币中间汇率是多少钱 浏览:50
南京商厦古今内衣价格多少钱 浏览:1000
黑角现货交易 浏览:730
乐投天下投资 浏览:638
社保基金怎么进了盐湖股份 浏览:567
560002基金发行价 浏览:241
贵金属深加工流程 浏览:395
债券价格表 浏览:309
炒外汇图片 浏览:222
德州线下贷款 浏览:725
后市融资 浏览:735
一块钱人民币等于多少比索 浏览:362
欧元汇率人民币最高多少 浏览:487
呼和浩特股票配资 浏览:333
© Arrange www.cfhszx.com 2012-2021
温馨提示:资料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