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有多少条
据报道,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共条13款。
一是加强业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规定吸收公款存款的具体形式、费用标准和管理流程,加强相关费用支出的财务管理。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进绩效考评体系,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市场份额或排名等指标。强化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审计监督,对违规问题严格问责和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该通知称,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进绩效考评体系,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市场份额或排名等指标;强化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审计监督,对违规问题严格问责和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⑵ 银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有哪些
一、依法合规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合规办事,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二、加强学习
从业人员应加强学习银行业行规行约、银行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章等,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三、自觉保密
从业人员应树立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法规,自觉履行保密责任,确保银行经营安全和客户资金、信息安全。
四、规范操作
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在业务操作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五、公平竞争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恶性竞争、诋毁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主动回避
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七、抵制内幕交易
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
八、廉洁自律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不得接受或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
⑶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循哪些原则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2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五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⑷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遵守哪些从业规范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十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
第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交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第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四条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
⑸ 结合本职工作,谈谈如何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最近我社根据联社要求组织我们全体员工集中学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集中学习结束之后我对照《职业操守》又研读了一遍细细回味感触颇多
参加工作之后进入信用社成为一名普通员工要也遵守自己制定《员工守则》这次在全国颁布实施统一《员工职业操守》意义非常深刻它是员工从业履职基本规范和基本行为准则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依法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实行人性化管理与提高员工忠诚度相结合基础上制定这对引导员工正确处理利益冲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员工良好社会公信力树立信用社良好社会形象有着积极促进作用通过学习我认为认真执行《员工职业操守》规范员工从业行为、教育和引导员工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提高员工从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准需要;积极贯彻《员工职业操守》不仅有利于提高全行员工整体素质加强员工队伍建设而且对构建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长效机制夯实管理基础培育健康和谐企业文化树立和保持信用社良好形象有着深远意义
这次颁布《员工职业操守》定位准确概念清楚重点突出进一步规范了员工从业履职应遵循职业操守明确了员工职业行为底线和界限是我们信用社从业履职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员工职业操守》对于提高全行员工的整体素质树立和保持信用社良好的形象构建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长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在新形势下广泛开展职业操守教育活动很有必要只有加强员工职业操守建设提升员工的思想境界才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无私奉献精神使员工更加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自觉遵纪守法才能确保信用社的改革顺利进行和业务蓬勃发展
一、加强员工职业操守教育是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需要也是防范风险案件的迫切要求员工是企业的宝贵财富和价值源泉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需要一支具备良好职业操守的员工队伍迎接激烈的市场竞争更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如果我们严格规范职业行为工作态度好服务质量高始终坚持忠于职守、诚实守信;依法合规遵章守纪;廉洁从业亲友回避;优质服务公平竞争;以人为本情趣健康我们就会赢得广大顾客的信任和支持促进各项业务的发展同时也增强了信用社的知名度树立了信用社新形象各项工作的开展就会事半功倍因此只有加强员工职业操守建设才能提升员工的思想境界激发员工顺应改革的工作激情和无私奉献精神使员工更加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遵纪守法始终站在改革的前列确保信用社改革的顺利进行和业务的蓬勃发展
通过学习《指引》倡导了爱岗敬业、客户至上的工作态度诚实守信、遵章守纪的行为规范廉洁从业、勤俭节约的利益观等基本价值理念是员工职业行为的准绳加强职业操守建设能够使员工深刻认识到自己对客户、对本职工作负有的职业责任并内化为内心的道德信念明确自己职业行为的底线和界限明确自己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带来后果自觉约束自己的职业行为形成以恪守职业操守为荣违背职业操守为耻的企业文化形成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长效机制推动信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⑹ 谈谈如何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宣传,开展学习教育,把全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操守指引》的精神上来,通过以贯彻落实行为准则为抓手,强化全员法纪意识,从业廉洁意识,规范从业行为,提升内部管理水平,提高农信社的市场竞争力。
(二)加强教育,提升素质。在全系统深入持久地开展《操守指引》的学习教育活动,开展讨论交流,积极推广行为准则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规范农信社从业人员行为,通过以先进典型引路,发挥榜样示范作用,推动全区农信社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水平的整体提升,巩固和加强农信社依法廉洁执业的良好形象。
(三)强化责任,加强检查。明确辖内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狠抓检查反映问题的整改和落实;联社将组成专项检查组,经常性地对员工遵守行为准则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促进辖内机构平衡推进工作,促进《操守指引》精神的全面贯彻落实。
(四)完善措施,构建长效机制。对各单位自查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制定详细的整改措施,及时完善制度和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制度执行力。对贯彻落实行为准则中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总结表彰和推广。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扎实开展,长抓不懈,努力构建全员遵章守纪、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
(五)争先创优,促进发展。在全辖大力开展“四有班子”、“三尊三德”活动,引领员工爱国、爱社、爱岗,争先创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加大员工遵章守规与防案控险的力度,确保全市农信社人财物安全。
⑺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是什么
审慎经营是指以审慎会计原则为基础,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的资产价值和资产风险,负债价值和负债成本、财务盈亏和资产净值以及资本充足率等情况,真实、客观、全面地判断和评估金融机构的实际风险,及时监测、预警和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经营模式。
审慎经营原则主要包括:
1、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用以衡量其资本充足程度。资本作为一种风险缓冲剂,具有承担风险、吸收损失、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意外冲击的作用,是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资本充足程度直接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最终清偿能力和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
2、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的全过程。
3、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7)银行业金融机构遵从行为规范扩展阅读
商业银行经营的其他原则:
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问寻求有效的平衡。
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切实承担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经营。如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他们就选择其他银行导致该银行退出市场。
⑻ 银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履行法利义务,保回守国家机
密和商答业秘密,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
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
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
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超级报告。熟练掌握业务技能,
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
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恪守“客户自愿”原则。自觉抵制低价倾销、贬低
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
语言文明,举止大方。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
优待或歧视。
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