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央妈发新规,支付宝,微信支付要大变,对我们有何
对微信、支付宝等机构条码支付进行了限额,其中规定使用静态扫码支付,同一客回户银行或支付机答构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500元。
对我们几乎没有什么影响,现在去吃饭人家基本都有专门的收钱码,第三方合作的那种,无限额,所以我们不用担心。
㈡ 央行突然宣布了一个什么大消息支付宝微信"懵"了
近期,央行下发文件,明确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版移至网联平台处理,并权给出了最终时间,2018年6月30日,届时所有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
网联的集中清算,也将造成小的支付机构的加速死亡,大的支付机构成本增加。
对于消费者来讲,安全性貌似增加了,但优惠减少了。
㈢ 央行银监会出招,消费金融获得哪些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
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创新金融支持和服务方式,促进大力发展消费金融,更好地满足新消费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经济发展新供给新动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培育和发展消费金融组织体系
(一)推动专业化消费金融组织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新消费领域,设立特色专营机构,完善环境设施、产品配置、金融服务、流程制度等配套机制,开发专属产品,提供专业性、一站式、综合化金融服务。推进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常态化,鼓励消费金融公司拓展业务内容,针对细分市场提供特色服务。
(二)优化金融机构网点布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批发市场、商贸中心、学校、景点等消费集中场所,通过新设或改造分支机构作为服务消费为主的特色网点,在财务资源、人力资源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二、加快推进消费信贷管理模式和产品创新
(三)优化消费信贷管理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并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探索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开展远程客户授权,实现消费贷款线上申请、审批和放贷。优化绩效考核机制,突出整体考核,推行尽职免责制度。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项目风险、综合效益和担保条件,通过贷款利率风险定价和浮动计息规则,合理确定消费贷款利率水平。
(四)加快消费信贷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抵质押模式,开发不同首付比例、期限和还款方式的信贷产品。推动消费信贷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研发标准化网络小额信用贷款,推广“一次授信、循环使用”,打造自助式消费贷款平台。
(五)鼓励汽车金融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在向消费者提供购车贷款(或融资租赁)的同时,根据消费者意愿提供附属于所购车辆的附加产品(如导航设备、外观贴膜、充电桩等物理附属设备以及车辆延长质保、车辆保险等无形附加产品和服务)的融资。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购车附加产品融资业务时,执行与汽车贷款一致的管理制度。
三、加大对新消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六)支持养老家政健康消费。加快落实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土地使用权、房产、收费权等抵质押贷款的可行模式。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力度,支持社区小型家政、健康服务机构发展。
(七)支持信息和网络消费。大力发展专利权质押融资,支持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等智能终端技术研发和推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网络零售平台在小额消费领域开展合作,并在风险可控、权责明确的条件下,自主发放小额消费信贷。
(八)支持绿色消费。加快修订《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经银监会批准经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新能源汽车和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可分别在15%和30%最低要求基础上,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自主决定。大力开展能效贷款和排污权、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
(九)支持旅游休闲消费。探索开展旅游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权质押贷款业务。推广旅游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林权抵押等贷款业务。
(十)支持教育文化体育消费。创新版权、商标权、收益权等抵质押贷款模式,积极满足文化创意企业融资需求。运用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银团贷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方式,支持影视院线、体育场馆、大专院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支持农村消费。开展农村住房、家电、就学、生活服务等消费信贷产品创新。设计开发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村电商平台发展的金融支持。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建设多功能综合性农村金融服务站。
四、改善优化消费金融发展环境
(十二)拓宽消费金融机构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发行金融债券,简化债券发行核准程序。鼓励符合条件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同业拆借市场补充流动性。大力发展个人汽车、消费、信用卡等零售类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信贷存量,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提升消费信贷供给能力。
(十三)改进支付服务。扩展银行卡消费服务功能。改善小城镇、农村集市、商业聚集区银行卡受理环境,提高用卡便捷度。促进移动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规范发展。
(十四)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引入社会征信机构或吸收社会资本成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搭建消费信用信息平台,优化信用环境。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完善金融消费纠纷受理处理机制。建立消费领域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信贷风险识别、预警和防范机制,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㈣ 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哪些机构金融消保投诉
消保局每年9月份集中开展人民银行“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自2014年起回,每年“3·15”期间组答织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通过集中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工作,进一步扩大金融知识普及的覆盖面,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结合实际,加强组织协调,有效发挥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开展了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取得积极成效。
与此同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良好经验》、《金融知识普及读本》等金融知识普及材料出版发行。此外,消保局建立人民银行消费者金融素养调查制度,将从2017年开始,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开展消费者金融素养问卷调查。开展金融教育有效性评估项目,积极探索金融消费者教育有效性评估机制,推动金融消费者教育的有效性不断提高。
㈤ 央行证监会发布货币基金什么新政策
6月1日,央行、证监会联合下发一份重磅文件,要求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强化持牌经营要求,对T+0赎回提现业务进行限额管理,禁止对T+0赎回提现垫支,意见自6月1日起实行。
根据历史资料,从单户余额看,超过80%的用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这部分用户户均持有基金份额880元;单户余额大于50万元的用户占比仅为0.2%,但相应持有基金份额占比达13.6%,户均持有超过70万元基金份额。从单笔交易金额看,赎回金额都在1万元以下交易笔数的超过70%。因此,为T+0设定1万元的限额可以满足绝大多数消费者的交易需求。
来源:中国新闻网
㈥ 央行387号文件解读
12月日晚间,央行正式下发387号文件,将原属于同业存款项下的存款纳入各项存款范围,其中包括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证券类及交易结算类存款、银行业非存款类存放等。业界人士普遍认为,同业存款纳入分母且暂不缴准,将降低银行负债成本,提高银行可贷额度,利好银行和股市。
不管央行387号文件此时下达的具体用意是什么,但笔者认为耐人寻味的地方确实不少: 首先,央行的这一做法在探索市场的合理利率水平方式上又进了一步,弥补了债券市场还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收益率曲线的缺陷。通过这种类似于对银行业管制的放松,吸引分散在影子银行业务中的各项资金的合理回流,使事实上对资金造成的市场分割现象得到了缓解,为“利率市场化”开辟道路。显然,央行最近的政策工具更注重发挥价格的引导机制,而不是单纯数量型的扩张。这更加突出了国家强调的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重要性。
其次,虽然看上去在通过这种管制的放松在鼓励银行进行合理的套利,从而有可能推高其对实体经济服务的资金成本,但利率市场化的深入,银行早晚要接受这样的挑战,既然存款保险制度即将上马,这意味着银行已经构起了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安全网,所以,银行业探索混业经营模式已经势不可挡,这次业务也是倒逼银行开拓新的业务,提升金融创新和风险管理的能力。为利率市场化时代的到来打下基础。
第三,暂不缴准的做法,是央行采取的有一种变相放松银根的做法。这主要是防止目前单纯靠传统的数量宽松货币政策来解决中国经济的钱荒问题,可能后遗症会太大的风险。当然等以后暗流涌动的资金规模不断阳光,那时央行还是会根据经济变化的冷暖来调节准备金率的。这种成本上升数量放松的组合拳会不会让银行加大资金对外投放力度来获取短期内薄利多销,而长期却产生对冲中性的效果(起到稳健的货币政策作用),我们还要拭目以待。但不管怎样,缓解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深化后,可能造成的对实体经济较大的负面冲击,央行这次的举措不得不说是在其苦心积虑的基础上做出的又一次非传统的金融创新。
第四,由于“贷款”额度理论意义上得到了放宽,所以短期内利好股市确实毋容置疑。这也表明中国政府也在尝试这次美国政府救市做法上的创新。即向股市注入资金、注入多头概念,达到提升股价的效应,从而增强股市的财富效应,然后改善消费者的支出意愿,化解上市公司的库存,从而最终到达优化基本面的效果。而这一长期效果,反过来又会增强股价的上扬力量,形成与经济基本面良性互动的格局。除了央行有利好股市的意图外,还有改变大家对银行股的看法,使得银行资本金充实的能力得以强化,这对今后银行业迈入混业经营的时代,改善当前投融资平台给银行业资产造成的麻烦,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第五,让分散的资金进入到国家可控的池子里,也是央行这次管制放松的意图所在。这样做,对货币政策的稳健程度的把握、市场预期的有效管理以及监管措施是否做到有的放矢,都会起到积极的风向标效果。
尽管在错综复杂的内外金融环境中,央行越来越注意货币政策的“科学性”和“艺术性”,但是,笔者还是坚持认为,中国央行最大的挑战还是来自于和市场的沟通能力问题。其次,才是独立性和连贯性问题。若市场能够很好地理解央行的意图,正确理解传统数量工具的缺陷,那么,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就会变得畅通,从而使得中国利率市场化的结果也一定是欧美效率改善的成功范式,而不是拉美那种因缺乏合理的市场利率水平的引导、金融机构创新能力也严重不足,再加上政府监管的效率跟不上等因素的干扰,其利率市场化的结果最终以银行危机四起而告终。
㈦ 哪个文件规定日常消费不得拒收现金
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
拓展:据《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拒收人民币属于违法行为,商户不能拒收消费者的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7)央妈发文金融消费者扩展阅读:只能电子支付而不接受现金支付,商家这样的行为在安徽将被集中整治。从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了解到,安徽省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组已经成立,即将开展拒收人民币现金集中整治工作,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近年来,非现金支付方式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愈加广泛应用,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拒收人民币现金的现象,据了解,有关拒收人民币现金的投诉多涉及停车场、小超市、美食街商铺等。“这种做法既损害了人民币现金的法定地位,也侵害了普通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剥夺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尤其是老年人和一些无法使用手机的群体,其权益受到的侵害程度更大。”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党委委员A表示。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整治拒收现金公告,进一步规范社会经济主体对支付方式的选择和应用。据了解,对于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的整治旨在维护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包括现金在内的各类支付工具的选择和应用,促进支付方式多元化和谐发展,对支付行为、业态发展和技术创新不会产生带有偏向性的影响。旅游、餐饮、零售、交通运输行业以及行政事业、公共服务和大中型商户等单位涉及的消费领域广、覆盖面大,因拒收现金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程度也较高,我们将在综合治理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对不正当竞争、恶意或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行为,予以坚决查处。据介绍,消费者发现拒收现金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行为,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城市政务热线、专项投诉电话等各种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㈧ 影响亿万人!央行宣布房贷“重新定价”!利率下降通道已打开
(作者:杭州客,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地产杭州客”,凤凰网房产已获授权)
英国和欧元区是不是都快接近0了? 美国也一度接近0,只是2016年后反弹一些了。
可以怀疑太阳会从西边出来,也不要怀疑全球主要央行货币宽松的冲动和利率长期下行的趋势。
06
业内人士预计 ,到明年底,LPR五年以上的报价可能会降到4%左右。 不知道这个预测靠不靠谱,但我还是比较相信的。就算明年年底到不了,后年年底呢?大后年年底呢? 而基准利率暂时是看不到下降的空间的,所以未来LPR利率下调之后,过去存量的贷款,贷款利率也可以跟着下调,享受到LPR改革的红利,享受利率下降的好处! 央行此举的意义,
是将LPR改革对增量贷款的降息,扩展到全部贷款(新增+存量贷款)的降息,降低的是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是超出市场预期的重大利好。
所以,如果不久之后你接到银行的电话,邀请你重签合同转换利率,记得一定要接受。 而 且,请记得一定不要选择固定利率。
央行解答:存量浮动利率怎么定价!
1、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 2019年8月17日,人民银行发布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公告。 目前接近90%的新发放贷款已经参考LPR定价,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仍基于贷款基准利率定价,不能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化,不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 为进一步深化LPR改革,人民银行发布了〔2019〕第30号公告,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平稳转换。
2、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原则是什么?
答: 一是借款人可与银行协商确定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或转换为固定利率,借款人只有一次选择权,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 二是转换工作自2020年3月1日开始,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三是转换后的贷款利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中,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应保持不变。
3、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如何从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LPR?
答: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银行应尽快制定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计划,包括系统配套、人员培训等,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包括官网和网点公告、短信、邮件、手机银行和电话通知等)告知客户,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尽可能以简便易行的方式变更原合同条款。
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 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的借款期限确定,确定后在合同剩余期限内不再调整;加点数值为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与2019年12月LPR的差值(可为负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转换时点利率水平保持不变;借贷双方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
同一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在2020年3-8月之间任意时点转换,均根据2019年12月LPR和原执行的利率水平确定加点数值 ,加点数值不受转换时点的影响,银行和客户可合理分散办理。目前,大多数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重定价周期为1年且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以此为例, 若某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合同期限20年,剩余期限为8年,原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现执行利率为4.9%×(1+10%)=5.39% 。
2019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为4.8%。 如果借贷双方确定在2020年3月30日转换定价基准,且重定价周期仍为1年,重定价日仍为每年1月1日,那么加点幅度应为0.59个百分点(5.39%-4.8%=0.59%)。 2020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利率水平仍是5.39%(4.8%+0.59%)。 在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即2021年1月1日,按照重新约定的重定价规则,执行的利率将调整为2020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0.59%,此后每年以此类推。
4、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存量贷款定价基准如何转换?
答: 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可由借贷双方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具体转换条款,包括参考LPR的期限品种、加点数值、重定价周期、重定价日等,或转为固定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