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投资争议的类型
1、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议
(1)因东道国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而引起的争议。东道国政府依其经济主权而享有管理外国投资、管理和监督外国投资者的权利,东道国政府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可能会与外国投资者发生争议,这种争议可能是由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而引起的,也可能是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引起的。(2)因东道国政府的立法行为而引起的争议。外国投资者还可能认为东道国政府的立法侵害其利益而引起争议,特别是东道国政府在外汇管制及税收方面的法律变化最可能引起争议,当然也可能因外国投资者违反东道国法律而发生争议。
(3)因特殊原因而引起的争议。东道国政府依其经济主权对于外国投资同样享有国有化或征收的权利。因东道国政府采取上述措施或因东道国内乱都可能会给外国投资者造成损失,因而可能会涉及对国有化措施的合法性或因损失的补偿问题而发生争议。
(4)因特许协议而引起的争议。对于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特许协议,如果是由于对协议的解释或执行产生争议,因其不会引起关于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间基本关系或有关各方面全部安排和完整性的根本问题而较易解决,主要是根据契约的规定进行评判。但是如果是因东道国政府违反特许协议而产生争议,则问题就变得非常复杂了。
2.外国投资企业与东道国国内其他企业之间的争议
这种争议在性质上属于东道国企业之间的争议,一般适用东道国国内法调整,因而较容易解决。
3.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之间的争议
这种争议主要体现为合资或合作企业中双方的利益分配及权利之争,应依其投资契约解决。
2. 对外投资合作人员在国外遇到了纠纷怎么办
目前,中国企业无论是到境外投资,还是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都会遇到境外纳税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中国企业如果遇到税收争议或者受到委屈该怎么办?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给出了明确答案——千万不要忍气吞声,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互协商程序升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56号,以下称新办法),相互协商程序是指税收协定缔约双方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通过协商共同处理涉及税收协定解释和适用问题的过程。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相互协商程序需要随之升级。新办法即是升级后的版本。
据了解,中国“走出去”企业按照相互协商程序解决与境外税务机关的国际税收争议由来已久。为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和我国的税收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5年就发布了《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115号,以下称原办法)。但是,随着中国对外投资的加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办法显得不够完整,有些规定不细致,欠具体,难以保证相互协商案件处理的统一性、规范性和高效率,既不利于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也不能有效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了解到,随着中国国际经济交往在深度和广度上的推进,国内税收政策也处于不断地调整中,税收协定的作用日益显得重要,在解释和适用税收协定时出现的分歧或争议逐渐增多,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解决争议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制定了更为清晰、更为实用的《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
据介绍,原办法仅适用于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案件,新办法则扩大适用到缔约对方提请的相互协商案件和中国税务机关主动提请的相互协商案件。与此同时,原办法中明确,可以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事项,既包括特别纳税调整的项目,也包括税收协定范围内的项目。而新办法减少了特别纳税调整的项目,只保留了税收协定范围内可能引起缔约国双方异议和矛盾的6种情形。
由于协定属于国际法,高于缔约双方的国内法,因此,如果中国居民(国民)不能享受协定的待遇,应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成立背景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以下简称ICSID或者中心) 系根据1966年10月正式生效的《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1965年华盛顿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立的国际组织,其办公地点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D.C.的世界银行内。 《华盛顿公约》是南北双方既斗争又互相妥协的产物。二战以后,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纷纷对涉及重要自然资源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外资企业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引起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为了解决此类矛盾纠纷,从1962 年,在银行主持下,专家们开始起草《华盛顿公约》草案,在经过各类国家的激烈论战和多次修改后,终于在1965 年正式通过,并于当年3 月18 日在华盛顿开放签署。1966 年10 月14 日,荷兰作为第20 个国家完成了批准手续,满足了《华盛顿公约》对缔约国数目的最低要求,《华盛顿公约》开始生效,中心也开始运作。截止到1994 年3 月,共有130个国家签署了《华盛顿公约》,其中有111 个国家已正式核准,成为正式缔约国。中国于1990 年2 月9 日签署了《华盛顿公约》,并于1993 年1 月7日正式核准。在批准文件中,中国指出“中国仅考虑把由征收和国有化产生的有关补偿的争议提交‘中心’管辖”。 ICSID最初的设想源自世界银行为促进国际间投资流动的种种努力,包括世界银行行长以私人身份进行的投资纠纷的调解活动。为了进一步给国家和外国投资者解决投资纠纷提供便利,促进相互之间的信任,并鼓励资本的国际流动,1965年世界银行向成员国提交了公约文本供签署批准。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常设机构,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地位,但仍然保持着与世界银行的密切关系。公约67条规定,世界银行或者国际法院的成员国,或者经理事会2/3多数同意的其它国家方有权加入公约。而根据公约第5条,ICSID的理事会由各国指派的世界银行理事组成,世界银行的行长担任理事会主席。
1998年时,ICSID的影响仍然不是很大,专门工作人员不过十几个人,年度经费一百万美元左右,当年审理的案件总计19件,而到2005年,不到十年间,其当年新受理的案件就达到25个,总共在审理的案件为103个,年度经费也突破了一千万美元。除了对特定的投资争端案件的调解和仲裁工作之外,ICSID还积极参与和促进多边投资公约的谈判。
截止2005年底,公约的签字国达到155个,其中缔约国142个。中国于1993年正式成为公约的缔约国。
4. 如何评价双边投资协议的利与弊
长期来看,双边投资协定的签署为外国投资进入和本国的海外投资提供更加便利的措施和保护,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更快地融入全球经济,广泛地参与国际合作,吸引更多的外商直接投资,进而促进国内就业的增加,促进经济增长。大量的外资进入同时也能够在更大规模的通过竞争、劳动力流动、示范效应等方式促进东道国产业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东道国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特别是对于中国来讲,双边投资的签订还可以有效地促进中国海外投资的扩张,可以很好的缓解长期以来由于贸易顺差导致的外汇储备激增,为减少贸易摩擦创造有利条件。
双边投资协定显然是一把双刃剑,发展中国家从双边投资协定中获取的是潜在的利益,这些利益能否实现很大程度取决于发展中国家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现实条件,但是双边投资协定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威胁和挑战却是实实在在的,接受发达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挑战主要包括:(1)给予外国投资者或公司事先设立的权利将严重偏离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现有的对外资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事先设立的投资权利规定意味着即使没有进入东道国的外国投资者同样有权利参与各种形式的投资。东道国不得不降低或放弃对外国投资资格审查、批准或者进入资格约束的权力,破坏东道国已有的外资管理法律,限制东道国政策的自由度和空间,甚至侵害东道国的主权。(2)外国投资者享有国民待遇,东道国只能给予外国投资者相对于本土投资者同样或者更好的待遇和权利,限制东道国对本土投资者给予的优惠待遇,限制东道国对本土幼稚产业的扶植和培育。(3)东道国许多已有的“履行要求”(performance requirement)将被迫放弃,比如要求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本土企业建立合资企业、要求外国投资者技术转移、要求使用本国原材料及零配件等投资措施将被废除。除了在协定中规定的例外条款之外,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所有行业自由设立100%控股的独资企业。(4)东道国不能对外国的投资者资金的流入和流出做出限制,在双边投资协定下,如果投资者认为由于东道国政策的限制和变动使其权力遭受损失可采用征收条款起诉东道国政府。外国投资者资金自由无限制转移会破坏东道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增大金融危机爆发的潜在风险。在危机出现时,无法限制外国投机基金及工具进入以及限制资金的对外转移。在美国新加坡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新加坡希望对短期投机资金的自由转移条款列入例外,而美国则不同意,双方妥协的结果是只允许新加坡将几种特定类型的资金自由转移列入例外。(5)投资协定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行业。在美国参与的投资协定中包括服务行业,在市场准入方面,美国的双边投资协议采取的是“反向列举法”(Negative list approach),即只要没有例外列出的行业,都是东道国需要采取完全自由化政策的行业。这一政策对发展中国造成的负面影响包括:a. 行业自由化进程的压力很大;b. 发展中国很难完全意识或考虑到那些不愿意履行自由化措施的行业或者细分的行业需要列入例外条款。c. 发展中国家无法预测将来那些行业更需要本土发展而不是采取自由化措施并且一旦接受自由化措施的行业将来无法反悔。d. 发展中国家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一些新兴行业无法预测,因而也不能够将其列入例外条款。(6)发展中国家政策会受到禁止征用(prohibiting “expropriation”)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美国的双边投资协定对征用的范围包括直接和间接征用,尤其是后者,东道国采取经济社会发展、健康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都可能被认定对外国投资者产生了间接的财产征用。而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外国投资者对东道国政府的直接起诉机制。这两项条款的不利影响主要有:a. 东道国不能够采取可能对外国投资者资产产生间接征用的措施;b. 即使东道国认为一项政策并不会产生征用作用,但由于担心受到外国投资者的起诉,而不愿意出台不受外国投资者欢迎的相关政策。c. 从双边投资协定解决争端的实际案例来看,(比如美国、加拿大、墨西哥自由贸易协定签署后出现的相关案例)外国投资者在国际法庭对东道国政府的直接起诉机制可能会使东道国遭受巨额的经济损失。(7)投资协议中知识产权同样被列入了投资的范围,当外国投资者认为自身的知识产权遭受侵犯或者间接征用时,就可以采用投资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要求东道国做出赔偿或者直接起诉东道国政府。
5.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为专门处理国际投资争议的国际仲裁机构。为了适应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 ,1965年在世界银行倡导下,制定并通过了《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于1966年10月14日正式生效,并根据该公约成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设在世界银行主要办公处。公约及国际中心的目的在于使国际投资争端摆脱“政治和外交领域”,而纳入正常法律秩序的范畴,运用国际专设仲裁机构和程序予以解决。
6. 海外置业不断升温 投资前别忘注意五大问题
境外楼盘凭借普遍下跌的房价、优美宜人的居住环境、高投资的回报、海外移民的诱惑等因素迅速成为国内购房者的新宠。不过,海外置业目前仍是具有高额购买力和投资倾向的消费者的选择,仍属于刚刚兴起的现象。
据记者了解,在丰厚回报的“利诱下”,海外置业正不断升温。据一份公开报告显示,近年来,我国个人境外资产增长迅速,2008年至2010年,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00%。而预计未来10年内,我国投资者的海外投资总额有望达到2万亿美元。
那么作为初次接触海外置业的天津市民而言,应该注意什么呢?记者在展会现场采访了相关负责人。
土地所有权
据了解,国外购房与国内购房间的最大区别是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在我国,土地只能转让使用权,而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使用权最长年限为70年。海外很多国家土地都为私有制,一般来说海外购置的房产都为个人永久产权,基本无年限限制,也有极个别地区的房地有产权年限,但年限也都为90年以上。例如,有一些物业仅拥有有产权年限的土地租赁权,在泰国的房产土地使用年限是90年,到期之后须归还给政府。
因此,投资海外房产时,房产的质量好坏也许并不是最重要的,房产所占土地的升值前景和投资价值才是更关键的问题。
房价走势
在购置海外房产前,一定要对当地的房价走势作一次全面的了解,只有选择处于上升期的房产才会获得理想的回报。在投资海外房产前,当然不能完全听信一些代理公司的一面之词,其中难免有失偏颇甚至存在夸大隐瞒现象,投资者一定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要对即将选择投资地区的人文环境、社会动态、相关政策以及经济发展状况作一次全面的了解。
据介绍,投资吉隆坡房产来说,它是马来西亚的首都,整个马来西亚有30%人口是华裔,会说普通话、广州话、福建话的内地人都可以在吉隆坡正常生活,与国内文化差异不大,并且马来西亚的物价和消费水平普遍低于国内一、二线城市。此外,当地购房总税收大概为总房款的2%,而吉隆坡的房价长速基本为每年同比增长5%,如果您将所购置房产作为出租投资,出租市场的价格长速也大致为6%到7%,可以说收益非常可观。
另外投资者还需了解当地的市场现在是处于怎样的周期,按照内地的房产投资模式,选择好的地段便能获得不错的回报,但是海外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具有着自己的周期性,如果进入下跌周期,即使是投资顶级地段,也难保投资成功,因此选择房产的周期,选择在哪一个时间点进入这个市场,也是很关键的问题。
汇率风险
这是目前多数海外置业者最看重的问题。房产贷款的期限一般都比较长,其间利率的升降对买房者会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此最好是选择货币汇率相对稳定的国家进行投资。
管理费用
许多国家在房产管理方面有严格的规定,比如澳大利亚墨尔本市规定,自家门前的垃圾或者积雪等必须由业主自行清理,如超时未作清理,则由市政部门代劳,但业主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而如果这些费用未及时支付,就会给自己招来更大的麻烦,甚至会影响到个人的信用记录。
税费
海外置业者投资前必须要对房产交易时产生的税费清晰地掌握,衡量税费成本是否可以承担,对将来的居住或收益有无影响。海外与房产有关的税赋主要有契税、土地税、印花税以及增值税,其中需要说明的是,契税只是部分国家征收,如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征收标准为房价的1.5%左右。欧美国家主要征收土地税,这种税赋是每年征收一次。
当然,也有部分地区是没有税收或者税收极低的,比如此次房交会展示的开曼群岛就是世界的“避税天堂”之一,当地的各项税收都远低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甚至有些税收几乎为零,比如当地无房产税、无资本利得税,在房地产投资方面,租金收入或股息收入也没有收入所得税。
此外,出售房产时也会产生相关税费,主要征收的是增值税,如澳洲最高会按增值部分的45%来征收,因此建议投资者要学会合理避税。比如在澳洲购房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装修翻新费用、赴澳考察房产的费用、律师代理费、验房费等等,都可以用来抵税。
业内人士提醒海外置业者,一定要在充分调查和考量之后再作投资,特别要注意开发商的品牌和实力、房产的地理位置、项目配套程度以及当地文化背景等各方面因素。在购房过程中,最好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和律师。普通购房者对投资地的贷款政策很难吃透,因此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士可以增强交易的安全性。同时还要做好对东西方文化差异的理解和心里准备,另外,选择哪种适合自己投资的管理物业也都是投资者需要仔细考虑并详细了解的问题。
最后,政治风险也是需要海外置业者充分注意的:两国关系如何,该国对华政策怎样,这些都是置业前必须摸清的家底。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1-1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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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我国境外投资存在哪些问题企业对境外投资的风险要如何防范
境外投资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投资决策风险企业因缺乏对海外投资环境、投资项目的有效风险评估,致使海外投资存在一定盲目性,从而可能出现风险。
从企业角度看,主要是融资风险和投资决策风险,具体有以下五种:
1.企业境外融资风险
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究其原因表现为:
一是境外投资企业日常运作中融资渠道主要是当地银行融资、全球授信,应收贴现3种途径,相对於国内融资渠道来说,企业境外投资融资渠道较为狭窄;
二是企业对国际融资环境的研究和重视不足,对国际融资环境还不熟悉,利用国际融资的能力不强;
三是我国对境外投资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比如不完善的国内金融市场无法形成为海外企业输血的融资机制,政府没有建立完善的融资支持以及便利化服务体系等。
2.投资决策风险
决策的失误是企业最大的失误。在境外投资活动中,决策的正确与否往往决定企业的目标能否实现。我国境外投资决策风险主要表现在:
(1)决策盲目,没有建立必要的决策风险分析和控制程序。决策程式通常是根据确定的目标,制定多个备选方案,然後评估各个方案的风险和收益,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选定决策方案,否则很难保证决策的正确性与科学性。
(2)决策实施过程失控,缺乏事中的监督和控制程序。许多境外投资企业没有建立相配套的事中监督和控制程序,不能保证决策按照预先的计划和方案正确实施,在决策环境和企业具体情况发生变化时,没有及时的补救措施,致使投资风险进一步恶化。
3.政府监管及服务风险
从管理角度看,由於我国境外投资存在如多头管理、审批手续繁杂、政府管理制度滞後、境外投资的总体战略规划不清晰等问题,使得企业面临著难“走出去”和盲目“走出去”的风险从监督角度看,政府监督弱化使得境外投资面临国有资产流失。银行信贷控制不力,缺乏事前监督机制等风险;
从政府服务角度看,由於我国政府对海外投资的巨集观调控基本上就是一个项目审批制度,对投资後的监管。跟踪、统计。分析等管理服务功能薄弱,缺乏对海外中资企业的指导。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因此使很多境外投资企业面临著因对投资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外汇政策、税收政策、环保政策的规定瞭解不够充分,对其变化瞭解不够及时.从而造成投资决策时信息不充分。不对称风险。
4.境外投资保护风险
企业到境外投资除了面临国内投资遇到的正常生产经营风险之外,还面临著东道国的政治风险。如果一个国家缺乏境外投资保护制度,那麼境外投资企业除了要承担商业性风险外,还要承担政治风险。一方面由於我国对境外投资缺乏整体战略和行业指导,使得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另一方面由於没有合理的投资保护协定,也使得企业因东道国政治风险遭受的境外投资损失得不到补偿,从而增加了企业境外投资的安全隐忧。
5.投资环境风险
这是因投资所在国环境变化而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它包括政治风险,如国家政局不稳定,政权更迭频繁等给境外企业带来的风险,它是海外投资最大、最不可预期的风险,是经营者不能控制的风险;经济风险如汇率风险,合作对象企业的信用风险、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风险等;法律风险如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标准壁垒的风险等,它是由於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於企业自身及有关各方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形成的风险;自然风险如地震、海啸、洪水、冻灾等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带来的风险。
对于其中的系统性风险,要做到:
1、做好对投资所在国政治、经济形势的评估,注意借助大型国际投资咨询公司的专业力量
2、改变投资方式,实行海外企业本地化战略,加强对投资所在国的公关策略
3、通过保险手段减少系统风险产生的损失
对于其中的经营风险,要注意:
1、境外投资要着眼于增强投资主体的核心能力
2、实行内部诊断制度,完善境外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管理结构
3、在加强境外企业管理的同时保持其经营的灵活性
8. 如何发挥仲裁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作用
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方式主要有三种:调解解决方式、司法解决方式、国际仲裁解决方式。
而应用最普遍的是国际仲裁解决方式。 (一)调解解决方式 调解是争端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人——调解人协助下解决争端的方法。调解的优点在于能较快解决争端,有利
9. 一外商投资企业扩建,委托当地政府征用土地并签订补偿协议。乡镇干部明知资产权属有争议,让我去法院起诉
违规操作,属违法行为!即使土地无争议,政府也无权代签补偿协议!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补偿协议!并可到纪委投诉举报政府的违规行为!★只是根据法规说事,是否起诉并投诉当地政府,由当事人根据情况确定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