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披露时间是1~4月,半年报披露时间是7、8月,季报披露的时间是4月,10月。
《上市公司回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答》第二十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1)上市公司三季报披露时间扩展阅读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都会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全面审计,注册会计师会对审计方财产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真实性和相应审计风险,出具审计报告并附带不同的审计意见,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拒绝发表意见和否定意见。
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说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真实情况,不存在需要调整或披露的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总体而言是公允的。后面几种意见,说明该会计报表有一定问题,一般情况下,不是好的投资标的。
⑵ 三季报业绩预告披露时间规定
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6.2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按照本规则11.3.7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2)上市公司三季报披露时间扩展阅读
深交易所三季报预约披露时间表显示,健友股份和星网宇达等两家公司将率先于10月10日披露三季报业绩,紧随其后的中通国脉、青岛中程、天邑股份、光库科技等四家公司将于10月12日披露三季报。
由于10月12日开始,是国庆节后的第一个完整交易周,三季报披露将逐步增加,在10月12日至10月17日的一周中,预计有51家公司陆续披露三季报业绩。
⑶ 请问上市公司的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业绩预告,规定需要在哪个时间段内完成公告谢谢
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内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容(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能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能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能晚于1月31日
一季度不需预告
⑷ 股市上市公司一般公布业绩报告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年报每年都在什么时间段披露谢谢
一季报:4月30日前;
半年报:8月31日前;
三季报:10月31日前;
年报:次年4月30日前。
⑸ 股市上市公司一般公布业绩报告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年报每年都在什么时间段披露
一季报:4月30日前;抄半年报:8月31日前;三季报:10月31日前;年报:次年4月30日前。
⑹ 年报,中报,季报的法定披露时间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6)上市公司三季报披露时间扩展阅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