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发生什么的,不可从宽处罚
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专违法犯罪行为的。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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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相关要求规定:
1、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② 董事长现在接受调查是什么结果
重庆能投集团冯跃被调查
注意到,冯跃的前任、能源集团原董事长侯行知已因受贿625万被判处无期徒刑,后者被认为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受贿父子兵”国企高管腐败案。
官方公布的简历显示,下个月,冯跃就将年满60周岁。如今看来,安全着陆的美梦是彻底破碎了。出生于重庆潼南的他这一生大致可以分为4个阶段:25岁前,他在家乡任县委办干事等职;25岁至50岁,也就是直至2008年12月,在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工作,从一名干事渐次升至副局级的信访办副主任。
第3阶段是在国资委与国企任职,其中任市国资委副主任有2年半。2011年5月起,他转到重庆能源集团并于2014年初起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直至去年被免职。随着落马消息公布,等待他的第4阶段将是党纪国法的惩治。
冯跃领导长达6年的重庆能源集团,是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由原重庆煤炭(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建设投资公司、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整合组建而成,拥有全资、控股企业20家,中国企业500强。
冯跃还有一个身份——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去年2月,他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能源集团预防职务犯罪的新举措之一——检企共建,即与重庆市检察院共同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他当时颇为义正辞严地表示,能源集团很多工作都要涉及到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领域和环节,容易产生腐败和职务犯罪,“如果我们的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因为贪污腐败,出了廉洁方面的问题,不仅影响违法违纪人员自身、家人,也直接影响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以及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他说上述话有“历史依据”——2011年12月,能源集团原董事长侯行知因受贿625万余元,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受贿父子兵”国企高管腐败案。侯行知收受625万余元贿赂款,在其涉及的14项犯罪事实中,经其儿子侯彧“牵线搭桥”的有6项,涉及受贿金额达374万余元。
比如在担任能源集团董事长期间,他通过儿子侯彧接受冯某的请托,为该公司购买煤炭业务提供帮助,收了182万余元。
“我知道侯彧本事不大,没什么能力,也不好好上班,没有固定收入,我就想趁在位的时候,利用手中的职权帮助别人协调生意,让侯彧从中收取点好处费,希望他以后能过得好点。”侯行知一心给儿子铺路,尽头却是监狱。
冯跃的落马并非凭空而来,而是巡视组努力的结果。今年3月,五届重庆市委第二轮巡视启动,为期3个月,重庆能源集团正是第六巡视组常规巡视对象之一。
③ 检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间不得超过什么在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多少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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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措施具体要求: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④ 在违纪违法案件立案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公务员不得怎样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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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⑤ 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 ,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及证据
被调查人涉嫌来贪污贿赂、失职自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监察法》原文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⑥ 公司被警察查封,公司大部分员工被警察带走调查。剩余部分员工公司要求继续办公,是否违法
你好,对于这种情况公司要求员工继续上班办公是合法的,因为公司会继续发放工资。
⑦ 迅雷前CEO陈磊被立案调查,他涉嫌哪些罪名
陈磊的经历也足够写本书了,本科毕业于清华大学,留学美国获德克萨斯州大学硕士学位。毕业之后的他进入过两大龙头企业,一个是谷歌,一个是微软。2010,他选择加入腾讯担任腾讯云总裁,只可惜公司对于云服务的理解太过落后导致他的一些想法无法在高层推广下去。工作四年后,他选择离开腾讯入职迅雷。在他离开后两年,腾讯才开始重视云计算,所以如今的腾讯也是走了当年陈磊的想法。在入职迅雷后,他先是担任了CTO,随后用仅仅一年时光,升任联席CEO。2017年,一路长红的他终于登上了CEO宝座。在陈磊的努力下,迅雷有过辉煌成绩:1、创办了网心科技、All in区块链,然后推出了迅雷赚钱宝和赚钱宝 Pro等产品。随后在区块链理念下,迅雷股价出现了一波高潮。2、在2019年时迅雷总营收为1.81亿美元。可陈磊为何还是被”出局“了呢?
目前,迅雷对陈磊的指控是否完全属实还需等待法院对陈磊进一步调查。
⑧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被调查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等行为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等行为被调查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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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三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⑨ 严重违纪被调查中涉及的有关人员怎么调查
可以这么说,没问题的话组织不会随便调查一个干部的。都是在已经基本掌握了证据的前提下才会带走调查的。毕竟涉及到干部队伍的用人上还是很慎重严肃的。
在检察院调查时纪检委可以对党员处理。
长期以来,我国对腐败犯罪中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刑事案件,采用的成熟套路是先由同级纪委双规、调查取证、然后经过党内定性再“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将案件交由检察院侦查起诉的固定模式。
一、纪检部门对违纪的党员进行调查后,只有在严重违纪且涉嫌犯罪时,才会把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如果只是一般的违纪,纪委直接就作处理了。或自己直接处理,或建议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三、认定属于严重违纪的,在移送前,纪委一般要把调查结果与其本人见面,听其申诉,或马上作出处理决定。或等司法机关把整个案件办结以后再作处理。
特别是严重违纪的,作为一个刑事案件,纪检部门一般在移送前,会作出初步的党纪处理。正常情况下,社会舆论不是很关注的,一般是等到整个案件审查完毕后,再作最终的处理。
拓展资料: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正确执行党的纪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遵照本规定审理案件。
第三条案件检查结束后,必须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第四条审理案件应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
第五条审理案件的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犯错误的党员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理案件人员的回避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纪委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决定;其他案件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违纪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案件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
(一)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
(二)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直接检查的,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三)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
(四)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
(五)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
(六)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原由本级纪委、同级党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的申诉复查案件;
(七)原由下级党委、纪委批准经复查复议后申诉人对复查结论和复查处理决定仍不服,下级党委、纪委呈报请求复核的复查案件;
(八)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其中,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检查部门或商请移送案件的机关补充调查后移送审理。需要个别调查补充证据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审理部门调查补证。
第七条下级党委、纪委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有关的各级纪委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五)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六)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的说明。
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据;
(二)错误事实材料、被检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及检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被检查人的书面检讨。
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行政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处理意见或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与本人见面材料、本人意见和有关组织的说明;
(二)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
(三)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查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四)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第八条案件审理部门或审理人员,接到下级纪委呈报的案件或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或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的,给予受理。
第三章违纪案件的审理
第九条各级纪委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除情节简单的案件外,一般应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
第十条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审理。
第十一条承办人对处分决定中所列举的错误事实要认真审核,弄清犯错误党员犯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审核认定的每一错误事实是否都有确凿的证据。犯错误党员对处分决定所依据的错误事实如提出不同意见,有关组织的说明能否将所提问题说明清楚。
第十二条承办人根据《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政策、党纪处分规定、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判断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所给予的处分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主动听取报案单位的意见,确需补报材料时,应请报案单位补报材料。
第十四条一般情况下,案件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决定前,应派人与犯错误党员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本人如对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提出不同意见,应写出书面材料。没有书写能力的,应由谈话人将其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交本人签字。
与犯错误党员谈话,应作好谈话记录。
第十五条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承办人审理后,草拟审理报告。报告中应写明错误事实、性质、政策法规依据、报案单位的意见和承办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承办人办理的案件,要经过案件审理部门室务会议审议。审议时,承办人根据起草的审理报告,如实清楚地汇报。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八条承办人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经审理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后,连同报案单位呈报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定。
由本级纪委参与检查或过问的案件在报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前,还要征求有关检查部门的意见,需要本级纪委直接决定的案件,经审理部门集体审议后代常委草拟处分决定,连同审理报告一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定,如果检查部门有不同意见,应同时上报。
第十九条常委会决定后,对由本级纪委批准的案件,审理部门即办理批复手续,其中需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纪委备案的,同时办理备案手续;对需要由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复后,及时通知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宣布执行。
第二十条凡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示、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的意见抄送组织部门;如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抄送有关人事部门;如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抄送有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办理批复和备案手续后结案。承办人根据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处分决定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和批复给受处分的党员一份。
第四章复查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三条对党员的申诉,一般情况下,由原来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原办案单位如已撤销,由申诉人现在单位复查复议。
第二十四条对于上级党委、纪委交办复查或复议的案件,下级纪委应及时办理,并报告处理结果。如果决定撤销或改变原处分决定或结论,应作出书面决定,并报请原来批准给予处分的党组织审批。
“文化大革命”前经中央或中央监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经过复查或复议需要改变原结论和处分的,报中央纪委审批,由中央纪委报中央备案;原经中央局批准处理的案件,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纪委审批,报中央纪委备案。各地区、各部门处理的,按各地区、各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报送复查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复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三)复查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
(四)受处分党员对复查处理决定的意见和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五)原处分决定、错误事实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审理复查案件除按审理违纪案件的要求进行外,还应注意审阅原处理案卷材料。对照原处分决定和证据,审核改变处理的依据是否充分。如果原证据和复查时取得的证据有矛盾,应认真鉴别。
第二十七条对案件的复查复议决定,经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批准后,申诉人对复查复议结论仍不服的,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应将本人申诉和复查复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查决定。一经上级党委、纪委审查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
第五章备案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八条呈报上级纪委备案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备案的报告;
(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受处分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五)批准机关的批复。
第二十九条承办人和审理部门审理备案案件,按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条的要求进行审理。
第三十条对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审理部门如同意下级党委、纪委的意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归档。如对下级党委、纪委对案件的处理有不同意见,审理部门将审理报告连同备案材料一并提请本级常委会讨论。常委会如作出改变下级纪委对案件处理的决定,审理部门应将常委会的决定通知下级纪委,请他们重新研究处理。如果所要改变的下级纪委的决定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批准的,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办理。
第六章执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委对同级纪委批准的案件,有权调卷审查,对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纪委重新审查。
第三十二条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纪委,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批准的案件,有权调卷审查,对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下级党委或纪委重新审查。但是,如果上级纪委所要改变的下级纪委的决定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批准的,这种改变应尽量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这一级党委自行改变;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双方的意见同时报上级党委决定。
第三十三条上级党委或纪委对违纪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党委或纪委提出,但是,当上级党委或纪委没有改变原处理决定时,不得停止执行,对拒不执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如果对同级党委处理的案件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委予以复查。上一级纪委应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党委或纪委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中,如有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内容,有关部门的党组织应保证其得以贯彻,并将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定的党委或纪委。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