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可由大股东一人享有吗
不能,公司各大小股东,都享有各自的股东权益,其权利包括债权和债务,公司虽注销,但应对各股东权益作明晰,不能由大股东一人独享公司债权,这是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要承担侵权责任。
2. 有限公司两法人股东被注销和吊销.公司还合法吗
合法,公司资产和股东资产是分开的,股东挂了不影响公司存续。法人股东被注销,基本等同于自然人股东死亡,自然有其权利继承人来继承其份额。
3. 法人股东被吊销,仍然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吗
法人股东不是被吊销,应该是废除股东身份,一般只有在股东完全没有实缴出资以及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可以废除股东身份,废除之后,当然不想有股东权利
4. 公司注销的股东有哪些法律责任
公司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组织,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完全分开,即使公司全部财产未能全部偿还公司的所有债务,公司股东也免遭公司债权人的追索。 依此理论,公司经过合法注销程序以后,就丧失了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均无需对公司以前的债务承担责任了。但是,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从事各种规避法律和违法的行为,债权人的利益就很容易受到损害。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该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为债权人发现公司被注销后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要求追究股东责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不过,《公司法》第20条并没有具体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只是原则规定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根据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现将公司注销后股东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作了归纳,主要有如下几种: 1.股东出资瑕疵 《公司法》要求股东出资应当保持资本的真实、完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不实存在瑕疵的行为比比皆是,比如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等,针对这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股东抽逃资本 《公司法》除了要求公司的资本应当真实、完整以外,还应当维持在充实状态,如果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显然违背了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股东将全部注册资金抽走或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该公司无法人主体资格,由股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3.公司清算程序不合法 公司法要求注销公司应当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否则即便已经注销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公司注销的具体要求可以参考《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注销登记”的规定。结合这些法律规定,清算程序不合法的具体表现往往有这几种情况: (1)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2)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 股东在公司解散以后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亦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的 有限责任公司决议解散的,股东应当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告知债权人。《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里的公告还必须是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责任人,因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的重大财产、账册、文件等灭失,不能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行为 4.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或其他公司财产混同 公司享有独立法人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要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如果公司的资产、人员或财务与股东或者股东成立的其他公司不分,就会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资格,债权人就有理由认为公司与股东或者其他公司实际上就是一家,当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股东或其他公司就应当负承担连带责任。常见的导致公司混同的情形有:(1)财产混同。比如,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家,公司账务管理混乱,双方使用同一账户。(2)业务混同。比如,公司被控股股东支配或操纵,公司业务与其他关联公司业务不分,存在大量的、不公允的关联交易。(3)“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4)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5.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财产的 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单一性,缺少其他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内部相互制约,因而非常容易产生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现象。新《公司法》在确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性的同时,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将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混同,实现非法目的,特别赋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法定义务。新《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只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的,该股东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不正当控制 公司被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高度控制,公司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均受到他人支配,公司在人员、财产、业务等方面都没有独立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此为手段操控公司为自己谋取利益,公司在上述人员的过度操控下,实际上已经丧失了独立的法人人格,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维护公司法人制度的独立性。 7.脱壳经营 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企业注销期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一、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其主体资格是否存续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法人股东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法人股东才归于消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股权如何处理,通览公司法及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关于法人股东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股权处理规定。
由于国家权利部门对公司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的认识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未经清算而已被注销的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认为“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两种形式,两者的法律后果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消亡”。“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并由登记机关在企业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答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正是认识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未经清算而已经被注销的公司”。
二、法人股东注销后所持股权处理方法小结
(一)法人股东依法进行清算,由清算组处理公司所持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法上强制解散的情形之一。公司解散的法律事实发生之后,则必然导致公司的清算。这不仅是公司注销登记的法定步骤要求,同时也是法人有限责任原则之必须。然而,对于被强制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程序如何启动,现行的《公司法》规定得比较模糊,无可操作性,致使有限责任公司被强制解散后,特别是因逾期不参加年度检验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限责任公司迟迟无人清算的现象比比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有主管单位的法人股东,由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具体办理过程应向当地有关登记机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咨询。
参照:有主管单位法人股东因注销申请过户办法——海南证华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有主管单位的法人股东因被注销而申请股权过户需提供的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原企业(或法人机构,以下同)撤销(或被注销)的证明;
2、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原企业申请开户登记注册书原件或加盖工商局印章的复印件;
3、原企业证券帐户卡(若已开户并持有已托管股份)及持股凭证;
4、以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名义签定所有的法律文书(转让协议须公证),上级主管单位对其处置原企业股份的行为出具《承诺书》(须公证);
5、受让方的证券帐户卡(若未开设者请先办理开户手续);
6、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和受让方的经最新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如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为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及负责人私章);
7、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和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若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为事业法人且代码证上无负责人,则负责人证明书由该事业法人的上级单位出具;
8、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若原股份为国家股,过户须按国有股处置办法处理;
10、说明:法人股东若被吊销,须提供法人股东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处置所持有股权的公告(公告期一个月)。
11、过户手续费。
(三)由法人股东合法继受主体或原股东依有关规定处理
若该公司有合法的继受主体,则可由该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处置所持股权。若该公司没有合法的继受主体,则其注销前登记在册的股东,在公司注销后亦可就该公司所持股权主张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即按照持股比例或该公司章程约定的剩余财产分割比例,要求股权进行分割。
主张股权时应遵守公司有关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即应尊重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若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则接受主体或原公司股东有权要求对此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并就转让对价进行抵偿或分割。
(四)拥有对外投资的公司被注销后原股东权利如何救济
公司对外投资是不可非议的。但是作为一个公司对另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后,其作为股东的权利如何行使,我国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初衷,我们认为公司作为股东向其他公司或企业投资,首先公司应当享有所投资的公司的股东权利。我国原《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利有八项:1.出席股东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2.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5.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6.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7.公司解散时,分配剩余财产;8.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1]当然原公司法对股东应履行的义务也有详细的规定。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除保留以上股东权利外,更加强了对公司股东权利保护的可操作性,从多方面明确了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如明确自然人死亡后股权可以继承,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并明确股东知情权的可诉性,少数股东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赋予股东提起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之诉,为加强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责职,规定这些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我国新旧公司法并未明确公司作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但以上股东的权利应是任何股东应享有的权利。那么作为股东的公司注销后,没有向投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股东权利又如何行使呢?
新公司法明确自然人的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而作为公司能否由公司股东直接继承?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公司不是自然人,自然人继承是一种身份关系,继承股权是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公司其他股东非法侵害死亡人的股权。而公司在公司主体丧失后,由股东直接继承股权是不符合公司立法本意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注销之前必须进行清算,清算是为了处理公司债权债务,从而结束公司有限责任不稳定的状态,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那么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是否意味着公司主体资格完全丧失。我们认为仅以公司是否办理注销手续作为衡量公司主体存在与否的标准是不妥当的。这样不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容易导致诸多规避法律的现象出现,不利于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所以既然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那么其公司主体不能当然消失。其公司主体仍然存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是合法合理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以公司名义起诉侵害公司利益的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也是保护公司利益的一种方式。而公司的普通股东,以股东代表诉讼直接起诉也是可行的。
6. 只有两个人的公司,而大股东也就是法人代表已经死亡。那么小股东能否注销该公司,小股东如何主张权力
不可以,除非和她继承人协商
7. 法人股东未清算被注销后其持有另一公司的股权如何处置
提问问题:甲公司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与自然人A、B共同出资设立了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后甲公司由于某种原因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甲公司在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办理了公司注销手续,对其持有的乙公司的30%股权未作处置。请教: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的30%的股权如何处置?回答:这30%的股权应属于注销前甲公司的剩余财产,在甲公司未经履行法定清算程序对该30%股权进行清算情形下,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对这30%股权的处置如下:
首先,若第三人对甲公司在注销前享有债权,但由于甲公司为履行清算程序即办理了注销导致第三人对甲公司的债权未得到清偿,则第三人有权向乙公司就该30%股权主张抵偿,以实现债权;
其次,若无第三人存在之情形,则甲公司注销前登记在册的股东,在公司注销后亦可向乙公司就该30%股权主张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即按照持股比例或甲公司章程约定的剩余财产分割比例,要求对该30%股权进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第三人还是甲公司股东对该30%股权进行主张,都应遵守乙公司有关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即应尊重乙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若乙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则第三人或甲公司股东有权要求对此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并就转让对价进行抵偿或分割。
8. 企业资产转让后注销,股东是权力义务继受人吗
一、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其主体资格是否存续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法人股东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法人股东才归于消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股权如何处理,通览公司法及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关于法人股东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股权处理规定。 由于国家权利部门对公司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的认识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未经清算而已被注销的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认为“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两种形式,两者的法律后果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消亡”。“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并由登记机关在企业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答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正是认识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未经清算而已经被注销的公司”。 二、法人股东注销后所持股权处理方法小结 (一)法人股东依法进行清算,由清算组处理公司所持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法上强制解散的情形之一。公司解散的法律事实发生之后,则必然导致公司的清算。这不仅是公司注销登记的法定步骤要求,同时也是法人有限责任原则之必须。然而,对于被强制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程序如何启动,现行的《公司法》规定得比较模糊,无可操作性,致使有限责任公司被强制解散后,特别是因逾期不参加年度检验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限责任公司迟迟无人清算的现象比比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有主管单位的法人股东,由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具体办理过程应向当地有关登记机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咨询。 参照:有主管单位法人股东因注销申请过户办法——海南证华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有主管单位的法人股东因被注销而申请股权过户需提供的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原企业(或法人机构,以下同)撤销(或被注销)的证明; 2、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原企业申请开户登记注册书原件或加盖工商局印章的复印件; 3、原企业证券帐户卡(若已开户并持有已托管股份)及持股凭证; 4、以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名义签定所有的法律文书(转让协议须公证),上级主管单位对其处置原企业股份的行为出具《承诺书》(须公证); 5、受让方的证券帐户卡(若未开设者请先办理开户手续); 6、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和受让方的经最新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如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为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及负责人私章); 7、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和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若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为事业法人且代码证上无负责人,则负责人证明书由该事业法人的上级单位出具; 8、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若原股份为国家股,过户须按国有股处置办法处理; 10、说明:法人股东若被吊销,须提供法人股东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处置所持有股权的公告(公告期一个月)。 11、过户手续费。 (三)由法人股东合法继受主体或原股东依有关规定处理 若该公司有合法的继受主体,则可由该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处置所持股权。若该公司没有合法的继受主体,则其注销前登记在册的股东,在公司注销后亦可就该公司所持股权主张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即按照持股比例或该公司章程约定的剩余财产分割比例,要求股权进行分割。 主张股权时应遵守公司有关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即应尊重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若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则接受主体或原公司股东有权要求对此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并就转让对价进行抵偿或分割。 (四)拥有对外投资的公司被注销后原股东权利如何救济 公司对外投资是不可非议的。但是作为一个公司对另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后,其作为股东的权利如何行使,我国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初衷,我们认为公司作为股东向其他公司或企业投资,首先公司应当享有所投资的公司的股东权利。我国原《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利有八项:1.出席股东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2.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5.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6.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7.公司解散时,分配剩余财产;8.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1]当然原公司法对股东应履行的义务也有详细的规定。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除保留以上股东权利外,更加强了对公司股东权利保护的可操作性,从多方面明确了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如明确自然人死亡后股权可以继承,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并明确股东知情权的可诉性,少数股东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赋予股东提起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之诉,为加强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责职,规定这些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我国新旧公司法并未明确公司作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但以上股东的权利应是任何股东应享有的权利。那么作为股东的公司注销后,没有向投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股东权利又如何行使呢? 新公司法明确自然人的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而作为公司能否由公司股东直接继承?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公司不是自然人,自然人继承是一种身份关系,继承股权是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公司其他股东非法侵害死亡人的股权。而公司在公司主体丧失后,由股东直接继承股权是不符合公司立法本意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注销之前必须进行清算,清算是为了处理公司债权债务,从而结束公司有限责任不稳定的状态,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那么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是否意味着公司主体资格完全丧失。我们认为仅以公司是否办理注销手续作为衡量公司主体存在与否的标准是不妥当的。这样不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容易导致诸多规避法律的现象出现,不利于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所以既然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那么其公司主体不能当然消失。其公司主体仍然存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是合法合理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以公司名义起诉侵害公司利益的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也是保护公司利益的一种方式。而公司的普通股东,以股东代表诉讼直接起诉也是可行的
9. 法人股东如果已被注销,其股东资格由谁来继承
那就看这个法人股东清算过程中对该部分投资关系如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