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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

发布时间:2021-03-03 04:39:18

『壹』 股东占用企业资金,有何税收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版
(财税权[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股东占用企业资金,税收风险之一为:个人所得税风险。

『贰』 股东占有公司财产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如果该股东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并且利用了职务的便利备件,那就是职务侵占,否则就是一般侵占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叁』 股东占用企业资金,有何税收风险涉及的税收法规文件有哪些

股东占用企业资金,如果是个人股东,超过一个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单位股东占用,一般税务机关会认定为关联方资金交易,要按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

『肆』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是否可以短时间占用子公司的资金

您好,股东不可随意使用公司的资金,股东出资给公司,出资金额已经成为公司的资金专,股东和成立属的公司,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主体。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如果被认定为挪用,再符合数额标准的,很可能构成犯罪。但实践中存在较多这样的情形,一般而言,民企更容易出现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通常有三种形式:无偿借用、在经营往来中迟迟拖欠应付款项、让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借款提供担保。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
子公司虽然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要由母公司决定。但子公司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伍』 公司债务没还而个别股东却长期占用公司资金不还怎么办

要么告他,要么找人搞他。

『陆』 私企公司大股东侵占公司财产和钱怎么办

该股东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并且利用职务便利备件职务侵占否则般侵占行

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单位员利用职务便利本单位财物非占数额较行
()客体要件
本罪犯罪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单位财产所权处所称公司指按照《华民共公司》规定设立非限责任公司股份限公司;所称企业指除述公司外非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定数量注册资金及定数量业员营利性经济组织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单位指除述公司、企业外非社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事业单位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象公司、企业或者其单位财物包括产产所谓产仅指已公司、企业、其单位占、管理钱财(包括民币、外币、价证券等)且包括本单位权占未占财物公司、企业或其单位拥债权财物形态言犯罪象包括形物形物厂房、电力、煤气、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面表现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行具体言包括三面:
1、必须利用自职务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关便利条作职权指指本职务、岗位范围内权力与职务关便利条件指虽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权限却利用本职权或位所形便利条件或通其员利用职务或位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主管、管、经手、决定或处理及经办定事项等权力;(2)依靠、凭借自权力指挥、影响属或利用其员与职务、岗位关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位控制、左右其员或者利用所求员权限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权力;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权利;般职工利用单位暂财物房屋等交给自使用、保管权利等至于利用职务便利仅利用工作便利熟悉环境、容易混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财物构本罪构犯罪应罪盗窃罪论处
2、必须侵占行本单位财物指单位依占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自名义拥或虽自名义拥本单位占切物权、形财物权债权其具体形态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占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本单位财物化私既包括合已持单位财物视物加处、使用、收藏即变持所行自所占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自标价售;所住单位房屋户登记;或者隐匿保管物谎称已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包括先占单位财物利用职务便骗取、窃取、侵吞、私转化私行论先持转先持采取侵吞、窃取、骗取转要本质于非占目并利用职务便作种非占意思表示达数额较标准即构本罪值注意行本单位财物非侵占旦始便处于继续状态非所状态结继续并非本罪侵占行继续侵占行完则应视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否完定没完则应未遂论处财员故意某笔收款入帐未及结帐发现则应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数额较程度仅非侵占公司、企业及其单位财物行没达数额较标准则能构本罪至于数额较起点数额参照高民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单位员具体指三种同身份自股份限公司、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些董事、监事必须具家工作员身份公司实际领导者具定职权本罪主体二述公司员指除公司董事、监事外经理、部门负责其般职员工些经理、部门负责及职员必须具家工作员身份或特定职权或事定工作利用职权或工作便侵占公司财物本罪主体三述公司外企业或者其单位员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职工企业、公司、外合资、外合作企业等具家工作员身份所职工综凡具家工作员身份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应依照本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规定处罚具家工作员身份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所说家工作员指公司、企业或者其公司、企业行使管理职权并具家工作员身份员包括受公司、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公司、企业代表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公司企业行使管理职权并具家工作员身份员具家工作员身份能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面直接故意且具非占公司、企业或其单位财物目即行妄图经济取本单位财物占、收益、处权利至于否已经取或行使些权利并影响犯罪构

『柒』 大股东占用资金和企业投融资决策错误是属于营运资金的管理问题还是什么问题

大股东占用资金认为属于管理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前些年比比皆是,现在较少,因为缺钱可以减持股票。企业投融资决策错误则属于经营问题,里面黑洞重重。

『捌』 请问,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不付利息,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哪一条谢谢!

违反了公司法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关联交易】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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