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三板为什么要清理三类股东的最新相关信息
对于带“三类股东”新三板企业转板IPO问题,此前虽然市场传闻不少,但目前监版管层既没有明确要求权拟IPO企业进行清理,但也没有形成明确的审核标准。不过,新三板带“三类股东”企业的IPO进程却不太顺利。现有资料显示,截至目前,只有海辰药业以及长川科技两家股权结构中带有“三类股东”的非新三板公司成功过会并完成首发。而海容冷链、有友食品等数量众多IPO排队中的公司因股权结构中存在“三类股东”的问题,其审核目前基本处于被搁置状态。
❷ 什么是“三类股东“
三类股东指的是上市公司中的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和信托计划。
❸ 什么是新三板“三类股东”
三类股东,是指公司股东中的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和信托计划持股。
❹ 急!!!关于新三板转板IPO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限制如何破除
有一些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新三板公司正在准备上市的,比如中科软等。成为公众回公司经过证监会核准,意味答着股东人数首次突破200人就是证监会核准的,当然不会阻碍你今后申请上市。IPO时经过了证监会核准,但是上市后进行增发仍需要核准,因此我的理解是:去沪深交易所公开发行募资(不只是上市),是需要再次核准的;如果新三板公司仅仅申请上市(不发行股票),应该不需证监会核准。个人理解。
❺ 什么是三类股东
所谓“三类股东”是指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指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三类股东”企业是指直接或间接投资人中含有“三类股东”的企业。
1、三类股东是典型代持,根据《信托法》的表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三类股东现实中对外开展业务确实需要以管理人身份,比如进行工商登记时都以管理人或者受托人名义进行,根据过往IPO案例,这类代持关系除了披露外,还需要还原,但是资管计划显然难以还原。
(5)证监会新三板三类股东审核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❻ 目前获得反馈含有"三类股东"的6家新三板拟ipo企业是哪些
海容冷链、有友食品、华电电气、波斯科技、龙磁科技、明德生物。
❼ 证监会非公部我公司准备上新三板挂牌,但股东超过200人(3000股东),关于这个问题,该如何走申报
一、设定依据
《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二、受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三、审核机构
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申请条件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第一章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授权文件
1-1申请人关于公开转让的申请报告
1-2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1-3申请人董事会有关公开转让的决议
1-4申请人股东大会有关公开转让的决议
第二章主办券商推荐文件
2-1主办券商关于公开转让的推荐报告
第三章 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公开转让的文件
3-1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申请人最近两年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存在差异时,需要提供差异比较表及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
出具的意见)
3-2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申请人设立时和最近2年及1期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章 其他文件
4-1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申请人公司章程(草案)
4-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二)材料数量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一份(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
(三)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
见《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七、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批复。
八、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