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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造假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4-01 21:16:24

⑴ 同样是财务造假,香港与内地的处罚有何差异

举个案例:香港的处罚
其一,媒体曝光充分及时。去年11月31日,香港廉政公署突然拘捕了创维数十名高层,随后香港廉政公署提起诉讼,控告黄宏生涉嫌在上市前的审计中造假账和挪用公司资金逾4800万元。而在此前,香港便有媒体披露说,黄宏生一再声称创维是一家专注于彩电业务的公司,与事实不符,黄在三亚地产项目中有大笔投资
同样,在香港警方搜查东大照明公司的前几个月(2004年6月21日至29日间),也有媒介指出,东大照明延迟公布业绩,主要原因是与现任审计师德勤意见不合。德勤对东大照明在个别账目处理上存在不同意见,并就其结算方法提出质疑,具体是一笔东大照明为购置物业、厂房及设备支付的6710.5万元定金,一笔1786.6万元的资本承担,以及一笔高达2.89亿元的海外客户销售额。
其二,警方办案雷厉风行。香港廉政公署2004年11月30日拘捕黄宏生,并在12月1日晚发出新闻稿,指控黄宏生及其胞弟黄培升涉嫌盗取公司资金逾4800万元。其时,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刚刚获得深圳市50强民营企业的表彰,创维公司还对外宣称:上半年经营业绩比去年大幅增长。换言之,警方在接到知情人举报后及时介入,某种程度上避免了半年报发布后,创维股价持续上扬,给股民造成损失。
与深沪证交所一样,港交所对上市公司最严厉的处罚也不过是公开谴责,关键在于法律处罚的及时跟进。有人统计过,自2001年4月以来,共有61家上海证交所的上市公司受到77次公开谴责,但由于监管力度不足和司法程序未跟上,公开谴责的效果越来越差。反之,香港警方对创维的调查,正如香港财政司长唐英年所说,它显示香港是法治社会,对任何涉嫌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均会打击。

其三,事后法律处罚严厉。据悉,上述东大照明董事局主席朱展东等3人涉嫌篡改账目,提供误导、虚假账目,从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失,如果罪名其成立的话,最高可判10年监禁。此外,创维上市时募集资金为10亿港元,若创维的"假账"罪名成立,法庭判决"等额赔偿",黄宏生的财富将"一夜赔光",其本人还面临犯罪行为指控,牢狱之灾自是难免。
综上所述,东大照明也好,创维公司也罢,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出现重大财务丑闻,一方面会引发公司股价大幅下挫,甚至可能直接沦为 "垃圾股票";另一方面是"造假"当事人要面临严厉的处罚。像黄宏生涉嫌盗用公司资金行为,根据香港法律将认定为盗窃,而内地法律往往定性为侵占,两地法律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这也是同属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行为,在香港需承担刑事责任,在内地可能只需承担行政责任的区别所在。

⑵ 上市公司收到深交所监管函说明财务造假,但并没有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需要答复之后,并解决相应问题才可以重组

⑶ 上市公司一般会做假虚报业绩吗。如果被查出有什么后果

一般来说,来上市公司源多多少少会有一些做假虚报业绩的行为。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就有不真实全面的披露信息的嫌疑。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法律责任:
财务作假,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审计所索赔,而相关审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也可能会被取消,并处一定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案件的追诉标准做了规定。
其中明确指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有的财务造假都与公司高管有关,只要断绝了高管的推卸责任之路,上市公司造假的动力就可以消除大半。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现象屡禁不绝的情况下,不妨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立法,让高管对财务造假承担法律责任。这样,既可以确保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保护投资者利益,也能促使整个社会诚信度的提高。

⑷ 企业财务造假20亿,会有哪些处罚

如果只是企业内部处罚,可能就是丢工作的风险;如果是牵涉到经济犯罪,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

⑸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有什么法律责任

财务作假,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审计所索赔,而相关审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也可能会被取消,并处一定罚金。所有的财务造假都与公司高管有关,只要断绝了高管的推卸责任之路,上市公司造假的动力就可以消除大半。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手段

1、利用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提高经营业绩,粉饰财务报告。

一般而言,国内的上市公司大多属集团型企业,无论是从公司结构、组织形式、还是经营涉足范围、各个运作环节等,大多处于一种复合形的多元架构。

其向公众披露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范围涵盖了母公司、子公司、各类合营公司、联营公司、及控制、共同控制、有重大影响等各类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

关联企业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核算,但关联企业之间往往在整个集团内又相互配套,甚至互为商业购销客户,这些在理论上为上市公司通过内部交易调节合并数据提供了一个平台。

2、通过“泡沫重组”,或突击进行资产转让等方式,追求一种华而不实的短期逐利行为。

这种通过债务重组和转让资产等方式所获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并不是总能得到,由于主营业务没有实际成长,这些企业在业绩大幅提升一两年后,往往又出现业绩大幅缩水的情况,投资者则因为只看重企业表面收益的增长而投资失败。

(5)上市公司造假的处罚扩展阅读

我国证券市场是政府主导型市场。上市公司在初次发行阶段,证监会要求公司必须连续三年盈利,企业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主要方式是配股,导致很多企业为了利益进行财务包装。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是由于公司管理者基于自利可能有操纵利润、虚报业绩的动机,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股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委托独立的审计人员对管理者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进行审查、鉴证和报告。

但目前注册会计师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财务造假行为不断出现,其原因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制度本身存在一些问题。

⑹ 由于上市公司造假导致的损失,股民能不能发起维权

上市公司造假,现在任何没有这方面的条款来帮助投资者维护索赔,这就是我们中国股市缺陷,往往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就是投资者来背黑锅。

遇上了这种事情,都是要靠自己主动去维护权益,先从媒体或者券商了解这个公司被证监判定违法违规,上市公司法人代表和大股东被罚顶格60万,就基本上是定了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事实,然后我们就可以查寻专门为投资者维权的律师,如大智慧和同花顺股票交易软件都有代股民维权的业务,或者上网搜索股票维权的律师,或者当地有些律师事务所都有股票维权业务的,包括咨询一下你开户的证券部。

证监会

⑺ 证监会严查财务造假惩罚有多严厉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15日表示,证监会近日查处了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百特)以虚构海外工程项目和国内外建材贸易的方式虚增业务收入,粉饰财务报表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案件。

常德鹏透露,应当事人要求,本案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召开了听证会,证监会依法对有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相关意见进行了复核。综合证监会已经查明的当事人虚构参与木尔坦项目的有关事实证据,证监会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据,决定不予采信。

常德鹏表示,雅百特的上述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在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雅百特处以《证券法》规定的顶格罚款6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陆永处以30万元顶格罚款,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分别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对本案涉及中介机构涉嫌未勤勉尽责等违法行为,证监会将严查到底,绝不姑息;对本案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有关事实,证监会将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是有漏洞的。

⑻ 美国股市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怎样处理的

美国股市对于上市公司造假行为是非常严厉的,处理力度已经完全超出了市场想象之外。根据2002年美国就出台了《萨班斯法案》,该法案规定:对编制违法违规财务报告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处500万美元罚款或者20年监禁。篡改文件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处20年监禁。证券欺诈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处25年监禁。

以上这些就是美国股市对于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的处罚以及处理结果;

美国股市是非常成熟的制度,上市公司造假付出的成本太大,宁愿选择退市也不愿意造假,这就是美国股市为什么上市公司质量又保障的真正原因。如果A股能学到美股股市的惩罚制度的话,相信咱们的A股上市公司也有保障,这样才能让股票健康长久的发展。

⑼ 如何向造假上市公司索赔

一、极少部分造假公司会主动赔偿,如欣泰造假案,兴业证券主动成立先行赔付基金。但由于每个投资者买卖情况不同,赔偿的金额较难确定。正因为此,大多数案件都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赔偿。
二、诉讼立案的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相关造假公司在受理证监会(或其他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的处罚后,法院才立案。
三、诉讼方式:基于个案的多样性、复杂性,根据法院的审判实践,目前不适用于集团诉讼(美国多以集团诉讼方式进行),还是一人一案,但审理时可以合并审理。
四、相关证据。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索赔并不复杂,如果投资者自己有精力去研究,也可自己做。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此类案件计算复杂,审理时间长,诉讼成本较高,律师批量代理可以分摊成本,效益较高。因此大部分案件还是由律师代理的。相关证据主要有:投资者证券交易记录、中登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股东卡或开户卡,原被告相关身份证明,虚假陈述相关处罚通知书、公告,计算依据等。
五、诉讼时效:两年,自行政处罚公告之日起计算。
六、法律依据:1、证券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3、民法通则;4、最高院相关意见、通知等文件。

如有其他疑问,请详细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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