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已披露)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需要。
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如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那么该专次董事会的最后属一项议案一般都是召开XXX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董事会决议公告发出的同时,要单独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而公司法规定,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要提前20天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提前15天通知,所以一般董事会通过后20天或者15天后再提交股东大会。
Ⅱ 请教上交所股东大会决议一定要披露吗
董事会决议很明确,有些董事会决议可以不披露,但所有的一定要给内交易所报。上市规容则里面说的很清楚;股东大会决议我理解应该都要披露,因为股东表决了总要让股东知道结果吧。但是,如果上交所对股东大会决议审核不同意怎么披露呢?如题。
Ⅲ 董事会议事规则是否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法律依据是哪条
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必须有股东大会批准。一般是根据公司版章程规定。股份公司章程权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明确的约定,行使这些规则都是要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
公司章程必须依法制定,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之一,也是在公司法下,公司管理和活动的重要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Ⅳ 董事会决议在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的标准是什么
董事会决议有董事签字的那份一般是留作存档备查。如要把这次的决议作为文件发出去,通常的做法是:将该决议打印后,盖上公司的公章即可,不必再让董事们签字了。
Ⅳ 召开股东大会是否需要董事会决议通过
是的,具体的你可以看一下公司法法条
Ⅵ 召开临时股东会需要董事会决议吗
通常情况下,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的,此事需要董事会决议,但也有其他如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召集、10%以上股东召集或者监事会召集的特殊情况下,是不需要董事会决议的。
Ⅶ 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需要董事签字吗
需要。
在股份公司中,才有股东大会;在有限公司中,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Ⅷ 董事会未通过的决议能否上报股东会审批
我想了想昂,觉得你说的这种情况不存在,你看哈,董事会一般都是股东派来的代表,他同意不同意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全看股东的意思,代表的都是股东的意愿、利益,那么董事会否决了,基本上也就宣告了股东会否决了(因为董事会成员比例一般是按照股东持股比例来确定每位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的,持股比例多的可以多推荐几名,所以最后导致的结果就是持股多的在董事会中话语权也比较高),就算按照1楼同学说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只要持有股份数较多的股东不同意,股东大会的结果也是否决啊!就算是关联交易的情形,所有关联董事会回避表决,只有非关联董事和独立董事表决,那么否决的议案也无法再股东大会中审议通过,因为关联股东也要回避表决。如果有不同意见,请指点,我也学习下!
Ⅸ 股东大会能否否决董事会的决议
股东会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董事会的无效,但不能直接变更董事会的决议。
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股东会能否撤销/否决/推翻董事会决议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观点各异,实践做法不一。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与董事会是现代公司法所有权与治理权分离的产物,其职权分配是强制性规定,董事会需对股东会负责,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更换。如果出现董事会决议与股东会决议冲突的情形时,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给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学术界也尚未形成统一观点。一般认为股东会无权否决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具体理由如下:
一、现行《公司法》的角度分析,股东会不能失推翻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
现行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董事会与股东会主要职权进行了强制划分,从而使公司的所有权与治理权相分离,董事会在公司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股东会无权干涉,更无权推翻,否则将会动摇公司法的理论基础。
二、在法定的情形出现时,《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救济途径。
1、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之诉
股东会对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不能随意变更、撤销,这并不意味着股东会没有任何的救济手段,《公司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该规定,董事会作出的决意内容如果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绝对无效;董事会会议程序违法可以申请法院撤销。除此之外《公司法》没有授予股东会在其他情形下的撤销权。也就是说,所有董事会作出的决议都应当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认定无效或推翻。
2、股东会享有董事任免权及公司章程的修改权。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如果违背股东会的意思表示,股东会有权将此董事免职,还可以通过修正公司章程以达到杜绝董事会作出此决议产生的目的。
三、股东会随意撤销董事会的决议,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
公司的董事会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如被股东会撤销,有可能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且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
综合上述,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的所有权,而公司的董事会享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且此经营管理权具有相当的独立性,不受股东的干预。股东会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董事会的无效,但不能直接变更董事会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