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谈股东责任如何承担
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谈股东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介绍:原告A公司向B公司提供牛皮纸,双方口头约定货到付款。原告按约提供给B公司价值为23000元的牛皮纸。B公司收货后,签发一张23000元转帐支票给原告。次日,原告持支票向银行提出付款,因“存款不足,无款支付”遭银行退票。于是原告上门向B公司追款,B公司称其没钱,待有钱再付进行搪塞。原告在多次与B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起诉二股东李某、张某,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连带清偿这笔欠款。
另查,B公司于1998年5月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由二股东组成,股东李某投入30万元,占60%股份,股东张某投股20万元,占40%的股份。李某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因未进行年检现已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现处于停业状态。
原告A公司诉称,B公司的操纵者二被告李某、张某利用其股东特有的地位,签发空头转帐支票,采取欺骗原告的手段,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理应连带清偿原告货款23000元。
被告李某、张某辩称,B公司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取得了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该笔债务应由B公司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不应由B公司的股东清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执焦点是;这笔货款是由B公司清偿还是由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清偿?
[裁判要点]:
B公司二股东李某、张某滥用B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采取欺骗手段,签发空头转帐支票,损害原告利益,应揭开B公司法人的面纱,否认B公司法人人格,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二被告李某、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制度的规定。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指公司及其股东虽然在法律上具有相互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当股东为回避其法律义务而滥用其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其与公司在财产、人格方面混淆不分,损害第三人权利和利益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为了追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精神,基于立法政策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有权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具体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其特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该法理承认公司法人资格为前提条件;第二,该法理仅在某一特定、具体法律关系中否定公司法人资格,使公司法人资格的否定具有个别性、相对性;第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效果仅及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及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从本案中分析:
一、B公司具有法人资格,B公司是1998年5月经工商登记,二股东注册资金50万元,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二、B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欺骗原告,原告与B公司约定货到付款,原告按约交货,B公司的操纵者股东李某、张某,明知B公司帐上无足额存款,仍要发货并签发转帐支票,利用B公司企业法人人格和自己股东特有条件,欺骗其相对当事人原告,违反双方的约定合同,损害了原告的利益。造成原告利益的损害的原因,一方面是B公司具有企业法人人格这个面纱,另一方面是被告利用其股东地位,滥用股东权利,违反诚信原则,采取的手段具有欺骗性。如果仅要B公司来承担责任,那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然后躲在B公司后面操纵的被告李某、张某却因规避法律而不用承担责任,于情于法相悖。为了追求法律的公正,本案处理时应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揭开B公司的面纱,让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东的李某、张某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B公司虽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但由于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采取欺骗原告的手段,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李某、张某应当对B公司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公司实际控制权已经移交,发生的纠纷是否需要股东承担
近年来涉公司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起因大多源自控制权被滥用,部分案件诉请直接针对控制权滥用。更有在借款、买卖等其它类型案件中,公司控制权被滥用以向控制股东等控制权主体转移公司资产。研究控制权滥用的司法应对措施,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引导企业改善公司治理水平。
一、关于控制权滥用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第一,侵占公司资产。
(一)出资不实
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股东应足额出资,不得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表现主要有两种情形,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即股东并未真正交付货币、实物、财产权等资本。虚假出资一度盛行于公司法施行早期,随着中介机构虚假验资法律责任在实践和立法上逐步确立,虚假出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目前出资不实更多表现为抽逃出资,即股东在完成验资后随即将资本金直接或曲线转回股东账户。理论上如果公司人格独立,所有权与控制权真正分离,那么股东无法抽逃出资,除非公司管理人员同意。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集所有权与管理权一身的股东能够操控公司的决策,随意抽逃出资根本不在话下,同时由于外部监管成本过高,通常只能在事后追查验资完成后短期内转出资本金的事实。
出资不实反映在多种纠纷中:一是债权人诉请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弘业公司诉周某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某等系债务人公司股东。二是股东诉请确认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时被抗辩未实际出资,如沈某某诉宏升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三是公司清算管理人诉请股东补足出资,如中腾公司诉李某某股东出资纠纷案。
此外,公司向部分股东退还或变相退还资本金也是一种抽逃出资行为。直接退还股东资本如王某与陆某其他股东权纠纷一案,股东协议约定公司资产归股东所有。间接退还如轻工机械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转让双方约定由目标公司为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承担保证责任。
(二)利益冲突交易
利益冲突交易是指公司与其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们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具有冲突性利益的交易,包括关联交易和自我交易。这是从公司向控制权主体输送利益的常见方式,在课题组所考察的案例中发现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在关联交易中抬高交易价格;二是关联方低价购买公司资产;三是操纵公司为股东承担债务;四是未经股东会同意为股东提供担保。在借款、买卖等纠纷中,由公司为股东担保并不鲜见,担保效力则是理论界和司法界争论的热点话题。
(三)其他侵害公司财产的行为
一是低价转让公司资产。轧花公司与王某、丛某某、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轧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未经股东会决定,超越职权将价值200万元左右的企业资产以76万元的明显低价进行转让。二是放弃公司资产。友谊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占华洲公司合计股权75%的多数股东决定将公司所持利达公司股权转让给周某某,而周某某并未按约支付对价。三是出售公司资产归己所有。郭某某与星宇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作为股东的郭某某在星宇公司停产后将部分公司动产出售,所得款项据为己有。四是以公司名义借贷并占用所借资金。华瑞公司、绿佳公司分别被众多债权人起诉,原因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控制股东以公司名义借贷巨额资金,而借得的资金并未进入公司账户,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股东压迫行为。
1.排除少数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股东通常为多数股东,为独占公司往往会以长期不召开股东会、拒不提供财务报告、拒绝少数股东查阅公司账薄等各种方式将少数股东排除在公司管理之外。排除管理出现在知情权、公司解散、请求分配利润等许多公司纠纷中,实务中相关案例较多。
2.恶意修改章程或通过股东会决议。多数股东利用其表决权的多数优势强行通过对少数股东不公平的章程修正案或者股东会决议,如设置不公平的强制、限制股权转让条款,制定高估或低估股权价格的条款等等。主要涉及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股权转让等纠纷。
3.拒绝分配公司利润。在公司纠纷案件中,少数股东抱怨公司从未分红的情形比较多见。有的股东直接诉请公司分配利润。
4.拒绝公司解散、清算。在公司股东矛盾不可调和,或者已经实际处于歇业、吊销状态下,占据公司主要资产的多数股东仍拒不同意解散公司、怠于进行公司清算。
解除少数股东雇佣在美国公司法上构成侵害少数股东利益的压迫行为。而在我国,这类行为不构成独立诉因,但在纠纷中已有出现。陈某与中南顾问公司知情权纠纷案,陈某系中南顾问公司小股东,其夫担任公司总经理,因代表公司向控股股东主张债权,被股东会解除职务,陈某只得通过知情权诉讼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侵夺其他股东股权。
1.改制中强制取消和转让股权。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获得的职工股和量化股,根据股权向管理层集中的深化改制政策,以股东大会决议等形式退股或转让给少数公司管理人员。而所谓股东大会决议仅由职工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普通职工不予认可;有的股东会召集、表决程序本身即存在瑕疵。
2.假冒股东签名转让其股权。工商登记部门对签名的真实性不作审查,假冒股东签名侵占股权的行为频频发生。这类行为往往引发股权确认纠纷、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如一基层法院受理的雷某某与汪某某、博思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一案,汪某某假冒雷某某签名将股权转至自己名下,反之雷某某又假冒汪某某签名将股权转回,两次转让都进行了变更登记。
3.显名股东侵吞隐名股东股权。出资人因身份限制、亲友关系等各种原因,协议由他人出面登记为股东,出资人为隐名股东,登记的股东为显名股东。因双方关系恶化,显名股东意图侵吞股权,将隐名股东的出资说成是赠予。
其他还存在以不合理低价收购股权等侵占股权方式。例如在少数股东辞职、退休等离开公司的情形下,仅退还原出资额。
3. 证监会怎么严打上市公司大股东清仓式减持行为
在证监会昨天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常德鹏表示,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法减持甚至清仓式减持及相关违反违规行为,证监会将重拳治乱,严厉打击。
8家律所被出具警示函
证监会昨天通报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从事IPO法律业务的专项检查情况,由北京、上海、江苏、湖南、深圳等八家证监局等进行,共抽查21家律所47个IPO项目。常德鹏指出,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发行的问题,证监会对8家律所10名律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对3名律师采取监管谈话,对1家律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并计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
严厉打击违规操作,保证证券市场正常化。
4. 追认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要股东大会通过吗
A与抄B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袭应分开讨论是否需要上各自的股东会,即A购买C持有F99%的股权是否需要上A的股东大会,B购买D持有F1%的股权是够需要上B的股东大会(此处的交易金额为实际的股权支付价格)。
以下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的标准: 1、上。
5. 子公司的高管涉嫌案件,母公司是上市公司需要告知投资者吗
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创业板上市的: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6. 使用同花顺进行网上股票交易时说股东帐号未指定s是什么意思
提示”股东账号未指定s“原因如下:
上海股东账号没有开通成功。
解决方案如下:
去原来开户的证券公司重新开一个上海股东账号。
其他解决方案如下:
确定所用的交易软件是开户的证券公司的软件;
确定所输入的资金号码无误;
如果实在不行请与官方客服联系。
7. 什么是刑事案件中的交易
诉辩交易在我们国家法规规定中属于空白 但是在现实操作中 很多涉嫌贪污 受贿 挪用公款 以及其他案件很多犯罪嫌疑人为了减轻刑事责任 qq 采取自首 自首方面就不一一举例 立功方面 很多律师 接触案件相关信息的人 会提供一个重大刑事案件 帮助嫌疑人减轻刑事责任 或者嫌疑人自身也想方设法得到公安机关没有掌握核实的真实刑事案件信息 2070677531 以达到少判 轻判的结果 例如中国裁判网公布的廖小波立功案例 网上可以搜的到 例如广东高院对李伟受贿一案的宣布 李伟是举报同仓嫌疑人入狱之前 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强奸行为立功 很多案例不一一解释 最好的减轻刑罚是在减刑之前 在国外这就属于诉辩交易
8. 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股东全为关联方,需要全部回避,怎么办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但因xx、xx、xx、xx、xx、xx、xx回避表决,将导致股东大会无法形成有效表决,故关联方未履行回避程序,并参与投票表决。
9. 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案多大金额才能冻结帐户
什么合同纠纷很重要。公司对外的合同纠纷,肯定不能冻结私人账户。如果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涉及股权的价款,会有冻结私人账户的情形。另外,公司的债务,因为公司股东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可能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样股东的账户也会被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