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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股东利润国内

发布时间:2021-05-02 21:11:45

㈠ 离岸公司的避税现象

关注“离岸公司”的避税现象

■ 藏海川

据报载,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离岸公司中有20多万家与中国有关,因此通过设立离岸公司来实现避税等目的已不再是个别现象。
何谓“离岸公司”

近年来我国外商投资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东南沿海某省的统计数据显示按人数统计2002年该省第一大外商投资来源地不是美国,也不是与该省相邻的香港,而是一个不为人所知的加勒比海岛国英属维京群岛。其实近年来通过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地注册所谓的“离岸公司”,再通过离岸公司返回大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了不少内地企业间公开的秘密。离岸公司,简单的讲就是注册地和经营地相分离的公司,离岸公司的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一般也不是注册地的居民。世界上著名的离岸公司的注册地有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巴哈马等,它们几乎都有共同的特点:注册手续简便、对资本流动几乎没有限制、对不是在注册地进行的经营活动几乎不征收任何税、保密性好。内地企业在上述离岸地设立离岸公司,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在美国、香港或新加坡等地上市;设立控股公司,进行资本运做;进行税收筹划等。

公司注册地的选择

世界上存在众多可供离岸公司选择的注册地,比如说像上文提到的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加勒比海岛国,此外还有象比利时、香港、澳门等,因此注册离岸公司的首要问题是解决在何处注册的问题。由于英属维京群岛在是否可以发行不记名股等问题上采取了更为宽松的态度,因此对中国大陆企业而言,如果该企业没有在海外上市的计划,英属维京群岛不失为是一个理想的注册地。

其实中国国内不少大型上市企业的上市过程中离岸公司起到了关键作用,不管其最初的目的如何,离岸公司的设立在客观上为这些上市公司进行税收策划提供了方便。本文通过对中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来说明离岸公司与税收的关系。

离岸公司可规避税收

我们首先假定中国的一家以对外出口为主营业务的国内企业A,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有两个股东(股东B和股东C)。如果该公司选择设立在国内,则在税务方面该企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需要交纳33%的企业所得税;在增值税方面存在先缴后退的问题,在当前出口退税存在严重拖延的形势下,必然挤占企业的大量资金

此外,A公司的某个股东出于种种考虑想要将其在该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A公司的另一个股东时,由于我国不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该转让无法进行。如果转让给其他人的话,对于转让所得该股东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视该股东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而定),更不必说A企业自身未必能获得自营进出口权,如果必须通过外贸企业进行代理的话,企业的经营成本会进一步上升。

现在我们假定该企业的股东通过设立离岸公司来完成它的经营活动,来看一下上述情况有哪些变化。就设立离岸公司而言,可以采用由股东B和股东C共同设立一个离岸公司的方法也可以采用分别由股东B和股东C设立两个不同的离岸公司的方法,出于税收的考虑后一种方法更好一些。首先,由股东B和股东C分别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一个国际商业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D和公司E),由于英属维京群岛的国际商业公司法规定可以设立一人公司,所以上述设立过程没有任何问题。其次D公司和E公司转回国内投资,和国内已设立的A公司成立中外合资企业F。现在我们看一下如果该中外合资企业代替内资企业A从事出口业务,首先由于企业F是中外合资企业,其自营进出口权的获得远较一般内资企业要容易。并且就税收而言存在以下变化:

首先,所得税负担大大降低。尽管我国对中外合资企业的所得税的规定较为复杂,但存在种种减免税措施,特别是对于以出口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更是如此。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向股东借款将该借款作为投资总额的一部分,并在借款合同中规定极高的利息从而达到快速收回投资和规避税收的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通过类似于转让定价的形式来实现避税的目的,以上述F公司为例,假定F公司所出口货物的最终买方是美国的企业,F公司的最终控制者B和C可以通过在英属维京群岛设立一家专为实施上述避税目的的公司G,然后先由F公司和G公司签订货物出口合同,再由G公司和最终买方美国企业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给美国企业。在F公司和G公司签订的货物进出口合同中将货物的价格定的极低,从而使F公司的帐面利润很小甚至是亏损,而在G公司和最终买方美国企业的买卖合同中G公司按正常的价格卖给美方。由于G公司的设立地英属维京群岛对上述交易产生的利润不征收任何所得税,因此通过上述交易,F公司的最终控制者B和C将利润从国内转移到国外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不是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从而F公司规避了对其资金的大量挤占。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主要从事外贸出口的企业是如何通过设立离岸公司的方式来达到避税的目的的,对本文开头所提到的南方沿海某省外商投资中出现的所谓怪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但应当指出的是利用离岸公司来进行税收策划从更高的道德标准看是一种不恰当的行为。

㈡ 国内公司能否成为香港离岸公司的股东、

可以 ,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所需资料(客户提供):
1、客户提供1位以上(满18岁,不限地域)身份证,或者护照(公司投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拟定公司名称(中英文),注册前均需查册;
3、公司注册资本(至少1万港币)及每个股东所占股份的百分比(%)。

㈢ 香港离岸公司利润分配是否交税

如果你的业务来源于香港,跟香港人有交易。那么你的公司需要做帐审计,交税是按纯利的16.5%收取。
如果你的利润来源海外,可申请海外利得,少缴税或免税。

㈣ 关于境内公司从境外分得未分配利润,在境内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规定: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贵公司将2009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给境外股东(法人),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分配利润500万直接转增资本,也视为利润分配缴纳企业所得税。

㈤ 分配给境外股东的利润未出境有何风险

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也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这个没有区别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专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属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 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 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外资企业将2009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给境外股东(法人),应当依法缴纳企 业所得税;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资本,也视为利润分配缴纳企业所得税。

㈥ 境外子公司如何向国内股东分配利润,即资金回流路径、需要的审批等

无需审批。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专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属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
外汇指定银行在审核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其利润处置决定、上年度年检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无误后,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利润入账或结汇手续。

㈦ 离岸公司和国内公司有什么不同

1、主要区别在税收上。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离岸管辖区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税款。
2、其次,离岸管辖区均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享有保密权利,如股东不愿意,可以不对外披露。
3、最后,所有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如美国银行、香港汇丰银行、恒生银行,星展银行、瑞士富帝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等。离岸公司可以在银行开设账号,在财务运作上极其方便。

㈧ 请问同一个人能否同时注册离岸公司和国内外贸公司

1,请问同一个人能否同时注册离岸公司和国内外贸公司(不同名字)?

答:可以的,只要离岸公司名字查册无重复就可以注册的。和有无国内公司无关。注册离岸公司只需要你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了。

2,如果以后不想使用离岸公司了,请问能注销吗?

答:可以注销的。

3,假如同一个人拥有香港公司和国内外贸公司,这样收到国外美金之后,扣除利润,把余下的美元打到自己的国内外贸公司做退税核销用,请问这样违法吗?国内会不会查?

答:可以的,不违法,国内不会查的。离岸账户对外汇进出自由,不管是汇往公司账户还是个人账户都没有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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