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产、土地是公司股东的,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已签订无偿使用协议,请问,公司以后注销的话有什么影响
前提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如果该股东没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并没有滥用公司财产的等情况,所有权还是公司股东的,归还股东。
2. 设立有限公司 的住所 一般是由股东无偿提供吗有偿提供的话怎么写租赁协议
为什么要无偿提供???可以作为股份出资(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或者签订租赁协议租给公司使用。
房屋租赁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一、资产:甲方将座落在(具体位置) ,建筑面积为 ( )平方米租赁给乙方用于办公用房(写明用途)。
二、租金租期:经甲乙双方协商于二00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给乙方使用,租期为 年,每年租金为 万元,租金为预付上交,协议签字后预付每年全年租金。在租用期间甲方对乙方租金款五年不变。
三、房屋设施使用保护要求
乙方在租用期间,甲方要求乙方做到:(1)房屋建筑主体不得随意拆建和改建;(2)对房屋门窗内装修格局要保护好,正常使用及时维修完善;(3)对附表内设施要正常使用、保管,损坏后及时维修和更换,但不能丢失,丢失的由乙方按样赔偿。
四、租用责任:乙方在租用期间对甲方的所有财产负全部责任,第一是保护,第二是不能发生火灾,如出现一切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价格双方协商,请法律仲裁部门鉴定。甲方对自己的财产有权随时检查,并对乙方提出要求,但甲方不干预乙方的经营权,乙方对饭店的用途继续经营饭店,改变用途时提前和甲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三,乙方租用期间对经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负,如:工商管理费、税费、卫生、防疫、水、暖、电等等。第四,取暖甲方负责提供天然气开口,开口费由甲方负责,其他乙方自己负责。第五,乙方在租用期间属自己增值的物品,由自己保管使用,到期后自己带走。
五、上述条约双方共同遵守,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具有法律保护权。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3. 股东的房子(商业用)可不可以无偿租赁给公司用~
公司无偿使用他人的房屋,公司负责按房屋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4. 将自有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要交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将私房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的,企业应该从价计征房产税,即按照房产原值的70%乘以1.2%计算缴纳。一年交一次,可以分两次缴纳。
5. 法人、股东的房子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在税务上会有什么问题吗
股东房产,因无作价投入公司资产,就不能算公司财产,因此,如公司向股东承租,支付一定租金是合理的,按每月租金x12%纳房产税,x5%纳营业税.
6. 股东无偿提供给公司用的房产需要交税吗
只要是经营、办公、生产用的房产都要交房产税,如果房主是无偿提供,那房主就要交房产税,反正跑不掉
7. 我是公司法人也是股东之一,提供了我私人住宅产证复印件并无偿租给公司,我的房屋这样存不存在风险
您只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本身在法律意义上是一个虚拟的人。您只是把您的房屋无偿提供给公司法人使用,而没有把房屋过户到公司名下,所以,您的房屋只是公司法人的住所,产权还是您自己的。这种无偿使用的关系,对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影响,也不会因为公司债务问题要求你用非公司财产偿还债务。
8. 股东个人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选择从价还是从租来交比较划算
肯定从租了。
9. 注册公司时,股东将自有房屋提供公司无偿使用,此房屋等于公司财产吗
不等于公司的资产,只是无偿租赁,一般算自有有房产,交纳房产税。
10. 公司无偿使用股东租凭的房屋作为办公场所,还需要交纳房产税吗
如果股东能提供完税证明可以不交,否则也要交。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房产税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房产税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