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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股份报告书几天后开始回购

发布时间:2021-05-03 10:19:46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程序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回购股份预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二)回购股份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5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告。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估值分析等因素,说明回购的必要性;
(三)结合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等因素,分析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影响,说明回购方案的可行性;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回购股份的方式;
(二)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五)回购股份的期限;
(六)对董事会实施回购方案的授权;
(七)其他相关事项。
上市公司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载明“本回购方案尚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回购股份备案材料,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一)回购股份的申请;
(二)董事会决议;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上市公司回购报告书;
(五)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参与本次回购的各中介机构关于股东大会作出回购决议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回购股份预案所列事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三)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还应当披露股东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股东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以及股东委托办理要约回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公司回购股份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的,是否已得到批准;
(三)公司回购股份是否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回购方案。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在回购报告书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实施回购方案前,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回购专用帐户;该帐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已回购的股份应当予以锁定,不得卖出。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回购方案。
上市公司距回购期届满3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就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撤销回购专用帐户,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⑵ 在哪可以查到万科股票回购的时间

[2015-10-09](000002)万 科A: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进展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在人民币100亿元额度内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回购"), 并于2015年9月17日公告 了《关于 在人民币100亿元额度内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报告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司股份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止2015年9月30日, 公司回购A股股份数量为12,480,2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 113%, 成交的最高价为13.16元/股,最低价为12.57元/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160,148,519.71元(含交易费用).
公司本次回购的期 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所用资金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⑶ 公司回购股份 多长时间之内必须注销

二○○五年,国内证券市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为适应有些上市公司以回购股份的方式支付对价安排,规范股份回购的方式,证监会专门出台《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该法规明确规定: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撤销回购专用帐户,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⑷ 股份回购符合规范

回购股份预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回购股份的目的;(二)回购股份方式;(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布。第十五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5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估值分析等因素,说明回购的必要性;(三)结合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等因素,分析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影响,说明回购方案的可行性;(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一)回购股份的方式; (二)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五)回购股份的期限; (六)对董事会实施回购方案的授权;(七)其他相关事项。上市公司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载明“本回购方案尚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方可实施”。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回购股份备案材料,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一)回购股份的申请;(二)董事会决议;(三)股东大会决议;(四)上市公司回购报告书;(五)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六)法律意见书;(七)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参与本次回购的各中介机构关于股东大会作出回购决议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办法第十三条回购股份预案所列事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三)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还应当披露股东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股东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以及股东委托办理要约回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二)公司回购股份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的,是否已得到批准;(三)公司回购股份是否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四)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回购方案。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上市公司在回购报告书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实施回购方案前,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回购专用帐户;该帐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已回购的股份应当予以锁定,不得卖出。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回购方案。上市公司距回购期届满3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就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撤销回购专用帐户,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上资讯部分地来自

⑸ 上市公司在哪些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你好,根据《深圳来证自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并为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⑹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有什么限制

华中预警:拟放松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管制,取消相关行政许可,以更好地发版挥市场内生稳权定机制的作用。 补充规定对于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回购取消了行政许可,推行完全市场化的操作。根据新规,进行回购操作的上市公司不再需要经证监会审批,只需要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对决议进行公告,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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