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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股东持股5以下减持要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05 06:31:48

1. 持股低于5%以下的股东减持需要发公告吗

按问的意思不需要公告。
普通散户持股量肯定在5%以下,就是基金买卖会发公告吗,不会那么傻不是。

2. 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至5%以下需要公告吗

需要公告。

3. 十大流通股东减持需要披露吗 东减持需要公告么

是否需要披露不是依照排名(十大流通股东),而是依照持股比例。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内义务包括:减持容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

4. 持股不超5%的股东,减持需要公告吗

不是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不是员工持股计划,和大股东不是一致行动人或关联关系的,持股5%以下的一般不需要公告。

5. 持股超5%的大股东减持为什么不公告

根据《减持规定》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版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权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上市公司持股5%大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除此之外,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每日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减持计划披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减持数量不超过二十万股的除外。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6. 持股5% 以下 股东减持 要公告吗

不需要。
持股5%以下的股东不属于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减持股票,上市公司可以不进行公告。

7. 持股低于百分5减持要公告吗

不需要了
不需要了

8.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需要提前预告吗

持股5%大股东减持规定为:减持股票比例达到5%的股东,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三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且在发布公告后的两日内不能再自行买卖该股票。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

1、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2、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3、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

4、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8)前十股东持股5以下减持要公告扩展阅读:

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

2、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3、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大股东

9. 持股低于5%的十大股东减持需要发公告吗

需要的。

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9)前十股东持股5以下减持要公告扩展阅读:

减持股份的相关要求规定:

1、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

2、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6个月内或12个月内减持股份。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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