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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改革开放前后农村土地之路的变化 城市国有企业的改革或经营模式的变化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台的历史背景
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它是伴随着上世纪50年代后期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大跃进运动”而诞生的,这种土地制度规定了我国农村土地是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是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特征的,在当时生产力水平有限的国情下,这种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引导农民改变农业落后面貌的唯一的正确的制度选择。其在实施的20年间, 确实比那种“个体的、分散的、落后的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有活力,为国家完成工业化原始积累,为了适应国家当时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历史过程中做出的不可磨灭的贡献。
1978年国家初步工业化的目标已经顺利实现,工业化原始积累已经完成,人民公社制已完成了其应有的历史使命,其弊端也日益暴露。
人民公社制本质上是高度集中的“政社合一”体制,由于受到“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强调提出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强行在全国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并建立以“一大二公”为特点的人民公社,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统一安排生产、统一调配劳力,彻底废除农村土地私有制,彻底剥夺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从而使土地乃至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都属公社共有,由公社统一经营。由于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长期得不到改善。到1978年,全国尚有2. 5亿农民的温饱问题没有解决。因而,一轮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迫在眉睫,一种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呼之欲出。1978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的分田单干,包产到户,揭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土地政策的变革成为农村改革乃至中国改革的突破口。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演进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新的农地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经历了两大历史时期: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期(1978-1993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期(1993年-至今),具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初步形成阶段(1978年12月1984年12月)
这一阶段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面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
1978年11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18户农民,以“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自发订立了“大包干”合同,创造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此中国开始了农村土地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
1980年,关于是否包产到户问题,争议比较激烈。5月31日,邓小平同志正式表态:“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
1982年1月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次明确地肯定了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联产到户,包产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完全肯定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合法地位,这就进一步消除了人们的思想疑虑, 为这一新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实施和推广打开了通道,促进了包产到户的迅速发展。
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完善阶段(1985年1月1991年12月)
这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剧烈变动中。我国粮食生产从1984年的高峰跌入1985年的低谷,农业发展进于新的徘徊阶段,要求土地政策的不断完善。这一阶段主要任务是通过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为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开辟道路。这一时期,主要是贯彻落实第一阶段的土地政策,且又有所创新。
1985年1月发布中央的第四个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指出从农产品统派购制度、产业结构调整、交通等十个方面活跃农村经济,强调在打破集体经济中的“大锅饭”以后,农村的工作重点是,进一步改革农业管理体制,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扩大市场调节,使农业生产适应市场需要,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进一步把农村经济搞活。
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进一步充实了这一阶段土地承包政策的内涵,使土地承包从理论走向现实。
1987年1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了《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要完善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对农村各类自营专业户、个体经营者实行长期稳定的方针;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农业劳动力的转移。
1991年11月25日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该决定在1983年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并第一次明确规定:“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加以完善。”“这种双层经营体制,在统分结合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巩固发展和在此基础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探索阶段(1992年1月-2001年12月)
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农村经济又掀起了一个新高潮,尤其是党的十四大的召开拉开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帷幕。这一时期,粮食生产突破了徘徊的低谷,开始稳定增长,1996年突破了5万亿吨大关。同时,1978年开始的15年期限的第一轮土地承包到了90年代已经陆续到期。这一阶段的土地政策主要有下述几条:
1993年4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对1988年修正后的《宪法》进行了又一次修正,该次修正第一次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列入《宪法》的范畴,使其成为一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从而解决了多年来人们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争议与非难,这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政策大转型的重要支撑。
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期30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延包期可以更长。”并且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根据中央的政策精神,1993年全国各地区先后开始了第二轮土地承包,落实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
1997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要求第二轮土地延包时一定要按中央规定执行,该通知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指出,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由于这个让农民分户经营的制度实际上既不“联产”,也不对国家再承担除了税费之外的“责任”,因此,中央在农村改革20年后把它修订为“家庭承包经营制”,并明确为“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制度”。
1998年10月14日,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指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同时抓紧指定确保农村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并且把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定为我国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的重要方针之一。
4. 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不动摇和规范土地使用权流转阶段(2002年1月)
2001年12月,中央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指出“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符合党的一贯政策。”同时要求“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一次指出,“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
2008年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始了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改革。过去规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是“长期不变”,这次会议提出了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
我国国有企业是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萌芽并发展起来的新型企业形式。建国前的根据地工业及建国后通过没收国民党政府官僚垄断资本及赎买民族资本,形成了我国国有企业的来源。国有企业经历了建国后的前三十年的发展,又经历了改革开放以来的27年变迁,有巨大的成功,也积累了深刻的矛盾。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已经成为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复杂的焦点问题。
27年的改革进程带给了中国巨大的发展,举世瞩目的成功,同时也也带来了社会生活中的许多深层次矛盾与问题。从初期发轫时对“改革的春风”的全面渴望和歌颂,到后来对改革的的观望和叹息,到近两年对改革的批评与广泛质疑,改革正在面临着评价的“质变”。对改革的正当性的评价正在动摇着我国社会政治基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改革遭遇非议是近两年的一个普遍现象。在主要的改革领域中,国企改革、医疗体制改革、住房制度改革、股市改革、教育产业化改革倍受批评。从汹涌的舆论浪潮来看,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批评首当其冲。由于牵涉到数千万国有企业职工的就业与失业、牵涉到贫困的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同时又涉及是否有官商勾结瓜分国有资产、涉及是否改变中国社会主义性质、涉及到是否损害工人阶级主体地位与政权性质、涉及了关于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道德评判,因而处于焦点状态。要求重估改革、反思改革的呼声不绝于耳,有的甚至于要求终止中国的整体改革。
2005年7月29日,顾雏军和他的助手被司法部门拘押,为起于2004年的“郎顾之争”画上了一个并不圆满的句号,同时更被一部分社会群体理解为中国的国企改革的失败。而在此之前的2004年10月,由权威研究单位撰写“科龙二十年发展与中国企业改革报告”研究报告将科龙誉为中国企业改革的典型。典型的坍塌与代表人物的入狱,国资委全面叫停国企MBO,全面检查国有资产流失情况,有关人士关于“国资流失已经成为普遍现象”、“郎咸平教授不要光提出问题,还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的的答词等深为社会垢病。而此间媒体舆论与网络新闻揭露出数十起国有资产在产权改革中被巧取豪夺的案例,国企产权改革中问题被上升到整体层面的改革,其合法性在舆论与道义上已经倍受争议。此外,股市改革、医疗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等,也广泛涉及众多民众的切身利益,这就很容易使人对于改革整体上提出质疑与声讨。而这些质疑与声讨背后,其所指向的,无一例外是改革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依据。改革的“共识”似乎越来越少,而质疑改革的理由似乎越来越多,改革在困难中压力越来越大,步伐越来越慢,以至难以继续深化和推进。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改革已经到了十字路口,重建改革的合法性,特别是重建国有企业改革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已经迫在眉睫。
国企改革是党和政府推行的重大改革之一,是切合社会实际的、符合经济规律的重大举措,是审时度势的、创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束计划经济体制遗留问题的正确选择。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与阶段性的成果举世公认。然而,近两年来对国企改革的非议影响很大,改革的理论与改革的力量屡处下风。把改革中的问题说成是改革的问题不容忽视,把改革措施说成是受国外新自由主义理论的指导更是不能听之任之,把改革中的失误与社会主义前途联系起来的现象更是需要提高警惕。当务之急,对改革的许多问题需要重新审视,用广泛的事实与深入的理论说明改革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与路径,推动进一步的改革,才能避免改革前功尽弃,才能重新赢得社会对改革的支持与信任,为下一步的改革提供较好的舆论氛围、技术方案、操作思路与精神准备,这显然非常有益,也十分必要。
第一部分:建国以来前三十年国有企业制度的回顾
一、国有企业的来源
我国国有企业的主要来源有四:一是解放区的公营企业,包括军工企业和服务于百姓的贸易企业,二是没收官僚资本主义的企业,三是没收敌伪工业(包括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企业,伪满和汪伪政权的企业)。建国以后,上述的企业首先成为国有企业,后来又加上了通过赎买回来的由民族工商业资本形成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即国家所有制工业,负有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任务,因此,生产销售按照计划上报,然后在获得后安排生产与组织分配及销售,民品多少,军品多少,售价多少,毛利多少,上交多少,均有细致的安排。企业归属于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保证人民群众和军队、政府的基本支出和需要,因此企业不是自主的经营实体,是政府的直属机构。国有经济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
二、国有企业在文革前十七年的情况与体制形成过程
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就国营企业领导制度问题,批转《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党对国营企业领导的决议》,明确党管工业,在党委领导下实行厂长执行负责制。1958年大跃进以后,全面实行党的第一书记抓工业,1960年开始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1966年以后的文革十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造反群众领导企业阶段,二是革命委员会管理阶段,三是军队介入企业,实行军管会、军宣队管理阶段。到1972年8月,部队返回,国有企业重新回到原有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下管理。文革期间实行一元化领导,无所谓经济工作,企业实际上是一个政治工作组织。1976年文革结束以后,企业从政治组织再次恢复为生产性组织。
1978年4月,中央颁发了《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企业实行党委领导、厂长负责,增加总工程师制度与职代会制度。
三、国有企业在改革开放后到党的十四大以前的发展与改革进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从1979年开始,国有企业的改革逐步启动,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1980年,根据中央精神,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中国社科院等有关部门对一批工业企业进行领导体制改革的试点。1982年元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条例》,虽然依然是党委领导,但是在实行党政分工体现了厂长责权利方面的统一,从而逐步为实行厂长负责制作了准备。1982年5月,中共中央颁发了《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明确企业党委是企业的领导核心,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厂长行政指挥权与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是企业的三项原则。
1981-1982,全面推行工业经济责任制,主要是分配上实行利润留成,盈亏包干,以税代利,自负盈亏。1982年开始提出企业领导干部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解决多少年来长期存在的领导班子年龄偏大、人员偏多,文化偏低,专业人员偏少的状况,并且进行了初步的调整。1984年5月,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上宣布,国营企业将逐步实行厂长负责制。
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提出:增强企业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明确中国现阶段的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决定对政府与企业关系进行界定,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经营企业。
1984年11月在少数大中型企业实行股份制试点。全国第一家股份制试点企业是上海飞乐音响(资讯 行情 论坛)公司。
1986年全国部分城市进行经济承包责任制试点的基础上,1987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普遍推广承包经营责任制。
1988年,为规范国营工业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这年2月,国务院公
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实行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企业承包者的年收入,视企业完成承包经营责任制情况,可高于本企业职工的年平均收入的1-3倍,甚至于更多。在此期间,国家先后在多个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这些改革主要有:缩小指令性计划,扩大市场调节计划;采取调放结合、以放为主的价格改方针;改革统收统支的体制,主要是利改税和拨改贷;建立金融市场,首先开办深圳与上海两个证交所;推进劳动、工资和社会化保障制度方面的改革,主要是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全面推开,待业保险开始试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上下浮动;国有资产的管理与改革开始起步,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
四、党的十四大以后的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情况
1992年以后,国家尝试为国有企业改革注入了新的活力。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大召开,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立在中国全面建立市场经济的制度。对国有企业进行全面改革,一是抓大放小,抓好一批大中型企业,对一般小型企业要进一步放开搞活。二是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将现有企业改组成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三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和发展股份制企业,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探索政企分开,解决试点企业的富余人员的问题,发展并规范各种劳动就业中介组织,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路上迈进了一大步。
1993年12月29日国务院出台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1994年8月4日,国务院出台了《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这两大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文件出台,使得中国开始有了上市公司与股票市场,中国的股权分置及上市公司与股民的权益之争也从此开始。
1996年6月24日,国务院原则上同意了国家经贸委等9部委《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请示》,从此以后,下岗再就业,成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一个重要特征。在领导体制方面,企业推行公司化制度,开始建立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与总经理的马车机制。
1997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
作的通知》,强调要求选配好党委书记、厂长经理和董事长,党委书记与董事长可由1人担任,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分开配备的,可交叉任副手。
1999年,国家决定重点抓好1000家国有企业,使其发挥经济发展的骨干作用。
同时,在全国全面推进改革的两类共九大措施,两类措施是指是改变所有制的和不改变所有制的措施;九大措施别是:吸收一定外来资金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二是改建为股份合作制;三是鼓励跨行业、跨地区兼并;四是在不变更企业所有制的前提下,允许企业通过出租、承包方法进行经营活动;五是通过公开竞价,有偿转让企业股份;六是鼓励中小型企业引资嫁接改造;七是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清偿债务;八是管理混乱、经营不好的企业委托实力较强的企业去进行托管;九是原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好的,可继续保持原有企业模式,加强管理,提高企业效益。
2000年开始,对全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分类指导,对陷入困境的老企业通过出售一块、盘活一块、加强一块;退二进三,出城入乡等多种改革措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进度越来越快。地方中小型国有企业改革走在前列,这些企业中的大多数由于长期以来的贷款过多、亏损过多,已经成为当地财政与银行发展的巨大压力。改革使地方财政甩掉包袱,对银行来说也有盘活资金有积极作用。
五、与国有企业发展过程同步互动的三资企业、乡镇企业与个体私营企业作用回顾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27年国有企业发展与改革历程,应该与中国经济领域的全方位开放与发展结合起来。一是我国实行的对外开放制度。1980年开始建立的经济特区制度,当年8月26日深圳特区成立,此后其它三个特区相继成立。由此而来的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与三来一补企业广泛发展。1984年国务院批准了 14个沿海开放城市,1986年把长三角、珠三角与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辟为经济开放区,1987年海南成了中国第5个经济特区,1990开放开发上海浦东新区,此后又有沿江、沿海内陆等多个城市与地区对外开放。对外开放与开发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巨大发展,同时在经济互动的过程中,三资企业的技术优势、管理优势、规模优势与品牌优势不断持续地冲击着中国国有企业,扩大着国内与国外的两个市场,中国的国有企业在竞争中遇到越来越大的压力。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27年国有企业发展与改革历程,应该与中国广大农村的乡镇企业发展与改革结合起来。乡镇企业主要来源于文革期间的集体工业。文革结束以后,它们的生产计划不纳入国家计划,在能源供应上不能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原料分配的调节价格与电价高于国营企业,因此乡镇企业必须率先走向市场。乡镇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决定着它率先成为改革的对象,改革体制、优化产品结构与产业结构,发展民营、承包经营,或出售给个人或企业职工,乡镇企业的改革成为乡镇企业成长壮大的动力。一批乡镇企业在亏损或经营不善的情况下转制成为个体私营企业。自筹资金,自找原料,自己开辟产品销路,决定着它们一开始就在寻找产品与市场的空间发展自己,体制的灵活性是企业的生命力。乡镇企业在竞争中,在市场全面扩大的同时,运用低成本的劳动力的优势、营销手段灵活的优势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与之相比,国有企业的发展成绩与问题并存,特别是体制的拖累使得企业严重受挫。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27年国有企业发展与改革历程,应该与中国的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结合起来。个体私营企业来源于没有固定职业但有一技之长的人员、来源于乡镇企业倒闭后自谋出路的职工、来源于效益较差的原有街道企业、来源于无法实现首次就业的其它各类人员。个体私营企业诞生时,贸易型为主,生产企业相对较少。生产企业中大部分机器简陋,劳动条件差,有活就干,没活就散,完全是市场调节的一种状态,企业是能人巧匠当家。它的出身决定着它没有地位、没有保障,只能背水一战,企业必须实行按劳取酬、按订单取酬的劳动制度,决定了它们更要牢牢不忘发展自己,从其它企业不顾及的边角领域,从极其微利的小产品做起,逐步发展壮大,提高产品档次与规模。在生存与发展的竞争中,个体私营企业终于脱颖而出,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之下,国有企业的发展速度与发展质量远远落后于个体私营企业。
⑶ 农村搞土地股份制,有两种情况,
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组建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以原生产队为单位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这种股份组织的特点是以原生产队的土地资产折价入股建立股份合作社。约占全市股份社(分公司)总数 30% 。
(二)以原经济社为单位组建股份合作社(分公司)。这类股份组织的特点是以原经济社及属下生产队的土地资产折价入股建立股份制,约占全市股份社总数 70% 。
(三)以村委会为单位组建集团公司或有限公司。这类股份组织特点是以村委会属下各经济社或经联社土地资产折价入股组建而成。这些股份组织占全市村委会总数 67.9% 。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三个“三农”报告,其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盛华仁所作的《关于检查土地管理法实施情况》报告谈到,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还存在很大问题,这方面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还较为普遍,农民反应强烈。多数地区的失地农民仍然仅能得到一次性的补偿安置费,这笔钱花完后,农民生计将难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有待进一步落实。这个问题如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随着农村现代化水平的提高,相对发达地区的农村现行经济管理体制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部分逐渐显露,矛盾突出。这些矛盾,又较集中地表现在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上。目前正在一些地方兴起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被认为是改革开发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第二次革命,农民或农村生产力的第二次解放。
⑷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变化是怎样的
1、1950土地改革
封建土地所有制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按劳分配。
为了新解放区农民迫切要求获得土地,彻底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1952年底全国基本完成土改,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彻底废除;广大农民翻身解放,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
2、1953-1956 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农民土地所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1958后 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大规模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产生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半社: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完全社:土地归公、集体所有)。
3、1978家庭联产承包制(经济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
大规模集体所有制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
主要形式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凋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改革逐渐向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发展。它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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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的完成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业生产活动迅速恢复和发展,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也被消灭;农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
这是人民政权更加巩固,也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业生产获得迅速恢复和发展,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
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在政治、经济上翻了身;解放了生产力,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土地改革运动的胜利,摧毁了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国民党集团的社会基础,巩固了工农联盟,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并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土地制度
⑸ 真正的土地流转概念股有哪些 土地流转概念股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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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土地改革概念股上市公司有哪些
土地改革概念将迎来重要窗口期,建议关注辉隆股份()、北大荒(600598)、海南橡胶(601118)、亚盛集团(600108)、众和股份(002070)、罗牛山、上实发展(600748)等公司股票。
曾参与土地流转的相关个股如:辉隆股份参与安徽省全椒县、临泉县土地流转;大禹节水(300021)参与了广西崇左市土地流转;荃银高科(300087)参与了安徽滁州市土地流转;东方集团(600811)参与了五常市土地流转等个股一再受到市场热捧。
随着土改概念炒作的蔓延,农机合作社近期也受到资金青睐,分析人士指出,近期土地改革受到资金的普遍看好,而农机合作社也是一个重要形式,值得投资者重点关注。相关个股:江淮动力、宗申动力(001696)、苏常柴A、新研股份(300159)、吉峰农机(300022)等。
而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会进一步深化,也将会打破中国农村固有的传统商业模式,土地流转促使农业经营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转变,农业经营者结构从传统个人向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转变,进而导致农化资料生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成本向产品研发、渠道、品牌以及提供农化服务能力的综合优势转变,市场份额加速向龙头优势企业集中。作为复合肥龙头:金正大(002470)、史丹利(002588)和农药制剂龙头诺普信有望受益于土地流转,而A股市场中,家庭农场概念股:华英农业(002321)及合作社概念股:敦煌种业(600354)等亦值得重点关注。
⑺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有哪些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昨天下午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等33个试点县级行政区域,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等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规定,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同时提高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对宅基地实行自愿有偿的退出、转让机制。
33个试点县市区名单
北京市大兴区
天津市蓟县
河北省定州市
山西省泽州县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
辽宁省海城市
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黑龙江省安达市
上海市松江区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浙江省义乌市
浙江省德清县
安徽省金寨县
福建省晋江市
江西省余江县
山东省禹城市
河南省长垣县
湖北省宜城市
湖南省浏阳市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海南省文昌市
重庆市大足区
四川省郫县
四川省泸县
贵州省湄潭县
云南省大理市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甘肃省陇西县
青海省湟源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⑻ 如何认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上市公司土地使用权问题
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其第八条明确指出: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现在所谓的土地流转制度指的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对于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指出: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所以土地流转指的是农用地的流转。
由于对于国有土地流转已经完成立法,所以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问题,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重就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提出了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明确指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决议指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关于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决议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那么关于上市公司土地问题,上市公司土地前身属于地方垦区的土地,不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以其土地使用权转让流通早就已经完成立法,不存在任何预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早就对于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出租做出明确规定,所有大多数垦区改制上市公司,其土地使用权已经属于流转进入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用地,按法律规定使用权一般为50年,并作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所以一般由垦区改制的上市公司将控股股东投入的土地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就是按照投资入股时成本计量。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才有可能按照土地市场价值作为计量标准,但是必须每年评估一次价值,有专业评估机构出具公允价值评估报告,由于评估成本高以及公允价值波动大,按照谨慎性原则,那怕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公司仍按成本计量,所以土地流转价值变动对公司损益没有影响。
那么垦区改制的上市公司内部承包的家庭农场是否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呢?农场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场作为法人单位,将所拥有的土地发包给农场职工经营,农场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成为家庭承包户,属于农场内部非法人组织。农场对家庭承包户实施农业生产经营和企业行政的统一管理,统一为农场职工上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和农业保险费;家庭承包户按内部合同规定承包,就其农、林、牧、渔业生产取得的收入,以土地承包费名义向农场上缴。如果公司把土地承包费作为土地使用权出租收入,那么要缴纳所得税,但是,由于家庭承包户按内部合同规定承包,就其农、林、牧、渔业生产取得的收入,以土地承包费名义向农场上缴。承包形式属于农场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垦区国有农场从家庭农场承包户以“土地承包费”形式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以垦区改制的上市公司,一般都是按照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来确认收入,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好处。
说了那么些政策,我只想说,土地流转和上市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损益性的关系,做行业分析不能是随心所欲,人云而云,这是对投资者不负责任,对自己也是意淫的表现。
⑼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发生过哪三次重大变化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三大阶段如下:
1、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形成时期(1949年至1954年)
从新中国成立到1953年,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开始了全国性的互助合作社运动。这一阶段,通过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并以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私有制,使得农民能够自己耕种自己的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统为一体。
2、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开始向集体所有制转变(1955年至1979年)
1979年9月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人民公社继续稳定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集中力量发展农村生产力。”农民个人的土地私有逐步转变为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按劳分配。农民土地所有制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制。
3、不断发展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1979年至今)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之相适应将原来的集体共同所有、集体共同使用的土地制度改为“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2002年8月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则是针对土地承包经营的第一个专门、完整的法律,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的里程碑。
2007年3月颁布施行的《物权法》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作为用益物权来规定的,充分体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转变为一种物权。
2008年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转包、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9)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上市公司扩展阅读:
完善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落实农民的所有者权益,是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唯一出路。
1、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土地归村民小组全体成员所有,原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按现有界址分别归属于相应的村民小组的全体居民所有。有利于充分发挥其主体职能,也适合适度的农业规模化要求。因此,以村民小组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为所有权的主体。
2、将集体土地折成股份,按照一定的比例分给全体民在民,落实农民作为所有者的权益
根据集体土地的地理位置、肥沃程度等标准,将全部土地折成股份,分给全体居民,这样可以充分调动广大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来行使所有权限。
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完善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来说,仅仅解决所有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对其另一重要制度——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加以完善。集体土地主要包括两类非建设农用地;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