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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虚假贸易处理

发布时间:2021-07-12 17:00:29

A. 关于企业虚假贸易我该如何处理

虚假贸易的危害巨大,主要危害如下:一是影响全国贸易进出口总值数值虚高,进而影响国家高层对经济的决策;二是骗取了地方政府的补贴,部分地方政府给予外贸补贴(导致很多真实贸易商反而得不到补贴);三是引起了更多地热钱流入,造成通货膨胀。根据目前政府的态度,虚假贸易必须要严厉打击的!有可能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会判刑的,最好规劝老板别做虚假贸易,实在不行,只能辞职走人了。

B. 曾涉嫌造假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多了去了,以下是比较著名的。

2011-内蒙古公司瑞金矿业(0246.HK: 行情)于5月27日停牌.此前有报导称,该公司向港交所和中国政府当局提交的会计账目差异很大.该公司股票目前一直在停牌状态.
2011-2月公布的一份法院文件显示,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寻求冻结中国森林(0930.HK: 行情)行政总裁李寒春的资产.而中国森林则接受会计不合规调查.据路透获得的法院文件,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已向高等法院申请冻结李寒春最多达3.98亿港元的资产.在会计事务所毕马威发现中国森林2010年会计年度可能出现违规之後,该公司股票自1月26日起一直停牌.
2010-中国纺织品公司洪良国际0946.HK2009年12月登陆港交所,而仅仅三个月後,即告停牌.香港证监会控诉其招股说明书"明显夸大"财务状况.香港证监会已经冻结了与洪良国际IPO融资额相等的资产.投资者资产尚未返还,相关方仍就证监会追回资金的方式在法院上辩诉.
2010--深圳证交所申斥绿大地(002200.SZ: 行情)和管理层严重浮报2009年和2010年利润.
2010--5月黄光裕因贿赂,内幕交易和非法交易获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黄光裕是国美电器的创始人,数度盘踞中国富豪榜首位.
2006--中国电器制造商广东科龙电器和多位前高管因会计造假和其他违规行为受罚.该公司称,被发现在2002-2004年间虚报12亿元人民币营收以及1.2042亿元利润.前董事会主席顾雏军因财务造假和挪用公款判刑10年监禁.
2004--在新加坡上市的中国航油(新加坡)有限公司因石油衍生品交易巨亏5.50亿美元,震惊市场,成为1995年霸菱银行倒台之後新加坡最大的一起企业丑闻.新加坡一法院随後判处该丑闻核心人物--中航油前总经理陈久霖超过四年的监禁.
2004年--香港廉政公署(ICAC)指控,原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0751.HK: 行情)董事长兼常务董事黄宏生挪用公司逾600万美元的资金.随後,黄宏生因侵吞公司资金和认股期权诈骗被判入狱六年.创维是中国第三大电视机制造商.
2003年--中国排名第11位的富豪周正毅被拘捕,因其与中国银行(3988.HK: 行情)(601988.SS: 行情)借入一笔20亿元人民币贷款遭到调查.周正毅手中掌控着两家在港上市的公司.内线人士表示,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等上海市政府高官在帮助周正毅获得一些市级重大项目的核准上起到了关键作用,而这些项目均牵涉丑闻.2008年,上海法院判处周毅正入狱16年,因其犯有五项罪名,其中包括挪用资金、行贿和伪造增值税收据.该丑闻一度令中国金融市场承压,且随着对周正毅案件相关上海市政府官员、和贷款机构进行调查,引发一波大规模逮捕潮.陈良宇于2008年因受贿和滥用职权被判入狱18年.
2003年--中国富豪杨斌因商业犯罪被判刑18年,其罪行包括合同诈骗、伪造金融工具、行贿、非法占有且使用农田.杨斌曾是中国第二大富豪,据测算拥有9亿美元的财富.他所创立的欧亚农业于2004年从香港证交所摘牌.
2002-中国一法院以虚假会计行为判处郑州百文多位前任高管监禁缓刑.这家在上海上市的零售商曾在1998至2000年期间公布合计逾15亿元人民币的亏损.
2001-中国监管机构发现三九企业集团及其附属企业不正当挪用了在深交所上市的三九医药资金,规模达逾3亿美元.
2001-中国证监会披露中国生物医学企业广夏(银川)实业分别在1999年和2000年公布两笔虚假获利,规模各为1.78亿人民币和5.67亿人民币.该公司曾被广泛奉为蓝筹股.中国财政部稍後撤销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执照,因其签字认可广夏的虚假获利.

C. 如何向造假上市公司索赔

一、极少部分造假公司会主动赔偿,如欣泰造假案,兴业证券主动成立先行赔付基金。但由于每个投资者买卖情况不同,赔偿的金额较难确定。正因为此,大多数案件都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赔偿。
二、诉讼立案的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相关造假公司在受理证监会(或其他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的处罚后,法院才立案。
三、诉讼方式:基于个案的多样性、复杂性,根据法院的审判实践,目前不适用于集团诉讼(美国多以集团诉讼方式进行),还是一人一案,但审理时可以合并审理。
四、相关证据。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索赔并不复杂,如果投资者自己有精力去研究,也可自己做。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此类案件计算复杂,审理时间长,诉讼成本较高,律师批量代理可以分摊成本,效益较高。因此大部分案件还是由律师代理的。相关证据主要有:投资者证券交易记录、中登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股东卡或开户卡,原被告相关身份证明,虚假陈述相关处罚通知书、公告,计算依据等。
五、诉讼时效:两年,自行政处罚公告之日起计算。
六、法律依据:1、证券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3、民法通则;4、最高院相关意见、通知等文件。

如有其他疑问,请详细咨询本律师。

D. 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构成犯罪吗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E. 虚假贸易是什么

虚假贸易就是没有真实的商品买卖或者服务等贸易背景,买卖双方虚构贸易合同发票等资料。利用虚假贸易将热情引入中国,应该指国内卖方与美国企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制造虚假发票、货运单据等,通过银行或者其他渠道将资金汇入国内。

通过许可证协议或合同的方式转让给技术接受方的一种贸易方式。即专利权人、商标权人或专有技术所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将其专利技术、注册商标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产品制造权、产品销售权或产品进口权许可他人使用。

(5)上市公司虚假贸易处理扩展阅读

在转让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专利,转让合同可以约定,在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转让方可继续实施或停止实施该专利。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转让方应停止实施该专利。

在转让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在转让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

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费,采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在专利局公告后,受让方将转让费全部汇至转让方的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汇至(或面交)转让方。

F. 上市公司发布假公告违反证券法63条怎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第六十九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6)上市公司虚假贸易处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证券业务许可的,或者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证券业务许可。

第二百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拒不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股东有过错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第二百二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G. 上市公司一般会做假虚报业绩吗。如果被查出有什么后果

一般来说,来上市公司源多多少少会有一些做假虚报业绩的行为。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就有不真实全面的披露信息的嫌疑。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法律责任:
财务作假,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审计所索赔,而相关审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也可能会被取消,并处一定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案件的追诉标准做了规定。
其中明确指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有的财务造假都与公司高管有关,只要断绝了高管的推卸责任之路,上市公司造假的动力就可以消除大半。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现象屡禁不绝的情况下,不妨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立法,让高管对财务造假承担法律责任。这样,既可以确保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保护投资者利益,也能促使整个社会诚信度的提高。

H. 拟上市公司申报虚假材料如何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解释是:“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对“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解释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等行为”。由此,在税收实践中,纳税人因纳税申报不实,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应属偷税。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未能认真分析纳税人申报不实的原因,而将纳税申报不实不加区别地等同于虚假申报以偷税论处是不符合实际的。 具体来说,偷税行为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一、偷税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 二、偷税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以虚假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这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第一,违反税收法规,这是偷税成立的前提;第二,采取了欺骗、隐瞒等虚假手段,这是偷税的行为特征;第三,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这是偷税的后果。上述三个内容中,第二项是关键部分。 三、偷税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四、偷税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即明知应当缴纳税款而故意逃避缴纳税款的才是偷税。因为过失造成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不构成偷税。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等行为。由此可见,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在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在客观上采取了欺骗、隐瞒等虚假手段的偷税行为。而申报不实的含义要比虚假申报广泛得多,申报不实并不完全是纳税人以偷逃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故意行为。除纳税人采取虚假手段外,造成申报不实的原因还有很多,如不了解或不谙熟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工作粗心大意而错用税率、漏报税目等,即纳税人在行为上不采取什么作为的形式,其行为是主观过失的外在表现。同时也可能由税务机关的工作失误引起。所以,从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的角度看,纳税人纳税申报不实并不一定构成偷税。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比较棘手的问题是纳税人本来是以某种手段进行偷税,但当被税务人员发觉后却借口疏忽大意或业务不熟而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对于这种情况,就要对事实进行认真分析,识破假象,抓到本质。具体是看纳税人是否采取了欺骗、隐瞒等有意识的偷税手段。

针对纳税人申报不实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偷税,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不能按偷税进行处罚,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因主观过失造成纳税申报不实,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计算并追征其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其加收滞纳金。其中,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纳税申报不实,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四、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纳税申报不实,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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