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小股东不在股改的发起人协议上签字怎么办
一般来说,大家都是建议发起人协议上所有股东签字。因为股东大会通过仅表示可以改制,但是发起人协议是合同法范畴,有遗漏说明效力可能有问题哦毕竟改制涉及的是整体资产,小股东按比例有所有权吧。
『贰』 流通股股东的股改应保障流通股股东七项权利
1.知情权
知情权是流通股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目前流通股东的知情权大多通过上市公司公开的信息披露而获得。《证监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问题的通知》中没有详细的信息披露要求,仅原则性地规定了试点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在随后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和证监会《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重点要求披露的内容及后续履行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当然从内容看还不完整,对披露的时间、程序等要求还不明确,特别是信息披露中由谁承担相应、具体的法律责任不够规范。
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为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利的流通股股东作出相关安排,并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文件及公告。应严格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因此流通股股东对公司的股东分置改革方案及进展等情况的知情权,上市公司完全有及时披露的义务。
2.分红权
流通股股东投资公司是为了获取回报,当然应该享有公司股利分红的权利。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股东分红的预期实现必然产生影响,直接关系到广大股东的投资回报。因此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应当对流通股股东可以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因股权结构的变化而产生的影响作出承诺保证。
3.表决权
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有权利参与公司的管理。《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是通过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来实现的,因此行使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为流通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利作出相关安排,在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和参加股东会的时间、条件和方式,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独立董事也应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
作为股东拥有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按照《公司法》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请求时,公司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于股权分置改革这一事关广大流通股股东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当对方案的产生和通过有异议,流通股股东在符合股权比例的限制下,必要时可以行使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监督、建议、质询权
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可以通过选举监事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事关每个流通股股东自身利益的股权分置改革,公众投资者有权对公司的改革方案提出建议或质询。特别在临时股东大会上所提出的质询和建议,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根据规定都应作出答复和说明。
6.股权持有与处置权
股权分置改革实质是双方股东对原有合同约定的修改,是两者间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调整。合同最基本的内涵即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是它的合意性,对于股改方案,如果有部分流通股股东不接受,一方无权要求对方无条件接受,因此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应该明确流通股股东没有无条件接受决议的义务。对于该部分异议或反对股改的股东怎样保护它们的权益呢?应该赋予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即请求提出股改的非流通股股东以公平的价格收购其股份的权利。在普通法系国家,在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理期待利益,制定了相应的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制度,对不同意重组方案的股东由公司回购其股份并予以注销。目前看,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而使得原有股东的期待利益可能落空,明确规定异议股东的收购请求权,以切实保障广大中小投资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7.寻求司法保护权
传统的《公司法》规定了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其他股东侵害时,对侵害股东权利的行为,股东有权依法追究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股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议立法对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流通股股东可以请求行使司法救济保护权。
(1)股权分置改革信息披露相关义务人,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披露的信息存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有欺诈行为而造成自身损失的,具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
(2)对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股改方案违反了有关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对临时股东大会有关股权分置方案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而无法协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对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方案中履行的承诺,事后逃避其承担义务责任的,对这一违约行为如果造成流通股股东损失,具有索赔的权利。
(5)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等赋予的其他权利
在经邦看来,股东分置改革与流通股股东权利保护两者之间和谐发展是股改永恒的主题。无论是控股股东还是上市公司管理层,在法律主体上与流通股股东是平等的,彼此都要给予适当的尊重。正如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所指出:“稳步解决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改方案更应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公众投资者的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和形成双赢的局面。
『叁』 股改什么意思
在的股改大多是指“股权分置”改革
我国股市上一直存在著“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
过去由於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亦即股市同时存在著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此二类股,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此即“股权分置”问题。其弊端长久地严重影响股市的发展。
股权分置改革(股改政策)就是要在市场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对此两类股东的股份,予以重新确认。并由现况的两类股权分置,变为将来股票全面流通的情况。
股改的目的,最终就是要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以消除制度赋予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的垄断控制权、防止同股不同权和同股不同利的现象继续发生。
非流通股一旦进入市场流通,市场流通筹码大量增加,那麼就会破坏原有高溢价发行的少数流通股的市场条件。在原来股权分置条件下,流通股之所以能够高溢价发行,是因为数量巨大的非流通股不流通。现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由股权分置改为不分置,全部进入市场流通,且改革后两者权利义务相同),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流通,那麼理所当然要对两类股东的持股成本进行核算并重新确认两类股东的股权。也就是说,股权分置改革就是对两类股东的股权,予以重新确认后,全部股票进入市场流通。
目前具体的股改措施,是由公司管理阶层自己提出股改方案,由小股东投票表决。有些有创意的作法就不断出台,例如:
(1)提出大股东违约赔偿条款。
非流通股股东增加股改违约赔偿承诺,规定如果非流通股股东未按承诺减持股份,则非流通股股东愿意将违约出售股票所得全部或部分赔偿给公司(类似台湾公司法归入权条款)。这是一个惩罚规定制定,有助於消除流通股股东对股改承诺条款得不到执行的担心,有利於稳定市场预期和增强投资者持股信心。
(2)提出禁售期限(类似共同基金发行之初的闭锁期条款)
大股东主动延长禁售期的承诺,显示了大股东对公司发展前景充满信心,也给投资者一个良好的预期。有些公司承诺条款将大股东的禁售期限从法定的12个月延长到24个月至36个月,江淮汽车、精工科技禁售期60个月,而承德钒钛第一大股东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更是承诺7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所持非流通股,其承诺期限之长为股改以来之最。
(3)一些股改公司也订定限售价格条款。
凯恩股份第一大承非流通股股东诺3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股票的价格不低於11.74元,这一价格复权后为凯恩股份上市以来的最高价。
(4)蓝筹公司对价理想
上海汽车、民生银行两大蓝筹公司,分别推出了每10股送3.4股和每10股送3股(相当)的对价。这一对价水准超过了前期长江电力和宝钢股份的对价幅度,进一步稳定了投资者对绩优蓝筹股的流通补偿预期。
『肆』 股改之前的发起人和股改之后进入的股东,他们在上了新三板或者主板之后其权利义务有何不同
权利是一样的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工作程序
(一)尽职调查
对于改制项目,主要是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合法性、企业业务状况和发展前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股本形成过程的合法性
从有限公司设立开始,需要关注设立时出资方式(系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除以现金出资外,实物资产出资的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等相关手续;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要履行相关手续,如技术认定、评估,以土地出资的需要经过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并需要经国土管理部门的确认(现阶段拟上市公司已不允许以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出资)
在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每一次股权变动时的法律文件(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等)是否齐备,行为是否合法。
2、资产形成过程的合法性
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主要的经营性资产的形成过程。
3、经营状况
1)经营业绩的真实性
2)关联交易情况
3)财务制度状况
4)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有限公司情况下,由于监管相对较弱、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财务人员的水平等原因,不可避免存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如民营企业大部分或多或少存在漏税现象,对此只能从大的方面去把握,具体问题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后才能知道。
5)特定行业经营的合法性。如医药行业,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等;房地产行业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建筑企业是否具备工程建筑资质;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是否具备入网许可证是否等等。
6)公司研究开发能力和核心技术情况
7)业务发展前景
需要调阅的资料须为原始资料
(二)进行企业规范工作
(三)企业聘请中介机构
企业需要聘请财务顾问,负责改制方案的拟定、法律法规咨询、上市前的辅导、中介机构关系的协调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制作等等。同时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评估师和律师协助改制工作。
(四)确定改制方案
在财务顾问的主持和统一协调下,会同企业以及会计师、律师共同探讨论证改制方案,包括发起人及其出资方式的确定、股本结构设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制度建立、资产处置(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商标使用权的处置等等)、人事劳资制度建立等等。
(五)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工作
如果企业在需要对股本数量、发起人数量、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或需要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实施管理层持股(员工持股)等等,则需要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工作。
(六)进行评估和审计
确定改制基准日,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师对企业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需要对企业进行两年又一期的评估。会计审计也一样
(七)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改制事项,签署发起人协议,修改《公司章程》。
(八)名称预先核准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程序时,应提交发起人协议、董事长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九)办理国有股权设置事项
若有限公司股东中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则需要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股权设置事项。
(十)申请变更
在改制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准备就绪以后,申请变更。
(十一)股份公司设立
在获得批准以后,企业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公司筹建报告,选举董事长,确定经营班子等。
在创立大会召开后30天内,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伍』 股改后召开的股东大会需不需要通知
需要,股改是董事会重要决策,当然要通知到所有领导成员。
『陆』 股改股东交个税会计分录
股东交财务个抄税时:借:库存现金/银行袭存款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缴纳税款时: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柒』 股改是什么意思
你好,股改就是指股权分置改革.顾名思义,就是指对”股权分置”这一问题版进行改革.股权分权置,是指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家担心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因为股权的稀释而丧失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就人为地将股票分成了法人股(或说是非流通股)和个人股(流通股,即股市上买卖的那些).其中,流通股只占大约总股本的三分之一(总股本约为两万七八千亿,流通股约为九千多亿).
『捌』 股改中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部分,法人股东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回得为免税收入答。由于税务上把留存收益转增资本视同先进行股利分配,股东再以分得的该股利对企业追加投资,因此这部分转增资本的所得也就相应是免税的。
『玖』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改是否要所有股东签字认可
不管哪个公司,都肯定要。新老股东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