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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融资银行

发布时间:2021-01-12 09:59:19

⑴ 新三板公司特有的独立性要求和融资方法,你造吗

1. 挂牌贷——没钱也能挂牌
有的企业体量小、现金资产不太充裕或周转比较困难,尤其是一些中小型创新企业,想挂牌却无力支付券商上百万的辅导费用,虽然地方政府有补贴,但是资金全部到位往往需要挂牌成功,而券商有时要求企业先支付一部分资金,这时候企业就会犯难了:要是账上资金给了券商,这几个月如何周转啊?别着急,可以试试找银行办个“挂牌贷”。所谓挂牌贷是指全国股转系统合作银行只针对拟在新三板挂牌,并已和相关推荐机构签订推荐挂牌辅导协议的中小企业,根据当地政府对其补贴金额,给予其一定额度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企业挂牌过程中的各项费用支出或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业务。目前推出这种业务的银行有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和广发银行等。
2.信用贷——无抵押也能轻松贷
当然,如果你不想通过抵押、质押或者担保这种有包袱的方式获得资金,你也可以试试信用贷款——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哦!目前,华夏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齐鲁银行和杭州银行等诸多银行都推出了信用贷款。
3. 新三板企业个人缺钱就找——“精英贷”
如果你是一家新三板企业的董事长、董秘等高管甚至核心技术人才缺钱急用?有解决方法吗?当然有,新三板挂牌企业齐鲁银行推出了人性化的精英贷:专门针对齐鲁银行已做授信的"新三板"挂牌和拟挂牌企业高管的个人消费、经营融资等需求,视具体情况匹配相应的额度。企业高管包括:原始股东、核心员工及一致行动人等。
4.做市企业福利多多—— “做市诚信贷”
如果你是一家做市转让企业,倦于做市的无滋无味,别急,做市也是有好处的,怎么着?杭州银行推出了做市诚信贷:主营业务突出、有较好成长性,同时财务状况清晰、负债率较低的做市挂牌企业,额度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请注意这是信用贷款!
此外,对于做市转让企业,信用贷款的额度都会比一般企业高。例如,兴业银行推出的信用贷款,对于已挂牌企业额度是800万,如果是做市企业则有1000万额度;再如齐鲁银行的信用贷款,普通企业额度只有300万,如果是做市企业那就有500万额度了。做市企业还是会被区别对待。
对于新三板这样一个新兴的市场来说,初期的艰难是一个必经的过程,但是对于挂牌企业来说,要善于利用一些便利条件学会自救。说了这么多你依然不知怎么做也没关系,就找金牌顾问,专业的企业融资顾问,帮你解决大额资金难题。
5.兼并收购缺钱?有“并购贷”啊!
如果你打算兼并收购,可自己没有充足的资金,也不打算发过多的股份,担心发太多会稀释其他人权益也容易丧失控制权。这时候可以考虑一些银行的并购贷款,比如:广发银行、齐鲁银行等银行。
所谓并购贷款是指为满足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太逆天了吧!其实这个早在2015年11月推出的《分层意见稿》就有提到,要在创新层试点推出并购贷款的政策红利。
6.综合性融资产品
除了上面说到的这些产品外,还有很多综合性和结构性的产品,涵盖挂牌贷、股权质押贷、科技成果转化贷、科技补贴贷、订单贷、知识产权贷、供应链融资和上市贷等全流程业务产品。
前面挂牌贷、股权质押贷都已经有过详细介绍,下面针对其他比较有特色的贷款产品进行介绍。
(1)科技成果转化贷
科技成果转化贷是指银行专门针对科技型企业发放的、用于支持其对优质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并以企业转化产出、经营收入或其他现金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保证方式:科技成果质押&实际控制人担保。
2)融资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成果转化后续规划总投入的30%)。
3)融资方式:流动资金贷款。
(2)科技补贴贷
科技补贴贷是指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用于支持其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并以企业未来收到的科技补贴资金或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保证方式:准信用(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融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享受的对应科技补贴金额。
3)融资方式:流动资金贷款。
(3)订单贷
订单贷是指银行根据中小企业客户与核心企业商务合同、或支付能力较强且支付记录良好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签订的商务合同、工程合同,向其发放用于履行商务合同、工程合同、并以商务合同销售回款、工程合同回款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贷款业务。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获取合格订单,符合审批条件即可为企业融资,不再需要其他抵押物。
2)最高可以将订单或交易合同金额的50%一次性融资给客户,解决签订合同后生产备货的资金需求。
3)贷款的操作流程比保理、动产质押等其它 贸易融资产品简便,降低小企业融资的操作成本。
4)采用企业主个人保证和订单项下未来应收账款质押为担保方式,并通过跟踪贸易流程控制风险。
(4)知识产权融资
知识产权融资是指企业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招商银行申请融资。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激活企业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
2)增加新融资途径,提升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
3)通过政府补贴、大幅降低融资成本。
4)借助政府媒介,提高企业品牌效益。
(5)供应链融资(1+N)
供应链融资是指银行通过审查整条供应链,基于对供应链管理程度和核心企业的信用实力的掌握,对其核心企业和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打通上下游融资瓶颈,降低供应链条融资成本。
2)提高核心企业及配套企业的竞争力。
3)整合供应链,全方位地为链条上的“n”个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6)上市贷
上市贷是指招商银行向拟上市企业提供的,根据企业上市的不同进程,并结合企业经营实力和发展前景核定的,以企业自有资金为主要还款来源的流动资金贷款。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保证方式:信用为主。
2)融资金额:无最高额限制,信用额度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
3)融资方式:流动资金贷款。
7、结构化融资
结构化融资是指资本市场融资方式的一种,这种方式不是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而是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来出售未来可回收现金流从而获得融资。
绝大多数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是该证券基础资产的发起人。
这些资产涵盖的种类很广,包括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商业租赁合约证券以及其他任何具有可回收现金流的金融工具。

⑵ 2008年以前中国股权并购可以获得银行支持吗

国内并购融资工具品种匮乏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以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为主,上市公司并购融资工具单一且发展很不成熟。在以前那种以行政划拨和协议转让为主要方式的财务性并购中,并购融资问题并不重要。随着并购方式的不断发展,我国亟需解决并购融资问题,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从而推动我国上市公司的战略性实质并购。--市场环境影响债务性并购融资开展,银行制度拖累贷款融资发展。从我国1999-2002年交易额最大的20起上市公司并购案例看,其中有6起并购交易在现金支付时采用了信贷融资方法。一般而言,并购方企业难以自行承担如此大规模的现金支付,必须借助于银行短期和长期信贷。在我国现阶段制度环境下,针对并购的银行短期信贷是难以获得的。而银行长期信贷在企业并购中主要用于并购完成后的企业整合安排,用于大规模的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上市公司并购中涉及的银行长期信贷的难点主要在于:一是目前我国国有银行的业务能力还没有专业化到有能力参与并购的操作和并购完成后对企业的运作实施有效的参与、监督和控制,从而难以控制信贷风险;二是目前我国抵押贷款机制还不够充分有效,在产权市场尚不发达的条件下,对抵押物的处理也会给银行带来风险。政策环境制约债券或票据融资前行。从近五年企业债券的发行情况来看,我国发行债券的主体大多是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企业和基础产业,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等瓶颈产业的发展。迄今为止,境内上市公司并购交易中采用发债(不含可转债)形式融资的尚无先例。就目前政策环境来说,上市公司并购利用发行债券融资还面临着诸如发债额度、债券利率、资金投向等多种约束。上市公司并购交易中通过票据融资在我国目前亦是空白。对票据狭窄的定位,使得中国的票据功能仅局限于支付信用结算工具,票据的融资功能未能得以充分发挥。因此,建议我国可择机扩大票据市场参与主体,建立专业性的票据交易机构。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理顺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专业性的票据交易机构,尝试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担保、买卖和抵押等业务。租赁类融资有调控利润之嫌。与欧美国家的20%-30%设备租赁市场渗透率相比,我国仅为1%。而在上市公司开展并购业务中利用租赁方法的更是少之又少。且租赁业务在上市公司中大多发生在其关联企业之间,且不少关联交易难免有调控利润之嫌。因此,要稳步推进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中的融资租赁业务,其前提条件是改善上市公司股权治理结构。随着与租赁业务相关的《企业会计准则》、《合同法》、《企业所得税法》的逐步完善,以及行业监管的不断加强,相信上市公司在并购融资中亦将越来越多地采用租赁方法。为了推动并购融资的发展,我们首先要广开渠道,逐步解除各种政策壁垒,允许各种资金进入并购融资领域。不仅银行资金可以用于并购融资,在提高监控水平的前提下,还可以允许证券公司、社会保险资金、商业保险资金、企业盈余资金、个人资金、外资等全方位进入并购融资领域。

⑶ 并购贷款的贷款政策

为了保障贷款的安全性,此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贷款禁止投入股权领域,1996年央行制定的《贷款通则》规定,商业银行不许提供并购贷款。
2005年以来,商业银行经事前向银监会报批确认合规后,向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华能、国航发放了相应贷款,用于从事股权并购,即所谓的“ 一事一批”制度。“一事一批”制度的普遍模式是:商业银行先出具有条件的融资承诺函,向监管机构请示确认办理股权融资业务的合规性,获得批准后再实际发放贷款。2008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灾后重建的财政支出、税收、金融、产业扶持等多方面政策,其中提到“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部署的“金融国九条”第五条中明确提出“通过并购贷款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2013年11月4日,银监会为鼓励通过兼并重组整合一批产能,将并购贷款期限最多延长至7年。
目前,我国并购融资制度十分不完善。《贷款通则》等法规规章实际上禁止金融机构为股权交易的并购活动提供资金;对企业债的发债主体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同时,债券的发行还有年度总额度的控制,利率水平的管制和用途的限制;权益融资方面,我国由于公开发行需要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核准,效率较低。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8〕84号各银监局,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行为,提高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银行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我会制订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四)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
(五) 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
二、商业银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要在构建并购贷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满足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
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并购贷款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增强银行业竞争能力,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明确发展并购贷款业务的目标、并购贷款业务的客户范围及其主要风险特征,以及并购贷款业务的风险承受限额等。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评估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
第九条商业银行评估战略风险,应从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和股东支持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
(二)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整合等方面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
(三)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
(四)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五)并购的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六)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第十条商业银行评估法律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交易各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
(二)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四)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五)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
(六)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七)与并购、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评估整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以下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一)发展战略整合;
(二)组织整合;
(三)资产整合;
(四)业务整合;
(五)人力资源及文化整合。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评估经营及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 并购后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如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团队是否稳定并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是否有效等;
(二) 并购双方的未来现金流及其稳定程度;
(三)并购股权(或资产)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合理估值的风险;
(四)并购双方的分红策略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五)并购中使用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六)汇率和利率等因素变动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审慎的财务模型,测算并购双方未来财务数据,以及对并购贷款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财务杠杆和偿债能力指标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财务模型测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不利情形对并购贷款风险的影响。
上述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并购双方的经营业绩(包括现金流)在还款期内未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
(二)并购双方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团队不稳定或不能胜任;
(三)并购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
(四)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评估并购贷款风险的基础上,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充足,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等,并提出并购贷款质量下滑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贷款评审报告。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个借款人、企业集团、行业类别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十八条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第十九条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具有与其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内部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门团队,对本指引第九条到第十五条的内容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专门团队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专家、信贷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可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有关调查并在风险评估时使用该中介机构的调查报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原则上,商业银行对并购贷款所要求的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贷款种类。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并购贷款风险评估结果,审慎确定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分期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基本条款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护贷款人利益的关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
(二)对借款人特定情形下获得的额外现金流用于提前还款的强制性条款;
(三)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的主要或专用账户的监控条款;
(四)确保贷款人对重大事项知情权或认可权的借款人承诺条款。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通过本指引第二十七条所述的关键条款约定在并购双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重要股东的变化;
(二)重大投资项目变化;
(三)营运成本的异常变化;
(四)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的重大不利变化;
(五)产生新的重大债务或对外担保;
(六)重大资产出售;
(七)分红策略的重大变化;
(八)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提款条件以及与贷款支付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至少包括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和并购合规性条件已满足等内容。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有义务在贷款存续期间定期报送并购双方、担保人的财务报表以及贷款人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定期评估并购双方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定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与还款来源是否匹配。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密切关注借款合同中关键条款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低于其他贷款种类的频率和标准对并购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和计提拨备。
第三十四条并购贷款出现不良时,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贷款清收、保全,以及处置抵(质)押物、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明确并购贷款业务内部报告的内容、路线和频率,并应至少每年对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资产价值变化进行内部检查和独立的内部审计,对其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当出现并购贷款集中度趋高、风险分类趋降等情形时,商业银行应提高内部报告、检查和评估的频率。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在并购贷款不良率上升时应加强对以下内容的报告、检查和评估:
(一)并购贷款担保的方式、构成和覆盖贷款本息的情况;
(二)针对不良贷款所采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处置质押股权的情况;
(四)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的情况;
(五)并购贷款的呆账核销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指引所称并购双方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
第三十八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⑷ 融资顾问的重点发展的方向是什么

一般的财务管理涉及的方向有财务分析诊断、投融资决策、财务决策、财务制度及资本运营等方面,而商业银行的融资顾问业务涉及的领域已远远不止这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兼并收购
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程度的加剧使得并购成为企业快速发展壮大、提高竞争力的一种趋势。在新建与并购之间,企业选择并购作为实现产业升级的手段,有助于缩短投入产出时间,降低进人壁垒,获得最新技术,扩大市场份额,减少竞争对手及实现多元化经营;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使跨国公司不得不面对更多的竞争对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感受到国际竞争的残酷性和巨大的生存压力,同时,经济全球化使各国内部市场与外部市场的界限日趋模糊,跨国公司要取得竞争优势就需直接面向全球市场,而跨国并购则成为企业国际化扩展的理性选择[4]。
企业并购呼唤专业指导。并购的定价、并购的策略程序、反并购策略及并购后的整合等都需要十分专业的金融财务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积累。而一般企业不会是经常进行并购,所以不会有大量并购的经验,而且并购仅靠企业具备的实力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只有专业的财务部门才能担当起企业并购的融资顾问,对并购进行指导。
银行具备担当企业并购融资顾问的众多优势。最主要的是银行拥有大量高素质的金融财务专家,能够对并购进行理论和实践指导,并对并购后的重组整合提供建议;银行拥有天然的资金优势,当并购需要资金支持时,银行自然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不但对并购成功提供支持,也为银行创造了利润;银行具有信誉和各方关系优势,银行与政府、相关企业及部门都有较好的关系,对政策把握也比较全面,而且信誉比一般财务公司要好。[5]所以银行担当并购融资顾问是正确合理的选择。
二、风险投资
发展风险投资具有重大意义。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成长、高回报的投融资方式,投资方向主要集中于新兴的、迅速发展的高成长性、高科技中小企业。它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变我国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对于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是我国实现“科技兴国”宏伟目标的重要突破口。[6]目前,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发展风险投资的巨大作用和重要意义,正在大力推动风险投资大业的发展。
风险投资运作全过程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专业咨询单位的指导。风险投资项目的选取、资金的投入、投入的时间和数量、何时退出、退出方式、时机和数量等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而单靠风险企业和风险投资家来完成整个运作几乎是不可能的,而银行可以利用自身的人才优势和资金优势对风险投资的各项工作进行财务咨询及指导,有可能还可以提供资金支持,扩大银行的业务。
三、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为大型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型能源开发项目进行的融资行为,[7]建设项目如:高速路、港口码头、水电站、西气东输、电网铺设,等等。
它以项目的产出作为保证,可用较少的资本金获得数额比资本金大得多的贷款。这种筹资方式对于经济发展快速增长、国内资金缺乏而又具有许多良好投资项目的发展中国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项目融资牵扯的关系较多,融资十分复杂。商业银行可以积极介入项目的规划和评估,主要包括进行项目的风险评估、确定结构性融资方案、安排融资方式,组织贷款银团、实施监督和管理等。在安排银团贷款时,可以充分创新各种金融产品(如资产券、各贷款证券化、融资租赁、可转换债券、委托贷款等),[8]从中可以获取大量咨询费用,并且可以办理银团贷款业务。
四、企业财务
财务相当于企业的血液,一旦出问题,企业将面临巨大损失甚至破产倒闭。而融资顾问可以充当企业财务的医生,不但可以为其治病,还能使其更加健康发展。融资顾问担任的工作可以是:财务分析诊断、投融资决策、项目评估、财务决策、财务创新、财务制度及资本运营等多方面工作。
五、个人理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加之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和公众对私人金融服务的需求无论在质上还是在量上,要求都越来越高。当前,个体、私营经济方兴未艾,私人金融业务才刚刚起步,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应该抓住这一潜力巨大的市场,把握契机,加强业务联动,拓宽中间业务渠道,以求得自身的发展。更多相关信息,可以到壹顾问咨询。

⑸ 目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购债务融资工具有什么规定

银行间债券市场并购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回行的,募集答资金用于企业并购活动,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短期融资票据或中期票据。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并购债务融资工具只能以私募方式发行,并购债务融资工具的用途主要为替换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一般不超过并购总金额的50%。在非公开发行方式下,由发行人和投资人在发行协议中自行约定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履行的程序。

⑹ 为什么进行金融业并购

在国内产业整合和经济转型的背景下,产能严重过剩成为并购市场火爆的原因。
在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内金融体系下,传统的商业银行往往以存贷款为主,2005年国内各大商业银行先后成立了投资银行部,主要经营包括债务融资工具、银团贷款、兼并收购、财务顾问和股权融资等非传统银行业务。进入本世纪第二个十年,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已经势不可挡,除了传统的并购贷款业务以外,各个商业银行都在拓展自身的并购业务产品线,包括并购顾问、并购贷款、并购银团、并购债券、并购基金以及和第三方机构合作的并购夹层融资,以在并购重组大潮中把握先机,实现商业银行自身的业务转型。商业银行开展并购金融业务具有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比拟优势。
全产业链优势。商业银行汇集了收购兼并专项财务顾问,融资顾问和融资安排各个方面,同时由于客户优势和网点优势带来的撮合业务的优势。从这个意义上讲,商业银行占据了并购重组业务的整个完整的价值链。和国内众多证券公司和咨询公司相比,商业银行能够对于客户提供从方案设计、融资安排、后续支持等全方位、迅速便捷、低成本的服务,优势无可比拟。
并购融资优势。商业银行是我国企业尤其是大企业进行并购融资的主要来源。在并购融资市场商业银行优势主要表现在:融资速度快、资金实力强、资金成本较低、灵活性较大、融资信誉好等方面。商业银行和一般的投资银行不同,更加注意和企业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银行不仅参与企业并购重组的整个过程,而且作为企业持续发展顾问,参与公司结构调整,资本充实和重新核定、资本结构优化设计等。正是由于以上的原因,目前,银行贷款成为我国并购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
客户与信息优势。商业银行客户众多,和客户的合作不局限在单笔业务上,对客户的需求、客户的实际经营情况更加了解。商业银行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客户优势,通过自身的网络协助客户寻找买方和卖方,体现强大的撮合能力;同时商业银行也可以发挥自身的渠道优势,和证券公司、咨询公司、股权基金、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紧密合作,交换信息,从而有效地实现并购业务的配对和撮合,提升并购交易的成功率。
整合优势。并购是否成功主要取决于并购方和被并购方是否能够有效地发挥协同效应,并购方是否能够有效的实现并购整合。商业银行能够通过多种金融手段,包括融资结构优化、贸易融资等多种手段,帮助被并购企业提升绩效,实现协同效应。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组织银团贷款等方式有效地重整被并购企业的债务结构,调整银行关系,并帮助并购方更好的管控被并购方的现金流,有效地降低并购风险。

⑺ 工商银行的境外并购融资是什么

境外并购融资是指满足并购方在跨境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进行的融资。

⑻ 委贷银行能发放股权类并购融资吗

我国的中小企业目前已经超过100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国内生产总值的50%,税收的43%,出口的60%[1]
。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振兴区域经济,调整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缓解就业压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实力不足,自身资本的积累能力有限,发展过程中通常面临资金短缺的困难,需要采取外源融资缓解资金压力,这是世界范围内的中小企业都普遍存在的问题,但是在我国这个问题尤其突出。我国53.8%的中小企业认为资金不足是影响企业发展最不利的因素。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外源融资渠道严重不足,没有创业板市场,深交所于2004年5月设立的中小企业板由于“遵循现有法律环境不变、发行上市标准不变”,并未真正成为适用于中小企业的融资市场。现阶段据统计,中小企业融通资金以间接融资为主,间接融资额98.7%来自银行贷款,中小企业由于资信低,缺乏抵押资产,融资成本高等原因,难以得到银行资金的支持,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
融资租赁凭借其较高的灵活性,问世的短短半个世纪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务占设备投资的比例较高,基本上在10%以上。然而在我国,这项业务发展速度缓慢,规模小,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几乎全行业处于低迷状态,甚至一些成立较早的老牌公司也不得不面临停业的危机。巨大的落差表明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严重滞后于我国经济的总体增长,融资租赁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不适应持续增长的融资需求,应积极地对传统的融资租赁进行改造,发展适用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创新租赁模式。
1. 传统融资租赁模式及其扩展形式
企业融资方式按照资金的众多来源,可分为内源融资与外源融资。融资租赁属于外源融资,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传统的融资租赁存在三方当事人,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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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根据承租方对租赁物的要求寻找供货方并采购创造相应的设备,然后交付承租方使用。承租方按期交付租金,租赁期满时,承租方享有停租、续租或留购设备的选择权。相较于借贷购置设备而言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由于只需要支付租金,更为快捷,能使企业很快形成生产能力,灵活性较高。对于资金严重匮乏,购买能力不足的中小企业空间来说,融资租赁具有明显的优势。
在传统模式下,融资过程可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迅速出租方协助承租方采购设备;第二步,承租方使用设备,并按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第三步,租赁期满时,承租方将租赁物的使用权转移给出租方,如果选择续租、留购该腾达设备,则会产生另一个融资租赁或者买卖契约。
现阶段融资租赁在理论或者实践中已经产生了以下扩展形式。
抽成融资租赁――又称收益百分比融资租赁。对那些收回期长,但未来现金流稳定且有一定垄断性质的项目可以考虑使用。这种租赁形式的租金不是固定的,其支付要根据实际的生产经营状况而定。承租人先向出租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租金,其余金额按照承租人的利润收入的一定比例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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