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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路行融资

发布时间:2021-04-16 09:21:09

A. 政府市政道路建设有哪些融资方式

1,政府融资的主要内容有:
(1),直接融资:这类融资主要以地方政府为融资主体而获得内的用于城市基容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2),间接融资:这类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和资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大规模融资。
(3),项目融资:这类融资主要利用政府各种特定资源,为达到政府特定目的,采用各种市场手段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
(4),非项目融资:这类融资主要运用资产动作手段吸引社会各类资金的融资方式。
2,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有:
(1)各类开发区、园区投融资平台;
(2)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3)土地储备中心类公司;
(4)城市投资建设公司;
(5)财政部门设立的税费中心;
(6)交通运输类政府投融资平台;
(7)其它类型。

B. 铁路运输的企业融资

当前铁路运输业面临着客运专线建设、加速装备现代化等发展目标,“十一五”总投资约15000亿元,远远超过“十五”投资。因此,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成为保障新形势下铁路运输业快速发展的重大问题。 铁路吸引民间资本存在诸多的难点和障碍。铁路项目投资规模大,进入门槛过高,民间资本难以取得决策权;铁路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和明显的网络型效应,路网的使用权和通路权方面可能出现不公平,如地方和铁路的矛盾;定价机制没有市场化,盈利模式尚未形成,票务和收费结构仍然由国家控制,民间资本收益缺乏保障等。本文认为应落实以下方面:
1.加快政企分开,建立多元化、市场化的铁路投融资体制
铁道部要积极推进政企分开,要进行分类建设分类经营,对于公益性的项目,主要就是依靠各级政府投资和贷款;对于经营性线路,要准许客运专线公司具备经营自主权,能够拥有一定的运输调度指挥权,财务独立核算,可以自负盈亏,因而可进行市场化融资方式,吸引资本市场资金,利用项目融资引入社会资本。对于经营过程由于承担社会责任形成的损失,如救灾军用运输等,铁道部应该代表国家给予补贴,从而确保外部投资者利益。
2.铁路企业要加强科学决策
客运公司要加强项目的科学决策,科学客观地评价建设条件和经营效益,防止压低造价的钓鱼工程,确保投资者的投资利益,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3.落实政府的投资和其他责任
政府的投资要先行、到位,从而搭建好平台吸引民间资本。国家支持政策急需落实。国家政策应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发行可转换债券,保险基金进入等,有关运价和税收方面的支持政策也有待落实。
4.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项目融资BOT、TOT、ABS等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配套“创新”。
5.加强投资服务和投资引导
政府和企业各层面构建公开、透明的投资信息系统,积极向国内外民间资本提供多种信息。
总之,通过铁路投融资方式的创新可以进一步推动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步伐,推动整个铁路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快中国铁路的建设和发展。

C. 听云完成了C轮融资了吗

据报道,1月20日,铅笔道发布了中国最具投资价值创新企业TOP200,听云荣登真榜2020企业服务影响时代的逆行者TOP50。这次榜单的评价体系特点在于:不仅仅考察公司的资本价值,还重点考察了商业价值,这也就意味着,入选榜单的企业不仅有着较强的融资能力,还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这也从听云的融资情况可以看出,在资本市场不断降温的大环境下,听云仍然圆满完成了4亿C轮融资,这也证明了APM领域的巨大潜力和发展机会,印证了市场对听云产品和未来业务发展前景的认可。您的采纳是我前进的动力

D. 政府收费公路融资改革有什么不同之处

没有不同之处,自从2015年《预算法》修订出台后,国家对政府举债方式收紧和规范,政府不能再靠银行贷款对新修建的收费公路进行融资。原先政府“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模式无法为继,必须开辟新的融资渠道,满足全国所有收费公路的建设需求。

根据《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八条: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根据政府收费公路相关性、收费期限等因素,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一个地区的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相适应,原则上单次发行不超过15年,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4)路路行融资扩展阅读:

我国收费公路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两类,前者通行费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除用于公路养护管理外,主要用于偿还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债务;后者通行费收入属于收费公路企业自有收入,主要用于收回社会资本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向社会披露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相关信息,包括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规模、期限、利率、偿债计划及资金来源、项目名称、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建设期限、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及期限等。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E. 银行是如何融资

第一招:应收帐款质押贷款

应收帐款质押贷款是指生产型企业以其销售形成的应收帐款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的授信。目前国内已有不少银行正式推出此项融资服务,深受中小企业欢迎。用于质押的应收帐款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应收帐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应收帐款付款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付款方确认应收帐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指定帐户付款;应收帐款的到期日早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等。

应收帐款的质押率一般为六至八成,申请企业所需提交的资料一般包括销售合同原件、发货单、收货单、付款方的确认与承诺书等。其他所需资料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相同。

第二招:应收帐款信托贷款

应收帐款信托贷款是指以申请企业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作为受益人,三方共同签订信托合同。企业将应收帐款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负责监督企业对应收账款的回收工作。应收帐款的收益归银行,同时银行和该企业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由于这种操作方式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特点,将应收帐款安全隔离为信托财产,与前述应收帐款质押相比,提高了银行贷款的安全性,而且对融资申请企业来讲,只是会增加一定的融资成本,因此,对银行与企业都会有较大的吸引力。

第三招:保理融资

保理融资,是指销售商通过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融资的行为,分为有追索与无追索两种。前者是指当应收帐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在追索应收帐款付款方之外,还有权向保理融资申请人(销售商)追索未付款项;后者指当应收帐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只能向应收帐款付款方行使追索权。

对于融资企业来讲,保理融资与应收帐款质押虽然都是基于应收帐款而得到的融资,但有着不同的财务意义:前者在企业内部帐务处理上,直接表现为应收帐款减少,现金增加(对于有追索保理融资,企业需披露保理融资产生的或有负债),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直接下降;而后者由于是销售商以自己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因此在财务报表上,应收帐款并未减少,资产负债率则会相应上升。从上面的特点可以看出,一些上市公司为了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自身的财务指标,满足再融资的硬性条件,比较热衷于与银行叙做保理融资业务。

第四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尽管商业承兑汇票无银行信用担保,只有出票人(相当于前述应收帐款付款方)的信用担保,但对于销售商来讲,由于容易取得付款方的认同与配合,而且操作规范,因此销售商仍乐于接受。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实际也是应收帐款融资的一种形式。由于无银行的信用担保,因此贴现银行对销售商及其下游付款方的资信要求较高,只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办理此项业务。近来,建行等一些银行还推出了无追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服务,即银行放弃对贴现申请人(销售商)的追索,只享有对付款方(出票人)的追索权。因此,对那些需改善财务指标的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来讲,可积极尝试向银行提出无追索贴现申请。

第五招:收费权质押贷款

这里所说的收费权,一般是指经过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权,如污水处理收费权、垃圾处理收费权、公路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等。收费权质押贷款,对于企业来讲,即是以未来现金流换取现时的资金融通便利,可充分盘活自身财务资源;对于银行来讲,由于通过一系列帐户安排与封闭操作,风险可控,收益显著。因此,拥有此类财务资源的中小企业,不妨向银行申请一试。

第六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申请融资。由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实施与变现的特殊性,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对部分中小企业提供此项融资便利,而且一般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加保。尽管如此,那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中小企业仍可一试。

第七招:股权质押贷款

目前国内对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质押,在政策上还没有放开,但银行已普遍接受上市公司非流通法人股的质押(考虑到法人股变现的可能性,一般须为前三大股东的法人股)。用于质押的法人股,银行一般会在调整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再考虑或有负债、应收帐款等情况,核定一个质押值。这个质押值一般为每股净资产的六至九成。因此,对于那些持有上市公司法人股的企业来讲,这是一个很好的担保资源。

但对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由于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股权质押登记机构与登记办法,在法律有效性上得不到保障,因此目前国内银行普遍不愿意接受。

第八招:动产质押贷款(监管仓仓单质押贷款)

企业可用于质押的动产主要包括产成品、原材料等。由于动产的流动性与不可控性,目前国内部分银行与仓储公司或物流公司合作,推出了监管仓仓单质押贷款这一新品种,操作要点是:申请企业将动产运至指定的物流、仓储公司的监管仓,物流、仓储公司向申请企业出具仓单,并交付银行,银行据此发放贷款。当申请企业需支用该部分动产时,需征得物流、仓储公司及银行的双重同意。若由于物流、仓储公司工作失职,导致银行抵押物落空,则物流、仓储公司需向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这种方式已被许多产成品、原材料数量较大的中小企业所采用。

第九招: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

对于一些外向型的中小企业,经过银行与税务部门的合作,出口退税帐户也可成为一种担保资源。原外经贸部、人民银行与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项业务已作出专门规定。

第十招:融资租赁方式

与经营性租赁不同的是,融资租赁对企业来讲,其实就是一种分期付款,可减轻短期内的现金流压力。随着我国金融租赁业的恢复性发展,对于那些需要大型机电设备、大宗原材料采购的中小企业来讲,融资租赁不失为一种好的融资方法。

第十一招:集合委托贷款

一般由银行根据申请企业的项目建设与资金需求情况来发起,但此类项目必须有明确、稳定的现金流,出资者需承担贷款风险。对于那些拥有优质项目资源的中小企业来讲,如其项目能取得银行的间接贷款承诺,获得银行发放的集合委托贷款,其融资成本将可下降一至二个百分点。 <

F. 有个好的项目,怎么融资

融资能力作为新时代老板必备的能力之一,靠融资来发展公司是创业公司打开市场走好第一步路的商业机会,然而真正成功者寥寥无几。

谈及融资,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融资难,融资贵。在拿到天使投资创业失败率高达95%的市场状况下,可想而知融资成功的难度,投资人越来越谨慎、资本市场不乐观的情况下,你如何说服投资人把钱给你。

融资规划是因,融资结果是果,有佳音才有硕果。融资规划做到位了,融资自然就变得简单了。

要想股权呈现百倍、千倍、万倍的几何递增,还需要有“超级分拆”思维。用“超级分拆”,不仅可以让企业从重资产重运营迈向轻资产轻运营,还能找到更多的盈利增长点,扩大融资空间,和融人空间。

最后,没有机会,就没有融资,一切工作做得再到位,没有找到合适的、优质的发布平台,融资也只能胎死腹中。建议老板多走出去,通过上台开口、借场、串场、造场等形式,将项目发布出去。

G. 一带一路个人能融资吗

一带一路,符合条件的个人能融资。
相关规定
为推进“一带一路”融资体系建设,在中方倡议和推动下,中国财政部与阿根廷、白俄罗斯、柬埔寨、智利、捷克、埃塞俄比亚、斐济、格鲁吉亚、希腊、匈牙利、印度尼西亚、伊朗、肯尼亚、老挝、马来西亚、蒙古、缅甸、巴基斯坦、卡塔尔、俄罗斯、塞尔维亚、苏丹、瑞士、泰国、土耳其、英国等26国财政部共同核准了《“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5月14日,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高级别会议“促进资金融通”平行主题会议期间,肖捷部长与英国财政大臣哈蒙德、格鲁吉亚第一副总理兼财长库姆西什维利、俄罗斯财长西卢阿诺夫、巴基斯坦财长伊沙克·达尔、伊朗财长塔伊布尼亚、匈牙利国家经济部长瓦尔高·米哈伊、埃塞俄比亚财政和经济合作部部长纳比比、柬埔寨财经部大臣安蓬莫尼拉、阿根廷金融部长卡普托等17国财长或财政部授权代表签署了《指导原则》。
“一带一路”建设旨在加强沿线国家的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资金融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为此,我们,阿根廷、白俄罗斯、柬埔寨、智利、中国、捷克、埃塞俄比亚、斐济、格鲁吉亚、希腊、匈牙利、印度尼西亚、伊朗、肯尼亚、老挝、马来西亚、蒙古、缅甸、巴基斯坦、卡塔尔、俄罗斯、塞尔维亚、苏丹、瑞士、泰国、土耳其、英国财长呼吁沿线国家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共同行动,本着“平等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推动建设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融资体系。
1.我们认识到,良好的融资体系和融资环境离不开沿线国家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沿线国家政府应加强政策沟通,巩固合作意向,共同释放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和融资的积极信号。
2.我们鼓励沿线国家建立共同平台,在促进本地区国别发展战略及投资计划对接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区域基础设施发展战略或规划,确定重大项目识别和优先选择的原则,协调各国支持政策与融资安排,交流实施经验。
3.我们支持金融资源服务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实体经济发展。重点加大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贸易投资、产能合作、能源能效、资源以及中小企业等领域的融资支持力度。
4.我们重申基础设施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我们鼓励沿线国家视情开放公共服务市场,维护良好、稳定的法律、政策和监管框架,积极发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吸引各类资金,提高基础设施的供给效率和质量。我们鼓励有意愿的相关方在私营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通过基础设施融资支持可持续发展。
5.我们重视公共资金在规划、建设重大项目上的引领作用。我们将继续利用政府间合作基金、对外援助资金等现有公共资金渠道,协调配合其它资金渠道,共同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包括加强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民生发展、人文交流等领域的交流合作。
6.我们鼓励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出口信用机构继续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我们鼓励上述机构加强协调合作,通过贷款、担保、股权投资、联合融资等多种方式,发挥融资促进和风险分担作用。
7.我们呼吁开发性金融机构考虑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更多融资支持和技术援助。我们鼓励多边开发银行和各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通过贷款、股权投资、担保和联合融资及其他融资渠道等各种方式,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特别是跨境基础设施建设。我们支持多边开发银行与各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加强协调合作,为沿线国家提供可持续性的融资、机构专有技术和融智服务。
8.我们认识到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应发挥决定性作用。我们期待商业银行、股权投资基金、保险、租赁和担保公司等各类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资金及其他金融服务。我们欢迎养老基金、主权财富基金等长期机构投资者,在符合其机构职能的情况下视情积极参与,特别是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9.我们支持进一步发展本地与区域金融市场。我们欢迎发展沿线国家的本币债券市场和股权投资市场,以扩大长期融资来源,并降低货币错配风险。
10.我们支持金融市场的有序开放,并尊重有关国家可能承担的国际义务。我们鼓励根据国情,在符合国内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逐步扩大银行、保险、证券等市场准入,支持金融机构跨境互设子公司和(或)分支机构,促进金融机构设立申请与审批流程的便利化。
11.我们鼓励基于“一带一路”建设需求和沿线国家需求的金融创新。我们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融资模式、渠道、工具与服务。
12.我们呼吁沿线各国深化金融监管合作,加强跨境监管协调,共同为金融机构创造公平、高效、稳定的监管环境,并尊重有关国家可能承担的国际义务。
13.我们倡导建设透明、友好、非歧视和可预见的融资环境。我们支持视情提高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开放度,加快必要的投资便利化进程,反对一切形式的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我们倡导建立和完善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法律制度,以及互惠互利、投资友好型的税收制度。我们支持通过公正、合法、合理的方式妥善解决债务和投资争端,切实保护债权人和投资人合法权益。
14.我们强调应加强对融资项目社会环境影响的评价和风险管理,重视节能环保合作,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当地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动员资金时,应兼顾债务可持续性。
15.我们认识到,“一带一路”建设的融资安排应惠及所有企业和人群,支持可持续、包容性发展。应为提高科技能力、技术发展以及创造就业,特别是年轻人与妇女的就业提供融资。我们积极支持推进普惠金融的努力,鼓励沿线国家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发性金融机构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努力让所有人享受金融信息和服务,并为中小企业提供适当、稳定、可负担的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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