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资性担保公司同级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怎么写
同级监管部门是工信局或中小企业局,监管意见对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具体要求认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是否依照法规运营,有无违规违纪行为以及问题整改要求
B.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2010年3月,七部委联合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准予发布。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C. 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政策有哪些
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政策,这个既然是融资担保公司,他们可要好好的监管了,否则的话,担保了别人,人家还不了款,你可就要去承担了。
D. 制止违规融资担保,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有哪些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就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答记者问表示,2016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1800亿元,其中一般债务7800亿元、专项债务4000亿元,比上年增加5800亿元,落实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大力度”、“阶段性提高财政赤字率”的要求。截至9月底,全国地方已经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11347亿元,占全年新增限额的96.2%。
五是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评估和预警,坚持法治化原则分类处置风险事件,依法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合理分担风险。六是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建立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对地方政府债务的日常监督机制,依法加大查处和曝光力度,对违法违规的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会同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如何界定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抄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法律规定的是公司不得为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的担保,但没有禁止股东提供融资性的担保。公司担保和股东担保根本不是一回事。所以股东担保是可以的,但是法人股东的担保要经过法人所在股东的同意才行。
F. 金融担保和融资担保的区别
两者虽然均为担来保公司,但自在设立及经营等各个环节均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设立审批程序不同。
一般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适用的是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需要履行严格的前置审批制度,设立原则为核准主义。
2、经营的范围不同。
一般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仅可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以及与融资咨询有关的担保业务,允许其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以上经营范围以外,还包括贷款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3、任职人员限制有所不同。
一般性担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即可。但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要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并对其管理人员等均有相应的要求。
4、监管程度不同。
一般性担保公司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着严格的监管程序,处处可见监管,监管涉及设立、变更、经营等各个环节
G. 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的介绍
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是由财政部在二○一○年三月版二十权四日发布的一条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意见》明确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以及主要原则,分别从宏观经济管理、企业财务监管、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和国有资产管理四个角度,对地方财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予以指导。
H. 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的意义作用
地方财政部门在防范风险和支持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指导,意义重大。
一方面,融资性担保业务通过外部担保和增信,体现出信用放大和财务杠杆的作用,能够促进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双重特性。同时,融资性担保行业是管理风险的行业,高杠杆的经营特征决定了行业本身具有较高风险,同金融机构的密切联系则使得融资担保风险极易转化为金融风险,并可能最终转化为财政风险。
另一方面,政府推动在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为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建立了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机构,这已成为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必要加强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管理。
对融资性担保行业而言,规范和发展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意见》体现了既要促进其规范运作,又要支持其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意见》与《暂行办法》的实施将形成正向联动效应,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相关政策体系的完善,有利于各级财政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提高服务能力,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I.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要求
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2.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3.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根据国办发〔2009〕7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银监会牵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1.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2.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3.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J. 制止违规融资担保,什么是融资担保
融资担保是担保业务中最主要的品种之一,是随着商业信用、金融信用的发展需要和担保对象的融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信用中介行为。信用担保机构通过介入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这些资金出借方与主要为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方之间,作为第三方保证人为债务方向债权方提供信用担保--担保债务方履行合同或其他类资金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
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构建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守住风险底线;加强协作,共同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