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民法通则上对于信托有哪些规定
1、《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民法通则专》作废属。
2、《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⑵ 信托产品竟然延期兑付,能找谁把钱拿回
大家好,我是老徐,一个在努力奋斗的金融民工,请大家关注我,共同探讨财经问题!
信托产品出现延期兑付,如果想把钱拿回来,那么你就只能是去找信托和资金使用方沟通,让他们尽早解决这个资金的问题,这样你才有可能拿回属于自己的投资款。
对于信托产品回款出现逾期,想要资金使用方快速回款还是困难的,主要还是取决于资金使用方对于资金的调配情况,如果资金使用方能够调理好资金,那么这个问题解决就会比较顺利,如果资金使用方不能够调理好资金,那么这个问题解决就会拖很久。
⑶ 信托公司有没有到期信托不能及时兑付的情况
2001年新信托法公布以来,客户这端还没有出现过不能兑付的风险。项目出现风险内信托公司会兜底,不然他的容信誉业务就要受限。信托牌照和银行牌照一样现在很难批
什么是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
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由银监会非银司监管,最低注册资金 3 亿人民币。目前国内有 62 家
信托公司,股东多数为地方政府和大型央企国企。信托公司有义务保证客户本金和收益的投
资安全。
、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手段有哪些?
抵押、质押、担保、强制公证等。信托公司会要求融资方将本公司的资产或股权质押或
抵押给信托公司,以保障投资者的收益,同时要求相关的公司或公司的责任人承担担保责任,
并且对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进行强制公证。几种风险控制手段都是对投资者未来
的收益的保障。
、固定收益信托产品由谁监管?
固定收益信托产品由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并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信托
公司由中国银监会非银司监管。信托业一法三规:《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
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⑷ 单一信托计划的期限有没有限制
信托法对单一信托的期限并没有规定,理论上来说只要不违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专规定,属由当事人自主协议信托的期限,想设置多久就多久。
我们国家并没有法律禁止永久存续信托(或无期限信托),在英美信托法上对私益信托的存续期限有所限制。
英国专门制定反对永久积累和水久信托的法律,明确规定,以受益人终生受益为目的的信托,一般在该受益人有生之年持续有效,如果未指明受益人“终生”受益,则一般在该受益人死后一定年限内(通常是21年)有效;未明确规定期限的,最长为8o年。当然,公益信托的有效存续期限不受上述年限的限制,只有当信托目的完全无法实现,例如,信托财产已经耗尽或丧失的,方能终止。
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颁布时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⑹ 我国《信托法》 是否还没有实施,何时实施
《信托法》早已在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⑺ 为什么信托法明明规定信托产品最低期限一年,但是实际
这要看产品类型。信托公司有一类产品叫做现金管理类,主动管理型信托产品。这类产品灵活性高。期限低于一年。能发这种类型产品的信托公司,说明其管理能力也是非常强的。不然也不一定能管理好这种现金类产品。
⑻ 信托贷款可以不可以延期的哪条法律说了这个情况,求高人指点。最好说明《XX法》里X章说的。感激不尽
信托和银行在业务方面是不同的,信托主要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承载着财产转移和管理功能,如果通过信托机构取得融资,只要符合信托目的,可以和信托机构协商延期还款并增加相应的管理费用。
⑼ 信托期限一般多长啊
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9)信托法延期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