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融资性售后回租,在支付利息及手续费时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复和营业税制的处理
(一)出售方(承租方)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
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
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受让人(出租方)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
完全转移。改变了过去从形式看待售后回租的行为,将资产的出售和租回视为同
一项交易,因此,税务处理上不再分解为出售和租赁两笔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和
营业税征收范围。但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是相对于出售方(承租方)而言的,
对受让人(出租方)仍应按相关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2.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实际利率怎样计算(有数据)
用xirr计算,年利率7.96%。
每一期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初始确认金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初始确认金额-已偿还的本金+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累计分摊额 未确认融资费用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
租赁开始日
向融资公司出售资产
借: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2)售后回租融资利息扩展阅读:
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登记入账后,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企业不得任意变动、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①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如产权变动、股份制改造时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估。
②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③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④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⑤发现原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3. 请问税法中,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怎么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拓展】有关其税收问题解释: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该内容界定了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实质,否认了其销售表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显然,融资性售后回租不能拆解为“销售”和“回租”两笔业务,应把“销售”理解为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回租前提下的行为条件,实质是融资租赁,在会计账务上不能作为销售处理。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此项规定体现了国家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再区分销售和回租两笔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符合实质课税原则。但上述政策是有条件的,业务中的出租方必须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具体为银监会许可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许可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且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只适用于承租人,对于出租人仍须缴纳营业税。
(三)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该项规定从会计账务处理上再次体现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是融资租赁,与租赁资产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属于承租方,不作销售处理,承租人对该资产仍视同自有资产一样计提折旧。此外,融资利息部分计入财务费用亦体现其租赁业务的实质。
4. 怎么算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实际利率(有实际数据)
不知道手续费是按年付还是一次性付清,如果是按照融资7500万,保证金7.15%,服务费5%,3年季付的条件的话,粗算了一下,应该是在12%左右
5. 融资性售后回租销售额 为什么要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
因为要落实中央减税降费的政策,切实减少企业负担。
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销售额中的规定: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售后回租融资利息扩展阅读
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两者的区别在于,进行差额扣除时,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销售额不含本金,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
6. 如何计算售后回租融资的成本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该内容界定了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实质,否认了其销售表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显然,融资性售后回租不能拆解为“销售”和“回租”两笔业务,应把“销售”理解为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回租前提下的行为条件,实质是融资租赁,在会计账务上不能作为销售处理。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此项规定体现了国家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再区分销售和回租两笔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符合实质课税原则。但上述政策是有条件的,业务中的出租方必须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具体为银监会许可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许可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且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只适用于承租人,对于出租人仍须缴纳营业税。
(三)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该项规定从会计账务处理上再次体现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是融资租赁,与租赁资产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属于承租方,不作销售处理,承租人对该资产仍视同自有资产一样计提折旧。此外,融资利息部分计入财务费用亦体现其租赁业务的实质。
7.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实际年利率怎么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比如融资租赁业务。甲公司2015年12月31日融资租入的某机器设备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800万元,需要支付的租金总额及相关费用为1200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为,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8000000,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4000000;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2000000。
2015年1月31日,甲公司应对该项机器设备计提折旧,假如按10年期限提取折旧,不考虑残值,则折旧额为800000÷10÷12=66666.67(元),账务处理为,借记:制造费用66666.67;贷记:累计折旧66666.67。全年折旧额为80万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的规定,该融资租赁的设备计税基础为应提折旧为1200万元,每月折旧额为10万元,税法允许全年税前扣除的折旧为120万元,在进行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两者的差额40万元为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应在“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3行“固定资产折旧”中进行纳税调减。
8.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支付的利息可以抵扣销项税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方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希望回答可以帮到您,谢谢。
9. 什么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概念是:
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方式中比较特殊的一种。
2、现实事例
在生产经验过程中需要融资,比如融资100万购买原材料,但是没法从银行贷到款,怎么办呢?还找融资租赁公司。将公司的生产设备作为抵押,从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贷款,此时设备依然由我使用,但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我依然以租金的形式返还本息。这叫“融资性售后回租赁”。
(9)售后回租融资利息扩展阅读:
融资性售后回租模式的争议
典型的融资租赁模式是直租,此时存在三方主体,即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但是,当融资租赁的出卖人与承租人主体同一之时,就出现了售后回租的情形。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为了实现其融资目的,将其自有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交易方式。
售后回租是出卖人与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资租赁形式。但在我国的融资租赁实践中,售后回租业务却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对部分租赁公司而言,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甚至超过了80%。
售后回租合同在法律关系的性质上属于抵押贷款,而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并在此前提下,认定此类合同无效。这将给融资租赁行业经营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售后回租合同的效力及租金债权的回收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由于在售后回租交易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原本属于承租人,出卖人与承租人归于一体,与传统融资租赁交易的三方当事人存在一定区别,在表现形式上与抵押借款类似。抵押借款与售后回租的共性在于,均有两方当事人,物的存在为债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担保。
融资性售后回租在我国的法律中相关的规定是较少的,因为这个概念是近些年才出现的。不可否认的是,融资性售后回租有一定的优势存在,但是不可避免每一种新兴事物的背后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在从事这方面经营或者是签订类似性质的合同时一定要谨慎。
10.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利息发票是什么费用
按照税总2016年36号文,售后回租视同于贷款,因此利息发票视同于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