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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行业概况

发布时间:2021-05-08 19:33:00

信托业的行业特点

(1)相关法规的滞后性与外部环境趋于完善并存
尽管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信托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相对信托实际业务的需求仍显滞后,如日本除基本法中设有《信托法》、《信托业法》、《兼营法》外,还设立了种类齐全的信托特别法,主要包括:《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抵押公司债券信托法》等等。但应当说当前我国信托业面临的外部环境比起信托业发展初期,已发生了明显改善。首先是法律环境的改善。
除2001年分别正式颁布、实施了我国第一部《信托法》之外,同年还制定出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并在2002年5月再次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同时《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也已出台。其次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全国保留的六十家信托投资公司已大部分完成重新登记,重新登记后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内控制度、资产质量、专业人才队伍都进行了重大重组和整合,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了较大提升。
特别是我国入世后,伴随着经济环境全球化的趋势,信托业的国际竞争与合作日趋显露,信托业的发展空间得以巨大拓展。与此同时,我国连续十几年创造经济增长率7%以上的奇迹,GDP总值2002年已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经济总量居世界第六位,财产积累和可支配主体多样化,各类发展基金和公益基金的日益增加,居民个人的货币拥有量(居民存款已达10万亿人民币)及金融性财产快速增长,国企改革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要求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必须加以改革。
这一切均要求迅速建立和完善一个以法人信托市场、个人信托市场以及公益信托市场共同构建的信托市场体系,建立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信托理财机构和理财专家队伍,提供种类齐全、多元化的兼具安全性和收益性的信托品种和相关服务。一个信托业强势崛起的时代已经到来。
(2)传统业务的局限性与信托品种不断创新并存
传统的信托业务实际上大部分基本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信托范畴,不仅容易产生运营中的不规范,而且也很难为信托公司的长远、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依托。虽然在当前特殊和转轨期,还有部分信托机构较大程度的依靠资本市场投资、资金委托贷款等传统业务维系,但是一个更加广阔的充满希望和挑战回归本业的信托市场空间已经打开,一大批观念超前,按市场化规则运营的信托公司,运用全新的金融工具,按照市场导向和社会需求开发出大量的创新信托产品,例如:基础设施建设信托、教育信托、房地产信托、土地开发信托、MBO资金信托、租赁信托等等,从而使得信托业亮点频频,真正具备了金融支柱的态势。
(3)总量规模的控制性与信托机构相对稀缺并存
中国的信托机构自改革开放以来,最高峰时达一千余家。经过最近一次的重组整合之后,只保留了六十家,从数量上有了大幅度缩减,从业态的影响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度上表面看似乎有所减弱,但与之相伴而至的是信托机构作为一类可以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同时具有了资源的稀缺性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2]第5号令,《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面对我国巨大的信托市场需求,现存的信托机构无疑面临着一次空前难得的发展机遇。
(4)分业管理的专业性与信托业务多元化并存
我国目前采取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在对信托业规范管理的同时,也对信托业“金融超市”的特色带来一定约束,但分业经营的管理模式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也同样具有约束效应。
相比之下,信托业由于其经营范围的广泛性,产品种类的多样性,经营手段的灵活性和服务功能的独特性,可以对不同种类的市场需求和服务对象,通过信托品种的创新设计、组合运用,对信托财产和自有资金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全方位满足各类市场需求,具有极明显的综合优势。
信托业的优势展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权灵活配置。信托关系依据主体自治原则,可以设计出一种全新的信托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结构。信托当事人一经签订信托合同,就把运用、处分、管理权分离给受托人。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有着严格的规定,受托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方式进行运作。这种利用信托受益权对法定权利进行重新划分的机制,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科学的制度安排,是信托所特有的制度优势。
(2)破产风险隔离。根据信托财产独立性要求,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相区别;受益人除享有约定的权益外,不得在信托存续期间对信托财产提出要求。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最重要的法律原理。它使得一项信托业务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财产,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以及其他的信托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开来,大大减少了信托财产所面临的风险。
(3)信托机制具有混业经营的功能,具有天生的混业经营优势。信托财产形态多样,可以是货币、有形资产、知识产权、动产、不动产等。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亦同样具有多样化、个性化等特点,它可投资于证券、实业,也可用于租赁、担保、贷款等。在我国目前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下,信托(投资)公司是惟一可以涉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及连通实业与金融的多功能金融机构,可以在三者市场之间进行流通、结合,充分发挥投融资的双向功能。
(4)信托创新具有个案化、灵活性的特点。信托之所以能够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获得广泛应用,关键在于其更能体现以人为本,可以根据不同投资者的喜好和不同项目的特性,量身定做各种个性化的非标准信托产品,通过集合投资、专家理财,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投资者多样化和特定的需求。这种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喜好和不同项目的特性进行个性化、灵活性产品设计的优势,是其他金融机构所无法比拟的。
3.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创新
信托财产转移与管理、长期规划、弹性灵活是信托的主要内在机制特征,信托应用空间十分广阔,而创设信托所要实现的目的,与法学家们的想象力一样是没有限制的。所以信托创新将会随着人们需求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同时,信托理财专业化的趋势亦愈加明显,理财效率将进一步提高。资产证券化、年金信托、表决权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治理中的持股制度安排、社会福利与社会公益事业的运行机制等将成为信托创新的重要领地。

⑵ 国内信托行业发展前景如何

信托类的相对一些常规的银行业融资贷款来说,风险略大,收益略高。 在一定的时期,尤其银行贷款比较难放的时候,信托的利润会得到高速增长,信托贷款的数量和业绩会大大增长。这个就是目前股价较高的原因。 安信信托主要是中信信托借壳上市,所以现在的股价和市盈率是考虑了中信信托的收入纳入一起计算的预期值。

⑶ 信托业务的简介

信托业务是以信用委托为基础的一种经济行为,带有一定的经济目的。即掌握资金(或财产)的部门(或个人),委托信托机构代其运用或管理,信托机构遵从其议定的条件与范围,对其资金或财产进行运用管理并按时归还。由于信托业务是代人管理或处理资财,因此,信托机构一要有信誉,二要有足够的资金。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
国际上的金融信托业务,主要是经营处理一般商业银行存、放、汇以外的金融业务,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市场情况日趋复杂,客户向银行提出委托代为运用资金、财产,或投资于证券、股票、房地产的信托业务,与日俱增。国内的信托业务是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业务,主要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如利得财富。 1、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划分:任意信托、法定信托;
2、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划分: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金钱债权信托;
3、以信托目的为标准划分: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处理信托;
4、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划分:民事信托、商事信托;
5、从委托人的角度对信托进行划分:个人信托(生前信托、身后信托)、法人信托;
6、以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为标准划分: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
7、以受益人的角度对信托的划分:自益信托、他益信托、私益信托、公益信托;
8、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区域为标准划分:国际信托、国内信托;
9、以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广义信托、狭义信托; 信托业可以经营的业务项目依《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法可分为如下: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权、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体育、文化、艺术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有利于社会的公共事业。 信托公司业务门槛提高
银监会下发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三份征求意见稿,向国内55家信托网征求意见。
此次意见征询中,新老办法的主要变化为,大规模调整了信托公司的基本业务,
银监会要求信托公司回归其主营业务。并大幅提高资金信托份额利得财富资金要求,由原来的5万元上调到100万元。
这就要求信托公司停止经营债券、贷款业务等银行类业务,而从事如
企业年金、资产证券化之类的本营业务。新办法设立了三年过渡期,其中过渡期内份额资金要求为20万元。
信托业部分业务将受限
对于新办法,业界还是存在争议的。因为如果按照新的规定,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将被缩小,而在允许进入的领域又存在着很多其他的门槛。
一位信托公司经理告诉记者,这次调整对信托行业的影响是很大的。“监管层为了控制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更透明化,所以做了很多调整。
但是对于信托公司来讲,会给业务的开展带来难度。”
中国信托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分析:“此前监管部门的思路,是让信托公司走混业经营之路,目前监管层鼓励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年金信托等创新业务,同时信托公司的债券和贷款业务将受限制,长远来看有利于信托公司回归受托理财的主业。”业务领域

⑷ 信托业的行业现状

经过第五次清理整,重新登记发牌的信托投资公司普遍经过了资产重组,卸掉了历史的债务包袱,充实了资本金,改进了法人治理结构,吸取了过去的经验教训,革新了市场经营观念,增强了抗风险能力,夯实了发展的基础,提高了整体的经营管理水平,以诚信为前提条件的信托业必将逐步获得社会的认可。 进入2001年,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信托业基本结束了长达三年的 “盘整”格局,跃出谷底,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
2002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2002]第5号令,根据《信托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再次对《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其内容较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开展的可操作性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使信托投资公司在发起设立投资基金、设立信托新业务品种的操作程序、受托经营各类债券承销等方面的展业空间有了实质性突破。
按照新《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直接作为投资基金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而无需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信托投资公司设计信托业务品种可完全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而无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报批核准。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也于2002年6月13日正式颁发,并在7月18日正式实施,进而为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资金集合信托业务提供了政策支撑。至此,由《信托法》、新《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文件和规定构建起来的信托公司规范发展的政策平台已经趋于完善。 某些“新观点”顺应信托业发展趋势。
最近,信托业界对围绕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和业务发展方向传出的一系列新的观点(下简称“新观点”),反应较为强烈。新观点提出了涉及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关联交易、资本金、合格投资人、受益权转让、资金信托合同份数、异地信托等八项措施,核心是固有业务压缩、信托业务规范、关联交易清理。
某些“新观点”顺应信托业发展趋势
关于固有业务,新观点要求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基本定位下,信托公司应取消现有业务范围中的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业务,并将投资业务范围界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自用固定资产投资和短期投资(包括股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等),原则上取消实业投资,充分保证资产的流动性。
具体操作上,信托投资公司可采取公司分立、业务剥离、公司转制等方式逐步压缩固有业务,限期达到上述要求,同时信托公司不得办理存款、资金拆入、发行债券、资产回购等任何形式的负债业务。不得以经营资金信托或者其他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降低对外担保比例,限定不超过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对于信托业务,新观点要求对信托业务范围进行梳理,大致分为信托业务和兼营业务。信托业务按信托产品进行描述,如资金信托计划、企业年金信托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不动产信托、事务管理型信托等;兼营业务包括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代保管等投行业务和中介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和卖出回购业务。
而对于关联交易,则进行限制——取消善意关联,禁止逆向关联。关于善意关联,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的有价证券;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信托与固有账户、信托财产专户之间不得办理没有交易背景、没有签订协议或合同的款项划拨、垫付甚至混用。
关于逆向关联,即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向关联方融出资金,转移财产,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融资,不得接受关联方股权作为信托财产进行受益权分割。
关于信托份额限制,新观点还对取消200份限制,允许开展异地信托业务,资本金浮动管理,以及合格投资人、受益权转让等做出了相关规定。对取消资金信托合同200份和异地信托业务的限制,顺应了金融领域对外全面开放后信托业务的发展趋势。
“新观点”令信托公司找不着北
多年来一直对信托业十分关注,不断提及自己事业发展的第一桶金得益于信托的上海远景投资有限公司张远景怀着对信托业的良好期盼,对上述新观点详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说,信托的本质是设计,信托业务具有多样性,对信托业务的过多限制,是否有利于信托公司生存和发展?取消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经营等业务,信托公司的金融性将大打折扣,而以保证资产流动性为目的,对实业投资的限制,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自有资金投资实业未尝不可,投资实业并非资产不流动,资产证券化的结果同样可以保证资产流动性。信托业务一定要具有多样性、流通性,其多样性表现在,除传统资金信托外,亦有企业年金信托、不动产信托、事务管理型信托、教育信托、公益信托、离岸信托、产业投资信托、投资理财等,而信托产品流通性表现为,流通是风险的最好防范,增强流通才能降低风险,更好地吸引投资者,因此如何设计信托产品,使其具有流通性,建立流通平台交易,以及信托产品证券化,包括交易平台证券化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张远景说,信托业务和非信托业务区分确定,有广义、狭义之分,谁能说信托公司现有的兼营业务就不是信托业务?对受益权转让设限,妨碍了信托业务发展,也缺乏法律依据。而就关联交易而言,不是不可以关联交易,而是关联交易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应明确关联交易过程中的两个合法依据:一是公司法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是金融监管领域中的相关规定。
张远景认为,美国的信托投资人多为自然人,中国更多的自然人成为信托投资人是趋势,信托公司应做的是风险提示和按照约定经营。信托工具多为富人运用,他们应该具备较多的风险意识。刻意的限制自然人人数,不是防范风险的办法,而应在信托公司发展和风险防范上找平衡点。
他感慨,长期以来,信托公司一直在探讨发展之路并不断博弈,结果是五次整顿和随之而来的一连串严厉监管。如今的信托公司面临的问题是在十分狭小的空间里如何生存?生存的基础是什么?他比喻,如今的信托公司处境就好比池塘里的鱼,有水但不够深,缺氧。既然放了水养鱼,就要够鱼存活的水量,保持氧分,倘若既要养鱼又不给足够的水量和氧分,鱼在水塘中必然会上窜下跳。
谈到信托公司的出路时,张远景说,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信托业务领域亦将得到扩大和延伸,对信托公司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信托公司改制或与商业银行合并成为信托银行,是值得思考的,这是美国、加拿大、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金融信托发达地区都相继走过的道路。这将从根本上改变信托公司缺乏信用基础,现金流不足,抗风险能力差的状况,并能实施有效的商业银行治理模式,彻底改变信托公司现状。 2015年8月3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15年2季度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显示,截止到二季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到15.87万亿元,比2015年一季度末的14.41万亿元环比增长10.13%,比2014年二季度末增长27.16%。这也是自2013年三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连续7个季度信托资产规模同比增长率逐季下滑后,首度迎来回暖态势,信托业迈入“15万亿元时代”。

⑸ 请大家分析一下信托行业前景

作为一个产业的中国信托投资业:问题与前景
信托投资公司代表着市场的力量,其最重要的功能就在于开拓新的金融产品,并通过金融产品的拓展而促成原有金融秩序的演进。信托投资公司首先就是作为一种对国有、集中控制金融制度如何适应市场化压力的尝试、调整。信托投资公司的出现是中国金融机构多样化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确是中国金融改革的先驱和推动者。但从信托投资公司20年来的几起几落的经历中可以看出,中国信托投资业还要考虑如何把原来中国没有的信托成功地移植到中国来,在这一移植过程中,不能只是一昧的照搬,应该在信托的本土化上作出应有的贡献。重要的是信托投资业要成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中介(而不仅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中介),要找到信托投资公司在中国的特殊角色。中国今后的投资活动秩序,就是要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磨合中形成。信托投资业的发展促进着投资秩序的演进,但中国投资秩序的演进决不会简单地引入市场经济的模式。中国的信托投资业需要把握自己在中国投资制度创新中的特殊作用,这样才能在投资业务中走出自己的路子。
具体请参考http://www.lunwen007.com/discourse/85/481056405.htm

⑹ 中国信托行业发展现状如何

近年来,信托行业实现了快速发展,信托行业信托资产总额持续攀升。前瞻网发布的《-2018年中国房地产信托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2年,信托行业资产总额达到了7.47万亿元,相比上年提高55.27%。伴随着信托行业快速发展,信托行业兑付危机频频爆发。

2012年以来,信托行业信托产品兑付风险的暴露日渐频繁,尤其是在房地产信托领域,信托兑付危机频频出现,数家大型信托公司接连曝出信托产品兑付危机,涉及金额都非常大,反映出信托产品市场风险积聚比较严重,部分风格激进、业务集中、兑付时间集中的公司面临着较大风险。

信托业频频爆发的兑付危机折射出了信托业发生的深层次困境。从我国信托行业业务结构变化情况来看,融资类业务占比近年来虽然有所下滑,但是依然占据主要部分,截至2012年末,信托行业融资类业务占比依然高达48.87%。

由于我国信托行业业务结构以借贷融资为主,所以信托公司在经济周期波动和转换过程中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管理压力,借贷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兑付(偿付)风险日益突出。

融资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缺乏流动性,缺少风险定价、风险转移、风险缓释机制,所以一旦经济下行,信托行业融资类业务将面临很大的兑付风险。而且,由于信托行业面临着刚性兑付的“潜规则”,所以融资类业务的兑付风险全部转入了信托公司内部,一旦出现兑付问题,信托公司就要想办法进行兜底处理完成兑付。

在不健康的业务结构和“刚性兑付”的双重压力下,信托行业发展显得“异常脆弱”,一旦经济下行,很多信托公司将面临着巨大的兑付压力,事实上,很多兑付风险依然没有暴露,而且在不断集聚。

从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来看,截至2013年3月末,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达到5243亿元,同比增长20.7%,不良贷款率0.99%,比年初上升0.02个百分点。这已是自2011年第四季度以来,不良贷款余额连续六个季度反弹,未来一段时期不良贷款规模可能还会继续攀升。商业银行尚且如此,作为风险承受程度更高的信托行业,面临的兑付危机可想而知。

信托行业步入了调整期,行业发展亟需转型。从中国经济金融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信托公司发展空间依旧广阔,尽管要经历转型期带来的痛苦,以及承受来自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但是转型也是信托行业寻求可持续发展的不二选择。

前瞻网认为:信托行业需要寻求经营战略的重新定位,未来可选的经营战略转型方向包括:专业私人财富管理信托公司、专业的金融信托服务机构、以投资管理为主的专业信托公司、综合性的信托公司、金融控股集团等。

信托公司都应该选择自身的转型道路,尽管转型道路选择可以不同,但是无论如何,信托公司都应当在专业投资(资产)管理能力和高净值客户的服务能力方面寻求提高和突破,从而实现信托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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