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互联网十金融十倍增
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
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
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B. 对冲基金:一个分析的视角的译者序
《对冲基金:一个分析的视角》译者序(该书出版时对《序》略有修改)
2008年11月18日中午,我站在浦东一座写字楼的走廊里,望着陆家嘴灰蒙蒙的天空发呆。这时接到了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李季博士的电话,问我是否愿意翻译一本关于对冲基金的书。
我不禁暗暗佩服,觉得她真有眼光,10月5号证监会才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并刚刚组织有关券商参与融资融券联网测试,她就盯上对冲基金了。“我把原著给你寄去,你先看一看”,她说。
几天之后,我收到了原著。翻开一看,满纸都是流动性、序列相关性、因子模型等熟悉的术语、各种各样的公式、一望即知是用Matlab或Excel绘制的彩图,以及二三十页参考文献,书后还附了一段Matlab程序,我当即就有了把它敲进电脑运行一遍的冲动。这书恐怕是有学术价值的,我边想边去看书名和作者名字,当Andrew W. Lo这个名字跃进我双眼的时候,我不禁心中一动,连忙拿起手机给她发了短信:“这书的作者是罗闻全啊!罗闻全!你放心吧,我一定会认真对待的!”
一、罗闻全及其学术成就
在西方金融学界,罗闻全(Andrew Wen-chuan Lo,简作Andrew W. Lo)是赫赫有名的金融学家(个人主页见下面的“扩展阅读”)。然而,对于我国高等院校金融专业的大多数师生来说,这个名字却是相当陌生的,例如其著作《金融市场计量经济学》(The Econometrics of Financial Markets)的中文版居然将其名字译为“安德鲁.W.罗”,即便是在7年之后的2010年,一本关于对冲基金的书上仍将其译为“安德鲁.罗”,因此这里有必要详细介绍一下罗闻全。
罗闻全于1960年4月18日出生于香港,此后曾在中国台湾地区居住。5岁那年,罗闻全全家从台湾移民到纽约。他的母亲Julia Yao Lo(约1927—)是一位伟大的女性,在她的悉心教导下,罗闻全的姐姐和哥哥先后获得了有“少年诺贝尔奖”之称的“西屋科学天才少年奖” 。后来,老三罗闻全从8年级跳级进入著名的Bronx科学高中,经过刻苦学习,也获得了这一奖项。真可谓天才之家,一时传为佳话。后来三人又都获得了世界性的学术声誉,与其母亲的教育是分不开的。
关于罗闻全的姐姐和哥哥,我们知之甚少。在Peter L. Bernstein所著的Capital Ideas Evolving(中文译名《投资新革命》)中,称他的姐姐是一个分子生物学家,哥哥是火箭科学家。译者推测他的姐姐是Cecilia Wen-ya Lo(简作Cecilia W. Lo,音译罗闻雅,约1951—),她也是一位伟大的女性。她于1974年获麻省理工学院理学学士学位,1979年获洛克菲勒大学细胞与发育生物学博士学位。1980年,她在哈佛大学药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此后历任宾夕法尼亚大学生物系教授,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心、肺和血液研究所(NHLBI)发育生物学实验室主任,遗传学与发育生物学中心主任。她现任匹兹堡大学药学院发育生物学系教授,是著名的分子生物学家和先天性心脏病学家。她的丈夫段崇智(Rocky S. Tuan)是世界著名的肝细胞生物学家和组织工程学家,有着与她相似的游历和教育经历。二人于1976年结婚,2009年夏天一同前往匹兹堡大学执教。
译者推测罗闻全的哥哥是罗闻宇(Martin Wen-yu Lo,简作Martin W. Lo,约1953—),他于1981年获康奈尔大学数学博士学位,后任职于由西奥多?冯?卡门(Theodore von Karman)和钱学森等人创建的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帕萨迪纳喷射推进实验室(Pasadena Jet Propulsion Laboratory),并于2001年提出了举世闻名的“星际高速公路”(Interplanetary Superhighway)技术。
1977年,罗闻全从Bronx科学高中毕业,考入耶鲁大学,打算学习数学、物理和生物化学,因为这些学科看起来很“酷”,同时这也是他的姐姐和哥哥学过的专业。但是在第一学期期末,他邂逅了一位在麻省理工学院(MIT)学习经济学的高中同窗,在她的建议下,他去麻省理工学院选修了默顿(Robert C. Merton,199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主讲的金融学,从此经济学和金融学引起了他的兴趣。
他在Bronx科学高中时,曾经阅读过科幻小说家Isaac Asimov的《基地》三部曲(Foundation Trilogy),其中讲到有个数学家创立了一种叫做心理历史学(psychohistory)的人类行为理论。根据该理论,心理历史学家在获取有关人类情感倾向的大量数据后,便能根据这些数据精确地预测未来。罗闻全认为Asimov的描述完全可行,而且他想成为那个实现它的人;而经济学,特别是博弈论和数理经济学看上去都是做这个研究的最好的出发点。于是,他致力于研究经济学,于1980年获耶鲁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5至1989年期间任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NBER)研究员等职,其中1987年至1988年在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任W. P. Carey财务学讲座副教授。1990年,29岁的罗闻全成为麻省理工学院的终身教授。从那时起至今,他一直留在麻省理工学院,并在斯隆管理学院创建了MIT金融工程实验室(MIT Laboratory for Financial Engineering)。该实验室汇集了一大批著名的金融学家,因此其代表着美国金融工程的最高水平。2004年,罗闻全当选为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最年轻的院士。
罗闻全被公认为金融学家、金融工程学界领袖、对冲基金研究领域泰斗和生物金融学的创始人,华人金融学家的第一人。1998年,美国《商业周刊》将他评为金融学术界最有前途的三颗新星之一。在Peter L. Bernstein的《投资新革命》(Capital Ideas Evolving)中,依次讲述了萨缪尔森(Paul Sameulson,1915年5月15日至2009年12月13日,197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Robert C. Merton,1944—,1997年诺奖得主)、罗闻全、希勒(Robert Shiller)、夏普(Willam Sharpe,1934—,1990年诺奖得主)、马克维茨(Harry Markowitz,1927—,1990年诺奖得主)和斯科尔斯(Myron Scholes,1941—,1997年诺奖得主)的投资思想——罗闻全赫然跻身世界金融学大师的行列。这样看来,未来罗闻全和希勒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也并非不可能的事。
罗闻全的研究领域覆盖了金融理论、金融信息技术、风险管理、投资组合管理、对冲基金和金融计量经济学。他雄心勃勃地希望能够像Asimov描述的那样建立一套能够预测人们在金融市场中的行为的理论。他最著名的贡献包括:于1988年提出方差比检验,并实证地指出股价即使对于广义的随机游走假设来说也是不满足的;指出金融学中的经典教条——有效市场假说(Efficient Market Hypothesis,EMH)是不成立的,并提出了用于替代EMH的适应性市场假说(Adaptive Market Hypothesis,AMH);开创了生物金融学;发展了金融学中经典的Markowitz的均值—方差分析框架,提出了均值—方差—流动性分析框架;等等。与恩师默顿等人一样,罗闻全的研究与实践密切相关,他是研究对冲基金的泰斗,同时也是对冲基金Alpha Simplex Group的创立者和合伙人。
罗闻全发表了大量一流的论文和著作(见其个人主页),可谓著作等身。其与John Y. Campbell和A. Craig MacKinlay合著的《金融市场计量经济学》获1997年度保罗.萨缪尔森奖,并成为金融计量学的经典教材。2004年9月,我在北京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时所上的第一节课就是这门课。我至今还清楚地记得,刚上课时教室里挤满了想选这门课的学生,但是这门课实在太难,王一鸣教授在讲台上讲得如行云流水一般,大家却如闻天书,第一节下课时就逃走了一半,到第三节课下课时,已经只剩大约10个人了。我每每竖着耳朵,战战兢兢,生怕漏掉一句,侥幸坚持到了最后,中间还阅读了罗闻全写的有关论文,从此把他当成了偶像。
读者阅读的这本书的原著是2008年出版的,全书包括10章,由罗闻全教授等发表的一系列高端的学术论文组成。本书理论与实践兼具,具有非常高的学术价值,一经出版,就获得了崇高的学术声誉。阅读本书,不仅可以深入了解美国对冲基金行业,而且还可以对罗闻全教授的研究方法、学术思想有所了解。然而不幸的是,由于各方面原因,我一再拖延交稿日期,居然拖到了很久。
二、对冲基金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已经来了,对冲基金还会远吗?
在美国,对冲基金已经有60多年的历史。在1998年金融危机、2007年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中,对冲基金对金融市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标志着对冲基金已经成为金融市场上的一支新兴力量和一个新的系统性风险来源,美国政府为了将对冲基金“这头巨兽关进铁笼”,也做了不懈的努力(见本书第7、9、10章)。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60多家公募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上千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发行的集合理财产品和专户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部门、证券公司的自营部门、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持有的保险基金、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数千个私募证券基金公司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等。这些机构投资者都可以被统称为“基金”。在2010年4月之前,A股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都是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虽然部分机构会参与一些固定收益套利型、事件驱动型、濒危证券型、基金的基金型或可转换套利型策略,但是规模和深度都有限,无法进行典型的“对冲”业务,没有任何一个公募机构把自己定位为对冲基金,也极少有私募基金宣称自己是对冲基金。
2010年1月8日,国务院原则上批准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和推出股指期货品种,并于3月19日宣布在光大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和国信证券等6家证券公司率先试点融资融券,3月31日正式启动试点交易。此后2010年6月8日、12月25日两次扩大试点范围,使试点券商增加到25家,约占全国券商总数的四分之一。2010年4月16日,沪深300股指期货正式上市。如果不出意外,转融通业务将于2011年推出,这将扩大对冲业务。
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的推出,是中国证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标志着A股市场从此摆脱了只能做多、难以采用杠杆的限制,可以进行多空双向交易。更重要的是,这还意味着中国将迎来对冲基金大发展的时代,只要政策允许,越来越多的私募甚至公募基金公司将发行对冲基金,包括做多/做空股票对冲型、偏向卖空型、管理期货型等类型。
2010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和《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参与程序、比例限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对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2010年7月7日,证监会宣布,基金专户理财业务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且“考虑到专户理财为非公募产品,其投资人均为具有较强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以及自我保护能力的投资者,因此,专户理财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总体原则应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监管机构不再对专户理财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目的、投资比例、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规定”。2011年3月,证监会下发了《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由此获准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而这意味着它们将开展“对冲基金业务”。
实际上,2010年4月份之后,沪深300股指期货和沪深300指数剧烈的日内波动、融资融券规模的日益增长,都表明可能有越来越多的机构在从事对冲业务。2010年年中,译者就了解到不少大型公募基金公司正在研究对冲基金业务,一旦政策放开,就将申请成立做多/做空股票对冲型、管理期货型等对冲基金。2010年12月中旬,国投瑞银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了一只采用期指套利策略的“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其实就属于对冲基金。2010年底,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国泰君安君享量化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监许可[2010]1937号文),允许该公司发行集合理财产品“君享量化”。该产品的投资策略是“采用市场中性策略,在尽量对冲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基础上(将投资组合的Beta值控制在-0.3至0.3之间),运用数量化选股及指数套利等策略,获取长期稳定的绝对回报。”2011年3月7日,“君享量化”正式发行,受到投资者追捧,一天之内募集资金就达5亿元。这是2011年1月25日《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出台后严格按照该细则设计的第一只对冲类产品,被公认为中国第一个正式的对冲基金,2011年由此成为中国“对冲基金元年”。几乎在同时,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也推出了采用对冲策略的“一对多”理财产品。预期一两年内对冲基金将如雨后春笋一样纷纷出现。
中国对冲基金的产生和蓬勃发展,将至少对资本市场的三方参与者产生深远的影响:
第一,它将促进各个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策略、投资理念、研究方法和风险管理的改变,并将加剧机构投资者之间的竞争,从而大大提高中国资本市场的效率,降低期望收益率,因此缺乏竞争力的机构将被逐渐淘汰,甚至还可能改变基金的组织形式——这类似于罗闻全所提出的适应性市场假说和生物金融学:以前,在中国金融市场上,散户、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保险基金等多个“物种”在为相当充裕的资源而竞争,因此市场效率较低;以后,增加了对冲基金这一蓬勃发展的新物种,“随着竞争越来越激烈,资源最终会锐减,这转而会导致生物数目减少,从而降低了竞争的水平,并最终导致循环重新开始。有时,循环会收敛到角点解,即某些物种灭绝、食物资源完全耗尽或者环境条件发生剧烈的变化”(见本书第9章)。未来机构投资者竞争业态的变化也将加快,具有竞争力的机构将更快地崛起,缺乏竞争力的机构将更快地衰落乃至退出市场。投资经理们面临着更大的生存压力,因为他们必须具有更高的专业水平。对冲基金还将成为新的系统性风险来源,一次偶发的事件足以对很多投资能力并不差的机构投资者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参见本书第7、10章)。在这个充满变革的时代,能最快地适应变革的“潮人”才能生存下来。这些都是值得基金从业者关注的问题。
第二,它将给专门向机构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的证券分析师们(主要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在机构投资者为资源——收益率——进行残酷竞争的同时,证券分析师们也在为自己的资源——机构投资者的佣金和评价——进行着残酷的竞争。从2003年至今,每年10月进行的“新财富”全国“最佳证券分析师”排名,一直是分析师和证券公司研究部门争夺的主要阵地,全国排名前20位的证券公司研究部门大多根据“新财富”排名来确定分析师的薪酬。而分析师的“新财富”排名越高,市场影响力越大,他为所在的研究所赚取的佣金就越多。但分析师的研究属于商业化的研究,并非严谨的学术研究。作为基金公司的投资策略分析师,译者深知分析师行业“20%靠研究,80%靠忽悠”的说法并非完全是戏谑。从长期来看,这种竞争业态将逐渐改变,而对冲基金的发展将推进、加快这种变革。未来分析师必须具有更宽广的视野、更全面的知识、更高的研究能力、更深厚的数理知识和建模水平、更好的选股择时能力,要求他们不仅能在适当的时机给出买入建议,还要在适当的时机给出卖空的建议。缺乏数理知识和建模能力、缺乏扎实的专业知识、主要靠“忽悠”混迹市场的分析师将难以立足。对于由分析师所组成的证券公司研究部门而言,也是同样的道理。而且,系统性风险的加大将对证券公司研究部门获取的佣金额带来影响,并加大佣金额的波动性,甚至影响到整个证券公司的业绩(虽然咨询业务的佣金收入在证券公司的全部利润中占比普遍很小)。
第三,作为资本市场监管部门,中国证监会必须考虑如何才能对对冲基金进行有效地监管。根据国际经验,在特定的情况下,对冲基金的行为可能会给金融市场造成猛烈的冲击,因此如何对对冲基金进行监管一直是学术界和管理层讨论的热点,美国到目前为止也没能建立起对对冲基金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机构(参见本书第9.4节)。我国的私募基金行业与美国的对冲基金一样,多年来一直是“超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没有专门的监管法律,而它们可能正是未来对冲基金的主体。
不过,加强监管毕竟是国际趋势,我国也不例外。2011年1月中旬,《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正草案)》正式公布。其中第二条规定:“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证券,包括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股权,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等证券及衍生品,以及国务院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交易品种。”这样就把资本市场上各种机构投资者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并且《修订草案》的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特别规定”,明确地把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显然,尚处于婴儿时期的另类投资也将被纳入该法的监管范围,这无疑符合对对冲基金加强监管的国际趋势。与我国的对冲基金一样,我国对对冲基金的监管也将在发展中不断摸索前行。
总之,对冲基金的发展将对资本市场上所有的个人参与者、机构参与者、监管部门都产生巨大的影响。此外,它还将促进学术界和理论界的研究工作。虽然目前国内已经翻译出版了三四部关于对冲基金的书籍,但是学术价值有限。作为一本系统地介绍对冲基金投资的、具有深厚学术价值的著作,本书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而且,由于难以获取专门的数据,目前国内学者对于对冲基金的研究大多侧重于定性分析。中国对冲基金的蓬勃发展,必将催生类似CS/Tremont和Lipper TASS这样的对冲基金专门数据库,催生类似对冲基金研究公司(HFR)这样的对冲基金专门研究机构,并促进国内研究水平的提高。译者大胆地猜测,不久的将来,对冲基金类课程就将成为高等院校金融专业学生的必修课。
三、本书的翻译过程与致谢
多年以来,我国僵化的学术体制、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学者们面临的巨大的生存生活压力导致有能力的、严谨的学者不愿意从事翻译,而部分浮躁的译者——其中不乏名校教授——则趁机大行其道,置学术道德于不顾,把翻译当做钓名沽誉的手段,导致大量国际一流的学术著作被低劣的译者糟蹋了,让无数学子痛心不已,我在求学期间就对此深有感触。久而久之,大家宁愿直接阅读英文原版,而对中文译本敬而远之。然而,并非人人都有能力、时间和精力去获取并阅读英文文献,而这导致国外的优秀作品迟迟不为国人所了解,像罗闻全这样的世界顶尖学者的名字在国内居然鲜有人知,就是一个例子。
当初出于对罗闻全教授的崇敬,我下决心把这本书翻译好,甚至一度计划将他1998年出版的著作《华尔街非随机漫步》(A Non-Random Walk Down Wall Street)也译为中文。但是做到好的翻译何其难也!翻译之艰辛,不亲身经历,永远无法体会。一个合格的翻译者不仅必须具有优秀的中英文功底、深厚的专业知识、涉猎广泛,而且更重要的是还要心态平和,无欲无求,坐得了冷板凳,吃得了苦,绝不能把它当作钓名沽誉的手段,否则只会糟蹋原著(这种恶例不胜枚举)。本书原著只有300多页,我却花了一两千个小时来翻译——工作之余,就把自己关在租来的斗室里,将业余时间几乎全部花在上面,成了一个名副其实的“宅男”,这样无非是想做到无愧于心。
专业文献的翻译,尤其推崇一个“信”字,必须把原作者的意思准确无误地传达给中文读者,因此翻译时决不能不懂装懂,胡乱猜测。在“信”的基础上,尽量做到“达”。无奈“求其信已大难矣”,“达”字更难,至于“雅”字,则是我辈不敢妄称的。为了自己这些倒霉的信念,我花去大量的时间查找资料,力求准确地理解作者的原意。
此外,为了便于读者理解,并能获取更多的信息,我还在书中撰写了将近120条译者注。这些注释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出原著中的错误,大约占10%;第二类是对原著的意思进行解释和补充,以便读者能够更加透彻地理解正文,占将近90%;第三类是对专业术语的译法进行说明,大约只有几条。有时为了写好一个注释,就要花去七八个小时查找资料。而且为了保证质量,我不敢寻找合作伙伴,因为通常英文好的专业基础未必好,专业基础也好的未必有严谨的态度——根据我的经验,凡是由一个老师带着一堆学生翻译的书籍,往往比较容易出错。因此,本书从头到尾都是我一人翻译、校对的,并对书中部分数据做了计算验证,还用书中提供的数据和程序绘制出了一部分图形。这种执着严重地损害了我的健康,常常因为伏案过久而周身不泰,中间有数次觉得自己撑不下去了,后悔当初不该一时冲动接下这个差事,想放弃了事。后来支持我完成的,居然是这样一个想法:翻译完这本书,就再也不涉足这类工作了!
不过翻译也并非全无好处,它迫使我透彻地阅读本书,并有助于扭转我工作之后难以静下心来读书的恶习。1918年4月,爱因斯坦在柏林物理学会为普朗克(Max Planck)六十岁生日举办的庆祝会上演讲说:“首先我同意叔本华所说的,把人们引向艺术和科学的最强烈的动机之一,是要逃避日常生活中令人厌恶的粗俗和使人绝望的沉闷,是要摆脱人们自由、变化不定的欲望的桎梏。一个修养有素的人总是渴望逃避个人生活而进入客观知觉和思维的世界”,于我心有戚戚焉。
本书的初稿是2010年6月10日完成的,此后一周回家探望父母,每天陪着年逾古稀的父亲在医院打点滴,并在其病榻前修改出了第二稿。最终交给编辑的是第五稿。我常常想,倘若我从小没有那么强烈的求知欲,没有阅读那么多书籍,从而没有被中国传统知识分子那种“以天下为己任”的思想所蛊惑,没有梦想着修齐治平,没有养成耿直严谨的坏毛病,而是安于平凡,处事圆滑,抛弃理想,追求金钱,我就不会读这么多年书,走这么多弯路,就可以早日赚钱赡养父母,他们或许就可以免于疾病之苦、安度晚年了。然而往者不可谏,唯有叹息!
在翻译的过程中,我的导师......(因为未获得当事人授权,感谢的名单隐去)......,在此对他们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最后特别感谢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的李季博士和编辑王玲女士的辛勤劳动和热心帮助。至于书中的不足之处,概由本人负责。读者发现不足之后请务必来函赐教,以便我能在未来修订时更正之。
2010年9月6日于上海隆安公寓
2011年5月15日修改于上海虹桥路
C.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有哪些分别由谁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客户资金必须由银行存管。
监管:《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D. 房地产信托投融资实务及典型案例的目 录
第一章 F房地产集团的信托融资“成长故事”
第一节 F房地产集团简介及其金融化发展路径
第二节 F房地产集团与信托公司合作的典型案例
第三节 F房地产集团的房地产基金实践
第二章 房地产信托融资的典型模式及其案例
第一节 房地产信托市场透视
第二节 贷款模式
第三节 股权模式
第四节 权益模式
第五节 准资产证券化模式
第六节 组合模式
第三章 房地产信托的操作流程与风险控制
第一节 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基本流程以及风险识别
第二节 房地产信托项目的风险控制机制
第三节 投资者选购房地产信托产品的风险识别技巧
第四章 不同主体的房地产信托融资及其案例
第一节 房地产企业
第二节 地方政府
第三节 房地产私募基金
第四节 建筑企业
第五章 不同时点的房地产信托融资及其案例
第一节 “拿地”期间
第二节 “五证”期间
第三节 物业持有期
第六章 不同业态的房地产信托融资及其案例
第一节 住宅(商品房和保障房)
第二节 商业地产和产业地产
第三节 旅游地产
第七章 不同需求的房地产信托融资及其案例
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节 房地产流通服务
第三节 房地产资源并购
第八章 房地产基金:信托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及其组合
第一节 房地产私募基金市场分析
第二节 信托型房地产基金
第三节 公司型房地产基金
第四节 有限合伙型房地产基金
第五节 组合型房地产基金
附录
1.全国信托公司联系方式
2.全国信托公司股东情况
3.2010年1季度至2011年3季度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包含房地产信托)
4.房地产信托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5.房地产信托立法的相关草案
6.房地产信托相关合同文本(参考)
7.房地产信托尽职调查报告(参考)
8.房地产信托相关交易文本(参考)
9.房地产信托受益权转让
10.房地产企业(上市与非上市)信托融资一览表
11.房地产基金(有限合伙)相关文本(参考)
12.房地产信托融资实务培训提纲(参考)
序 (王连洲)
信托法律网主编、信泽金理财顾问公司总经理王巍,怀着对中国信托业未来发展前景的自信和期许,前两年就向我谈起他未来展业的一些想法和思路:以自己的业务专长,办好信托法律网和信泽金理财顾问公司,特别是准备编写一套突出信托创新和实务操作方面的丛书,为推动信托制度在中国的根植与发展,做些力所能及、切实有用的工作。
原本准备将我本人在全国人大财经委任职期间,参与信托立法的一些主要过程与经历,编辑成册,作为丛书的第一册。其主要内容包括本人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如何调进全国人大财经委;信托立法的初衷和背景;信托立法的主要流程及参与主体;信托法制定为什么拖延了八年时间,其中主要的阻力和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信托的法律定义为什么用信托资产的“委托给”而不用信托资产的“移转”;信托法为什么没有对信托机构经营活动做出规定;参与历次信托论坛和境内外信托考察调研的情况与感想等等。将其分门别类归纳整理,辅之以信托法主要精神的释读,采取两人彼此对话的表现形式,付梓成书。这对厘清中国《信托法》制定的前因后果与脉络,总结信托制度实施中的经验和教训,推动信托功能知识的普及,拓展业界人士未来发展的思路,或许可提供一些令人感兴趣的借鉴资料。这是一件有助于信托制度普及推广的工作,没有理由不乐观其成。这项工作完成的部分,已在信托法律网的《信托周刊》中登载过。但是由于本人办公地和居住地的几次搬动,反映信托法起草工作活动的原始资料尚缺不少,需要继续搜集和充实,因而付梓成书的时间不得不有所推迟。
而目前准备条件最成熟的,是王巍主编的这本《房地产信托投融资实务及典型案例》,自然而然就被提到了首位出版,以满足市场的需要。其背景是,伴随着信托“一法两规”的相继颁布和实施,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信托制度功能的挖掘和发挥,促进了信托回归主业的快速发展,以往懦弱受气的信托丑小鸭逐渐变成了雄翔蓝天的白天鹅。2011年上半年信托公司的资产规模已经远远超过基金公司的资产规模,达到了三万七千多亿元,特别是为应对近几年世界金融危机风暴的波及,国内实施四万亿元投资计划,给国内房地产信托的大发展带来了契机。仅2011年上半年,房地产信托就经历了一轮“罕见的快速成长”,二季度房地产信托资产的余额已达6052亿元,比一季度4869亿元超出24%左右,占信托资产总额的比例高达16.91%。在房企融资需求的强劲拉动下,房地产信托的规模和占比频频刷新历史记录。目前,房地产信托已经成为银行贷款之外的一条重要金融渠道,在社会上的认知度不断提高,面对稳中有紧的货币政策,房地产信托依然备受各界关注。而市场急需的房地产信托专业书籍却几乎空白,市面上仅有的几本与房地产信托有关的图书,也多为理论探讨或学术著作。这对于各信托公司及专业人士来说,实在无济于事。鉴于此,王巍等为把金融信托与房地产这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也为了让读者在“实务总结+案例分析”的氛围下,掌握更多的房地产金融实用知识,率先编辑出版“房地产信托投融资实务及典型案例”一书。
该书着重介绍最新的、实战型的房地产信托操作模式,以“房地产信托能为房地产项目解决哪些问题”为切入点,从房地产信托融资的主体、业态以及类型等多角度全方位阐述运用信托,以解房地产项目融资的燃眉之急。本书直击市场热点,向读者介绍了房地产信托融资的业务流程、模式和案例,并涉及房地产基金等前沿的实务信息、实务知识、实务案例和融资技巧等。与此同时,该书以“专业知识阐述+经典案例展示”的模式,展现给读者一个个房地产信托融资的经典、鲜活的实务操作案例,为房地产和金融专业人士提供了完整的知识和信息以及实用的参考方案。凡此种种,无不鲜明地突出了该书的实务性、实用性和实战性,成为信托公司、房地产企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房地产评估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等机构从业人员以及金融、法律、投融资的研究人士和科研院所的学生等不可多得的宝贵读物。
王连洲
2011年9月21日
后记 (信泽金)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本书以房地产信托投融资的实务操作与典型案例为主要内容,对信托模式在房地产金融领域的创新实践进行了初步探索和总结。作为“信泽金智库系列丛书”的第一本,我们衷心希望以“房地产信托”这一热点话题作为开端,与各位同仁进行交流与探讨。
首先,感谢金融行业的各位领导和朋友对本书给予了深切关怀,他们不仅提供了编撰思路,而且分享了宝贵经验,使我们有勇气、有信心推出这样一本“颇具难度”的小册子。尤其要感谢在金融界和法律界享有崇高威望的王连洲老师,他不仅担当起“信泽金智库系列丛书”的主编,而且为本书作序,从各方面给予了重要指导和大力支持。
其次,感谢中国信托行业的六十多家信托公司,它们作为富有活力和创造力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既是房地产金融创新的践行者,也是本书中不少案例的原创者。与其说我们在编撰信托读本,不如说我们在总结信托实践。众多信托公司的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无疑为本书提供了最生动的素材,这也是本书诞生的源头。我们希望本书能为信托公司价值理念的传播发挥些许作用。
再次,感谢信泽金的编辑组同仁,丁晓娟、甄浩、王武、黄玲在本书筹划和编写过程中做了不少工作,刘宪凤、王晓慧、杜志恒、禹乐、袁惠邦、赵小华以及其他同仁也参与了本书的部分编辑和校对工作。总之,本书是团队协作的结晶,是上述同仁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信泽金在信托研发领域的又一次全新尝试。
最后,也是极为重要的,我们要感谢经济管理出版社对本书的出版发行给予了大力支持,尤其要感谢郭丽娟女士在本书的编辑校对和出版发行方面付出了大量心血。每每翻开几百页的书稿以及其中的各种图表,我们都深深感慨于郭丽娟女士以及其他编辑同仁在字里行间做出的不懈努力。我们希望本书能在众人的同心协力下成为中国信托理念传播的有益尝试。
“信托润泽金融,信任泽被财富。”让我们继续秉持孜孜以求的“Trust for Fortune”理念,在中国金融变革与财富管理创新的大潮中,不断传播信托的实用价值观,造福于社会。诚挚期待广大读者对本书的不足之处提出宝贵意见,同时也欢迎各位同仁与我们交流探讨信托的各类话题。
信泽金研发中心图书编辑组
2011年11月
E. 什么是基金和股票的区别会不会亏本要去那里买
投资基金和股票、债券各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股票是股份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公司股份的形式。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成为发行公司的所有者,按持股份额获得经营收益和参与重大决策表决。
债券是指依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特点是收益固定,风险较小。
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相比,存在以下的区别:
(1)投资者地位不同。股票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债券的持有人是债券发行人的债权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权利;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是基金的受益人,体现的是信托关系。
(2)风险程度不同。一般情况下,股票的风险大于基金。对中小投资者而言,由于受可支配资产总量的限制,只能直接投资于少数几只股票、这就犯了"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投资禁忌,当其所投资的股票因股市下跌或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时,资本金有可能化为乌有;而基金的基本原则是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把资金按不同的比例分别投于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的有价证券,把风险降至最低程度。债券在一般情况下,本金得到保证,收益相对固定,风险比基金要小。
(3)收益情况不同。基金和股票的收益是不确定的,而债券的收益是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基金收益比债券高。以美国投资基金为例,国际投资者基金等25种基金1976~1981年5年间的收益增长率,平均为301.6%,其中最高的20世纪增长投资者基金为465%,最低的普利特伦德基金为243%;而1996年国内发行的二种5年期政府债券,利率分别只有13.06%和8.8%。
(4)投资方式不同。与股票、债券的投资者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的投资者不再直接参与有价证券的买卖活动,不再直接承担投资风险,而是由专家具体负责投资方向的确定、投资对象的选择。
(5)价格取向不同。在宏观政治、经济环境一致的情况下,基金的价格主要决定于资产净值;而影响债券价格的主要因素是利率;股票的价格则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巨大。
(6)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债券投资是有一定期限的,期满后收回本金;股票投资是无限期的,除非公司破产、进入清算,投资者不得从公司收回投资,如要收回,只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按市场价格变现;投资基金则要视所持有的基金形态不同而有区别:封闭型基金有一定的期限,期满后,投资者可按持有的份额分得相应的剩余资产。在封闭期内还可以在交易市场上变现;开放型基金一般没有期限,但投资者可随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赎回。
虽然几种投资工具有以上的不同。但彼此间也存在不少联系:
基金、股票、债券都是有价证券,对它们的投资均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划分类似于股票:股票是按"股"划分,计算其总资产;基金资产则划分为若干个"基金单位",投资者按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分享基金的增值收益。契约型封闭基金与债券情况相似,在契约期满后一次收回投资。另外,股票、债券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在国外有专门以股票、债券为投资对象的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
F. 信托业的行业特点
(1)相关法规的滞后性与外部环境趋于完善并存
尽管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信托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相对信托实际业务的需求仍显滞后,如日本除基本法中设有《信托法》、《信托业法》、《兼营法》外,还设立了种类齐全的信托特别法,主要包括:《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抵押公司债券信托法》等等。但应当说当前我国信托业面临的外部环境比起信托业发展初期,已发生了明显改善。首先是法律环境的改善。
除2001年分别正式颁布、实施了我国第一部《信托法》之外,同年还制定出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并在2002年5月再次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同时《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也已出台。其次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全国保留的六十家信托投资公司已大部分完成重新登记,重新登记后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内控制度、资产质量、专业人才队伍都进行了重大重组和整合,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了较大提升。
特别是我国入世后,伴随着经济环境全球化的趋势,信托业的国际竞争与合作日趋显露,信托业的发展空间得以巨大拓展。与此同时,我国连续十几年创造经济增长率7%以上的奇迹,GDP总值2002年已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经济总量居世界第六位,财产积累和可支配主体多样化,各类发展基金和公益基金的日益增加,居民个人的货币拥有量(居民存款已达10万亿人民币)及金融性财产快速增长,国企改革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要求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必须加以改革。
这一切均要求迅速建立和完善一个以法人信托市场、个人信托市场以及公益信托市场共同构建的信托市场体系,建立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信托理财机构和理财专家队伍,提供种类齐全、多元化的兼具安全性和收益性的信托品种和相关服务。一个信托业强势崛起的时代已经到来。
(2)传统业务的局限性与信托品种不断创新并存
传统的信托业务实际上大部分基本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信托范畴,不仅容易产生运营中的不规范,而且也很难为信托公司的长远、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依托。虽然在当前特殊和转轨期,还有部分信托机构较大程度的依靠资本市场投资、资金委托贷款等传统业务维系,但是一个更加广阔的充满希望和挑战回归本业的信托市场空间已经打开,一大批观念超前,按市场化规则运营的信托公司,运用全新的金融工具,按照市场导向和社会需求开发出大量的创新信托产品,例如:基础设施建设信托、教育信托、房地产信托、土地开发信托、MBO资金信托、租赁信托等等,从而使得信托业亮点频频,真正具备了金融支柱的态势。
(3)总量规模的控制性与信托机构相对稀缺并存
中国的信托机构自改革开放以来,最高峰时达一千余家。经过最近一次的重组整合之后,只保留了六十家,从数量上有了大幅度缩减,从业态的影响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度上表面看似乎有所减弱,但与之相伴而至的是信托机构作为一类可以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同时具有了资源的稀缺性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2]第5号令,《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面对我国巨大的信托市场需求,现存的信托机构无疑面临着一次空前难得的发展机遇。
(4)分业管理的专业性与信托业务多元化并存
我国目前采取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在对信托业规范管理的同时,也对信托业“金融超市”的特色带来一定约束,但分业经营的管理模式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也同样具有约束效应。
相比之下,信托业由于其经营范围的广泛性,产品种类的多样性,经营手段的灵活性和服务功能的独特性,可以对不同种类的市场需求和服务对象,通过信托品种的创新设计、组合运用,对信托财产和自有资金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全方位满足各类市场需求,具有极明显的综合优势。
信托业的优势展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权灵活配置。信托关系依据主体自治原则,可以设计出一种全新的信托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结构。信托当事人一经签订信托合同,就把运用、处分、管理权分离给受托人。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有着严格的规定,受托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方式进行运作。这种利用信托受益权对法定权利进行重新划分的机制,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科学的制度安排,是信托所特有的制度优势。
(2)破产风险隔离。根据信托财产独立性要求,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相区别;受益人除享有约定的权益外,不得在信托存续期间对信托财产提出要求。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最重要的法律原理。它使得一项信托业务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财产,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以及其他的信托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开来,大大减少了信托财产所面临的风险。
(3)信托机制具有混业经营的功能,具有天生的混业经营优势。信托财产形态多样,可以是货币、有形资产、知识产权、动产、不动产等。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亦同样具有多样化、个性化等特点,它可投资于证券、实业,也可用于租赁、担保、贷款等。在我国目前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下,信托(投资)公司是惟一可以涉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及连通实业与金融的多功能金融机构,可以在三者市场之间进行流通、结合,充分发挥投融资的双向功能。
(4)信托创新具有个案化、灵活性的特点。信托之所以能够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获得广泛应用,关键在于其更能体现以人为本,可以根据不同投资者的喜好和不同项目的特性,量身定做各种个性化的非标准信托产品,通过集合投资、专家理财,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投资者多样化和特定的需求。这种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喜好和不同项目的特性进行个性化、灵活性产品设计的优势,是其他金融机构所无法比拟的。
3.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创新
信托财产转移与管理、长期规划、弹性灵活是信托的主要内在机制特征,信托应用空间十分广阔,而创设信托所要实现的目的,与法学家们的想象力一样是没有限制的。所以信托创新将会随着人们需求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同时,信托理财专业化的趋势亦愈加明显,理财效率将进一步提高。资产证券化、年金信托、表决权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治理中的持股制度安排、社会福利与社会公益事业的运行机制等将成为信托创新的重要领地。
G. 什么是房地产信托投融资实务及典型案例
《房地产信托投融资实务及典型案例》着重介绍最新的、实战型的房地产信托操作版模式,权以“房地产信托能为房地产项目解决哪些问题”为切入点,从房地产信托融资的主体、业态以及类型等多角度全方位阐述运用信托,以解房地产项目融资的燃眉之急。《房地产信托投融资实务及典型案例》直击市场热点,向读者介绍了房地产信托融资的业务流程、模式和案例,并涉及房地产基金等前沿的实务信息、实务知识、实务案例和融资技巧等。与此同时,该书以“专业知识阐述十经典案例展示”的模式,展现给读者一个个房地产信托融资的经典、鲜活的实务操作案例,为房地产和金融专业人士提供了完整的知识和信息以及实用的参考方案。凡此种种,无不鲜明地突出了该书的实务性、实用性和实战性,成为信托公司、房地产企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房地产评估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等机构从业人员以及金融、法律、投融资的研究人士和科研院所的学生等不可多得的宝贵读物。
H. 信托业算什么系统的
信托业经过多年高速增长,已成为我国投融资体系中举足轻重的金融部门。我们认为,今天的信托业应该摆脱过去单纯对资产规模、市场份额与经营业绩的追求,而将目光集中于自身良性生态系统的构建上。结合信托业自身的特点,一个完整的信托业生态系统应包括以下因素。
首先,宏观经济形势构成了信托业的生态环境,信托业未来的生存方式既取决于当前的宏观形势,又取决于未来的发展趋势。其次,信托业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通过认清自身的发展驱动力与制动力,做出符合行业演变规律与生态环境变化的战略选择。最后,监管环境确定了信托业生态系统中的生存法则,好的监管环境既应促进个体向正确的方向演变,也应形成生态系统内的自然选择机制。
(一)宏观生态环境发生重要变化
1、中国经济“新常态”
“新常态”更多意味着我国经济增长的方式的调整而非趋势的改变。在经济增长层面注重发掘新的增长点,尤其是增加创新成果的转化率,提高创新驱动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而结构调整的要点一是产业结构,体现为传统产业由于过度投资导致的产能过剩,而战略型新兴产业亟需加大投资力度从而增强对经济的支撑作用。二是产品结构,现有的产品供给同质化严重,未来产品的差异化供给尤其是可以“创造需求的供给”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2、货币政策适应性调整
与“新常态”下的经济政策相适应,未来我国将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与松紧适度的货币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主要应用在基础设施建设与新兴战略产业的投资,从而强化对于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支持。货币政策由“稳健”变为“松紧适度”,说明未来将继续以“定向宽松”为主旋律,同时也存在着“降息”、“降准”的可能性,从而缓释经济下行压力、平滑经济增长趋势。
3、全面推进经济领域改革
以信托人的眼光看,“新常态”下的经济改革首先是政府投资体制改革,通过推行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使得投资行为更加透明化、市场化。
其次是区域经济改革,包括“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与长三角经济带等区域经济规划,加强区域互联互通与“多规合一”,促进规模效应与协同发展。
再次是国企改革,混合所有制、企业并购、打破行业垄断、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将是改革的主旋律。
最后是“三农经济”,将建立现代化的农业发展方式、完善农产品(12.00, -0.01, -0.08%)价格形成机制、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继续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三农”。
(二)信托业“新常态”具有三大特点
1、信托业资产规模增速放缓
信托业高增速、低不良是基于经济景气周期的特殊表现。最新数据表明,信托业即将告别超高速增长转而进入正常增长,甚至在某些年份低速增长或下滑。如果宏观经济政策不做大的调整,加上新的信托监管政策出台,未来五年增速放缓是大概率事件。根据我们与波士顿咨询研究的结果,未来五年信托资产规模年均增长率有可能放缓至11-18%(不考虑设立信托业保障基金的影响)。
2、利率市场化深入,资产管理竞争加剧
随着利率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存贷款利率向市场真实水平靠拢,银行未来在投资端将会放开更多权限。券商、基金、保险等过去与信托业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金融部门,可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或子公司等方式与信托业形成正面竞争。
可以预见,在技术含量较低的如通道类业务领域,信托业原有的份额将被逐渐蚕食,并更多的陷入到低效的价格战之中。即使是在信托业具备技术优势的领域,也避免不了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局面,信托业原本所从事的是风险与收益适中的业务领域,由于银行、券商、基金和保险等机构的介入,形势也将日趋紧张,部分信托公司将被迫向更高风险的领域移动,从而造成了潜在违约率上升。
3、破解“刚性兑付”,带动信托业的无风险收益率理性回归
无论是从经济基本面、信托业发展周期与市场竞争态势上分析,可以确定未来信托业风险事件将较以往更加常态化,从而逐渐改变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属性,带动信托业的无风险收益率理性回归。这对于信托业来讲,在短期将会形成转型阵痛,在长期则是刮骨疗伤式的长效发展机制。
长期以来在“刚性兑付”与“预期收益率”的束缚下,信托产品在营销方面存在缺陷,信托公司没有足够的动力做精确的风险揭示,投资者也没有足够的动力充分了解产品的风险属性,从而养成了一大批风险—收益观念严重扭曲的“合格投资者”,而投资者是信托业生态系统的土壤,当土壤恶化时,生态系统内的个体是不可能健康成长的。尽管风险事件将常态化,但是长远来看却利于行业可持续发展。违约现象的出现是信托业正常的“新陈代谢”与“自我更新”。
(三)信托业的生存法则
监管制度就是信托业的“生存法则”。信托业区别于其他金融行业的发展特点,在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更高效的互相促进、互相影响。从信托业历史上数次重要转折来看,每一次的清理整顿,均伴随着对信托制度与信托本源更透彻的理解并使得信托业发展迈上新台阶。因此,信托业作为富有高度灵活性与生命力的金融业态所依赖的发展基础,除了一般的构成要素如资本、人力、市场的供给外,还有一个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制度供给”。
1、《信托法》修订
从信托业诞生日起,信托制度便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正因为如此信托业可以在合理的制度基础之上维持过去近十年的快速增长。然而在经济新常态、金融体制变革加快与行业间竞争加剧的情形下,《信托法》修订亟需提上日程。
在《信托法》修订方面,应着重于完善信托产品登记制度、税收制度、交易平台、跨境外汇信托、公益信托、民事信托等,这些基本制度无论是在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方面均是重要的法律基础,否则如家族信托、公益信托等信托业尚未开发的蓝海就不可能真正驶入,影响信托业的进一步发展。
2、设立信托业保障基金
2014年12月19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及保障基金管理公司成立,这是信托行业的一个重大事件。设立保障基金会略微加大行业运行成本。但是与成本相比,最重要的是稳定建立在风险识别基础上的投资者信心,对金融机构而言,信心远比黄金更珍贵。
与此同时,作为未来监管布局的重要协同组成部分,监管当局正在研究推出《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尽职指引》、《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并拟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通过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管“组合拳”,以期全面提升行业抗风险能力并建立信托业的长效发展机制,反映出监管当局对行业制度供给和“基础设施”的高度重视,虽然会带来一些前期启动成本,但却是基业常青的重要保障。
3、恢复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投资权限
恢复信托公司固有资产投资权符合逻辑,有现实需要。随着社会投资者理财愿望的增加,将会催生更多的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需求,信托业的规模增长与风险处置也需要有强大的资本实力作为支撑。如果仅依赖股东增资维持资产规模增长,则需要股东具备持续的增资意愿与能力,形成了信托公司发展过程中的“增资悖论”,无形中增添了障碍。
信托资产中包括债权、股权等多种资产,允许交易对手以股权质押,就意味着要做好实现质权的准备,也就意味着信托公司要有股权管理能力继而要有投资运营能力。因此,信托公司固有资产不得从事投资活动本身也是一个悖论,有必要恢复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投资权限。
4、监管评级的角色转变
很多人在不同时期都呼吁过,信托监管要从机构监管逐步向功能监管转型。从构建信托业生态系统的角度来说,监管思路应以功能监管为导向,更多关注合规性审查与投资者保护等基础领域,减少对系统内个体行为的细节干预。
同时,监管环境的调整应充分考虑各信托公司的层次性特点,通过差异化的监管引导体系,确定不同层次信托公司的发展方向,防止实力不足的信托公司盲目从事创新业务导致行业风险的出现,这种差异化引导体系的基础是信托业监管评级体系的建立。
为建立更适合转型期的监管评级体系,需对传统的监管评级标准做出调整。在关键指标的选择上,应弱化规模相关指标的作用,而将与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及内生发展潜力有高度相关性的指标赋予更多的权重,如资产质量、资产结构、公司成长性、创新业务等。同时,为了加强监管评级对信托公司的约束作用,评级应直接与经营许可关联。通过以上措施引导信托公司向正确的转型路径发展,而不是一味地追求规模扩张与短期效益。
I. 期货是业态吗金融业态都有哪些
算是业态了,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资管,金融租赁,创投。。。
J. 信托制度在中国本土化特点和出现的问题
信托是英美法系的独特产物,是英国人对世界法律体系作出的重大贡献。英国的法学家梅特兰曾说,“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大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我相信再也没有比这更好的答案了。”他还指出之所以是最大的成就不仅仅是因为信托的发明,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满足新的需求和解决新问题的前提下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信托制度。[1]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所具有的独特的制度功能“长期规划”、“弹性空间”和对“受益人切实保障”[2]使其成为了一种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如美国、日本、韩国、台湾等。信托制度的独特功能对于寻求有效财产管理制度的转型期的我国而言,其借鉴意义不言而喻。2001年,我国正式从法律上移植信托制度,制定《信托法》。
信托制度的独特功能对于寻求有效财产管理制度的转型期的我国而言,其借鉴意义不言而喻。2001年,我国正式从法律上移植信托制度,制定《信托法》。2001年《信托法》实施八年来,我国信托业虽然已经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顿的混乱状态,信托业也有一定的发展,但信托业的财产管理的功能还未能很好地发挥,信托信号还存在一定模糊,以至于在实践中与其他理财制度存在着混淆。本文将就信托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问题进行阐述,以寻求正确的发展路径,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作用。
时光的指针拨回到亚洲金融危机严酷肆虐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半期。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鉴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广东国投”)不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从即日起实施行政关闭。
在举世瞩目下,旋即又发生了一系列震动全球金融市场的事件:进入11月,广东国投在香港的两家子公司因资不抵债分别按香港法律宣告清盘;第二年初的1月16日,广东省高院和广州、深圳中院分别作出裁定,广东国投本部及其在境内的三家子公司共四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广东国投数百亿元人民币的债务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国、德国、瑞士、香港等国家和地区130多家著名银行。广东国投破产的消息犹如石破天惊,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场上掀起巨大波澜。
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朱镕基总理会见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的提问时强调,广东国投破产是中国金融改革过程中的一个个别事件,但是这件事非常重要,它向全世界发出一个信息:中国政府不会为一个金融企业还债,如果这个债务不是由各级政府所担保的话。
“我们如果象以前那样,把广东国投的债全部背起来也不是说完全没有可能,但那样做的后果将是极其危险的。广东国投的债政府背了,广东省其他地方、尤其是全国不少地方的企业外债,政府是不是都能背得起?”回忆往事,时任广东省省长的卢瑞华感慨万端。
时任广东省常务副省长的王岐山 (现任海南省委书记)说:“广东国投的债务并没有像过去那样由政府包下来,而是‘谁的孩子谁抱走’,这一决定预示着一个重大变化,哪级政府管的事情由哪级政府解决,国家主权信用、地方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要逐步分清。”
王岐山把广东国投破产这一重大决策比喻作“揭房顶,开窗户”之举。事实证明,广东国投破产,使得阴云密布、危机四伏的金融界开始出现了松动,为全面化解我国金融风险“杀开了一条血路”。
广东国投关闭直至破产事件,直接触动了全国信托业的“脱缰野马”开始“收缰”。1998年底,根据中央要求,对信托业的全行业整顿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启动了。
广东国际信托破产案说明, 2001年《信托法》实施八年来,我国信托业虽然已经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顿的混乱状态,信托业也有一定的发展,但信托业的财产管理的功能还未能很好地发挥,信托信号还存在一定模糊,以至于在实践中与其他理财制度存在着混淆。本文将就信托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问题进行阐述,以寻求正确的发展路径,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作用。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起因在于对当时法律的规避,而后逐渐地演变成为一种融资工具。那么,我国要引进的是信托制度的哪个方面,是首先应当明确的。在财产管理制度方面,我国有合同制度、委任代理制度、遗产继承制度等,这套制度行之有效地存在并发挥作用。作为财产管理的功能,信托制度似乎作用不大。但作为融资工具的功能,信托制度对于促进流通、加快资金使用效率有非常大的空间。另外,我国在信用管理、产权登记、诉讼证据的确认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还不完善,把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功能全盘引进将会造成制度的混乱。实践证明,信托制度在我国财产管理方面没有产生积极的效果。诺斯认为,所有经济理论的基础都是贸易收益。全球经济一体化对于贸易规则的需求是一致的,在贸易和商业领域,信托制度的作用更容易实现。
信托制度不是要置换原来的制度,而应当是补充,同时填补原有制度的空缺。本文所说的本土化,就是在这个基础上的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