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7融资租赁自贸区和非自贸区区别
非自贸区就是普通经济区,和其他经济区一样。所以区别主要在于自贸区的特点,自贸专区开展的业务属非自贸区有的不能开展自贸区内自贸区外注册资金认缴,无须验资须验资注册周期短较长税收境内关外,区内生产交易免营业税和增值税
B. 出口信贷对促进出口有什么积极作用
在建设贸易强国进程中,外经贸发展将面临诸多新形势。外贸经营主体将不断增加,这就需要外经贸的金融政策支持和服务以及在竞争加强的对外贸易中,加强引导协调,出口信贷保险从中能都发挥积极作用;另外,市场多元化趋势将更加明显,资本性货物出口和海外投资比重将逐步加大,贸易摩擦将更加复杂和剧烈。在万象更新的形势下,出口信贷保险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一、出口信贷保险所发挥的功能
出口信贷保险之所以能够被各国政府所重视,在各国贸易发展历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并被WTO所接受,主要取决于其既能充分体现政策导向,又符合市场化原则的特征。出口信贷保险在推进贸易强国建设中所发挥的功能有:
(一)风险保障功能。企业在从事对外贸易过程中面临着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就最大限度的为企业提供了对外贸易过程中的外部风险保障,为出口企业的稳定经营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也为国家对外贸易的平稳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出口促进功能。一是对出口的直接促进功能。由于出口信贷保险为出口企业提供了有效的风险防范和转移渠道,因此,可以帮助企业有效的选择优质贸易伙伴,更加大胆的开拓新兴市场,以更加灵活的结算方式、交易手段提升竞争力,从而扩大贸易规模、抓住贸易机会。二是融资支持功能。通过这一功能,出口信贷保险拉动了商业资金对出口的支持,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三)政策导向功能。出口信贷保险作为一种政策性工具,通过倾向性的保险政策和灵活的费率机制有针对性地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这些功能对促进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也正是由于具有以上的功能特性,出口信用保险自产生以来,对促进各国的外向型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世界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贷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出口信贷保险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在我国推进贸易强国的进程中,出口信贷保险是举足轻重的。
二、我国出口企业对风险防范的缺陷和不足
我国出口企业在出口信贷风险防范方面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一方面,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或不能正常的发挥信用能力,获得足够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以我国金融机构为主的出口信贷保险管理服务体系不够完善,这使得民营企业在经营中时刻面临巨大的信用风险而无力化解,从而导致了同样的出口信用风险给我国企业带来较大的振荡影响。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
(一)我国企业风险意识淡薄,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普遍缺乏。
(二)我国银行在向出口企业提供信用支持和融资便利方面尚有诸多不足。其体现在贸易融资义务的风险控制要求过于严格。我国银行主要从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和授信制度两个方面限制企业贸易融资义务的进入门槛。
(三)政策性金融手段还未完全融入国际贸易结算。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整体水平不高,也是制约我国出口企业国际贸易结算的因素,因此也阻碍了我国贸易强国的建设。
针对以上我国企业进出口贸易所面临的新形势及我国出口信贷保险在防范上普遍面临的缺陷,在认清出口信贷保险的诸多功能的前提下,我国出口企业在其内部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信用中介在企业出口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我国银行应全面响应出口企业的需要,为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三、促进三个调整,支持一个突破
在推进我国贸易强国建设中,出口信贷保险发挥作用主要应体现为“促进三个调整,支持一个突破”。即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方向调整、促进外贸商品结构调整,促进出口市场结构调整和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全面突破。
(一)促进贸易方向调整。我国加工贸易比重较大,贸易方式结构不合理。与一般贸易和服务贸易相比,加工贸易实际上是研发和市场“两头在外”,所拥有的是价值联中较为贫瘠的加工环节,在贸易的利益分配格局中处于不利地位。对于出口信贷保险而言,无论是从政策取向,还是贸易方式的风险特征考虑,都将全力扩大对一般贸易出口的支持,以大促进贸易方式改善的目的。
(二)促进外贸商品结构调整。出口信贷保险要加大对商品出口的支持力度,既要加大对高科技产品的支持力度,还要积极支持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三)促进出口市场结构调整。出口市场的单一和集中,不仅造成我国出口产品的内部竞争,难以形成有力的价格水平,而且所面临的反倾销压力也越来越大,风险显著增加。因此要充分发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将市场多元化战略与周边经贸战略结合起来,促进与周边国家的经贸交往与合作。
(四)全面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推进贸易强国建设,要求我国经济发展中心必须逐步由“走进来”转向“走出去”。
完善出口信贷保险系统体制,加强出口信贷保险的作用的确可以推动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但是还应在规避国际结算风险,强化政府对贸易的调动职能等方面加以规范。有了全方面的保证,相信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伟大转变指日可待
C. 一家挂牌新四板公司,为了融资,购买其产品一定数量配送公司原始股,这种做法合法吗
首先,他不是上市,只是挂牌,也就是说企业要融资,挂牌后可以通过私募、定向增发、股权转让等方式向特定人群融资。
其次,挂牌门槛比较低(3211),收费也很底(3-10万),时间快(20天左右),审核想对简单,不需要报证监会批。
其三,企业要花力气不断向特定人群路演,以吸引投资人给其投资。
其四,风险高。企业路演是常用“上市”“原始股”市盈率倍增'“股东对赌”等词语诱导投资人,为其认购股权!
其五,通过有限合伙GPLP方式持股,承担有限责任。
其六、向投资人“承诺”几年内完成上市(国内国外)。
其七、代理挂牌公司为其推波助澜,蛊惑投资人认购。凡此种种,只要能让投资人出钱,都会合理的给你解释(画饼充饥)。
其八、公司估值是套路。“企业要上市必须要披露详细的财务状况,市场才可能给出合理的估值和定价。”笔者发现,像市场上现在兜售的原始股,很多重故事、轻数据,很难合理估值,“最明显的对比就是A股IPO企业的招股书,往往都有几百页,从近3年的详细经营业绩,到同业竞争、风险提示等等关键材料和数据一项都不能少。”
原始股,指的是公司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而这种“新四板原始股”,大多数是指挂牌的公司,在股改前(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公司因缺少资金而引进投资者,从而利用投资人的钱来充实公司资本,其实就是“增资扩股”或“股权融资”。公司即使后来成功在“新三板”挂牌,也还不属于“上市”。
随着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企业有着通过上市破解融资难题的冲动,而部分处于灰色地带的机构出于拓展业务的目的,则开始两头忽悠,一方面积极鼓动企业进军资本市场,另一方面则开始大力向投资者推销企业的原始股权。而这种公开推销的行为,显然已经涉嫌非法集资,因为按照有关法律,私募股权不能向非特定对象也就是公众公开推广和销售
D.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
针对外商投资中避税问题制定出相应的反避税对策,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避税手段
(一)通过转移定价逃避税收。一些外商利用我国沿海的优惠政策将部分生产活动转移到沿海地区,设立“两头在外”的制造加工型企业。这些企业没有独立的购销网络,其购销活动须依赖于境外关联企业,而其与境外关联企业的交易多采用内部定价策略,此办法主要表现为人为提高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劳务费用、无形资产的价格等,从而压低产(商)品的出口价等。
1.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抬高定价转移收入。实现避税。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向其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购进产品时,有意抬高进货价格,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降低出口价格,造成虚假亏损以逃避税收。这样,既可增加本企业增值税扣税额,减轻增值税负,又可减轻所得税负。然后,从低税负的关联企业多留的企业留利中多获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各类避税手法都有表现,其中尤以利用中方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采取“高进低出”的形式最为突出。表现为:通过境外关联企业高价进口原辅材料;压低企业销往境外关联企业产品的价格。
2.提高设备价格,虚增投资成本。我国税法规定,作为投资的进口设备可不纳税。外商常利用我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真实价格的情况,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压低技术价格,把技术转让款隐藏在设备价款里。也有些外商利用其掌握国际市场信息的有利条件,将投资设备的报价提高。超出国际市场价格的几倍,甚至把淘汰的设备当作新设备报价。通过提高设备价格,不但使外商增加了在合资企业中占的股份,以较少的投资获得较多的股息和红利,而且通过扩大设备折旧数额,增加生产成本,减少企业利润,从而逃避我国税收。
3.企业通过与境外关联公司间相互服务时多付劳务费及支付巨额的技术指导费和服务费等办法转移利润。外商投资企业的关联企业间劳务采取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计算报酬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如,外商投资企业在向其境外关联企业提供销售、管理或其他劳务时,不按常规计收报酬,采取要么不收、要么多收、要么少收的策略,相互转移收入进行避税。
(二)通过缩小股份融资,扩大贷款融资来避税。跨国企业内部贷款有较大的灵活性,在一定条件下可获得避税好处。为达到在东道国少缴税的目的,跨国公司可按较高的利率向子公司收取利息,子公司偿还给母公司的贷款利息不仅可作为子公司的费用而在税金中扣除,而且可免缴汇兑税。而如果跨国公司注入的是股本金,则向境外关联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就无法使应纳税所得额得到冲减。从东道国角度看,资本弱化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高比例的借贷资本导致投资公司出资不到位,以贷款方式注入资本金,在今后的还贷付息时,减少在我国的应缴税款,轻而易举地将利润转移出境;二是利益与责任不相称。投资公司在获取高比例债权收益和股权收益的同时,却以低比例的股本承担着所有的经济及社会责任;三是税收权益流失。高比例的境外利息扣除,减少了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损害了东道国应有的税收权益。从投资国角度看,由于各国对境外投资所得的征税及抵免规定有所不同,监管力度有限,且投资公司通过设在避税港的关联公司进行投资或融资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资本弱化不仅易导致投资国的资金外流,而且会对其税收权益产生较大冲击。
(三)利用我国税制的差别进行避税。税法不完善是纳税人可避税的先决条件,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对外商管理不力,客观上对外商的避税行为起到一定作用。同时,我国涉外税务人员力量薄弱,征管手段落后,缺乏信息交流,而且涉外税收征、管、查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尚未形成,征管工作存在漏洞,也是容易被外商避税的原因之一。
1.滥用税收减免优惠。一是利用“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我国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连续五年向后结转亏损的税收优惠。一些外商便人为的调整利润来逃避税收。如,在开业当年获利的企业尽可能的推迟获利年度,将利润的实现安排在“两免”的年度里;从获利第三年开始后的“两免三减”的五年内,尽可能将利润提前在“两免”的年度内实现;从开业之日起两年未获利,后五年享受“两免三减”,从第八年开始停止,又开始新的合资企业生涯,实际上又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为追求更多的利益,有的外商在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后,或是更换厂名,或是搬迁厂址,或是将其主要车间划出,把一个旧厂变成几个新厂,而产品品种及销售渠道等均未改变,却要求再次获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二是利用再投资优惠政策避税。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来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大于五年,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即便在投资退税后,经税务机关发现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缴回40%的退税,对投资者来说仍是一种利益,因为它利用了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三是利用保税区优惠政策避税。我国在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将企业的经营地点设在保税区,将生产场地设在原材料、人力相对集中的高税区,依法可享受低税区的税收优惠。.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的一些条款进行避税。一是利用常设机构避税。由于我国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从我国取得的与上述机构没有联系的收入,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一些在我国设立常设机构的外资企业,或绕过常设机构直接采购原材料、销售商品;或虽通过代表处代购原材料,但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进行分摊,全部由代表处负担,以冲减其营业利润,从而逃避税收。二是机构设在避税地。总机构是否在境内,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判定准则,看注册地或是看决策地。在中国境内主要是看注册地,因此,很多外商投资企业避免在中国境内注册总机构,进而享有避税的好处。三是中断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联系。其他所得指发生在中国境内外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如果以上各项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不发生实际联系,那么至少境外部分的其他所得就不必申报纳税。另外,作为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也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低13个百分点。
二、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危害性
(一)税收流失。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降低整体税负,将严重侵蚀中国政府应得的税收收入,并直接影响税收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在现实中,“操纵性”转移定价与关联交易密不可分。利用中方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使得转移定价避税非常容易实现。此外,避税活动所采取的转移定价、资本弱化等手段,对正常的经济秩序也造成影响,而避税中转移出去的利润对我国保持外汇收支平衡也很不利。
(二)滥用税收优惠。我国通过“两免三减”等优惠税率和其它减免税措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超国民待遇,这本身就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外商投资企业为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通过避税手段,将利润转移出中国,又使我国税收收入进一步遭受损失,使同地区、同行业的企业税负不均现象更加严重,不利于公平竞争。
(三)不利于区域经济平衡发展。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存在许多税收优惠。如,改革开放初期东部地区享有诸多优惠政策,东部企业到中西部投资,利润通过转移定价方式转移到东部纳低税。中西部耗费了资源,破坏了环境,却没得到应有的纳税补偿,而东部地区没有付出成本却坐享其成,严重破坏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失衡。实行西部大开发战略后,国家对西部地区也给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中部地区竞争环境更加恶化,形势更为不利。
(四)不利于鼓励外商积极来华投资。由于避税行为造成外资企业亏损面大,甚至有的地区高达70%以上,从而错误地产生中国投资环境差的负效应,这会影响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客观上给其他潜在的外国投资者造成投资环境不良的印象,打击了这些投资者进入中国投资的决心。
三、我国反避税的对策
(一)完善转移定价法规。目前,我国转移定价法规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1998年制定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是迄今为止我国最完整、最全面的转移定价税制,但它仅是一个试行规定,其严肃性和权威性都不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又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此外,由于转移定价调整是一件实践性强的工作,在许多国家的转移定价税制立法中往往还会列举许多转移定价调整的法定范例,而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立法中缺乏一些转移定价调整的法定范例,也使法规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针对我国在转移定价税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该法规的完善应主要突出以下方面:
1.完善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一是增加国际上新出现的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率法等作为现有方法的补充。二是借鉴OECD等国家的做法,细化可比性的规定与说明,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以适应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三是对各种调整方法作进一步细化,详细说明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及优缺点等,并列举如何使用的实例。
2.推行预约定价税制。从1998年开始,厦门市、深圳市开始尝试与外企签订预约定价协议。引入预约定价协议,以征纳双方事先签订的预约定价协议作为以后征纳税的会计核算依据。这种方式与原来的事后调整方法相比,可给纳税人安排自己的事务以更大的确定性,只要纳税人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定价就可避免税务部门对其进行调整,也省去复杂的事后审计。
3.综合运用关联关系判定标准,拓宽关联关系适用范围。目前,我国对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体现在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四条,从中可看出,我国对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采用的是股权测定法和实际控制法。建议考虑国际发展趋势,将与避税地进行交易的企业纳入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范围中,以进行规制。
4.细化劳务费用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劳务费用的纳税扣除条件和非纳税扣除条件,并规定劳务费用的正常收费标准,对集团内部转让劳务成本应包括的因素和正常收费何时可以包括利润因素等一系列操作性问题做出规定。对于劳务费用的非纳税扣除项目,即企业不得列支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借鉴OECD准则,应作出规定。
5.完善无形资产转让规定特别条款。无形资产的转让具有与商品交易不同的特点,特别是无形资产具有独占性和专有性的特点,往往很难找到对应的参照标准来确定正常交易价格,调整起来较为困难。因此,对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单独进行税法规制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转移定价的确定方面,首先要将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区分开来。其次,由于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包含的开发成本费用及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两方面因素,而后者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估计,无形资产转让时估计的价格与实际价格很可能存在差距。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建立事后调整制度,可以使对无形资产转移定价的调整尽量准确。
(二)制定资本弱化税法。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弱化”的避税行为,税法应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债务与资本金的比率。债务股本比率越低,说明资本弱化法规越严格。严格的资本弱化法规虽有利于抑制税前的利息扣除从而增加税收收入,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资本弱化虽然是企业融资自主权的体现,但过分的资本弱化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所以必须加以限制。美国、英国等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资本弱化进行法律约束,其中一般规定负债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率,美国为1.5:1,英国为3:1.因此,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在制定资本弱化法规时应采取从宽政策,债务股本比率应较发达国家略高,定为3:1到4:1之间较为合适,允许跨国公司在一定比率内对债务利息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抵扣。
(三)修改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修改减免起始时间,建议修改减免起始时间为“生产之日”或“开业之日”。同时,缩短外商投资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修订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程序,法律应该规定对那些申请新办企业与原企业的股东,经营方式、经营地点没有较大改变的均只能办理变更登记,而不视为新办企业。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跨国公司的业务活动遍及世界各地,只有依靠国内各地的税务机构间和国际上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互通情况,才能更好地收到反避税效果。为做好这项工作,应尽早建立国家级的税务信息库,专门负责收集有关的国际商品价格信息、外商个人收入水平及外商、外籍工作人员跨地区经营活动资料和住宅迁移情况,便于有关地区税务部门核实征收。
E. 融资租赁对中小企业的优势到底有哪些
1.与境内区外的融资租赁公司仅能开展国内业务相比,区内公司的业务范围更广,可开展全流向的租赁业务,包括两头在内的境内租赁、两头在外的境外租赁、以及一头在内一头在外的进口或出口租赁业务。
2.自贸试验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可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3.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批3亿美金以下注册资本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4.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SPV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并且对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5.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6.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7.对于进口融资租赁,由国内承租人报关的,承租人可向海关申请分期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允许采取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
8.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享受浦东新区针对金融业的专项财政扶持政策。
9.取消融资租赁公司境外租赁对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
10.允许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11.便利融资租赁公司从境外购买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项目的付汇手续。
12.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融资租赁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13.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的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额度限制。
14.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可开立跨境人民币专户,向境外借取跨境人民币贷款,跨境人民币借款额度采取余额制管理。
15.支持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国内、国际外汇主账户等本、外币资金池业务。
16.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无须到外管局办理事前审批手续。向境外支付担保费无须核准,可直接至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融资租赁作为自贸试验区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各政府相关部门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支持,随着自贸试验区改革进程的进一步深化,未来仍将有多项与融资租赁相关的政策会陆续实行。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制度红利正在吸引越来越多的境内外投资者前来投资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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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信贷融资在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有哪些
自2002年以来的3 年中,我国对外贸易以年均30%的速度高速增长,2004年底业已突破11,000亿美元。这一突破不仅进一步巩固了我国贸易大国的地位,也将进一步加速我国对外经贸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
在建设贸易强国进程中,外经贸发展将面临诸多新形势。外贸经营主体将不断增加,这就需要外经贸的金融政策支持和服务以及在竞争加强的对外贸易中,加强引导协调,出口信贷保险从中能都发挥积极作用;另外,市场多元化趋势将更加明显,资本性货物出口和海外投资比重将逐步加大,贸易摩擦将更加复杂和剧烈。在万象更新的形势下,出口信贷保险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一、出口信贷保险所发挥的功能
出口信贷保险之所以能够被各国政府所重视,在各国贸易发展历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并被WTO所接受,主要取决于其既能充分体现政策导向,又符合市场化原则的特征。出口信贷保险在推进贸易强国建设中所发挥的功能有:
(一)风险保障功能。企业在从事对外贸易过程中面临着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就最大限度的为企业提供了对外贸易过程中的外部风险保障,为出口企业的稳定经营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也为国家对外贸易的平稳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出口促进功能。一是对出口的直接促进功能。由于出口信贷保险为出口企业提供了有效的风险防范和转移渠道,因此,可以帮助企业有效的选择优质贸易伙伴,更加大胆的开拓新兴市场,以更加灵活的结算方式、交易手段提升竞争力,从而扩大贸易规模、抓住贸易机会。二是融资支持功能。通过这一功能,出口信贷保险拉动了商业资金对出口的支持,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三)政策导向功能。出口信贷保险作为一种政策性工具,通过倾向性的保险政策和灵活的费率机制有针对性地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这些功能对促进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也正是由于具有以上的功能特性,出口信用保险自产生以来,对促进各国的外向型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世界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贷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出口信贷保险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在我国推进贸易强国的进程中,出口信贷保险是举足轻重的。
二、我国出口企业对风险防范的缺陷和不足
我国出口企业在出口信贷风险防范方面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一方面,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或不能正常的发挥信用能力,获得足够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以我国金融机构为主的出口信贷保险管理服务体系不够完善,这使得民营企业在经营中时刻面临巨大的信用风险而无力化解,从而导致了同样的出口信用风险给我国企业带来较大的振荡影响。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
(一)我国企业风险意识淡薄,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普遍缺乏。
(二)我国银行在向出口企业提供信用支持和融资便利方面尚有诸多不足。其体现在贸易融资义务的风险控制要求过于严格。我国银行主要从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和授信制度两个方面限制企业贸易融资义务的进入门槛。
(三)政策性金融手段还未完全融入国际贸易结算。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整体水平不高,也是制约我国出口企业国际贸易结算的因素,因此也阻碍了我国贸易强国的建设。
针对以上我国企业进出口贸易所面临的新形势及我国出口信贷保险在防范上普遍面临的缺陷,在认清出口信贷保险的诸多功能的前提下,我国出口企业在其内部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信用中介在企业出口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我国银行应全面响应出口企业的需要,为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三、促进三个调整,支持一个突破
在推进我国贸易强国建设中,出口信贷保险发挥作用主要应体现为“促进三个调整,支持一个突破”。即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方向调整、促进外贸商品结构调整,促进出口市场结构调整和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全面突破。
(一)促进贸易方向调整。我国加工贸易比重较大,贸易方式结构不合理。与一般贸易和服务贸易相比,加工贸易实际上是研发和市场“两头在外”,所拥有的是价值联中较为贫瘠的加工环节,在贸易的利益分配格局中处于不利地位。对于出口信贷保险而言,无论是从政策取向,还是贸易方式的风险特征考虑,都将全力扩大对一般贸易出口的支持,以大促进贸易方式改善的目的。
(二)促进外贸商品结构调整。出口信贷保险要加大对商品出口的支持力度,既要加大对高科技产品的支持力度,还要积极支持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三)促进出口市场结构调整。出口市场的单一和集中,不仅造成我国出口产品的内部竞争,难以形成有力的价格水平,而且所面临的反倾销压力也越来越大,风险显著增加。因此要充分发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将市场多元化战略与周边经贸战略结合起来,促进与周边国家的经贸交往与合作。
(四)全面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推进贸易强国建设,要求我国经济发展中心必须逐步由“走进来”转向“走出去”。
G. 谈谈出口信贷在我国对外投资中的作用
在建设贸易强国进程中,外经贸发展将面临诸多新形势。外贸经营主体将不断增加,这就需要外经贸的金融政策支持和服务以及在竞争加强的对外贸易中,加强引导协调,出口信贷保险从中能都发挥积极作用;另外,市场多元化趋势将更加明显,资本性货物出口和海外投资比重将逐步加大,贸易摩擦将更加复杂和剧烈。在万象更新的形势下,出口信贷保险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一、出口信贷
出口国为了支持本国产品的出口,增强国际竞争力,在政府的支持下,由本国专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或银行)提供较市场利率略低的贷款,以解决买方支付进口商品资金的需要。根据贷款对象,出口信贷可以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国际贸易中,卖方同意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可以不立即支付全部货款,而在规定期限内付讫由出口方提供的信贷。为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通常将1~5年期限的出口信贷列为中期,将5年以上者列为长期。中、长期出口信贷大多用于金额大、生产周期长的资本货物,主要包括机器、船舶、飞机、成套设备等。出口国官方。
二、出口信贷在我国对外投资中的作用
企业在从事对外贸易过程中面临着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就最大限度的为企业提供了完善出口信贷保险系统体制,加强出口信贷保险的作用的确可以推动我国由贸易大国向,“出口信贷在我国对外投资中的作用”的谢谢出口国为了支持本国产品的根据贷款对象,出口信贷可以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国际贸易中,卖方同意买方在,篮子内的货币构成,将综合考虑在我国对外贸易、外债、外商直接投资等外经贸活动占报告认为,汇率作为一揽子政策的组成部分,可以在调节国际收。
一、出口信贷保险所发挥的功能
出口信贷保险之所以能够被各国政府所重视,在各国贸易发展历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并被WTO所接受,主要取决于其既能充分体现政策导向,又符合市场化原则的特征。出口信贷保险在推进贸易强国建设中所发挥的功能有:
(一)风险保障功能。企业在从事对外贸易过程中面临着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就最大限度的为企业提供了对外贸易过程中的外部风险保障,为出口企业的稳定经营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也为国家对外贸易的平稳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出口促进功能。一是对出口的直接促进功能。由于出口信贷保险为出口企业提供了有效的风险防范和转移渠道,因此,可以帮助企业有效的选择优质贸易伙伴,更加大胆的开拓新兴市场,以更加灵活的结算方式、交易手段提升竞争力,从而扩大贸易规模、抓住贸易机会。二是融资支持功能。通过这一功能,出口信贷保险拉动了商业资金对出口的支持,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三)政策导向功能。出口信贷保险作为一种政策性工具,通过倾向性的保险政策和灵活的费率机制有针对性地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这些功能对促进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也正是由于具有以上的功能特性,出口信用保险自产生以来,对促进各国的外向型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世界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贷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出口信贷保险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在我国推进贸易强国的进程中,出口信贷保险是举足轻重的。
二、我国出口企业对风险防范的缺陷和不足
我国出口企业在出口信贷风险防范方面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一方面,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或不能正常的发挥信用能力,获得足够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以我国金融机构为主的出口信贷保险管理服务体系不够完善,这使得民营企业在经营中时刻面临巨大的信用风险而无力化解,从而导致了同样的出口信用风险给我国企业带来较大的振荡影响。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
(一)我国企业风险意识淡薄,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普遍缺乏。
(二)我国银行在向出口企业提供信用支持和融资便利方面尚有诸多不足。其体现在贸易融资义务的风险控制要求过于严格。我国银行主要从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和授信制度两个方面限制企业贸易融资义务的进入门槛。
(三)政策性金融手段还未完全融入国际贸易结算。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整体水平不高,也是制约我国出口企业国际贸易结算的因素,因此也阻碍了我国贸易强国的建设。
针对以上我国企业进出口贸易所面临的新形势及我国出口信贷保险在防范上普遍面临的缺陷,在认清出口信贷保险的诸多功能的前提下,我国出口企业在其内部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信用中介在企业出口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我国银行应全面响应出口企业的需要,为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三、促进三个调整,支持一个突破
在推进我国贸易强国建设中,出口信贷保险发挥作用主要应体现为“促进三个调整,支持一个突破”。即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方向调整、促进外贸商品结构调整,促进出口市场结构调整和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全面突破。
(一)促进贸易方向调整。我国加工贸易比重较大,贸易方式结构不合理。与一般贸易和服务贸易相比,加工贸易实际上是研发和市场“两头在外”,所拥有的是价值联中较为贫瘠的加工环节,在贸易的利益分配格局中处于不利地位。对于出口信贷保险而言,无论是从政策取向,还是贸易方式的风险特征考虑,都将全力扩大对一般贸易出口的支持,以大促进贸易方式改善的目的。
(二)促进外贸商品结构调整。出口信贷保险要加大对商品出口的支持力度,既要加大对高科技产品的支持力度,还要积极支持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三)促进出口市场结构调整。出口市场的单一和集中,不仅造成我国出口产品的内部竞争,难以形成有力的价格水平,而且所面临的反倾销压力也越来越大,风险显著增加。因此要充分发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将市场多元化战略与周边经贸战略结合起来,促进与周边国家的经贸交往与合作。
(四)全面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推进贸易强国建设,要求我国经济发展中心必须逐步由“走进来”转向“走出去”。
完善出口信贷保险系统体制,加强出口信贷保险的作用的确可以推动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但是还应在规避国际结算风险,强化政府对贸易的调动职能等方面加以规范。有了全方面的保证,相信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伟大转变指日可待
H. 融资租赁有哪6种收益模式
一、债权收益
1、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获取利差和租息收益理所当然是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盈利模式。利差收益视风险的高低,一般在1—5%
2、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配置信贷资金,对中小企业银行可以通过提高利率或租赁费率控制风险,对优质客户也可以不比降低利率。因为租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与贷款不同,客户的实际融资费用并不会比贷款高或高的不多。
二、余值收益
1、提高租赁物的余值处置收益,不仅是融资租赁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融资租赁公司(特别是厂商所属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重要的盈利模式之一。
2、厂商所属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对设备具有维修、再制造的专业能力和广泛的客户群体,可以提供全方位的融资租赁服务,特别是客户欢迎的经营租赁业务。租赁物的余值处置对专业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不应该是风险,而应该是新的利润再生点,租赁物经过维修、再制造后通过租赁公司再销售、再租赁可以获得更好的收益。这正是厂商融资租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所在。
3、根据融资租赁公司合同的交易条件和履约情况以及设备回收后再租赁、再销售的实际收益扣除应收未收租金、维修等相关费用之后,余值处置的收益一般在5—25%左右,有些大型通用设备如飞机、轮船等收益会更高一些。
三、服务收益
1、租赁手续费
租赁服务手续费是所有融资租赁公司都有的一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但根据合同金额大小、难易程度、项目初期投入的多少、风险的高低以及不同公司运作模式的差异,手续费收取的标准也不相同,一般在0.5—3%。
2、财务咨询费
融资租赁公司在一些大型项目或设备融资中,会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融资解决方案,会按融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财务咨询费或项目成功费。视项目大小,收取比例、收取方法会有不同,一般在0.25—5%左右。
财务咨询费可以成为专业投资机构设立的独立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租赁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与信托、债券与融资租赁组合、接力服务中重要的盈利手段之一。也可以成为金融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的重要的中间业务。
3、贸易佣金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设备的购买方和投资方,促进了设备的流通,使生产厂家和供应商扩大了市场规模,实现了销售款的直接回流。收取销售的佣金或规模采购的折扣或是保险、运输的佣金是极为正常的盈利手段。
收取贸易环节的各种类型的佣金往往市场上设立的专业化的融资租赁公司、或是与厂商签订融资租赁外包服务的大型贸易机构等财务投资人设立的独立机构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的盈利模式。
4、服务组合收费
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会提供配件和一定的耗材供应、考察、专业培训等服务。这些服务有的打着“免费”的招牌,其实任何服务都不会有“免费的午餐”,融资租赁公司要么单独收费,要么包括在设备定价之内,组合服务是专业融资租赁公司重要的盈利模式之一。
四、运营收益(资产运作、产品组合、规模经营)
1、资金筹措和运作
(1)财务杠杆
融资租赁公司营运资金的来源可以是多渠道的,自有资金运作时,可以获得一个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收益,如果一个项目运用部分自有资金,再向银行借贷一部分,租赁公司有了一个财务杠杆效应,不仅自有资金可以获取略高于同期贷款的租息收益,借款部分也可以获取一个息差收益。
(2)资金统筹运用
融资租赁的租金费率一般都是相当于或高于同期贷款利率,但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个资金运作平台,在资金筹措的实际操作中,完全可以根据公司在不同时段购买合同的对外支付、在执行融资租赁合同租金回流和对外偿还到期借款的现金流匹配程度的具体情况,决定新的融资数额和期限,安全合理地获取资金运用和资金筹措之间的差额收益。
2、产品组合服务
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在资金筹措、加速资金周转、分散经营风险和盈利模式四个方向开发不同的产品组合和产品接力,同样可以获得很好的收益。
3、规模效益
规模经营是融资租赁公司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重要的举措。例如:一个1000万美元注册资金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过三年的运作,可获得银行9000美元的贷款额度,形成了稳定的一亿美元的租赁资产规模。平均融资成本为6%,平均租赁费率为8.5%,净收益为2%。则每年自有资金可以获取8%的收益80万美元,借款9000美元,每年可获取2%的利差收益为180万,合计260万美元。股东回报率26%。
五、节税收益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即:会计上的经营租赁业务)往往占到全部融资租赁业务的很大比例,特别是有厂商背景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达到60—80%。显然这种由出租人提取折旧,承租人税前列支,两头得好处,正是经营租赁业务出现巨大活力的原因所在,节税或延迟纳税也是融资租赁公司的收益来源之一。
1、自身节税
在融资租赁公司有一定的税前利润的前提下,融资租赁公司采用经营租赁的方式承租自身所需要的办公用房、车辆、信息设备,税金在税前列支,可以获取节税的好处。
2、折旧换位
为客户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出租人对租赁物提取或加速提取折旧做税前扣除,可以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
六、风险收益
1、或有租金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可以作为费用直接在税前列支。对出租人来说,融资租赁公司更多地介入了承租企业的租赁物使用效果的风险,参与使用效果的的收益分配。融资租赁公司风险加大,可能获得的收益也比较大。
2、可转换租赁债
开展可转换租赁债业务是专业投资机构采取的一种控制投资风险获取投资收益的新的投资方式。
融资租赁公司对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可以对其所需设备先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同时约定在条件下,出租人可以将未实现的融资租赁债权按约定的价格实现债转股。这样做,可以获取项目成功后股权分红或股权转让的增值收益。
I. 四川自贸区注册融资租赁有什么优惠政策么
四大自贸区相同政策
1.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设立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2.跨境租赁实行异地监管模式,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上海自贸区
1.自贸区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可开展全流向的租赁业务,包括两头在内的境内租赁、两头在外的境外租赁、以及一头在内一头在外的进口或出口租赁业务。
2.自贸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可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3.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由自贸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批3亿美金以下注册资本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4.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SPV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并且对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5.自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6.自贸区内注册的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7.对于进口融资租赁,由国内承租人报关的,承租人可向海关申请分期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允许采取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
天津自贸区
1.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支持设立中国天津租赁平台,推进租赁资产公示等试点。
支持设立中国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推进租赁资产登记、公示、流转等试点。
2.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准予飞机租赁企业以绝对控股方式设立单机项目公司;准予飞机租赁企业设立飞机专业子公司,子公司可经营多个飞机项目;项目公司开展业务前可每季度进行一次纳税申报。
3.东疆保税港区试点促融资租赁业发展实行限时办结制。内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办结时限为8个工作日,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支持租赁公司业务外包,中介机构可全程代办服务。
4.经相关部门认可,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鼓励租赁业境外融资。
5.签署租赁合同涉及的融资租赁物权属有明确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向相关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租赁物权属变更、权属转移、权属转让申请。
J. 场外配资公司怎样监管股民的账户,实行平仓
场外配资公司怎样监管股民的账户,实行平仓?盘方安全:从配资运作的过程来看,盘方似乎处于被动。盘方如何在配资过程中捍卫自身权益,配资市场给您支几招。第一,信用风险是配资过程中盘方面临的主要风险。事实上,专业配资公司的目标是获得长期、稳定且低风险的收益回报。正常情况下,不会为了眼前利益损伤信誉或触犯法律。因此,投资者主要要鉴别您所面对的是否正规的配资公司,以及资金实力是否雄厚。第二,盘方还可以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争取配资双方合作的公平、合理,免除后顾之忧。第三,申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和担保,由第三方机构对配资账户安全做三方监管,并出具三方协议。在合作期限内,如果合法权益无法按合同约定收回,则由第三方机构先行垫付。第四,合同签订时,律师现场见证合作协议签订过程,以保证您的合法权益。第五,盘方可申请在资方为盘方准备的办公室内操盘。现场操作的方式同样会降低您面临的信用风险。第六,操盘期间内,如果账面盈利较多,应及时转出盈利,落袋为安。资方安全:资方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式维护自身利益:其一,以资方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双方资金都在此账户中运作;其二,资方在风险保证金入账后,以按月/季度前付的方式,收取固定利息或者管理费;其三,设置预警线和强制平仓线。盘方操作中亏损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时,资方有权提醒盘方及时补足风险保证金。如遭盘方拒绝且继续亏损,资方还可以强制平仓,以捍卫自有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