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 委托投资的弊端
上市公司将募股资金和其它资金用于委托投资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追逐短期利益,饮鸩止渴的行为,于上市公司本身,于投资者,于股票市场均为不利。
募资用资脱节
募集资金用于委托投资,是资金募集与使用两张皮的一种表现。如闽东电力,招股时计划投资5个水电项目且2000年下半年就要投入6.6亿元,结果只投了1.6亿元,而将募集资金中的3.6亿元用于委托理财。还有不少上市公司存在类似闽东电力的情况,招股书上说得天花乱坠,钱一旦圈到手,这些项目就算达到了公司的既定目标。至于具体的投资项目,就是到哪座山上唱哪支歌了。
资金体外循环
上市公司拿募集资金进行委托投资,等于是将投资者的血汗钱纳入了体外循环的范畴。为什么说是体外循环呢。本来,募集资金到手之后,要投资于实体经济,通过企业机体对募集资金的吸收消化,在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过程中,获取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从而壮大企业规模,促进企业发展。但委托投资不存在对募集资金的吸收消化过程,而是抄近道,走捷径,以最简单不过的办法从“体外”获取投资收益。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投资者的本来愿望。投资者投资于上市公司,是希望从它所经营的实体经济获得良好的回报。投资者如果事先知道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委托投资,那他投资于基金不是更好吗?
招致经营风险
从目前上市公司与受托人(一般是券商)签定的委托协议看,委托投资的投资收益率并没有法律保障。证券法严格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作出承诺”,这就使委托投资的保底收益一类做法缺乏法律依据。股市不可能年年牛气冲天,一旦行情出现调整,委托投资资金被套牢就难以避免,谁又能保证所谓“保底收益”一定能兑现呢?尤其值得警惕的是,有的上市公司将大笔资金轻率地委托一些小型投资咨询公司理财,风险就更加难以防范。
滋生违规行为
在委托投资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涉嫌内幕交易,有的炒作自家公司的股票,有的和庄家联手拉抬股价。大部分上市公司让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综合类券商管理闲置资金,虽然资金量大,但总体收益偏低。在去年的大牛市中,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平均收益仅在10%左右,远低于同期大盘涨幅。
劣化资源配置
无论如何,我国并不是一个资本富裕的国家,有限的资源必须用在实体经济上最有发展前景、对投资者回报有可能最高的企业,这是优化股市资源配置的核心所在。但上市公司依靠委托投资获取经营利润,并以此支撑公司二级市场股价,进而得以再融资,然后再通过间接方式流入市场进行炒作,这一资本循环过程从根本上违背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本来目的。而且,其短期的赚钱效应有可能产生极坏的示范作用,使其它企业起而效尤。
出现不劳而获
应该知道,募集资金的真正主人是投资人,是股东,上市公司不过是这笔资金的使用者,上市公司是为股东“打工”的。按理说,“打工”者应通过募集资金的使用,把它的“蛋糕”做大,让投资人来分享其劳动果实。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委托投资,其身份就完全变了,成了帐房先生,成了二东家,成了二地主,通过收取利息、“地租”来获取收益,成了不劳而获者。这样一来,上市公司就会形成惰性,就不敢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投资者很难设想,这样的上市公司会有多大的投资价值。 参与零和游戏
上市公司常常为委托投资收益稳定、投资回报率高而沾沾自喜。其实,细究起来,上市公司委托投资,实际上是在变相参与股市的“零和”游戏。即赢家的钱来自输家的钱。据不完全统计,在我们的股票市场,80%的投资人亏损,10%-15%的投资人持平,真正能够稳定获利的投资人只占5%-10%。获利者中的大多数是包括上市公司委托投资受托人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二级市场回流,变相地使投资者在炒风盛行、忽视长期投资的证券市场上,处于“送钱”给市场潜在交易对手来与自己博弈的尴尬境地。投资者投资者于上市公司,原想从上市公司的实业投资中获得回报,这样倒好,投资者不仅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实业投资获得回报,反而变相地被他所投资的公司从他们的口袋里又掏走一把,投资利益的分享者竟成了受害人。
催生股市泡沫
上市公司委托投资于股票市场,将自己置身于充满风险的股市泡沫中。这些由募股、再融资获得的资金,回流到一级和二级市场去追逐利润,由于相当多的资金有时间周期的限制,投机炒作便成为主要的运作方式,成为所谓的“热钱”。过分依赖资本运营,盲目追求高额利润,必然催生市场泡沫。热钱的快速增值效应,又使更多的资金涌向股市。于是,市场的泡沫越积越多,最终将有可能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其它资金委托投资所出现的问题以及有可能产生的种种危害,已经引起管理层的注意,最近颁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明确将“上市公司大量资金用于委托理财”列为重点关注事项,并开始加强对上市公司融资使用方面的监管。但只“关注”是远远不够的。对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进行委托投资应视作违规行为加以制止,对情节严重者必须予以重罚。
3. 私募基金就是大额委托理财吗
在中国金融市场中的私募基金,是指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非公开宣传的,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的一种集合投资,具有门槛高、非公开发行、定向募集、依靠私人间信任等特征。私募基金成立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另一种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私募基金。
而委托理财也叫代客理财,指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产委托给专业机构管理,专业管理人按委托人之要求进行投资,并将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归于委托人的行为。
从定义上看,私募基金与委托理财有不少共性:都是从投资者手中募集资金,都是进行投资运用及收益分配。但是,私募基金与委托理财之间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律关系不同。前面提到私募基金根据设立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公司型私募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组织形态实质为信托,因此当事人之间为信托关系;公司型私募基金的组织形态为公司,因此当事人之间为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而委托理财则是一种代客理财业务,因此当事人之间为委托关系。
第二,财产所有权人不同。契约型私募基金属于信托,投资者须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名义转移至受托人;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资产为公司所有;而委托理财并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仍然是财产的所有权人。
第三,合同文件不同。契约型私募基金是以信托契约的方式规定管理人、托管人及复数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公司型私募基金是以章程规制公司与复数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委托理财则是以单独的委托契约规定委托理财业者与每个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私募基金采取的是“一对复数”式的合同或章程,委托理财则为“一对一”式的合同。
小结:由以上区别不难看出,私募基金不等同于大额的委托理财,两者之间有着相当大的区别。同时,私募基金面向特定投资者,委托理财则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服务,二者为一种互补关系。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财产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方式。
4. ipo募集资金可以到非监管户买理财吗
你好,这种行为不合规,也不允许,
ipo募资必须专款专用,独立账户,全程受到监管。
5.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途有哪些
上市公司融资资金用途: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5)募集资金可以进行委托理财吗扩展阅读:
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
目前上市公司普遍使用的再融资方式有三种: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在核准制框架下,这三种融资方式都是由证券公司推荐、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证监会核准等证券发行制度,这三种再融资方式有相通的一面,又存在许多差异。
融资方式优缺点比较:
1、增发。增发是向包括原有股东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股票。其优点在于限制条件较少,融资规模大。
增发比配股更符合市场化原则,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同时由于发行价较高,一般不受公司二级市场价格的限制,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但与配股相比,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都是股权融资。
2、配股。配股,即向老股东按一定比例配售新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且操作简单,审批快捷,因此是上市公司最为熟悉和得心应手的融资方式。
但随着管理层对配股资产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即以现金进行配股,不能用资产进行配股。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更符合国际惯例,目前将逐步淡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历史舞台。
6. 如何使用IPO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内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容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7. 企业在IPO中关于募集资金及其投向的规定是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版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权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8. 募集资金是否可以理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版,允许上市公司使用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产品应满足下列条件: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应提供保本承诺;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比如固定收益类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投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