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增值税是什么出口退税率又是指什么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缴税额
上面说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外税”,什么是价外税?也就是价外征税,就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比如: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因为这时,你公司作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收了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再比如:
你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甲产品80件,出售给b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你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甲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b公司这时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向你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你公司的“销项税”。你公司收了这2550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你公司负担的,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
你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1700元,销售甲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是2550元。由于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增值税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所以,你公司上交给国家增值税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所以这850元以b公司在向你公司购甲产品时付给你公司的,通过你公司交给国家。b公司买了你公司的甲产品,再卖给c公司,c公司再卖给d公司……,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如果你是一名会计,从会计分录中也看得出来: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100件货物时,分录:
借: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11700
分录中并没有把收取的1700元做为公司的费用,而是做为“应交税金”,因为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你公司向b公司销售80件甲产品时,分录: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7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
分录中并没有把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增值税款做为公司的业务收入,而是挂“应交税金”,因为这并不归你公司所有,而是应交给国家的税收。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2550 - 1700 = 850 元就是要交给国家的税收。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实行增值税的优点:第一、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第二、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第三、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第四、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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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1、货物;2、应税劳务;3、进口货物。
三、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
四、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六、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0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增值税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七、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编辑本段增值税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此外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中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互不重叠,征收增值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增值税。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纳税人兼营或混合经营这两种税的应税行为。
对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被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对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的营业额占其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全部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对非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其他纳税人,全部视为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不再征收增值税。
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且这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要求纳税人将两者分开核算,分别纳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分别核算不准确的,则全部征收增值税。
其他较为特殊的增值税应税范围还包括:货物期货的实物交割、典当业销售死当、非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缴纳营业税)等等。
★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比较: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比,其相同之处是两者既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种行为。不同之处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存在两者的混合,即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紧密相连以致混合为一体(如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货物销售款与非应税劳务款同时从同一购买者(客户)那里取得而难以分清;而兼营行为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他们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发生的,即不同是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客户)身上。因此判断某纳税人的行为究竟是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主要是看其销售货物行为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在同一业务中(即其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的提供是否同时服务于同一客户),如果是,则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是,则为兼营行为。正因为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性质不同,故其纳税原则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为标准划分,就全部销售收入(营业额)只征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而后者是以会计核算为标准,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准确核算,则分别征税(即销售行为征增值税,非应税劳务行为征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则非应税劳务行为也要一并征收增值税。
另外,应特别注意的是,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内涵是不相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内涵是不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应税劳务是指应征增值税的劳务,即加工、修理修配两类劳务;其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建筑业等七类劳务。而《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应税劳务,即指应征营业税的七类劳务,所称非应税劳务恰恰是指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两类劳务。因此,在增值税法章和营业税法章介绍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实际上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从不同的税种角度,对同一问题从不同的视角所做的的实质相同的规定。
纳税义务人
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赋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1994年之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993]138号《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划分标准为:
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批发、零售等非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180万元人民币。
小规模纳税人
年销售额达不到前述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此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也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标准后经申请被批准后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对小规模纳税人实现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一般纳税人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此外对于生产型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的,这一标准可以放宽至30万元人民币,但对非生产型商贸企业无论其会计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达到标准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另外,由于自1999年起国家强制推广税控加油机,并禁止非税控加油机的生产和销售,所以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2月3日发布国税函[2001]882号《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所有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无论其规模是否达到标准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如无下列行为,即使某一年度的应税销售额达不到标准通常也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对于刚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需经过一个纳税辅导期才能成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辅导期内税务部门将对其进行较严格的管理,包括:限制每月的专用发票申购数量,如需超额申购的,要按前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4%的增值税款等等。
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面评审,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税率、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等也适用征收率。
基本税率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应税行为,除下述低税、免税等以外,一律适用17%的基本税率,对于烟、酒、奢侈品等特殊货物另通过加征消费税来进行税收负担的调节。
低税率
为减轻某些行业的税收负担,除基本税率以外,另规定了一档13%的低税率,适用低税率的货物有:农业产品;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金属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上述货物,按1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其中商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4%;工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6%,并且均不得抵扣进项税。
另根据财政部财税[2002]29号《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对于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5月17日国税发[2002]56号《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也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同时对其购进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抵扣。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根据国务院1994年2月22日国发(1994)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按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减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下列8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另外,未达到起征点的也予以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的减免权在国务院,任何地区、部门均无权减免增值税,但各省级国税局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起征点。
除以上法定免税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又陆续发文规定了一些新的减免项目,包括:
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收增值税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销售给军队、军警的军事用品免征增值税
军队、武警系统所属企业生产的在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锅炉等货物,免征增值税
军队、武警、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军队武警、公安部门进口的警犬免征进口增值税
残疾人用品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
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
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
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不含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免征增值税,对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不在免税之列
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
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
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以及中国奥委会按有关协议、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支付的补偿收入及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增值税
由政府组织拍卖或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外国团体、企业、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
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九五"期间进口飞机(包括租赁飞机),暂减按6%计征进口增值税
对利用煤矿石、煤渣、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国家列名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
以上所列仅为部分减免项目而非全部。
2.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现在还有效吗
现在是用的2011年的新案由。具体是: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民事案由规定
全文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4)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7)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15、婚姻无效纠纷
16、撤销婚姻纠纷
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监护权纠纷
21、探望权纠纷
22、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3、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34、排除妨害纠纷
35、消除危险纠纷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
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39、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
(2)业主共有权纠纷
(3)车位、车库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
42、遗失物返还纠纷
43、漂流物返还纠纷
44、埋藏物返还纠纷
45、隐藏物返还纠纷
46、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
(5)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6)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47、共有纠纷
(1)按份共有纠纷
(2)共同共有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48、海域使用权纠纷
49、探矿权纠纷
50、采矿权纠纷
51、取水权纠纷
52、养殖权纠纷
53、捕捞权纠纷
5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55、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56、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57、地役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58、抵押权纠纷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
(5)动产抵押权纠纷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
(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
(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59、质权纠纷
(1)动产质权纠纷
(2)转质权纠纷
(3)最高额质权纠纷
(4)票据质权纠纷
(5)债券质权纠纷
(6)存单质权纠纷
(7)仓单质权纠纷
(8)提单质权纠纷
(9)股权质权纠纷
(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
(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60、留置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
61、占有物返还纠纷
62、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63、占有消除危险纠纷
64、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部分
债权纠纷
十、合同纠纷
65、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6、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67、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68、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69、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0、悬赏广告纠纷
71、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6)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72、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73、拍卖合同纠纷
7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4)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5)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6)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7)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8)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9)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0)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75、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76、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77、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78、保证合同纠纷
79、抵押合同纠纷
80、质押合同纠纷
81、定金合同纠纷
82、担保追偿权纠纷
83、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84、信用卡纠纷
85、补偿贸易纠纷
86、租赁合同纠纷
(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8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88、承揽合同纠纷
89、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6)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90、运输合同纠纷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3)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4)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6)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8)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9)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91、保管合同纠纷
92、仓储合同纠纷
93、委托合同纠纷
(1)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2)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4)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94、行纪合同纠纷
95、居间合同纠纷
96、借用合同纠纷
97、典当纠纷
98、保险合同纠纷
(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
(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5)再保险合同纠纷
(6)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7)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99、合伙协议纠纷
100、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101、彩票、奖券纠纷
102、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0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04、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05、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06、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0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108、服务合同纠纷
(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5)旅游合同纠纷
(6)房地产咨询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
(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109、演出合同纠纷
110、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111、展览合同纠纷
112、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1)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2)请求变更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3)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4)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纠纷
十一、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113、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114、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
115、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1)大气污染侵权纠纷
(2)水污染侵权纠纷
(3)噪声污染侵权纠纷
(4)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
116、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117、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11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9、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120、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121、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122、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3、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24、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25、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126、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
127、见义勇为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
十二、不当得利纠纷
128、不当得利纠纷
十三、无因管理纠纷
129、无因管理纠纷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纠纷
十四、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130、著作权合同纠纷
(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
(6)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7)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31、商标合同纠纷
(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132、******合同纠纷
(1)******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2)******权转让合同纠纷
(3)发明******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4)实用新型******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5)外观设计******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6)******代理合同纠纷
133、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
(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
(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
(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13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35、商业秘密合同纠纷
(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
(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
(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36、技术合同纠纷
(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3)技术转化合同纠纷
(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6)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7)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8)技术中介合同纠纷
(9)技术进口合同纠纷
(10)技术出口合同纠纷
(11)职务技术成果完******奖励、报酬纠纷
(12)技术成果完*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
137、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
(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
(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
139、特殊标志合同纠纷
140、计算机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1)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
(2)计算机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
(3)计算机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十五、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141、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1)著作权权属纠纷
(2)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
(3)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4)邻接权权属纠纷
(5)侵犯出版者权纠纷
(6)侵犯表演者权纠纷
(7)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8)侵犯广播组织权纠纷
(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10)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142、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1)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
(2)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143、******权权属、侵权纠纷
(1)******申请权权属纠纷
(2)******权权属纠纷
(3)侵犯发明******权纠纷
(4)侵犯实用新型******权纠纷
(5)侵犯外观设计******权纠纷
(6)假冒他人******纠纷
(7)发明******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144、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
(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
(3)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14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
(2)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
146、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147、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1)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纠纷
(2)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纠纷
148、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1)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
(2)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
149、发现权纠纷
150、发明权纠纷
151、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152、确认不侵权纠纷
(1)确认不侵犯******权纠纷
(2)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3)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
153、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
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
154、仿冒纠纷
(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4)伪造产地纠纷
155、虚假宣传纠纷
156、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1)侵犯技术秘密纠纷
(2)侵犯经营秘密纠纷
(3)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
157、倾销纠纷
158、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纠纷
159、有奖销售纠纷
160、商业诋毁纠纷
161、串通投标纠纷
162、垄断纠纷
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十七、劳动争议
163、劳动合同纠纷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6)经济补偿金纠纷
164、社会保险纠纷
(1)养老金纠纷
(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165、福利待遇纠纷
十八、人事争议
166、人事争议
(1)辞职争议
(2)辞退争议
(3)聘任、聘用合同争议
第七部分
海事海商纠纷
十九、海事海商纠纷
167、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168、船舶触碰损害赔偿纠纷
169、船舶损坏(空中或水下设施)损害赔偿纠纷
170、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171、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172、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173、海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174、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175、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和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赔偿纠纷
176、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77、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受理的)
178、海上、通海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79、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180、船舶买卖(建造、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
18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182、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183、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1)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2)光船租赁(租购)合同纠纷
18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85、沿海、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
186、渔船承包合同纠纷
187、船舶属具和海运集装箱租赁、保管合同纠纷
188、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
189、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190、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191、理货合同纠纷
192、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193、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194、海难救助、海上打捞合同纠纷
195、拖航合同纠纷
196、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
197、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
198、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
199、海事担保合同纠纷
200、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
201、船坞建造合同纠纷
202、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203、船舶检验合同纠纷
204、海事请求担保纠纷
205、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赔偿纠纷
206、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赔偿纠纷
207、港口作业纠纷
208、共同海损纠纷
209、海洋开发利用纠纷
210、船舶共有纠纷
211、船舶权属纠纷
212、海运欺诈纠纷
第八部分
与铁路运输
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十、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21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14、铁路旅客、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215、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由铁路法院受理的)
2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217、铁路货物、旅客、行李、包裹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218、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219、铁路修建、管理和运输合同纠纷
220、铁路委外劳务合同纠纷
221、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222、铁路运输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23、铁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224、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第九部分
与公司、证券、票据
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十一、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25、企业出资******益确认纠纷
226、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227、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
228、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
229、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230、企业分立纠纷
231、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232、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23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34、企业兼并纠纷
235、联营合同纠纷
23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3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3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3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40、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二十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41、股权确认纠纷
242、股东名册变更纠纷
243、股东出资纠纷
244、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撤销纠纷
245、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246、股东知情权纠纷
247、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
248、股权转让纠纷
249、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
250、发起人责任纠纷
25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
252、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25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
25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
255、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
256、公司合并纠纷
257、公司分立纠纷
258、公司减资纠纷
259、公司增资纠纷
260、公司解散纠纷
261、公司清算纠纷
262、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二十三、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
263、普通合伙纠纷
264、特殊的普通合伙纠纷
265、有限合伙纠纷
二十四、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66、申请破产清算
267、申请破产重整
268、申请破产和解
269、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
270、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71、取回权纠纷
272、抵销权纠纷
273、别除权纠纷
274、破产撤销权纠纷
二十五、证券纠纷
275、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1)股票交易纠纷
(2)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3)国债交易纠纷
(4)证券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5)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276、证券承销合同纠纷
(1)证券代销合同纠纷
(2)证券包销合同纠纷
277、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278、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
279、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280、证券上市合同纠纷
281、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282、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
283、证券发行纠纷
(1)证券认购纠纷
(2)证券发行失败纠纷
284、证券返还纠纷
285、证券欺诈赔偿纠纷
(1)证券内幕交易赔偿纠纷
(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赔偿纠纷
(3)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
(4)欺诈客户赔偿纠纷
286、证券托管纠纷
287、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
288、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289、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
二十六、期货交易纠纷
290、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291、期货透支交易纠纷
292、期货强行平仓纠纷
293、期货实物交割纠纷
294、期货保证合约纠纷
295、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296、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
297、期货欺诈赔偿纠纷
298、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赔偿纠纷
299、期货内幕交易赔偿纠纷
300、期货虚假信息赔偿纠纷
二十七、信托纠纷
301、民事信托纠纷
302、营业信托纠纷
303、公益信托纠纷
二十八、票据纠纷
30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05、票据追索权纠纷
30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30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308、票据损害赔偿纠纷
30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31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311、票据保证纠纷
31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313、票据代理纠纷
314、票据回购纠纷
二十九、信用证纠纷
315、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
316、信用证开证纠纷
317、信用证议付纠纷
318、信用证欺诈纠纷
319、信用证融资纠纷
320、信用证转让纠纷
第十部分
适用特殊程序
案件案由
三十、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321、申请确定选民资格
32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323、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24、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25、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26、申请确定监护人
32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328、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329、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330、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
331、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
332、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333、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334、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
335、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336、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
337、申请支付令
338、申请公示催告
339、申请诉前停止侵权
(1)申请诉前停止侵犯******权
(2)申请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3)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
340、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341、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342、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343、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34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345、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346、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1)申请扣押船舶
(2)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3)申请扣押船载货物
(4)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
(5)申请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6)申请拍卖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347、申请海事支付令
348、申请海事强制令
349、申请海事证据保全
350、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351、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352、申请海事债权确权
353、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
354、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
355、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356、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357、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358、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359、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360、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361、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3. 国家取消七类出口退税是那几种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缴税额上面说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外税”,什么是价外税?也就是价外征税,就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比如: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因为这时,你公司作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收了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再比如:你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甲产品80件,出售给b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你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甲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b公司这时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向你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你公司的“销项税”。你公司收了这2550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你公司负担的,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你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1700元,销售甲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是2550元。由于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增值税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所以,你公司上交给国家增值税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所以这850元以b公司在向你公司购甲产品时付给你公司的,通过你公司交给国家。b公司买了你公司的甲产品,再卖给c公司,c公司再卖给d公司……,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税也是流转税。如果你是一名会计,从会计分录中也看得出来: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100件货物时,分录:借:原材料 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贷:应付账款——a公司 11700分录中并没有把收取的1700元做为公司的费用,而是做为“应交税金”,因为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你公司向b公司销售80件甲产品时,分录:借:应收账款——b公司 17550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分录中并没有把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增值税款做为公司的业务收入,而是挂“应交税金”,因为这并不归你公司所有,而是应交给国家的税收。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2550 - 1700 = 850 元就是要交给国家的税收。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实行增值税的优点:第一、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第二、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第三、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第四、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一、增值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1、货物;2、应税劳务;3、进口货物。三、增值税的税率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四、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六、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纳税地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0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增值税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七、增值税的优惠政策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编辑本段增值税征收范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此外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2.代他人销售货物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在中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互不重叠,征收增值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增值税。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纳税人兼营或混合经营这两种税的应税行为。对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被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对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的营业额占其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全部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对非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其他纳税人,全部视为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不再征收增值税。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且这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要求纳税人将两者分开核算,分别纳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分别核算不准确的,则全部征收增值税。其他较为特殊的增值税应税范围还包括:货物期货的实物交割、典当业销售当、非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缴纳营业税)等等。★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比较: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比,其相同之处是两者既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种行为。不同之处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存在两者的混合,即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紧密相连以致混合为一体(如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货物销售款与非应税劳务款同时从同一购买者(客户)那里取得而难以分清;而兼营行为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他们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发生的,即不同是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客户)身上。因此判断某纳税人的行为究竟是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主要是看其销售货物行为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在同一业务中(即其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的提供是否同时服务于同一客户),如果是,则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是,则为兼营行为。正因为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性质不同,故其纳税原则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为标准划分,就全部销售收入(营业额)只征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而后者是以会计核算为标准,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准确核算,则分别征税(即销售行为征增值税,非应税劳务行为征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则非应税劳务行为也要一并征收增值税。另外,应特别注意的是,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内涵是不相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内涵是不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应税劳务是指应征增值税的劳务,即加工、修理修配两类劳务;其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建筑业等七类劳务。而《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应税劳务,即指应征营业税的七类劳务,所称非应税劳务恰恰是指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两类劳务。因此,在增值税法章和营业税法章介绍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实际上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从不同的税种角度,对同一问题从不同的视角所做的的实质相同的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赋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1994年之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993]138号《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划分标准为: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批发、零售等非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180万元人民币。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达不到前述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此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也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标准后经申请被批准后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现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一般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此外对于生产型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的,这一标准可以放宽至30万元人民币,但对非生产型商贸企业无论其会计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达到标准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另外,由于自1999年起国家强制推广税控加油机,并禁止非税控加油机的生产和销售,所以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2月3日发布国税函[2001]882号《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所有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无论其规模是否达到标准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如无下列行为,即使某一年度的应税销售额达不到标准通常也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对于刚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需经过一个纳税辅导期才能成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辅导期内税务部门将对其进行较严格的管理,包括:限制每月的专用发票申购数量,如需超额申购的,要按前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4%的增值税款等等。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面评审,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税率、征收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等也适用征收率。基本税率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应税行为,除下述低税、免税等以外,一律适用17%的基本税率,对于烟、酒、奢侈品等特殊货物另通过加征消费税来进行税收负担的调节。低税率为减轻某些行业的税收负担,除基本税率以外,另规定了一档13%的低税率,适用低税率的货物有:农业产品;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金属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上述货物,按1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其中商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4%;工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6%,并且均不得抵扣进项税。另根据财政部财税[2002]29号《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5月17日国税发[2002]56号《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也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同时对其购进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抵扣。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根据国务院1994年2月22日国发(1994)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按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减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下列8个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另外,未达到起征点的也予以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的减免权在国务院,任何地区、部门均无权减免增值税,但各省级国税局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起征点。除以上法定免税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又陆续发文规定了一些新的减免项目,包括: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收入,不征收增值税销售给军队、军警的军事用品免征增值税军队、武警系统所属企业生产的在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锅炉等货物,免征增值税军队、武警、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增值税对军队武警、公安部门进口的警犬免征进口增值税残疾人用品免征增值税残疾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不含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免征增值税,对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不在免税之列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增值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以及中国奥委会按有关协议、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支付的补偿收入及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增值税由政府组织拍卖或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外国团体、企业、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对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九五"期间进口飞机(包括租赁飞机),暂减按6%计征进口增值税对利用煤矿石、煤渣、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国家列名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以上所列仅为部分减免项目而非全部。
4. 什么是增值税,我国的税收是怎么个原理呢
增值税是以商品(包括劳务)为征税对象,以其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并实行扣除已征税款制度的一种税种。最大优点:因为前道环节的税收可以抵扣,所以不管流通环节有多少,税收的负担都是承担你这一环节增值部分的税收,因此增值税一般被认为是中性税种,能够较好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有利于企业间在同等条件下进行公平竟争,使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达到最佳配置。
比如:购进货物支付1170元,其中:货物价格为1000元,增值税170元。经过加工后又售出取得1735元,其中商品价格1500元,增值税255元。因为你能将购入时的增值税170元可以抵扣,因此你实际负担为85元,这正好是你这一环节增值500元的17%部分增值税款。
所以你必须要取得进货环节的增值税税票,否则你就要缴纳225元的税款。
5. 经济法中对融资租赁善意取得的规定
融资租赁不同于经营租赁。首先我给你明确一下融资租赁的实质,不如渔民A想买条回船,答但是没钱,所以他就找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帮他买下船,然后渔民A分期付款给融资租赁公司。在会计报表中,融资租赁的东西属于承租人的资产儿不是出租人的资产。出租人事起到了银行的效果。。。。但是请考虑一下比如渔民A还不起钱的时候,是不是融资租赁公司会把渔船收回来了。所以是不是相当于渔民A在使用船但是还没还完钱的时候要把渔船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请把它想象成银行)
6. 渔民渔船拆解补贴钱多久才能发放
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海船提前报废、更新补助标准
第六条 海船拆解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从事国内沿海或国际远洋的老旧运输船舶。其中,单壳油轮不小于600载重吨,其他运输船舶不小于1000 总吨。
(二)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有权,并持有有效期至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船舶登记、船舶检验等证书、国内沿海《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
(三)比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或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年至10年(含1年、10年)拆解。符合《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52号)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的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按以上规定确认;其他船舶限期淘汰时间按《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确认。
(四)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拆解完毕,并办理完毕船舶所有权、国籍、营运资格等注销手续。
第七条 在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融资租赁回购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船舶,由持有水路运输许可证的船舶所有人提出船舶拆解和补助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 在拆解海船的基础上,新建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新建船舶与拆解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相同。
(二)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船舶建造完成并取得海事机构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中国船级社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入级证书。新建船舶应为沿海或远洋运输船舶,具体船舶类型由企业自主选择。
(三)新建船舶的总吨应不小于拆解船舶的总吨。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对应计算。
(四)满足中国船级社公布的我国加入的国际新公约、新规范和新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海船提前报废更新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补助基数为0.15万元;船舶总吨以拆解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船龄系数按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计算提前淘汰的年限,对应《沿海和远洋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船龄系数表》(附1)确定。
船舶类型系数: 驳船为0.6,散货船、杂货船、其他货船为1.0,集装箱船、冷藏船、多用途船、滚装货船为1.2,客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油船、推 (拖)轮为1.5。
第三章 内河船拆解、改造、新建补助标准
第十条 拆解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船舶种类为干散货船,船龄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总吨位在200总吨(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及其水系派出机构、山东、江苏、安徽、浙江、河南和上海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至少有一次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的过闸记录(以船闸管理部门的数据或海事签证记录为准)。
7. 在建工程附属工程(包含道路,绿化,长廊)可否使用增值税入帐
根据<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这个单位是做城市绿化的应该交的是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1、货物;2、应税劳务;3、进口货物。
三、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
四、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锐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六、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0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增值税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七、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增值税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此外下列行为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代他人销售货物
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中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互不重叠,征收增值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增值税。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纳税人兼营或混合经营这两种税的应税行为。
对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被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对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的营业额占其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全部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对非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其他纳税人,全部视为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不再征收增值税。
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且这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要求纳税人将两者分开核算,分别纳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分别核算不准确的,则全部征收增值税。
其他较为特殊的增值税应税范围还包括:货物期货的实物交割、典当业销售死当、非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缴纳营业税)等等。
纳税义务人
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赋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1994年之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993]138号《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划分标准为:
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批发、零售等非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180万元人民币。
小规模纳税人
年销售额达不到前述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此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也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标准后经申请被批准后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对小规模纳税人实现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一般纳税人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此外对于生产型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的,这一标准可以放宽至30万元人民币,但对非生产型商贸企业无论其会计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达到标准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另外,由于自1999年起国家强制推广税控加油机,并禁止非税控加油机的生产和销售,所以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2月3日发布国税函[2001]882号《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所有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无论其规模是否达到标准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如无下列行为,即使某一年度的应税销售额达不标准通常也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对于刚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需经过一个纳税辅导期才能成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辅导期内税务部门将对其进行较严格的管理,包括:限制每月的专用发票申购数量,如需超额申购的,要按前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4%的增值税款等等。
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面评审,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税率、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等也适用征收率。
基本税率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应税行为,除下述低税、免税等以外,一律适用17%的基本税率,对于烟、酒、奢侈品等特殊货物另通过加征消费税来进行税收负担的调节。
低税率
为减轻某些行业的税收负担,除基本税率以外,另规定了一档13%的低税率,适用低税率的货物有:农业产品;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 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金属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上述货物,按1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其中商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4%;工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6%,并且均不得抵扣进项税。
另根据财政部财税[2002]29号《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对于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5月17日国税发[2002]56号《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也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同时对其购进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抵扣。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根据国务院1994年2月22日国发(1994)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按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减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下列8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另外,未达到起征点的也予以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的减免权在国务院,任何地区、部门均无权减免增值税,但各省级国税局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起征点。
除以上法定免税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又陆续发文规定了一些新的减免项目,包括:
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收增值税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销售给军队、军警的军事用品免征增值税
军队、武警系统所属企业生产的在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锅炉等货物,免征增值税
军队、武警、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军队武警、公安部门进口的警犬免征进口增值税
残疾人用品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
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
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
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不含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免征增值税,对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不在免税之列
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
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
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以及中国奥委会按有关协议、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支付的补偿收入及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增值税
由政府组织拍卖或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外国团体、企业、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
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九五"期间进口飞机(包括租赁飞机),暂减按6%计征进口增值税
对利用煤矿石、煤渣、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国家列名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
以上所列仅为部分减免项目而非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