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政府可以拓宽融资渠道吗高中政治。谢谢回答
可以,政府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可以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融资,比如书上所说的发行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
⑵ 政府融资渠道有哪些
主要是债券,中国以前只有国债,分为国库券、经济建设券等;最近刚批准地方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⑶ 为什么限制政府的传统融资渠道
政府的融资渠道或平台会长期存在,政府有融资需求。
“政府融资平台”引用《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中的定义,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一、发行政府债券(政府)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提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公益性事业,发行一般政府债券,用一般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用专项收入或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偿还。目前专项债券有土地储备专项债、棚改专项债、收费公路专项债,另外地方性的有发轨道交通专项债、高等学校专项债的,还有项目收益与融资自平衡专项债(财预[2017]89号)。比如登录中国债券信息网,在发行和付息兑付模块,左边一栏有地方政府债券的主题,选择打开一个,比如2019年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十到十六期),通过招投标书可以看到,省政府19年3月27日准备发行棚改专项债、机场建设专项债、灾后重建专项债、市政发展专项债、乡村振兴专项债等。
发行政府债券,是在国务院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的(国务院根据宏观形势定,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有上限,再分给各省财政,省财政再分给市县,程序是从上到下,由省政府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发行等,县里的由省财政代发代还。据财政部统计,2018年全国发行规模4.16万亿元,一般和专项约各占一半,平均利率3.89%,15年财政部提出了置换的计划,当年12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事项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今后,需要纳入政府债务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需求在确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统筹考虑,依法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存量债务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部分,通过三年左右过渡期,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财政部最新数据显示,截至18年8月末,累计置换了12.2万亿元,累计节约利息1.7万亿元。
关注事项:
1、棚改专项债券不是棚改融资唯一合法方式。根据财政部2017年87号文件,考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尚未下发正式稿,目前仍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2、地方政府收费公路,目前只能通过发行政府专项债券解决。依据文件是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实行)》(财预[2017]97号)及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2017年7月的答记者问: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成为地方政府实施债务融资新建公路的唯一渠道,只针对政府收费公路(笔者注)。政府收费公路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采用政府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偿还债务而建设的收费公路,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和收费一级公路,有时也被称为政府还贷公路。拿到项目后,要第一时间看一下发改部门针对该项目的立项批复,涉及到还款来源,事半功倍。
3、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不得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如果收入暂时难以实现,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相关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以上两句都是《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的要求。同时,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答记者问中,也提到了“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和收费公路权益,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质押”。思路是一脉相承的,考虑实践中不一定是由单独的项目公司融资,要关注一下集团名下原存量业务的担保方式是否涉及到调整事宜。
(二)政府购买服务
14年12月,财政部、民政部和工商总局联合下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18年6月财政部发布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未下发正式稿。征求意见稿中,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各级行政机关购买谁买;谁卖即谁承接,第7条列得很细,自然人也可以;谁不能承接,第10条也说了,要注意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完全或主要靠财政的,不能买也不能接。政府购买服务强调“指导目录”的思路,列入目录的才可以,省级以下单位是否分级分部门制定目录,由省级财政定。县市制定购买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且向社会公开就能实施。
关注事项:
1、先有预算、后有购买服务。这是《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第三条的明确要求。怎么样算是纳入预算,“信贷白话”的白老师专门讲过,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购买主体填好表格,并将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送财政局审核;中间要通过政府和人大的审核批准,批准后,财政局将购买服务表格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购买主体。
2、地方人大会议一般每年年初开,有的地方一年开一次,也有开临时会议的。实践中很少看到当地政府购买服务的表格,预算决议里一般不会看到具体项目名字,看到过武汉市某区政府针对某单独项目的决议,若到位,最好能找财政的人问一下购买服务的清单。有的项目申请融资时,已经过了人大会议的召开时间,经办说先出个会议纪要/请示或者已经由市政府办公会批示同意了,先上车后补票,客观讲,偏好不同的机构策略不一样。有些认为收益覆盖风险,哪怕监管后续有动作也做,还有一种情况是授信主体有存量的,为防止在建项目资金链断裂,可能也会支持续贷,尤其是大项目里套着没有现金流的小项目,比如污水处理厂或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的某项工程。
3、期限。征求意见稿说一般是1年,不超过3年。3年的界定是与中期财政规划匹配的,来源于《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中的滚动调整原则。各省(含直辖市、单列市等)要做中期财政规划,向财政部备案,省以下机构视情况而定,实践中省以下也是制定中期财政规划的,向省财政厅备案。
4、棚改、易地扶贫搬迁的例外。主要是不受期限等约束(财政部87号文),目前征求意见稿已经删除这条例外。
5、棚改中涉及安置拆迁补偿等,这一块能不能做,有争议,没有看到禁止性规定。
(三)政府采购工程
目前没有文件禁止政府采购工程。主要依据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之前遇到一笔业务,刚开始是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通过审批,但2017年87号文将购买工程列入了负面清单,故申请方案调整,将政府购买服务调整为政府采购工程,对应着,当地财政局向市政府的请示里也调整为政府采购工程,报送资料里也有招投标的一些审批材料。只有使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如果有些项目采用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谈判/磋商,即非招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这一块业务比较复杂,最好是咨询当地专门机构,中国政府采购网有一篇文章-《政府采购工程操作实务梳理》,可参考学习。
关注事项:
1、采购工程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要件要全,程序要有。
2、还款来源实际与政府购买服务一致,均是来源于政府付费,政府预算程序要合规。
3、有些招标流程长,信息披露要求要充分,具体要咨询当地对口部门。
(四)PPP
概念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15]42号)被称为是PPP的基本法,但目前没有独立的法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简称为“PPP条例”,17年7月开始征求意见,目前没有正式稿。目前关于该业务的文件约三百多部,核心文件近一百个。
关注事项:
1、项目最好应入库且持续在库。《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未纳入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要求集中清理7种情况的项目,18年一季度前完成。财政部高层领导也提了财政部不会给任何项目站台,入库不代表万事大吉。库信息比较全,想看哪个地方或具体项目,搜索后会看到详细信息,识别还是执行阶段,是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还是使用者付费,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方案、立项、用地审批、环评等相关合规性文件也已上传。为了鼓励地方项目,有些入省库的,省财政也会列入预算,具体项目要结合看当地政策。
2、紧跟当前政策要求。最近期要求是《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该文件说了几个核心问题:一是什么样的PPP是规范的,6个条件:公共服务领域公益性项目,期限10年以上,按照物有所值+财政可承受;社会资本负责投资、融资、运营并承担风险,政府负责政策、法律风险;完全与产出绩效挂钩付费机制,不得降低考核标准,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资本金必须是自有;政府方签约主体是县级及以上授权的机关或事业单位;按规定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充分披露信息,主动接受监督;二是什么样的PPP是不规范的,5个条件,具体看该文件要求;三是政府付费的,财政支出责任占5%的,不得新上政府付费,污水、垃圾处理例外,(《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财建[2017]455号));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库;四是明确了一般预算支出责任的分母。分母明确是一般预算支出,不再从政府性基金收入、补贴中挤占或腾挪,超过7%的预警,超过10%不入库。各地财政局有个全口径债务监测系统,能够判断和识别是否达到该比例,可沟通拍个截屏印证。
(五)发行债券
债券的分类很多,这里指的是按有没有国家背书,分为利率债和信用债,前者指国债、金融债等,有国家背书,后者指城投债、产业债等,没有国家背书,产业债又分为企业债和公司债。目前政府融资平台发的最多的是企业债(城投债、含境外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ABN)等。后面几个品种在市场已经非常成熟,不再赘述。
1、企业债券。《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下发后,由发改委核准。14年9月26日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若干要求。对于城投类企业债,如果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比值超过8%,严格控制。14年10月发改委下发《企业债券审核新增注意事项》,提出了9大大类审核内容、23项重点审核事项,区域全口径债务率超过100%的,暂不受理区域内城投企业有可能新增政府性债务负担的发债申请。“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合计超过净资产40%的企业,要重点关注;对企业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及在建工程等科目涉及金额合计超过净资产60%、政府有关部门违规调用资金或未履约付款等情况严重的企业,不予受理发债申请”。15年2月17日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提到,BT协议收入、土地出让收入均不得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遵循了14年43号文关于债务管理的一贯思路。
退出类的政府融资平台也可发境外债,按照发改委的规定,要是前备案登记、事后及时报送信息,主要依据是《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主要是针对一年期以上,有的地方已试点,省发改委可备案。16年央行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18年4月19日外管局:除有特殊规定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借用外债。目前地方城投在境外发债的节奏没有停止,集中于一年期以下,比如成都交通投资集团(退出类平台)、江苏省响水县灌江控股(不在平台名单,但经营范围实际是基础设施建设)等。
2、项目收益债(企业债券)。2015年7月发改委下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发行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特殊目的载体;用途是项目本身,不得置换资本金和项目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存续期内政府补贴占项目收入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0%;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存续期内财政补贴占全部收入超过30%的项目,或运营期超过20年的项目,内部收益率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低于6%。还款来源上,财政补贴应逐年列入预算并经同级人大批准,条件成熟纳入中期财政规划。
3、四个专项债券指引(企业债券)。依据文件分别是《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委15年陆续发布。其中养老产业专项债券不受发债指标限制,不受“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比值超过8%,严格控制”的限制,募集资金也可用于地产企业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金额根据地产开发的可研出具专项意见;战略性新兴产业募集资金50%可用于偿还债务或补流等。
4、PPP项目专项债(企业债券)。17年4月发改委下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财办金[2017]730号),发行人是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募集资金用于以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PPP形式开展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债券。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发行的,应符合《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来源于政府付费和财政补贴的项目收益应按规定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传统基础设施的PPP项目应纳入PPP项目库。募集资金的不超过50%可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但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发行的除外。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虑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的规模。全国首单PPP项目专项债“18美尚专项债01”已于18年11月成功发行,发行规模3亿元,7年期利率7.2%,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依据是《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13号令)。证监会审核实践中,被列入平台名单的不允许;退出类平台或涉及土地开发、政府项目代建的,所属政府收入和现金流不超过50%,后来实行了单50,取消了现金流占比指标。19年3月又放松了审核要求,属窗口指导,无正式通知:“对于到期债务6个月以内的债务,以借新还旧为目的发行的公司债,放开了50%的上限,不允许配套补流”。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在负面清单,依据是《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指引》(交易商协会2018年5月11日修订发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定义沿用国发2010年19号文。
6、资产证券化。14年12月中国证券投资业协会下发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其中的附件有《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其中: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其中的PPP项目证券化,2016年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698号),全国首单落在乌鲁木齐一家污水处理厂,总规模8.4亿元,使用者付费+绩效付费,特许经营权转让。
⑷ 请问一下什么是政府融资政府融资方式有哪些
政府融资就是政府通过一定的渠道筹集资金。因为中国现在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版债券权,所以目前主要的融资方式就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即一些由地方政府组建、操作的地方银行或企业。地方政府通过这些机构来集资,有发行证券、票据等方式。还有一些借贷行为,多半以土地为担保物。另外还有所谓土地财政,比如出让土地使用权之类的。总的来说融资渠道比较少,需要拓宽,这也是18届三中全会的重要议题之一。另外预算法的三审今年有望公布,到时候会知道中央是否会允许地方发行债券,如果通过的话,地方融资手段将会更先进。
⑸ “政府要支持科技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为什么是错误的
……你这个问题本身就不完整好吧,能不能整道题都发上来,并不是不入选就一定是错的,只是不符合题意罢了。就例如这道题:2016年12月,在深圳举办的中国中小企业高峰论坛上,深圳市副市长讲到,30多年来,深圳每一次产业变迁的主要驱动力都是创新。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也是创新的主力军。为此,深圳在支持企业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你认为深圳市政府可能采取的措施有:B
①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激发企业的自主创新潜力
②进一步降低存贷款利率,为企业发展提供强大的财政支持
③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④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②不选是因为贷款利率是货币政策,而题目要求说创新,所以①必选,那么就选B了,也许④也是可以的,但这里并没有它这个选项。再进一步讲,拓宽融资渠道并不一定企业经营成本下降,只是你筹集资金速度加快之类的。
⑹ 政府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一、直接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以地方政府为融资主体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具体表现为:
1、财政资本金投入而获得的股权收益。
2、由财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带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投入。
3、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外政府债券。
4、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金融机构贷款。
5、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国政府的贷款。
6、外国政府援助赠款。
二、间接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和资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大规模融资。具体表现为:
1、政府授权一些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投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财政实施担保并进行贴息。
2、政府授权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实施担保并承担债券利息。
三、项目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利用政府各种特定资源,为达到政府特定目的,采用各种市场手段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具体表现为:
1、利用土地级差效应,获得土地出让金。
2、由企业进行建设经营政府授权的特别项目,到期转让给政府的BOT方式。
3、政府将业已建成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转让给企业,经过一段时间运营后,企业再无偿转让给政府的TOT方式。
4、由企业建设经由政府授予的特别项目,财政给予补贴,到期转让给政府的BOST方式。
5、政府把具有商机的盈利项目和公益性非盈利性项目“捆绑”在一起,企业通过比较利益,进行自行开发和还款的项目。
6、由政府授权一些大型国有公司,对特别项目实施融资租赁。
四、非项目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运用资产动作手段吸引社会各类资金的融资方式。具体表现为:
1、通过有关投资信托公司,采用集合信托方式向社会投资者筹资,获得的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对一些公用事业企业进行包装上市,由这些企业从资本市场筹资的方式。
3、政府出让部分公用事业股权而获得的用于该项目或其他项目的建设和改造资金。
(6)政府拓宽融资渠道扩展阅读:
政府融资的作用: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可以较有效地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增长
一方面,政府利用其信用平台,提高政府资源的整合和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在竞争日趋激烈和贷款风险较大的背景下,银行也愿意贷款给具有政府背景的投融资平台公司,以降低金融风险。
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长率之所以保持较高水平,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功不可没。由于中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产业要转型升级。
中、西部渴望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投融资平台公司对交通和城建的巨量资金投入,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的产业转移,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均衡发展。
2、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大加快了城镇化进程
投融资平台公司所筹集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以肯定地说,没有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就没有这些年来中国城市面貌的日新月异。
城镇化的大发展,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长期坚实的基础,为工业化创造了需求源泉,也为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拓展了空间。
3、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促进了民生改善
依托投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筹集了大量的资金,其中的相当部分投入了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一部分资金投入了公立医院设施、教育基础设施、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还有一部分资金投入了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垃圾焚烧厂(填埋场)、水环境治理工程建设等。这些项目的建设和投入使用,有效地改善了民生,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欢迎。
4、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还有利于拉动民间投资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政府性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可以通过发行信托资金计划和公司债券、联合投资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进入。
充分发挥民间资本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的作用,实现短期政策调控与利用民间资本长期机制的较好结合。
⑺ 政府应怎么样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府近年大力加强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加紧出台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扶持,同时发专展多层次资本属市场、认可普惠金融、允许互联网金融创新都是为了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传统金融机构也做了很多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业务创新,如加强信用贷款的发放,尝试各种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集合信托产品等等。
⑻ 政府应采取哪些措施降低融资风险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概念和发展现状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及相关文件的最新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和行业性投资公司。
近年来,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进行举债融资,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应对两次金融危机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融资平台数量的迅速膨胀及贷款规模的急速增长,相关问题逐步出现,潜在风险引起关注。2010年下半年起,国务院及各部委陆续下发文件,要求对地方各级政府融资平台进行全面清理。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清理规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融资平台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保留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逐步实现债务风险内部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对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也基本得到制止。
从审计署2013年12月30日发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看,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9万亿元。其中,融资平台公司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4.08万亿元,占地方政府债务总额的37%。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风险
(一)高负债率高及缺乏还款来源存在偿付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主要的作用是为地方政府融资,缺少突出的主营业务和充足的固定资产,通常以政府划拨的土地、股权作为资产,在融资中较多地依靠地方财政进行担保,造成了其高负债率。同时,平台公司投资投向单一,贷款缺乏还款来源,担保普遍不足,倘若依靠土地和税收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出现大幅度下滑,则会直接威胁地方财政的偿付能力,从而导致融资平台难以履行其偿债义务,出现贷款偿付风险。
(二)投资项目效益不高及偿债主体不明确形成项目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投资项目大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建设及回收期长,项目收益不稳定,效益不高,偿债能力弱。一些平台公司承担的项目过多,承建项目效率不高,债务偿还和投资失误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对所投的项目缺乏严格科学的项目论证,投入产出效率过低,容易造成资金浪费和损失,甚至出现“半拉子”工程,形成项目建设风险。
(三)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及违规操作存在潜在风险
一是平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政企不分。尤其是平台公司的高管人员,大多是由政府官员担任,缺乏必要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和风险防范的意识,甚至存在不计项目经营效益,单纯追求政绩的倾向,在投融资的过程中容易发生重大的失误。二是政府融资运作过程不规范。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让融资平台能从银行获得贷款,违规向银行提供担保。有些融资平台一笔注资用作多家公司或项目的注册资金或项目资本金,或是用贷款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甚至出现不同的平台公司之间相互担保,形成连带风险。
(四)贷款资金流向缺乏监管容易行成信贷资金安全风险
由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一般所需要的资金规模较大,地方政府需要从多家银行分别贷款,从而出现一些平台公司把分别借来的贷款放在一个统一的资金池里,再根据不同的项目进度统一安排使用。贷款资金进入平台公司账户之后,贷款银行无法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监控,缺乏流向监管,容易造成信贷资金被违规挪用的风险。
(五)信息不对称及过度信贷造成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
银行在与融资平台的合作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平台公司的信息透明度尤其财务透明度低,使银行很难全面掌握了解平台公司的实际负债情况,且其政府背景贷款的原因提高了银行的信任度,无法对贷款风险做出正确的估计。同时,银行的相当一部分资金投向了融资平台,且大部分是大型的中长期基础设施项目,导致银行信贷结构不合理,形成过度信贷,减弱了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另外,向平台公司发放贷款的许多是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联社,其风险控制机制比较薄弱,且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加大了贷款的收回风险。
三、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一)认真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清理规范
地方各级政府应严格按照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规定,依据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债务进行全面清理规范。一是分类做好融资平台公司的清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符合规定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引进民间投资改善股权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对于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二是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造成损失浪费。
(二)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建立并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继续扩大。一是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体制,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明确地方政府对平台的责任,加强地方政府对平台的债务集中统一管理。二是建立地方债务偿债基金,并制订地方平台债务偿还管理办法,规定相应的偿债程序。三是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将土地出让金和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以确保贷款本息的正常偿还。四是要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及承诺行为。
(三)积极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市场化运作
提高融资平台的市场化程度,按照市场化运作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利用市场机制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效率,是降低风险的有效途径。一是进一步改革投融资体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真正建立起“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投资增长机制。二是严格界定政府投资范围,使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凡是民营企业能做的项目,尽量让民营企业去做。三是积极拓宽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引入社会参与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介入政府建设项目,通过市场化运作规范投融资行为。
(四)加强商业银行平台贷款的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
商业银行在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面前,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摒弃过度注重规模扩张和近期效益的短期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始终将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放在首位。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加强信贷管理,针对融资平台的特点,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评价和管理制度。同时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防止信贷资金的盲目过度投放。二是加强对平台贷款的贷后管理。对于贷款的使用、借款方的财务状况、抵押物情况以及贷款的偿还情况进行重点监测,防止贷款挪用风险。三是要逐步建立政府背景类贷款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分析和预测,对潜在的风险要及时发出风险预警提示,并提出风险预控措施。四是商业银行间要加强合作,尽可能以银团贷款的形式发放平台贷款,避免贷款集中度风险。
(五)多部门联动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外部监管
对融资平台的监管,应实现多部门联动的综合监管,财政、国资、审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和机构,要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做好外部监督和指导。一是完善融资平台公司的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设置,由国资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地方人大等相关部门派专业人员担任,明确监督责任。二是各地国资部门、财政部门应依法对融资平台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三是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监测和研究,尽可能摸清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情况,加强市场风险预警。四是建立财务总监委派制和年度审计制度。由财政部门委派财务总监,审计部门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有效杜绝违规违纪现象。五是财政、审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及跟踪机制,提高融资平台的运作透明度,通过对资金流转的各个环节和途径的监督,构建融资平台的风险预防综合体系。
(六)制订投融资法律和研究平台长远健康发展模式
目前,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还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平台的建设和发展亦没有长远健康的模式。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一是尽快出台投融资法律法规,为加强地方政府投融资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制订并完善融资平台长远健康发展模式。着眼于当前的财税体制改革,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参考发达国家经验,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地方政府融资模式,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三是建立有效、审慎的信贷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结合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清查规范工作,全面推进信贷管理制度调整和完善,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更好地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效、审慎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