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融资分钱中股权融资是怎样规定的
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这一无形资产作为质押标的物,为回自己或答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把股权质押作为向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保证条件,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机会。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以往债权融资的主要渠道是通过不动产抵押获取银行贷款。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过多的实物资产进行抵押,各地政府为帮助这些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提出利用企业股权质押进行融资。
——恩美路演
❷ 有限责任公司融资时是怎么分配股权的
股权安抄排是一个动态过袭程,即使公司已经上市,也会因发展需要而调整股东结构。但无论哪个阶段,股权分配都遵循三个原则:公平、效率、控制力。 公平是指持股比例与贡献成正比,效率是指有助于公司获得发展所需资源,包括人才、资本、技术等,控制力是指创始人对公司的掌控度。
❸ 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开展融资融券有什么限制
沪深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能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❹ 股权融资金额度有规定吗
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的额度按现行规定不得超过客户提交保证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6个月。
客户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应向证券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客户须提供:
(1)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普通资金账户卡(或开户协议原件)、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并由本人当面签名的“信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表”和“信用资金账户开户日申请表”。
(4)专用于信用交易的银行卡。
(5)银行及客户已盖章、签字的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2.机构客户须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授权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加盖公章的预留印鉴卡。
(6)机构普通资金账户卡(或开户协议原件)、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7)填妥并加盖机构公章的“信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表”和“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8)加盖银行章的专用于信用交易的银行账户。
(9)银行及机构盖章的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客户在证券公司开妥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后,应向证券公司提交不低于交易所和证券公司规定比例的众多创造融资融券保证金。保证金应为现金或上市证券,上市证券的品种和折算率应符合空间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规定。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上市证券应分别转入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信用资金账户和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根据迅速腾空客户融资融券申请、提交的保证金额度及客户征信调查等情况,确定对客户融资融券的授信,包括融资融券额度、期限、方式、利(费)率等。
❺ 股票融资融券条件和规则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如果你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证券公司就不能也不会向你融资、融券。也就是说,炒股不到半年的新股民首先被取消了资格,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股民也没资格。由于券商也担心风险,在制定条款时可能对客户的资金量有最低门槛的要求,这样资金量太小的股民可能就不能参与融资融券。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借钱还钱,借股票还股票。这意味着融资买入的证券下跌时,你需要追加资金以还款,融券卖出的股票上涨时,你也需要增加资金来买入同样数量的股票才能平仓。
《管理办法》给出了申请试点券商应满足的7项条件,其中,“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和“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是两个较硬的条件。
融资融卷是指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借入证券卖出的交易活动,则称为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
❻ 企业融资法律法规有哪些
企业融资法律法规有:《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十一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6)融资持股规定扩展阅读
融资的常见方式:
1、银行贷款
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2、股票筹资
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
3、债券融资
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优先于股东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
4、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是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此外,还有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加工装配相结合、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多种租赁形式。
❼ 国有企业融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规定
您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现将《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的重要意义,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机制和制度,共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支持配合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
第三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遵守企业有关工作制度,恪尽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
第二章 工作联系机制
第五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
第六条 企业建立与监事会的工作联系机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厅(室)、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监督协同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及主要职能部门向监事会汇报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与有关人员谈话工作。
第八条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为职工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行政保障,协助做好监事会对所属企业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与企业商定支持配合具体事项和要求,确定重点联系人负责与企业日常联系工作。
第三章 重要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第十三条 涉及企业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企业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作出灵敏有效反应,随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加强企业风险分析,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四章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列席。
第十六条 监事会列席的企业会议包括:
(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二)年度(年中)工作会议;
(三)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
(四)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列席的有关会议,企业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
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监事会,会议相关材料及早报送监事会。企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监事会。
第十八条 企业重要会议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报送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收到企业会议通知后,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及时向企业反馈。列席会议人员应认真进行会前准备,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情况及相关建议及时向监事会主席和办事处报告。
监事会可通过视频、电话等形式列席企业会议。
对未列席的企业重要会议,监事会应当在会后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资料报送
第二十条 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报送信息资料范围、程序及相关责任等,及时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资料,开放企业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监事会有关要求,做好《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由相关负责人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及时将有关规章制度、财务和生产经营动态及分析资料等报送监事会。
《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中已反映、借助企业信息系统以及列席企业会议可以获取的信息资料,不重复报送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向国资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应当同时抄送监事会。
企业接受国家审计等情况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合理确定资料收集范围和程序,对获取的企业信息资料应当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重要及涉密文件资料应编制交接清单,需退还企业的及时办理清退手续。
第六章 协同配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和沟通,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安排等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协调。
在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业务约定书中,应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与监事会沟通,将监事会关注事项纳入审计计划,相关工作底稿供监事会查阅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和审计报告阶段,就重要审计事项交换意见的有关会议,应当请监事会参加。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审部门年度或阶段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应报送监事会。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案件及查处情况报告监事会,重大案件及时与监事会沟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监事会要求自行核查的有关问题或事项,纳入内审、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审计或检查,审计报告及检查结果报送监事会。
第七章 交换意见和整改落实
第三十条 监事会在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前提下,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和改进的问题,通过座谈会、签发提醒函件以及监事会主席向企业负责人提示等形式,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督促企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落实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的问题,并及时向监事会反馈。
附件: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
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
一、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二、企业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企业财务有关资料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年报审计材料,企业财务快报(含重要子企业);
(二)企业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
(三)会计账簿及有关凭证。
四、企业生产经营动态情况及分析资料
五、企业当期重要事项情况资料
(一)企业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工程建设、重要物资采购及招投标、非主业及高风险业务投资、对外担保、业绩考核、收入分配、主辅分离、关闭破产清算等资料;
(二)企业负责人职责分工、薪酬和职务消费、兼职取酬、股权激励等情况;
(三)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诉讼和仲裁、违法违纪违规等资料。
六、企业及其重要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七、报送国资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八、企业董事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会议纪要,年度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资料
九、与企业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及市场状况等资料
十、国家审计及企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情况资料
十一、监事会需要的其他信息资料
❽ 融资融券单账户持股可以超过5%吗,如果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成为第一大股东有限制吗
超过5%要按规定举牌公告的,融资融券还是自有帐户买入,适用的限制规则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