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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人融资

发布时间:2021-07-05 16:10:37

股东以个人名义融资担保借款为公司使用,其他股东有什么风险

原则上没有风险。因为是公司借款,股东个人对公司的借款进行担保,那么借款行为是公司的,进行担保的股东承担担保责任,其他的股东没有责任。但其他股东因为公司的借款行为有间接联系。

⑵ 个人融资的途径有哪些

1、普通的融资方式是个人间借款。

如果自己有个好项目想经营,首先想到的是向亲属、朋友借款。这种融资方式最好是资金少风险不大的项目,它适合简单生产经营和资本积累的初期。但不足是一旦经营发生亏损,将无颜面对亲朋好友。

2、股东“融资”。

亲属朋友有钱的毕竟是少数。而且考虑有些情况下熟人反而不好办事,故可以考虑寻找合适的投资合伙人。以前找投资合伙人主要是在本区域,现在交通、通讯工具很方便。

国内外都有可能找到投资合伙人。确定好一个经营项目后,若无资金,你可考虑牺牲一部分利益给别人,以换取一定资金,达到能开始经营和获利的目的。

(2)股东个人融资扩展阅读:

融资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融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根据法律规定,作为企业的承包人只有承包经营的权利,无权处理企业投融资之类的重大事项。

既然该企业是县办的,很有可能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否需要融资是由企业或者企业的股东决定的,也就是由当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的。

第二,投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根据法律的规定,代表处不得进行任何与经营有关的商业活动。因此,代表处无权签订任何关于投融资方面的合同。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某些矿产资源的开发是禁止外商投资的。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外商投资公司或者代表处,在没有经过详细的调查、核实投资项目和融资人的资质情况下。

轻易同意签署所谓的合资、合作协议,并要求融资人交纳保证金或者其他名目繁多的费用,融资人应当慎重考察核实融资人的情况,以防上当受骗。

第三,投融资项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在中国现有政策环境下,许多投资领域是不允许外资企业甚至民营企业涉足的。

第四,融资方式的选择。融资的方式有很多选择,例如: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优先股融资、租赁融资等,各种融资方式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重大。

第五,回报的形式和方式的选择。例如债权融资中本金的还款计划、利息计算、担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点约定。

如果投资人投入资金或者其他的资产从而获得投资项目公司的股权,则需要重点安排股权的比例、分红的比例和时间等等。相对来说,投资人更加关心投资回报方面的问题。

第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投资建议书的撰写。上述三个文件名称不同,内容大同小异,包括融资项目各方面的情况介绍。

这些文件的撰写要求真实、准确,这是投资人判断是否投资的基本依据之一。同时文件的撰写需要法律上的依据,例如关于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必须实事求是地申明。

否则,如果项目环保措施没有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被环境保护部门下令禁止继续运营,其损失无法估量。

第七,尽职调查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律师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对融资人和投融资项目的有关法律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根据了解的情况向投资人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第八,股权安排。股权安排是投资人和融资人就项目达成一致后,双方在即将成立的企业中的权利分配的博弈。

由于法律没有十分有力的救济措施,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大股东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情况。对股权进行周到详细的安排是融资人和投资人需要慎重考虑的事项。

以上八个方面是投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当然其他的法律风险也可能存在,例如资金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到位、担保形式的选择等,这些都可能影响项目的正常进行。

融资融券的可选模式:

通过对国际上两种主流模式的对比可以发现,券商直接提供融资融券的国家和地区,都具有经济市场化程度很高、信用环境很好的特征。

欧美的制度是在市场的历史进程中自发地形成和发展,并由法规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而日本和中国台湾的制度都是战后在证券市场欠发达、交易机制不完善。

整个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其制度从一开始就有别于美国,具备中央控制的性质。

针对我国证券行业和证券公司尚不成熟的特点。监管部门在融资融券推出之前,也开始加快对证券公司的规范工作。监管部门对证券业实行摸底和分类监管已经持续了较长时间。

很多风险券商已经逐步被淘汰。而与此同时行业风险正在逐步减小,《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开始征求意见。

不仅将大大提升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水平,而且将进一步加速行业整合的进程。通过风险控制要求的硬指标,将部分仍存在较大风险的券商挡在行业门外,将大大降低行业的整体风险水平。

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包括了对券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指标要求。

因此,《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也可以看作是在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作风控准备。

不论怎样,我国内地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

因此难以直接采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和中国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

⑶ 什么是融资融资与股东投资有区别吗与社会集资有区别吗

融资与股东投资的区别:

1、范围不同

融资范围比较大,而股东投资的范围较小

2、方式不同

融资是指从企业外部筹集资金的方式;投资是以其资产购买有价证券或向其他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等注入资金

3、特点不同

融资的资金在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流动;投资是一种以权利为表现形式的资产

融资与社会集资的区别:

1、集资是通过“集”获得资金,即向两个人(含)以上获得资金。

2、融资是通过1个人(含)以上获得资金

融资:从狭义上讲,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 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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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集资基本形式:

1、股份集资。股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自有资金或扩充资金实力,用于发展生产、扩大经营。

2、集资联营。包括企业之间、地区之间、部门行业之间、城乡之间的联营,收益分配大多采取分红制。

3、合伙经营。城乡居民个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合伙人既是企业的投资者,又是企业的经营者。

4、以资带劳。以出资入股作为进企业就业条件,是乡镇企业较普遍采用的方式。

5、利用商业信用。以赊销预付、补偿贸易等商业信用形式筹集资金,以短缺产品换取交易对方的资金。

6、直接借贷。借款人发行债券,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到期还本付息,购买债券者不承担企业清偿责任。

⑷ 个人融资算犯法吗

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进行非法集资就是违法的行为,而且数额一旦过大或是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的时候,就已经构成相关的犯罪了。所以无论是什么原因,都不应该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因为其是违法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据,是对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因此,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设置非法集资罪,必须进一步分析论述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3、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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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融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情形: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⑸ 公司股东个人向外融资钱进了公司帐,但个人返不了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股东个人向外融资的钱却进了公司账,如果该笔钱被公司实际使用,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公司的借款,股东个人还不上,公司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如果虽然该笔钱进了公司账,但是公司却并未实际使用,而是由股东个人使用,那应认定为股东个人借款,由股东个人偿还,公司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

⑹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个人融资吗

C和D是正确的。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网

⑺ 民间融资规定股东一般是几个人

金融之规定,股东一般是几个人啊?一般人可能就3到5个人左右

⑻ 关于融资与股东之间的利益

当然是全部进入公司的帐了,风投投的是公司,而不是给个人,风投近来了要占股份,所以股专份要重新属划分的

补充:
风投是不会这样做的,这个应该看作是原来的股东为了吸引风投而做出的牺牲,因为风投的资金进来后,公司的总资产是增加了,虽然股份比例降低了,但是实际拥有的资产不一定是降低了,肯定不会是分文不值了

⑼ 企业可以向个人融资吗

当然是可以的,个人融资的话,其实信贷要求会更低,很多外国的家族企业都会向个人融资渠道考虑,这样对双方都会有良性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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