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信托在中国有几年的历史了
目前信托公司只有60几家的样子,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都不低于3亿,目前发的一些产品还是比较好的,受到大客户的欢迎!
B. 请教福建省信托业的发展历史!!!!
历史沿革
福建简称“闽”。唐开元21年(733年)设“福建经略使”,始称“福建”。南宋设有1府5州2军,故又称“八闽”。福建在历史上是“海上丝绸之路”、“郑和下西洋”、伊斯兰教等重要文化发源地和商贸集散地,福州、厦门曾被辟为全国五口通商口岸之一。闽江口的马尾港是中国近代造船工业的先驱和培养科技人才的摇篮。
福建在历史上曾经是经济文化发达的地区。在宋、元时期,随着港口的对外开放,海上丝绸之路的开通,福建与海外贸易往来频繁,进入经济鼎盛时期,在全国占据重要的位置。明清两代,福建的丝织业、制糖业、制茶业、造船业、造纸业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自从封建统治阶级实行闭关自守的“海禁”以后,福建经济受到严重的影响。尤其近代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以后,福建经济每况愈下,基础脆弱,结构畸型,到1949年已处于全国沿海经济发展水平最低省份之一。
福建历史悠久,原始社会就有人类活动,属于古越族的一支,被称为“东越”。战国时期,越国为楚兵所败;越国一些王族南逃至福建和浙江南部,其后裔与福建的闽族人融合,成为“闽越人”。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福建设闽中郡,第一次作为一个行政区划单位出现在中国版图上。唐朝中期设福、建、泉、漳、汀5州。唐开元二十一年(公元733年)为加强边防;设“福建经略使”。始有“福建”一词。五代时期,闽王王审知据闽成立闽国基本上奠定了后来的省界。福建又有“八闽” 之称,南宋时福建设l府5州2军,府、州、军为同级行政机构,共计8个,故称“八闽”。宋后基本延袭旧制。清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增设台湾府,光绪十二年(公元1886年)单独设省。清末福建共有9府2州,58县6厅。辛亥革命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废除府、州制,设省、道、县三级制,几经调整,至解放时止,全省设2市、7个行政督察区,共有67县。1949年福建解放后,全省设2市、8专区,共有67县。1951年,增设泉州、漳州2市,委托专署领导。此后20多年间,行政区划又曾数次调整。开革开放以来,福建根据自己的特点,调整了行政区划,地区改为地级市,形成市带县体制。至2o00年底,全省设9个省辖市,共有14个县级市、25个市辖区、46个县(含金门县)。
福建历史源远流长,科学文化曾盛极一时。5000年前,先民们就在此生息繁衍,创造了可与仰韶又化、河姆渡文化相媲美的昙石山文化。三国时因造船业和航海技术发达,福建成为孙吴的一个水军基地和对外通商口岸。南宋和元代,泉州成为世界上最大商港之一,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通商关系,形成了著名的“海上丝绸之路”。明代郑和七下西洋多次在福建驻泊,招募水手,修造船舶,从福建扬帆出海。清同治五年间,在马尾创办福州船政局和中国第一所海军学校;成为中国近代海军和造船工业的摇篮。福建历史上人才荟萃,涌现出一批在中国历史上有影响的杰出人物,如天文学家苏颂,世界法医学鼻祖宋慈,思想家、文学家李贽,音韵学家陈第,学者、书法家黄道周、蔡襄,文人严羽、杨亿、柳永,史学家郑樵、袁枢,民族英雄郑成功、林则徐,思想家、翻译家严复、林纾,铁路建设专家詹天佑等。他们以自己的胆识和献身精神,为中华民族的发展和繁荣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历史上福建人民为反压迫、反侵略进行了无数可歌可泣的英勇斗争,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了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福建人民贡献出万千优秀儿女,作出了卓越贡献。福建是全国重点老区省份之一,老区分布遍及的62个县(市);其中有46个老区县(市)、518个老区乡(镇)、7772个老区行政村、2919个革命老区基点村
C. 中国古代宋朝金融发展史
宋代的金融(上)
邓高峰
金融,简言之即资金的融通。今天,发达的市场经济必然伴随着规模庞大的货币资本运动,因而金融早已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但历史地看,金融又是一个很古老的部门与行业。今年高考语文(河南卷)现代文阅读试题,是一篇关于宋代金融与信用的短文,文章在娓娓道来中勾勒了宋代信用的形式、特点及其作用。其实,在中国古代金融发展史上,宋代金融及其信用具有承前启后的地位,它一方面续写着中国古代金融发展的新篇,推动着社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给后人留下了诸多深刻教训。
币制的整顿
唐灭亡后,中国陷入半个多世纪的五代十国分裂时期,五代政权都以正统自居,因而都铸造自己的货币,十国中的前蜀、楚、闽、南汉、后蜀、南唐也都曾发行货币,铸有铜钱、铁钱、铅锡钱等,其中以铁钱为多,加上民间私铸恶钱屡禁不止,因而这一时期的货币币材低劣、币种多样、币值波动不定,流通具有割据性、封闭性。政权的林立导致货币制度各自为政,用经济学术语来说就是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十分混乱,就像回到了春秋战国时代,因而是中国古代货币制度的倒退。
北宋政权建立后,就着手对货币进行整顿,严禁私铸钱和劣币流通。《宋史》载,太祖时,“凡诸州轻小恶钱及铁公式钱,悉禁之。诏到,限一月送官。限满不送官者,罪有差,其私铸者皆弃市”。太宗时又下诏:“察民私铸及销熔好钱作薄恶钱者,并弃市;辄以新恶钱与蛮人博易者,抵罪。”整顿的结果是,除川、陕外,铜钱成为全国多地使用的货币,传统的铜本位币制再度确立。到真宗年间,铜币逐步取代了五代时的旧币。
为此,朝廷还规定了铜钱的配料和重量,各时期有所不同。如真宗景德年间,朝廷规定的铜钱铸造标准是,每贯(即1000文)用铜3斤10两、铅1斤8两、锡8两。
宋代的铸币机构,依唐旧制,也称钱监,分布于全国各地。因铸钱的币材不同,有铁钱监、铜钱监两大类,其中主要是铜钱监。
为保持对铜钱的绝对控制权,朝廷实行“铜禁”政策,国家垄断铜矿的开采及冶炼,同时禁止民间储存铜钱或铜器,犯“铜禁”者严惩;在对外经济关系中,阻止铜钱外流。但是,由于以上政策收效有限,加之货币流通量的增加、铜钱的外流、民间的窖藏等原因,最终还是引发了闻名于历史的“钱荒”。对此《宋史》载:“比年,公私上下,并苦乏钱,百货不通,人情窘迫,谓之钱荒。”
至于贵金属金银,其目的本不在日常交易流通,而是作为财富贮藏和大宗的支付手段。太祖开宝四年(971年),朝廷就宣布禁止伪造黄金白银。政府将金银铸成金银铤,作为财富的代表而贮藏起来,铸造的金银钱则主要用于赏赐和喜庆。在对外贸易和与西夏、辽的关系中更是大量使用白银和绢帛。
北宋的交子
货币的本质是一般等价物,它的产生就是为了方便商品的交换。北宋时期,四川地区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这是宋代货币成就的最大亮点。它的出现当然有其必然性。
北宋开国前后,四川普遍使用的是铁钱,真宗景德年间还铸造有大铁钱。铁钱体重大而价值小,“小钱每十贯重六十五斤,折大钱一贯,重十二斤。街市买卖,至三五贯文,即难以携持”。在这样的背景下,“蜀民以铁钱重,私为券,谓之‘交子’,以便贸易”。可见铁钱自身的缺陷是“交子”产生的直接原因。
交子成为纸币有一个过程。最初交子是蜀地商人私自印行,属“私交子”,结果导致“奸弊百出,狱讼滋多”。以治蜀著称的益州(今四川成都)知州张咏(字复之)进行整顿,令16家富户“连保作交子”“同用一色纸印造。印文用屋木人物,铺户押字,各自隐秘题号,朱墨间错,以为私记”。张咏也因之有了中国“交子之父”的说法。这时的交子,实际上是一种信用凭证,也可以说是一种代金券。交子出现后,因为随时可以变现,方便了交易,但随之也出现一个问题,那就是富户中有的“资稍衰,不能偿所负,争讼不息”。形势逼迫着交子必须升格,由私人信用上升为政府信用。
天圣元年(1023年),时担任益州转运使的薛田、张若谷上奏朝廷,“请置益州交子务,以榷其出入,私造者禁之。仁宗从其议”。益州交子务在成都设立,次年开始发行交子,自此交子作为官方法定的货币正式发行流通,此为“官交子”。其面值最初为1贯到10贯,共10种。仁宗宝元二年(1039年)起改为5贯和10贯两种。
交子还有一个别称,叫做“楮币”或“楮券”。据《宋史》载:“蜀用铁钱,以其艰于转移,故权以楮券。”这是因为印刷交子使用的是楮纸,一种用楮树皮为材料制造的纸张,而成都造纸业发达,楮纸制造精良,故用之。神宗元丰元年(1078年),戴蒙知绵州,又请求朝廷“置抄纸院,以革伪造之弊”,严格交子的印制过程。
南宋的会子
会子原产生于北宋,有寄附会子、铅锡会子、钱会子、合同会子等多种,这里的“会”是兑、取之意,因此会子是一种有价证券或领取钱物的凭证,并非纸币。南宋初,都城临安民间也自发产生了便钱会子,高宗绍兴三十年(1160年),钱端礼知临安府,“命临安府印造会子,许于城内外与铜钱并行……东南用会子自此始”。自此,会子的发行权收归政府,会子作为南宋纸币正式诞生。后钱端礼任户部侍郎,会子由户部接办。绍兴三十一年(1162年),设立“行在会子务”(后更名为“行在会子库”。行在,天子所在之地)发行会子,有1贯、2贯、3贯三种,后增印两百文、三百文与五百文小面额会子。因发行机关为行在会子务、会子库,故会子称“行在会子”,又因为主要在东南流通,故又称“东南会子”。乾道四年(1168年),会子立界限额发行,“三年立为一界,界以一千万缗为额”。
会子流通之初,由于有10万缗铜钱作准备金,会子币值坚挺。孝宗乾道以后,因宋金交战,军费开支不断增加,加上开始不设界发行兑换,发行额大增,会子一度贬值,对此辛弃疾曾上疏:“往时,应民间输纳,则令见钱多而会子少,官司支散,则见钱少而会子多,以故民间会子一贯换六百一二十足,军民嗷嗷,道路嗟怨。”宋金议和后,朝廷进行整顿,孝宗年间,定三年为一界,每界以一千万贯为额﹐随界以新换旧﹐会子的币值一直稳定。光宗绍熙年间以后,为筹措军费,会子发行量猛增,会子不断贬值。到理宗末年,恶性通胀愈演愈烈,两百贯会子买不了一双草鞋,几乎是一文不值,南宋的货币体系全面崩溃。对此,学者许衡曾批评说“无义为甚”。学者高斯得也说:“呜呼!造币以立国,不计其末流剥烂糜灭之害,而苟然以救目前之急,是饮鸩以止渴也。”
南宋的会子还有地方版,主要有湖广会子、两淮会子、银会子、铁钱会子等。理宗宝公式四年(1256年),朝廷改钱引为四川会子,直至宋亡。
钱引与关子
纸币的发行量是有限度的,过度发行必然引发通货膨胀,纸币贬值。最初交子发行,以两年为一界,界满换发新交子,币值稳定。王安石变法后,货币需求量大增,加上西北边境军需开支,加剧了北宋钱荒。政府一方面增铸铜钱,另一方面,自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开始,交子两界并行流通。哲宗绍圣年间,交子“每岁书放亦无定数”,政府对于交子的发行已经开始失控。徽宗崇宁四年(1105年),发行42界交子,发行量有两万四百多万贯,相当于仁宗天圣年间的20多倍,交子陷于恶性膨胀。在这种情况下,朝廷改“交子”为“钱引”,改“交子务”为“钱引务”,“令诸路更用钱引……时钱引通行诸路”。大观元年(1107年),“诏改四川交子为钱引”。由于发行随意,钱引继续贬值。南宋时,钱引继续流通,仍以两年为一界(后改为三年一界),发行量也继续增加,“增引日多,莫能禁止”,以至于“楮券日轻,民生流离,物价踊贵,遂至事无可为”。交子与钱引沦为政府攫取社会财富、弥补巨额财政赤字的工具,其结果必然是货币体系的全面崩溃。
南宋时期,还有一种称为“关子”(后称“见钱关子”)的纸币,最初由户部于高宗绍兴元年(1131年)发行。其原因是婺州(今浙江金华)屯兵,需运军费,而都城临安“至婺州不通水路,难以津搬”,于是诏令户部“印押见钱关子降付婺州,召人入中,执关子赴杭、越榷货务请钱……有伪造者,依川钱引抵罪”。关子的持有者可以到榷货务兑换现钱,这实际上是一种官营汇兑。关子发行后,因为准备金充足,并可以随时兑现,所以信誉较高。绍兴五年(1135年),朝廷要求民间“依见缗用”(缗:1000文铜钱穿成一串叫1缗),关子遂成为纸币。后来还发行有“铜钱关子”“金银关子”以及湖广关子、淮西关子、随州关子等。
为保证关子的信用,绍兴六年(1136年),朝廷规定关子“听民间从便使用,即不得辄有减落。如有妄说事端、贱价兑买之人,主赏钱五百贯,许诸邑人陈告,其犯人取旨从重断罪”。诏令关子不许私自贬值、贱价收兑,以保护关子作为货币的流通。到了南宋末年,财政困难,贾似道当权,乘理宗病危之机,发行金银见钱关子,物价急剧上涨。南宋亡后,关子与会子皆成为历史。
宋代的金融(下)
邓高峰
两宋金融机构
今天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不同,分为银行和非银行(如保险、证券、信托等)两种。以此参照,在宋代的金融机构体系中,交子务、会子务可分别称为北宋和南宋的“银行”。因为如前所述,交子务是北宋掌管纸币印刷、发行事务的机关,会子务(会子库)则掌管南宋纸币的印刷、发行。除此之外,两宋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还有:
1.便钱务:宋代朝廷为了增加京师的铜钱储量以及满足市场的大量需求,根据唐代飞钱办法,实行便换,称为便钱。太祖开宝三年(970年),京师设便钱务,“令商人入钱者诣务陈牒,即日辇至左藏库,给以券,仍敕诸州:凡商人赍券至,当日给付,不得住滞,违者科罚”。也就是说,商人把钱纳入左藏库,得到取款凭证“券”,然后到经商的州县领钱,并且朝廷有信用的保证。这里的券相当于现在的定额支票。商人携带这种“支票”免去了携带大量现金进行交易的麻烦,因此便换制度促进了经济发展。
2.榷货务:我国自古以来,多数朝代都实行禁榷制度,政府对重要商品如盐、铁、酒、茶、香料等实行垄断经营。宋代也如此,并且由于“三冗”(冗官、冗军、冗费)和外患的原因而得到强化。作为宋代的财经和金融机构,榷货务最早设立于太祖乾德二年(964年),在京师和地方均有设立。除了在专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外,榷货务还承担了不少金融职能,概而言之有便钱,即现金汇兑。如景德三年(1006年),诏令:“客旅见钱往州军使用者,止约赴榷货务便纳,不得私下便换。”这是榷货务经营便钱的最早记载。南宋绍兴元年(1131年),因婺州屯兵,“钱重难致。乃造关子付婺州,召商人入中,执关子于榷货务请钱”。在货币的兑换与回笼方面,徽宗时期,钱引取代交子后,手持交子者须到榷货务买钞所兑换钱引。南宋高宗和孝宗年间,榷货务又承担了回笼纸币会子的功能。在政府收购粮草上,榷货务还负责拨款给地方政府,或者兑付地方政府为赊买粮草所发的信用证券。熙宁三年(1070年),“河北缘边,岁于榷货务给缗(
钱) 三二百万,以供便籴”。熙宁四年(1071年),“诏给榷货务封桩银十二万七千两、绢万七千匹,赴陕西转运司籴军储”。
3.市易司(务):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市易法(王安石变法之一)颁布实施,据此东京设都市易司,后在一些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凡货之可市及滞于民而不售者,平其价市之,愿以易官物者听。”市易务贷款商贾平价收购市上滞销的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年息两分,可见其主要职责是平抑物价、以通货财,限制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因而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除此之外,市易务也可召人抵当借钱出息,提供信用。哲宗元公式元年(1086年)废,绍圣四年(1097年)复置。元符三年(1100年)徽宗即位后再废。
4.质库:作为以财物作质押而进行借贷融资的一种方式,典当业也是一个古老的行业。两宋城市尤其是东京和临安,商品经济发达,融资活跃,因而典当业十分红火,官、民和寺院典当并行,并逐渐向专营发展。质库就是从事典当业、进行押物放款收息的金融机构。民营质库又称“解库”“典库”,寺院开办的质库叫“长生库”。《清明上河图》中有一家悬挂“解”字招牌的店铺即是典当铺。《东京梦华录》有“士农工商,诸行百户,衣装各有本色,不敢越外……质库掌事,即着皂衫、角带,不顶帽”的记载。南宋时民营质库更加普遍,都城临安“府第富豪之家质库,城内外不下数十处,收解以千万计”。官营质库叫抵当所(抵当库),神宗元丰四年(1081年)设立于京师,元丰七年(1084年)推行于诸路,属官营借贷机构,主要职责是“掌以官钱听民质取而济其缓急”,也即是经营抵押贷款,因而已具有今天商业银行的性质。王安石变法中的两个关于政府的法令,市易法和青苗法,前者规定,百姓可以用田地、房产和其他贵重财产作抵押向政府借款,年息两分,过期不赎纳利息,每月罚钱2%。后者规定,每年春天,农民可用秋收作保证,向政府借款,利率两分,期限半年,秋收后归还。
5.金银彩帛铺:北宋东京有一条集中经营金银、彩帛的街巷。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中记载:“南通一巷,谓之‘界身’,并是金银、彩帛交易之所。屋宇雄壮,门面广阔,望之森然。每一交易,动即千万,骇人闻见。”“南通一巷”是指向南通往一条巷子,“界身”是这条街巷的名字。这是个什么地方?是“金银、彩帛交易之所”。这是个怎样的地方?“屋宇雄壮,门面广阔,望之森然”;这里的交易规模怎样?“每一交易,动即千万,骇人闻见”。据此可以说,这里是北宋东京的金融一条街。因为北宋时期,金银和彩帛都是价值的代表。开宝四年(971年),宋太祖就诏令:“禁伪造黄白金,募告者赏钱10万。”至于彩帛(彩色丝织品),与银一样,是北宋朝廷输辽、西夏的重要物资。
6.交引铺:交引是官府发给商人的商贸凭证,由交引库负责印发、收纳。榷禁制度的推行,商人经营茶、盐等,都需要先付出粮草或现钱,领取交引,再凭交引兑取现钱或政府专卖货物。“雍熙后用兵,切于馈饷,多令商人入刍粮塞下,酌地之远近而为其直,取市价而厚增之,授以要券,谓之交引,至京师给以缗钱。”因此宋代交引有茶交引、盐交引、见钱交引多种,交引也成为一种有价证券。有些持有交引的人愿意将它卖出,于是买卖交引的店铺即交引铺就应运而生了,其盈利当然来自于交引买卖的差价。南宋还诞生了金银交引铺,又称“金银盐钞引交易铺”“金银钞引交易铺”。据《梦粱录》载,南宋都城临安,“自五间楼北,至官巷南街,两行多是金银盐钞引交易铺”。由于交引买卖属大宗交易,交引经营者财力雄厚,所以交引铺里往往“前列金银器皿及见钱,谓之看垛钱”。官巷南街可以说是南宋临安的金融一条街。
7.检校库:这里的“检校”是官府为遗孤查核、登记、保管财产,因而检校库就是代管户绝没官财产和官员的孤幼应获得的父母遗产,其收益供被检校户的孤幼享用,类似于今天的信托机构。仁宗时期,朝廷专门在开封府设立检校库,到神宗时,检校库又以所保管的遗孤资产进行放贷,允许百姓从检校库贷款,所得利息收入用来补贴遗孤生活,于是检校库就有了融资的功能。
影响与教训
两宋时期,官方金融与民间金融共同发展,金融业务多种多样,信用工具不断创新,加上信用管理的制度化,因而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币制的整顿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五代十国以来货币割据对经济发展的阻碍;纸币的产生及其流通解决了铜钱的短缺和铁钱的不便,加上货币的兑换、信贷业务的推行,这无疑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借贷、抵押、检校等业务的开展缓解了百姓的用钱难题,保证了生产的进行和生活的急需,也促进了社会优抚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各种金融票据的发行和纸币投放的增加也缓解了财政困难,增加了财政收入,等等。
但是,两宋金融留给后人的教训也是深刻的、多方面的。首先,纸币发行、流通后,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反假币。两宋政府从精选用纸、印制复杂图案文字、使用多重印押防伪、进行多色套印、使用铜版印刷、定期换界流通等方面加大防伪技术,同时通过颁布法令、严惩造伪、重奖举报、失职追责等手段反假打假,但假币一直不绝,特别是两宋之交和南宋末年,伪造纸币横行,南宋理宗曾有“伪造之禁不严,真伪莫辨”的无奈。其中原因,除了不法之徒见利忘义、肆意妄为外,纸币滥发导致用纸质量下降、拖延换界导致纸币使用期限过长也是重要原因。因此,为了保证纸币的信用,必须在不断提高防伪技术和印刷质量的前提下,加强金融法治和金融文化建设。
其次,金融业的发达同时也伴随着投机性、寄生性甚至是腐朽性的增加,货币兑换、典当抵押、高利贷的发放,无不存在着盘剥甚至是商业欺诈,这对社会弱势群体如农民、小生产者、小商人等非常不利。《宋会要辑稿·食货》记载,在神宗年间,赞同王安石变法的人曾言:“人之困乏,常在新陈不接之际,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贷者常苦不得。”即便是新法推行后,由于官吏舞弊等原因,执行的实际情况也不理想,对此苏辙曾言:“以钱货民使出息二分,本非为利,然出纳之际,吏缘为奸,虽有法,不能禁。”因此,在发展金融业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对弱势群体的照顾。
当然,两宋金融留给后人最深刻的教训当是由于纸币发行的无序和无度而导致的信用危机以及币制与经济的崩溃。特别是两宋末年,面对庞大的军需开支和严重的财政危机,两宋政府往往通过滥发纸币来转嫁危机,加上发行准备金严重不足,因而导致了两宋纸币的巨额发行和政府对通胀的束手无策,其结果当然是经济的崩溃和人民生活的灾难,也动摇了自身政治统治的基础,加速了政权的覆灭。这告诉我们,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一定要按照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办事,对于金融,必须科学管理,做好对其风险的评估与管控。
引自:汴梁晚报
D. 信托的发展历史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内券一起构成了现代容金融体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E. 家族信托的历史起源
家族财富传承一直是个世界性的难题,也是富豪们永远关心的话题。在中国,改革开放30年造就了一大批家族富豪,然而其辛苦创业而来的商业帝国以及点滴积累下的家族财富,很多都没能逃过“富不过三代”的魔咒。反观欧美国家,众多耳熟能详的家族如洛克菲勒家族、肯尼迪家族,都已借道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的财富传承机制,成就了家族财富的基业常青。
家族信托 的雏形可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公元前 510 年-公元前 476 年)。当时《罗马法》将外来人、解放自由人排斥于遗产继承权之外。为避开这样的规定,罗马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移交给其信任的第三人,要求为其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行对遗产的管理和处分,从而在实际上实现遗产继承权。
在美国,家族信托由来已久,最初出现于 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即镀金年代(Gilded Age)来临之初由一些富裕家庭创造的。早期的家族信托受相同的法律法规监管,设立家族信托方式较为单一。
在经历了长达 25 年的经济繁荣时期后(被称为美国的第二个镀金年代),许多州的法律也变得更灵活,设立和运营家族信托也变得更加容易——富人因此更容易实现其财富规划和传承的目标。在中国香港及欧美发达地区,以个人名义设立的信托占据信托市场的70%左右。
F. 试述信托的历史发展
1.信托的由来: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信托即信任委托。它起源于14世纪罗马的“Fidei Commissum”(遗嘱信托)制度。当时这一信托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使外国人、俘虏、异教徒等非法继承人能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遗产的继承。即财产所有者通过遗嘱,指定一个具有法定资格的继承人,先让其继承遗产,然后再由这个人转给立嘱者意愿中要赠与的人。由于这一制度具有的规避当时遗产受赠法的特性,起初并不为罗马法所承认,只是到了罗马国后期才赋予其合法的地位。
古罗马信托制度尽管在结构和功能上都与今天的信托制度相差甚远,但在本质上都不失是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经营,而收益由收益人享用的一种制度。此后,这一制度被英国采用。在英国,最初是由个人承办信托,委托者找自己信任的亲朋或律师担任受托者,不给报酬,称之为“民事信托”。这种依靠个人关系而进行的信托,在管理、运用财产的时候往往出现许多问题和发生财产损失、纠纷。1883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受托者条例”,对个人受托者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加以限制。1896年英国政府又颁布了“官选受托者条例”,规定法院可以选任受托者。被选任的一般是法院的法官,仍是以个人作为受托者。1907年公布的“官营受托法规”规定,政府可以开办信托机构并成为信托法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信托主要是为参加战争的英国军人办理遗嘱信托。直到1908年由官方出面设立的信托局才在伦敦正式成立,并在各大城市相继设立了分局。官方信托局的主要业务是:管理 1000镑以下的小额信托财产,保管证券及重要文件,办理遗嘱或契约委托事项,办理政府机关委托事项,管理被没收的财产等。办理这些业务虽都要收取一些费用,但由政府组办的信托机构不是以赢利为目的。而由法人办理的信托则是在1899年《公司法》的基础上,以1925年的“法人受托者条例”为基础开始的。
英国的信托业务主要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兼营业务,专营信托业务的公司所占的比重则较小。英国全部信托业务的90%集中在威斯敏斯特、密特兰、巴克莱、苏埃德等四大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和信托公司。由于大部分信托业务是个人承办的,所以英国的信托以民事为主。由法人承受的主要是股票、债券等代办业务和年金信托、投资顾问、代理土地买卖等业务。
在世界各国当中,虽然英国信托业发展的时间较长,而且美国的信托源于英国,但其发展程度则远不如美国和日本。
从1792年美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到19世纪初,信托多由保险公司作为一项副业经营,主要是按死者生前的愿望处理其财产。此后不久,随着信托业务的扩大,当时的信托公司从保险公司中独立出来。特别是1830年以后,美国的信托公司大量出现。到十九世纪末,在美国社会中,信托公司不仅积极参与筹集、承购铁路、矿山债券,而且也为普通百姓办理管理钱款和财产。
如果说美国的信托业务是从英国学来的,那么,日本的信托业则是从美国引进的。
日本的信托业务最初是在银行内部经营的。1902年,日本兴业银行成立以后,首次开办了信托业务。不久,安田银行(今富士银行)、第一百银行(今三菱银行)和三井银行等几家主要的银行也都先后开办了信托业务。
1904年成立的东京信托公司,是日本第一家专业性信托公司。这家信托公司的成立,是日本信托事业大发展的开端。随后,在日本国各地很快出现了各类信托公司,业务品种比较多,其经营也较混乱。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信托公司因经济萧条而倒闭。日本政府则借此机会先后颁布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这两个法对信托业务的经营原则和监管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使之成为日后日本信托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同时,依据以上两法对全日本的信托业进行全面的整顿,从而把日本的信托事业推进到一个规范化发展的崭新阶段。
19世纪中期以后,世界上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中,随金融工具形式的增多,人们的财富观和价值观都发生了变化。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也一改原来那种在信托关系中消极地充当财产持有人的做法,而以积极的态度运用信托财产增殖,在社会经济中,信托日益担负起参与一国经济建设的资金融通作用。受托人角色与功能的变化,一方面促进了受托人自身经营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使信托与融、投资日益密切结合。在信托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一种具有显著特征的房地产信托也随之发展起来。
二、房地产信托及主要形式
房地产信托在国外许多国家中被称为不动产信托。这是一种以土地及地上固着物为标的物,并以对其进行管理和出卖为目的的信托。在这种信托关系中,其核心是房地产财产,基础是信任委托,运作方式是房地产财产的经营与管理。由于这种融资方式涉及到房地产业的资金融通及风险管理,从而成为许多国家房地产融资的一种主要形式。
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信托发展的历程看,大体上经历了一个由传统信托业务向开放性业务转变的过程。
传统房地产信托业务主要是在二战前后开展的宅地分块出售、对不动产的管理和一些中间业务。这一时期的诸项业务品种大体上可以归类为管理信托和处分信托。其中的管理信托,主要是代收地租、房租和承办租赁办公楼、居民楼及其设施等。
G. 信托在中国有多久的历史
1.信托的由来: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信托即信任委托。它起源于14世纪罗马的“Fidei Commissum”(遗嘱信托)制度。当时这一信托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使外国人、俘虏、异教徒等非法继承人能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遗产的继承。即财产所有者通过遗嘱,指定一个具有法定资格的继承人,先让其继承遗产,然后再由这个人转给立嘱者意愿中要赠与的人。由于这一制度具有的规避当时遗产受赠法的特性,起初并不为罗马法所承认,只是到了罗马国后期才赋予其合法的地位。
古罗马信托制度尽管在结构和功能上都与今天的信托制度相差甚远,但在本质上都不失是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经营,而收益由收益人享用的一种制度。此后,这一制度被英国采用。在英国,最初是由个人承办信托,委托者找自己信任的亲朋或律师担任受托者,不给报酬,称之为“民事信托”。这种依靠个人关系而进行的信托,在管理、运用财产的时候往往出现许多问题和发生财产损失、纠纷。1883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受托者条例”,对个人受托者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加以限制。1896年英国政府又颁布了“官选受托者条例”,规定法院可以选任受托者。被选任的一般是法院的法官,仍是以个人作为受托者。1907年公布的“官营受托法规”规定,政府可以开办信托机构并成为信托法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信托主要是为参加战争的英国军人办理遗嘱信托。直到1908年由官方出面设立的信托局才在伦敦正式成立,并在各大城市相继设立了分局。官方信托局的主要业务是:管理 1000镑以下的小额信托财产,保管证券及重要文件,办理遗嘱或契约委托事项,办理政府机关委托事项,管理被没收的财产等。办理这些业务虽都要收取一些费用,但由政府组办的信托机构不是以赢利为目的。而由法人办理的信托则是在1899年《公司法》的基础上,以1925年的“法人受托者条例”为基础开始的。
英国的信托业务主要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兼营业务,专营信托业务的公司所占的比重则较小。英国全部信托业务的90%集中在威斯敏斯特、密特兰、巴克莱、苏埃德等四大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和信托公司。由于大部分信托业务是个人承办的,所以英国的信托以民事为主。由法人承受的主要是股票、债券等代办业务和年金信托、投资顾问、代理土地买卖等业务。
在世界各国当中,虽然英国信托业发展的时间较长,而且美国的信托源于英国,但其发展程度则远不如美国和日本。
从1792年美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到19世纪初,信托多由保险公司作为一项副业经营,主要是按死者生前的愿望处理其财产。此后不久,随着信托业务的扩大,当时的信托公司从保险公司中独立出来。特别是1830年以后,美国的信托公司大量出现。到十九世纪末,在美国社会中,信托公司不仅积极参与筹集、承购铁路、矿山债券,而且也为普通百姓办理管理钱款和财产。
如果说美国的信托业务是从英国学来的,那么,日本的信托业则是从美国引进的。
日本的信托业务最初是在银行内部经营的。1902年,日本兴业银行成立以后,首次开办了信托业务。不久,安田银行(今富士银行)、第一百银行(今三菱银行)和三井银行等几家主要的银行也都先后开办了信托业务。
1904年成立的东京信托公司,是日本第一家专业性信托公司。这家信托公司的成立,是日本信托事业大发展的开端。随后,在日本国各地很快出现了各类信托公司,业务品种比较多,其经营也较混乱。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信托公司因经济萧条而倒闭。日本政府则借此机会先后颁布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这两个法对信托业务的经营原则和监管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使之成为日后日本信托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同时,依据以上两法对全日本的信托业进行全面的整顿,从而把日本的信托事业推进到一个规范化发展的崭新阶段。
19世纪中期以后,世界上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中,随金融工具形式的增多,人们的财富观和价值观都发生了变化。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也一改原来那种在信托关系中消极地充当财产持有人的做法,而以积极的态度运用信托财产增殖,在社会经济中,信托日益担负起参与一国经济建设的资金融通作用。受托人角色与功能的变化,一方面促进了受托人自身经营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使信托与融、投资日益密切结合。在信托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一种具有显著特征的房地产信托也随之发展起来。
二、房地产信托及主要形式
房地产信托在国外许多国家中被称为不动产信托。这是一种以土地及地上固着物为标的物,并以对其进行管理和出卖为目的的信托。在这种信托关系中,其核心是房地产财产,基础是信任委托,运作方式是房地产财产的经营与管理。由于这种融资方式涉及到房地产业的资金融通及风险管理,从而成为许多国家房地产融资的一种主要形式。
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信托发展的历程看,大体上经历了一个由传统信托业务向开放性业务转变的过程。
传统房地产信托业务主要是在二战前后开展的宅地分块出售、对不动产的管理和一些中间业务。这一时期的诸项业务品种大体上可以归类为管理信托和处分信托。其中的管理信托,主要是代收地租、房租和承办租赁办公楼、居民楼及其设施等。
希望采纳
H. 信托的起源,有谁知道
信托起源:
原始的信托行为发源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遗嘱托孤”。信托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写的遗嘱,其中指定其妻继承财产,其子为受益人,并为其子指定了监护人。
从法律的角度讲,信托源于罗马法“信托遗赠”制度。《罗马法》中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 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信托概念,并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
从操作的层面上说,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的“尤斯制”。
英国在封建时代,人们普遍信奉宗教,按照当时的基督教义,信徒“活着要多捐献,死后才可以升入天堂”。这使得教会的土地不断增多。
根据英国当时的法律教会的土地是免征役税的。教会土地激增,意味着国家役税收入逐渐减少。这无疑影响到了国王和封建贵族的利益。于是,13世纪初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一个《没收条例》,规定凡把土地赠与教会团体的,要得到国王的许可,凡擅自出让或赠与者,要没收其土地。
当时英国的法官多数为教徒,为帮助教会摆脱不利的处境,通过“衡平法院”,参照《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度,创造了(尤斯)制度。尤斯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第三者必须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
随着封建制度的彻底崩溃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契约关系的成熟,商业信用和货币信用的发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细繁复,使尤斯制度逐渐演变为现代信托。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I. 中诚信托的历史沿革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原中煤信托), 成立于1995 年11 月,公司是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党委领导下,直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信托公司。
1995 年11 月, 完成登记注册, 注册资本金4 亿元人民币, 其中外汇资本金1500 万美元。
1995年12月 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开业。
2001 年09 月, 完成清产核资、业务清理整顿工作, 成为全国第一家获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
2004 年02 月, 完成增资扩股和名称变更, 注册资本增加到12 亿元人民币, 现有股东13 家。
2005 年08 月, 获得首批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资格。
2005 年12 月, 经银监会审批, 成为国内首家获得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信托公司。
2007 年07 月, 经银监会批准, 成为国内首批换发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 同年12 月完成工商注册和公司名称变更。
2008年10月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将其持有的中诚信托32.35%的国有股权,以增加国家出资的形式全部划拨给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2008 年11 月,经银监会批准(银监复[2008]480 号),获得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
2009年07月 经银监会批准(银监复[2009]263 号),取得了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PE业务)的资格。
2010年09月 完成增资扩股注册变更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4.57亿元人民币,股东单位15家。
2011年09月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汇复[2011]148号),增加受托境外理财投资额度3亿美元。
J. 中国信托业发展历史有哪些
中国的信托业始于20世纪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专业信托投资机构——中国通商信托公司,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托总局。新中国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托因为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信托没有能得到发展。
1979年10月,国内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此后,从中央银行到各专业银行及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纷纷办起各种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到1988年达到最高峰时共有1000多家,总资产达到6000多亿,占到当时金融总资产的10%。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几起几落有其客观原因:
诞生时缺乏基础,一是缺乏一定的市场需求和经济基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的基本功能,因此信托生存的首要条件是有“财”可理。建国以来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采取的是高积累、高投资、低工资、低收入的政策,民间基本上无可理之财。二是缺乏健全的社会信用基础。
信托“以信任为基础”,信任关系的确立和稳定是信托赖以生存的土壤。我国社会信用关系尚缺乏刚性,信用链条十分脆弱,契约意识较差;总体而言,信用基础仍十分薄弱,制度建设滞后,不完备。
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施行,我国的信托制度才初步确立。在此之前没有一部专门的信托法,也无其他明确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使信托机构的活动长期缺乏权威的基本准则,令信托业的发展陷入歧途。这些年来,信托公司主要从事银行存贷业务、证券业务和实业投资业务,没有集中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主业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