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新手学习炒股一般要学习多久
一、学习
1、 了解股市知识:看《炒股必读》《股市理论》。
2、掌握炒股理论:如:《道氏理论》《波浪理论》《电脑炒股入门》《精典技术图例》《分析家筹码实战技法》《陈浩先生筹码分布讲义》。
3、看看分析逻辑:如:《投资智慧》《投资顾问》《证券分析逻辑》。
4、看看股市小说,培养心态:《大赢家》《股民日记》《风云人生》。
5、阅读大师书籍:如:黄家坚的《股市倍增术》;唐能通的《短线是银》之一、之二、之三、之四;陈浩、杨新宇先生的《股市博奕论》《无招胜有招》。
6、看实战案例:推荐陈浩的《炒股一招先》百集VCD、唐能通的《破译股价密码》12集。
二、研究
1、 最少熟悉一种分析软件。推荐使用《分析家》或《飞狐》。
2、用时空隧道(分析家、飞狐都有)运用技术指标分析历史,进行实战演习判段。
三、找一款实盘模拟游戏,深临其境体味股市风险,目前新浪网及大智慧等媒体均有上述的栏目,优点是操作真实、盈亏明显,但对于个股持续的跟踪操作时间以及对趋势的综合把握上帮助不大,只适合具有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对于初学者,帮助不大,通过长时间的思考与比较,我们发现了一个提供免费练演炒股的好地方:游侠股市模拟炒股(不知道地址的网络一下),我经过一个月的时间,手法大进,非常值得一试。
四、实战
1、 少量资金介入
2、 形成一套属于自己的炒股方略。
如果想要炒股,自己先要选择一家证券公司,如国泰君安,南方证券等,现在入市保证金很低,2000元左右就可以了。拥有自己的股东代码后,你方可以在证券公司开办网上炒股业务。你可以根据具体证券公司的软件进行下载,比如君安证券用的是大智慧,你只需到公司提供给你的网址上下载软件后就可以开始网上炒股了。
『贰』 有限合伙投私募基金穿透对gp出资要求。
本文讨论的单边协议(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领域,单边协定或单边条约是指一国单方给予另一国的限制或优惠而签订的协议,与双边协定和多边协定相并列,本文所称的单边协议不同于单边协定),是指在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募集和运行过程中,由GP与某个或某些LP单独签订的对有限合伙协议做出进一步解释、修改或补充的协议,该等协议往往赋予特定LP某些其他LP并不享有的优先权利。实践中,单边协议虽常以有限合伙补充协议冠名,或以投资备忘录、承诺函等名义签署,但除非得到全体合伙人的追认,单边协议并不当然具备有限合伙补充协议的性质。而本文所称的单边协议,亦不包括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严格意义上的有限合伙协议的补充协议。本文拟分析单边协议在我国的实践并探讨现行法规制度下影响其效力的因素。
一、 单边协议的实践及示例条款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有限合伙协议是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最核心的法律文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协议的补充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共同签署。但由于一致同意签署有限合伙协议受限于各方意愿、利益诉求及保密需要,为了实现某些特殊目的,GP与某个或某些LP签署的单边协议便应运而生并在近年出现持续增长的趋势。根据中华股权投资协会发布的《人民币基金与美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比较调研报告2011》,42.4%的参与调研的基金与某些LP有单边协议。人民币基金与美元基金中存在与LP的单边协议的比例分别为20.0%、61.1%。实践中,签署单边协议的动因主要有:
(一)在有限合伙初始募集及设立后的开放募集期间,特定投资者(一般是具有较强投资实力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称为“特别LP”)基于自身强势地位(通常是出于对自身的出资额度以及能够给基金带来其他价值增值的考虑),对GP在有限合伙协议之外提出其他特殊要求;GP为了吸引特别LP投资或继续投资,只能接受特别LP的特殊要求,但不愿意给予其他LP同等待遇。这类单边协议的出现和盛行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的竞争和募资压力。当然为了增加基金对特别LP的吸引力,GP也可能主动提出签订单边协议。
(二)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活动的长期性(投资人的回收期通常需要7-10年左右),LP出于对投资风险的考量,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一般会就合伙协议中尚未约定而在私募股权基金未来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同GP进行磋商,磋商的结果一般是签署相应的单边协议。
(三)在信托或资管产品对接有限合伙的结构设计中,信托公司或其他资管机构以发起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所募集资金投资有限合伙,同时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对LP进行结构化的分类设计,并赋予不同类型的LP以不同的权利,如优先LP、普通LP、劣后LP具有不同的收益分配比例和分配顺位。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保证LP的权益符合信托产品或资管产品的风险控制和收益目标要求,信托公司或资管机构往往还会提出不同于其他LP的特殊条件,并要求与GP签署单边协议。
(四)在有限合伙制基金开放募集期,为吸引新投资,GP根据投资环境变化主动调整募资条件,对新加入的投资者(“新LP”)适用不同于初始投资者(“原LP”)的条款(可能涉及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项目、收益分成、管理人指定等),与新LP 签署单边协议并作为入伙协议。这种情况较常见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五)有限合伙协议由LP代持方(名义LP)签署,而实际出资人(隐名LP)与GP另行签署单边协议。
(六)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发生有限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明确约定的事项,基于沟通成本和协商意愿等原因,GP无法就该事项与全部合伙人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与部分LP就有限合伙存续期间发生的特殊情况进行约定并签署单边协议。
单边协议通常包括有限合伙协议未规定的特殊安排,赋予签约LP区别于其他LP的特有的权利,例如:优先知情权、赎回权、优先退出权、收益补偿或豁免、业绩承诺、收益分成调整、管理费折扣等,具体参见以下《单边协议示例条款》。
二、单边协议的法律规制及监管
(一)我国对单边协议的法律规制和监管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为“《合伙企业法》”)就签署、修改及补充合伙协议的主体、方式及适用原则作出规定。《合伙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五条规定,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九条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规定了建立以股权投资企业向备案管理部门的报告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其中即包括重大事件即时报告制度。该规定将修改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作为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应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的重大事件,但该规定并未明确签署单边协议是否属于修改股权投资企业的合伙协议。
可见,《合伙企业法》仅规定了有限合伙补充协议的签署要求,并没有涉及单边协议的规定。从签署主体看,单边协议不是有限合伙协议的补充协议,不能直接适用《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另外,从内容上看,单边协议是在有限合伙协议以外对签署方权益的特殊安排,私密性是单边协议的固有特点,鉴于一旦其他合伙人知悉单边协议的存在,将积极主张知情权,并争取相同情况下的同等待遇,这将给GP造成极大的压力,并可能影响有限合伙的稳定和存续。签署方一般不会主动向未签署单边协议的合伙人以及监管机构告知签署单边协议的情况并披露单边协议的内容。鉴于缺乏明确的单边协议监管规定,股权投资企业亦不会主动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备单边协议。
(二)国外监管经验及其借鉴意义
目前各国对单边协议的规范与监管多集中体现在对对冲基金的单边协议(Side Letter)的规制上。
1.金融服务管理局(United Kingdom’s 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 FSA)作为英国对冲基金的主管部门,于2006年3月发布声明,要求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已存在的单边协议。2006年9月,英国另类投资管理协会(The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AIMA)进一步规定,如果单边协议中包含“重大条款”的,还应当披露“重大条款”的类型,但并没有要求披露具体条款内容。AIMA和英国对冲基金工作组(The UK-based Hedge Fund Working Group, HFWG)均认为“重大条款”是指:“可以合理地被认为向其他投资者提供更优先的赎回权、决定是否赎回其基金权益的权利的条款,因此可能对其他投资者在行使赎回权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在2006年2月1日实施的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203(b)(3)-2号规则中实行对冲基金顾问强制注册制,并且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对单边协议进行审查,并监督对冲基金顾问是否适当披露了单边协议。SEC更关注的是与其他投资者利益相冲突的单边协议,例如流动性偏好条款和投资组合信息条款;至于不会对其他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的单边协议并不太关注,例如赋予投资者增加投资的能力、最惠国条款、管理费约定、减少收益补偿等。该规则施行后不久便于2006年6月23日失效,对冲基金顾问不再需要强制注册,而是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在SEC注册,但并不排除SEC会时不时地审查已注册的对冲基金顾问管理的基金中的单边协议。此外,如果对基金投资人实行不公平待遇,可能会因涉嫌欺诈受到SEC的指控。2012年6月7日,SEC对Harbinger对冲基金的管理人Philip Falone提出指控,其中即涉及Philip Falone给予个别投资人赎回权而不允许其他投资人赎回,因此涉嫌欺诈及操纵基金锁定期。
3.证券法修订专案组(The Task Force to Modernize Securities Legislation in Canada)建议,当对冲基金的单边协议或其他附属协议涉及到收取特殊费用或赎回安排时,应实行强制披露制度。
4.曼群岛金融管理局(The 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CIMA)尚未对单边协议的使用发布相关规定,但曾提出与英国AIMA的监管规定一致的观点,即应加强对单边协议的披露的管理,使得其他投资者可以评估单边协议对其投资的影响。
可见,各国的管理当局都没有一概否认单边协议的效力,而是通过构建单边协议的适当披露制度,对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单边协议区别对待,并从诚信原则的角度对单边协议的披露进行规范。
笔者认为,单边协议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及对冲基金各方利益博弈的产物,单边协议不仅涉及签署方的利益,可能对全体合伙人的利益产生影响,适当披露单边协议的内容,应成为各方权利保护的前提和基础。适当披露制度,包含对披露时点、内容及程度等要求进行明确规定,例如是否仅就单边协议的存在进行披露亦或需要披露协议的内容;对协议内容进行概括陈述还是须详细披露具体条款内容。对单边协议的规制和监管应尊重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意思自治,以适当披露为核心构建符合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和特点的单边协议监管制度。
三、单边协议的效力及风险分析
鉴于目前我国不存在直接规制单边协议的法律法规,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GP及签署LP往往选择对于签署单边协议的事实及其内容秘而不宣,放任了单边协议存在的法律风险,而单边协议效力不确定是签署单边协议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单边协议或单边协议的条款一旦不具有签署方所期待的法律效力,实质上沦为签署方之间的安慰函,不但无法达到订立单边协议的初始目的,还可能导致签约方承担违约赔偿、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对于GP来讲,可能面临签约LP的索赔,也可能面临未签约LP追究其违反管理义务的责任;对LP来讲,可能会遭受单边协议预期利益的损失。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但若单边协议涉及到合伙人之间收益分配的调整,变更了经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有限合伙协议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签署的其他补充性协议中关于收益分配的约定,则会出现税收核定依据以及应纳税所得额不确定性的风险,实践中已出现税务机关不认可单边协议中有关收益分配的特别约定而直接以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有限合伙议为依据进行征税的情形。此等情形的出现,本质上亦涉及到税务机关对单边协议效力态度的问题。
鉴于单边协议签署的原因、条款内容各有不同,其效力不可一概而论,应当针对具体的单边协议签署程序、披露情况及具体条款内容分别进行分析。判断单边协议效力,应综合考查并分析以下因素:
(一)GP是否具有相应授权
一种观点认为,授权与否是判断单边协议效力的唯一标准。有限合伙协议作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基础法律文件,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协商同意并共同签署,对有限合伙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也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有限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绝大多数的单边协议的签订实质上都构成了对有限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有限合伙协议的授权是签订单边协议的合法性基础。如果有限合伙协议没有明确授权GP签订单边协议,意味着对有限合伙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以及签署单边协议都需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则GP与个别LP签订的单边协议无效;如果有限合伙协议对GP签订单边协议进行了明确的概况性或具体授权,则单边协议是有效的;如有限合伙协议对GP签订单边协议的权限作出了明确的约定,GP不能超越权限或违反相关约定,除非全体合伙人对单边协议的效力予以追认,否则单边协议是无效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授权与否并非判断单边协议效力的唯一标准。单边协议的效力问题不能简单等同于有限合伙协议的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单边协议有效,意味着对于签署单边协议的合伙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非单边协议自动成为有限合伙协议的补充协议,具有适用于全体合伙人的效力。一般而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有限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效力优于有限合伙协议的效力,而单边协议不当然具有超越有限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效力。单边协议的缔约目的在于对签署方权益进行不同于有限合伙协议的特殊安排,单边协议的内容并非必然影响全体合伙人的利益,不损害非签署方利益的单边协议无需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得到明确的概括性或具体授权。即便有限合伙协议对GP签订单边协议进行了概况性授权,但单边协议的签订对有限合伙利益或其他LP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且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的单边协议也面临效力瑕疵的风险。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混淆了有限合伙协议的补充协议和单边协议的区别。目前绝大多数的有限合伙协议都不包括对签署单边协议进行明确授权、限制或禁止的条款。鉴于包括有限合伙协议在内的法律文件均由GP起草,GP倾向于将签署单边协议的权限写入有限合伙协议,而且希望采取对GP更灵活的概况性的授权方式,而对LP来讲,则希望采用更明确的限制性授权方式。
(二)单边协议是否适当披露
关于披露对单边协议效力的影响,一种观点认为:已按有限合伙协议或监管规则披露单边协议内容的,单边协议确定有效;在缺乏有限合伙协议约定或监管规则规定的情况下,GP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进行披露,披露与否均不影响单边协议的效力。
另一种观点认为:已按有限合伙协议或监管规则适当披露单边协议内容的,仍应审查单边协议内容是否对有限合伙利益或其他LP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方能判断单边协议的效力情形。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诚实信用是《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原则,GP应当向全体LP适当披露与其利益有关的信息,LP对单边协议应享有知情权,GP适当披露单边协议是LP评估单边协议对其利益的影响,进而做出投资选择的基础。鉴于我国目前缺乏针对单边协议适当披露的法规规定,可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对LP的知情权范围进行具体约定,明确应当如何适当地披露有关单边协议。但披露单边协议后,如何协调和处理来自未签约或/及其他签约LP要求享受相同待遇的要求,以及如何协调各个LP的特定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是GP面临的一大课题。
(三)单边协议是否实质变更了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内容
单边协议的订约目的是对签署方权益进行不同于有限合伙协议的特殊安排。因此,单边协议的内容突破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成为一种常态。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有限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项,单边协议可以进行具体约定,此时单边协议是确定有效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单边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对有限合伙协议内容的明确、补充或变更,仍需继续分析单边协议约定对有限合伙及对全体LP特别是未签署单边协议的LP利益的影响,而无法直接认定单边协议的效力。单边协议的内容不同于有限合伙协议,并不必然导致单边协议无效,例如管理费折扣,虽然变更了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但实际并不影响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如签订单边协议对有限合伙本身或其他LP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且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的,单边协议仍然面临效力瑕疵的风险。笔者赞同此观点。
(四)单边协议内容对合伙企业及其他LP利益的影响
GP签署及履行单边协议应遵守《合伙企业法》和有限合伙协议规定的义务,以有限合伙的整体利益为重,并公平对待每一个LP。根据上述原则,在GP或部分LP的利益与有限合伙整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有限合伙的利益应优先于GP或个别LP的利益。如果单边协议的约定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全体合伙人先前约定的有限合伙的投资性质、限制投资范围甚至商业模式,则可能损害了有限合伙的整体利益;而赎回/退出权、对投资决定和关键人物的控制权、收益补偿权等特殊条款,则可能会对其他LP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以上两种情形,均有可能被认为单边协议的签署是签约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从而导致单边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如单边协议内容只涉及签署方的权益安排,比如更多的知情权、管理费折扣等,并不损害合伙企业整体利益以及其他LP的利益,应当认定单边协议有效。
单边协议的签署还应遵循公平原则。实践中往往很多单边协议的条款对其他LP来讲是不公平的,例如:某个或某些LP可以获得份额流通权、短期赎回权等。但公平是指权利义务的对等,并非单纯享受权利上的平等。单边协议赋予签约LP优先权、优惠和特殊待遇,必然使得未签订和已签订单边协议的LP之间、签订不同单边协议的LP之间产生权利的不平等,但并不意味着GP没有公平对待每一个LP。比如在结构化的有限合伙制基金中,优先级LP和劣后级LP享有的权利是不平等,但由于其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所以符合公平原则;再如特定的LP享有管理费折扣是因为其投资额较大,虽然其他LP并不享有管理费折扣,但这种约定对其他LP来讲并未显失公平,而且管理费的给付仅涉及GP和某个LP,与基金无关,不影响其他LP的利益。
(五)单边协议的签约主体是否适合
一般而言,单边协议的签约主体应当是有限合伙协议的签约方之一。
当存在实际投资人通过代持人隐名投资的情况下,隐名投资人常与GP签署不公开的单边协议,一旦发生争议,隐名投资人的主体资格易受到质疑,单边协议的效力存在风险。我国尚未有公开披露的此类案例,但国外最近发生的相关案例可供参考:在开曼群岛大法庭于2012年6月审理的“TheMedley Case”一案中,Fintan通过其代持人Nautical投资了Medley Fund,在投资之前Fintan和Medley Fund签订了单边协议,Fintan就此获得赎回/变现权,但代持人Nautical并未签署该单边协议。受金融危机影响,Medley Fund向全体投资人提供了赎回权变更的选择权,Nautical代表Fintan选择了放弃原来的赎回权并且接受每季度按比例分配额外的现金。故而,当Fintan依其与基金签署的单边协议要求回购时,遭到了Medley Fund的拒绝,Fintan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Fintan不是在基金注册的投资人,因此不是签订单边协议的适格主体,所以其签署的单边协议无效,单边协议的签署方应是名义投资人(代持人)。而Nautical作为代持人接受的调整后的赎回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当存在实际投资人通过代持人隐名投资的情况下,实际投资人或实际受益人不是签约的合格主体,应当由GP、投资人、代持人共同签订单边协议,或者在GP和实际投资人双方签订单边协议的情况下,代持人应对实际投资人的签约行为予以授权或追认。
(六)多份单边协议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
当存在多份单边协议时,除了需要对各个单边协议进行上述考查及分析外,还应当比较分析各份单边协议的内容是否存在相互抵触。例如:GP分别在两份以上单边协议中给予了两个以上LP优先退出权而产生竞合;单边协议中规定了最惠国条款,而其他单边协议中约定特定权利具有排他性。GP应慎重签署单边协议并对已经签署的单边协议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避免冲突发生。
值得一提的是,在有限合伙制证券投资基金中常出现GP与不同的募集期入伙的LP分别签订单边协议,其中对出资金额、投资范围、投资项目、收益分成、债务承担、管理人等分别作出不同于有限合伙协议的个性化的约定。有的单边协议还约定对各交易单元实行业绩隔离并单独计算投资收益。实质上,通过上述特殊安排,GP希望实现分别和不同募集期入伙的LP在有限合伙整体架构下组成相互独立的类似伞形信托“子交易单元”的结构。在这种情况下,不同募集期的单边协议与有限合伙协议之间以及单边协议之间均存在显著差异。
此类单边协议不同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结构化设计。结构化设计中常将LP分成优先级、普通级、劣后级等类别,不同类别的LP在收益分配比例、退出顺序等方面存在区别。结构化设计与此类单边协议存在相似之处,但不同点在于前者的设计经由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共同签署,结构化设计下有限合伙人之间仍是资合和人合的结合,各LP相互了解各LP的身份及LP类型特征,各LP的分配比例及分配顺位虽不相同,但均针对全部合伙财产进行分配;而后者分别通过不同的单边协议约定来实现,并不向所有合伙人公开披露,各LP之间并不了解,此类单边协议显著弱化了有限合伙的人合属性。此类约定需要在有限合伙协议及单边协议中进行具体明确的授权,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和核算制度;GP还应按照《合伙企业法》及有限合伙协议规定及时办理合伙企业的登记变更手续,否则容易产生争议。
在分析判断单边协议的效力时,应综合权衡以上分析的六个方面的考量,尤其应以单边协议内容对合伙企业及全体LP利益的影响为核心要素进行分析判断。
『叁』 求券商或营业部伞形信托业务推广成功案例
这个不是什么创新,也没有什么不成功的案例,说白了就是配资业务,其实风险比较大,这种资金很可能来路不明,不明的意思这里不接受,因为要低息拿到几十亿,没有身后的背景人物是做不到的。
推广一说不符合,这种事情都是私下进行,灰色地带!
券商任何一个伞形信托,都可以作为成功案例,这个就是吃差价的生意,跟银行放贷风险更小,风险完全转嫁在配资人身上!
『肆』 股市的下跌为什么如此惨烈
(转载)
这市场疯掉了,自打我95年接触股市以来没见过这样不要命的砍法,我想原因都在以下:
就在A股命悬一线之际,央行又降准又降息的,似乎想要把牛市从悬崖峭壁活生生救起。大多数人认为接下来是要报复性反弹的。以至于大多数人忘了这一轮千点大跌的真实原因——融资盘。很明显,接下来短线内是一场融资盘平仓压力和政策面救市的一场大博弈。先前爆仓的配资盘,还有多少没有被强制平仓,还有多少人愿意补充配资账户保证金,接下来的平仓压力有多大,这直接决定了这个救市动作的效果。
不知大家有没有一种感觉,自从5月份监管层对场外配资严查以来,每逢下午1:30到2:30左右这个时间段,市场往往都会变得异常敏感和脆弱,会出现以往不常见到的非理性下跌,这是为什么呢?其实秘密就在场外配资上。因为目前活跃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场外配资公司,基本都把每一个交易日下午的1:00到2:00规定为客户追加保证金的时间,一旦客户在这个时间段内没能按时补充保证金,而对应的个股又出现进一步下跌趋势,配资公司就会在接下来的时间段内做好随时强行平仓的准备,这样一来由于时间点过于集中,任何一家配资公司对客户实施强行平仓都会引发某一只个股的下挫,而持有这只个股的投资人也许是来自多家配资公司的客户,杠杆比例也从1:3到1:5不等,因此下跌又会引发其他配资公司的强行平仓,进而进一步加深个股的跌幅。
如果仅仅发生在某一只个股,其实并不会导致大规模的踩踏,问题就出在了场外配资在最近几个月出现了野蛮生长,场外配资规模目前已经激增至万亿以上,如果算上伞形信托的话,这部分杠杆资金的规模已经超过了2万亿,因此涉及到的个股也越来越多,恐慌下跌诱发“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引发了6月26日的踩踏事件。这种下跌逻辑在之前的A股市场上是很难见到的,究其根源是场外配资形成的杠杆资金不同于两融杠杆资金。
首先,场外配资形成的杠杆资金看似规模庞大,实则异常敏感,助涨助跌明显。两融杠杆一般为1:1,而场外配资目前行情下一般为1:3,正常情况一般都是1:5,5月份行情疯狂时甚至很多高达1:10,而且配资客户的门槛非常低,10万甚至几万就可以参与配资了。这是什么概念?
只要你手里有10万的资金,找到一家配资网站,1个多小时就能完成从开户到交易的整个流程,然后参与股市的资金量就可以轻松达到50万(按1:4杠杆),股票一个涨停板获得的收益就将近5万,达到了10万本金下50%的收益率。
真正可怕的是,这种配资的杠杆是有如复利式的增长。比如盈利五万之后,他配资之后的股票市值不是简单的55万,而是(10+5)*15=75万。接下来是我们周边的一个真实案例:一个投资者从70万开始1:5配资炒股,没两个月,本金就从70万到1000万了。暴跌前,他的股票市值经配资后,都是5000万了。结果,两个暴跌,他的本金包括最初的70万,就全部打水漂。
绝大多数配资的人都是这么搞的,也就是说无论他们之前赚了多少钱,反正两个跌停就一切全没了。一般情况下,一旦遇到大跌,一个跌停板下来,配资公司就会要求客户补充保证金,要么就强行减仓甚至平仓,面临这种情况,这种资金量级的客户大多无力追加保证金,因此大多逃不过被平仓的命运,对于客户来说损失就是50%甚至更多。也就是说,在10%的下跌幅度下,个股面临的不仅仅是5万市值蒸发,而是由此引发的50多万资金快速抽离的可能性,而且股票跌的越凶,诱发的平仓盘就越多,抽离的资金规模就越发庞大,进一步助推个股的下跌,这是一个恶性循环。
其次,配资资金追求稳定回报,而且具备“先人一步”的巨大优势,配资客实际上是任人宰割。目前我国的配资公司发展迅速,IT团队的信息化风控加上恒生HOMS系统的先天优势,可以确保可以对配资客户的资金进行每分钟数次的快速扫描加上人工盯盘的辅助。可以说,配资资金在整个A股市场上几乎拥有最敏感的嗅觉,为了保证自有资金不受损,一有风吹草动他们都跑的最快。
这不恐怖,恐怖的是他们一跑就会引发某只股票市值的快速抽离诱发踩踏,代价就是融资客自有资金的灰飞烟灭和个股的恐慌抛售。有配资公司人士就表示,他们从业10来年,做配资从未赔过一分钱,他们会根据客户的资金规模巧妙地设计配资比例,就算是2009年的重庆啤酒,配资公司在获得500万保证金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了1:1的配资,在重仓的情况下经历了9个跌停板,配资公司的500万依然没有损失一分钱!
可见,对于配资公司来说,他们会根据不同客户的资金量来为他们量身定做一套配资杠杆,以确保配资公司的最大收益,究其根本原因就是永远有融资客的自有资金为他们挡住飞来的第一颗子弹保命,融资客永远都是任人宰割。
最后,也是引发次轮千点暴跌行情的真正导火索,就是配资资金与股指期货其实是存在高度相关性的。按理说,在配资参与的个股中,一般除非有重大利空不然很少出现大面积跌停的局面,只要不跌停就不会触发配资客的警戒线或平仓线,也就不存在我们之前所说的大规模踩踏。但是随着配资公司规模的不断做大,其承担的风险也就越来越大,配资公司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的利益不致受损,很多配资公司都专门聘请了专业的股指期货团队为他们运作股指期货对冲,同时很多资金量的配资客也有做股指期货对冲的需求。
简单说就是,一旦场外有机构大举做空股指期货,很多弱势股就会迎来大跌,而配资公司此时往往会借势通过强制客户减仓或平仓的方式进一步做空股市,从而在股指期货上谋取暴利,而这一切都是属于配资公司和少数大资金量配资客的游戏,大资金量的配资客根本不会被强平出局,因为在股指期货市场上谋取的暴利足够他们进一步补足保证金,而小资金量的配资客对此毫无应对之策,最终沦为了这轮踩踏的牺牲品。
配资公司最早起源于厦门,随后在江浙一带获得了野蛮生长,他们的恐怖实力和手段让参与市场中的散户无以为继,甚至管理层目前也没有万全的应对之策。在这一波清查场外配资的活动中,原本不至于酿出如此大的踩踏事件,但不想场外做空股指期货力量的强势介入,让原本专心股市的配资资金开始伸手股指期货市场参与对冲,这样一来,很多事情就超出了管理层的预期也超出了股市的承受能力。回到接下来的A股市场来看,这股配资崩塌剩下来的压力到底有多大,恐怕不容小觑。
『伍』 优先级lp 劣后级lp和劣后级lp什么意思
优先级lp:优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优先获得收益分配,一般来讲可以获得比较固定的收益。
劣后级lp:劣后合伙人在产品优先向优先合伙人分配收益后,获取剩余的收益或承担亏损。
由于具有降低优先级的任务长时间占用共享资源,造成申请该资源的优先级最高的进程始终处于等待状态,此时其他比占用资源优先级高但比等待资源进程优先级低的进程将获得处理器的使用权,并先于优先级最高的处于等待状态的进程先结束,称这种现象为优先级反转。
(5)伞形信托案例扩展阅读:
优先级插值:
前面对于优先级表的讨论都是针对任务具有特定的相对截止期和特定的空闲时间来进行优先级设计的。对于任一任务T,其相对截止期u或空闲时间v不一定是特定的相对截止期或特定的空闲时间。
这时T的优先级可通过对事先确定的优先级表进行线性插值获得。不妨假设d1≤u≤dm,s1≤v≤dn,下面介绍采用二元三点插值公式来计算T的优先级P(T,u,v)的方法。
sn中找到离v值最近的3个典型空闲时间,记为sj(j=q,q+1,q+2)。这样,我们可以得到点(u,v) 周围的9个点(di,sj),(i=p,p+1,p+2;j=q,q+1,q+2),每个点对应一个典型的任务Ti j。
『陆』 信托理财产品怎么样
具体你要看信托的标的是什么,仔细看看合同条款。
现在的信托形式也比较多,有结构化的,有伞形的等等。
有的有约定收益的,有的是有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