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有什么区别实践中有什么侧重、优劣
9月27日 18:48 看看这篇文章!可不是我写的哦!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都出现了“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但是,两者对“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并未作进一步的解释,因此,在会计实务上容易造成认识的混淆和操作上的不便。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作进一步认识。
一、“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的产生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第8条和第9条规定了承租人在融资租赁条件下租赁开始日应进行的会计处理。在租赁开始日,企业融资租赁资产超过企业资产总额30%时,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显然,这只是未确认融资费用产生的分录表现,即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差额,而其实际的经济意义源于融资租赁的成立与确认。将一项租赁交易确认为融资租赁,意味着在实质上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从出租方转移给了承租方,这时对于承租方而言,无论是从会计处理还是从经济实质上,都将此项资产视同自有资产,可以认为,承租方购买了该项融资租赁资产。承租方通过一次交易达到了既融资又融物的目的。
但是如果承租方不选择这种方式,而是通过资本市场向其他金融机构直接融资和借贷来获得必要的资金,然后再通过商品市场购买所需的资产,即通过两次交易也能达到融资和融物的目的。不过这样的话承租方就必须偿还所借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我们可以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视为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支付的因融资而产生的利息,因为融资租赁本身就包含了融资的目的。
二、“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的性质
《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部分将“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资产类科目,但在《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指南中,却都同时规定:在编制报表时,对“长期应付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显然,这里出现了前后矛盾:如果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规定为资产类科目,那么应将其余额列示在报表的资产项目中,而不应从“长期应付款”项目中抵减;如果从报表列示的角度说它是负债(备抵)类科目,那么就没有必要将其规定为资产类科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所反映的内容,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的未实现的融资费用,换一个角度,我们可将其理解为由于融资而应承担的利息支出在租赁期内的分摊。尽管如此,对于承租方来说,“未确认融资费用” 既不是在未来预期可以为其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流入的项目,更不是其在期初已经支付待到以后期间摊销的待摊或者递延项目,所以,将“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资产类科目是没有道理的。但是如果从会计分录形式看,它首次确认出现在会计分录的借方,而且后来摊销时转到了“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这样就具备了资产类科目的外在形式。
同时,“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也不符合传统财务会计模式配比机制下的负债类科目的性质,这一点仅从会计分录形式就可以说明。但是如果把“未确认融资费用”理解为尚未支付而应预提的待到以后分摊的财务费用,那么,它就具有负债(备抵)类科目的内容。从这个角度出发,也就不难理解在编制报表时,对“长期应付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了。因此,笔者赞同对“未确认融资费用”作双重理解,即资产类科目的形式、负债类科目的内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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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的区别
租赁公司是银监会批准和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是银行机构成立的子公司,回也可以是非银行机构成答立的公司。必须接受银监会严格的监管。普通融资租赁公司包括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必须经过商务部和国税总局批准,外资只需要省级商务局(厅)批准即可,而且监管不严格;
金融租赁公司相比其它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要求较高,租赁设备价值较高,灵活度不够,资金充裕,大项目较多。
总结:以上就是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
C. 融资租赁公司的优缺点
优点:
1、首付低,月供低。租买消费可以选择零首付,牌照、保险、购置税、汽专车装潢等属其他购车费用也能分期付款,对于月收入高的购车者而言压力明显减小。
2、一旦租买金未能按时支付,可商议垫付,购车者不会面临车辆被收回处置的风险。
3、利率低,融资租赁的利率是以银行为参照的,一般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
缺点:
总支出高,由于利率方面没有10%的下调优惠,因此,融资租赁比起银行新推出的车贷产品,总费用可能还要多一些。
D. 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相比,其特点和区别主
融资租赁与经抄营租赁相比,其特点和区别主要体现在:
(1)租期较长(一般达到租赁资产使用年限);
(2)租约一般不能取消;
(3)支付的租金包括了设备的价款、租赁费和借款利息等;
(4)租赁期满,承租人有优先选择廉价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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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内保外债融资租赁的优缺点
内保外贷是指由企业内部的总公司给银行担保,银行在外部给企业解决贷款问内题。担保形式为:容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
一是“内保”,就是境内企业向境内分行申请开立担保函,由境内分行出具融资性担保函给离岸中心;
二是“外贷”,就是由离岸中心凭收到的保函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
在这样背景下,通过某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就可以解决。由境内企业向某银行境内分行申请开立融资性担保函,然后由某境内分行出具该担保函给离岸中心,由离岸中心提供授信给海外公司,解决了客户的需求。内保外贷具有监管风险和套利风险等特征。
F. 融资租赁与一般租赁有哪些差别
现代租赁已成为解决企业资金来源的一种筹资方式。企业资产的租赁有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经营租赁是指以提供设备等资产的短期使用权为特征的租赁形式,而融资租赁是以融资为目的,从而最终获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一种租赁形式。二者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租赁程序不同。经营租赁出租的设备由租赁公司根据市场需要选定,然后再寻找承租企业,而融资租赁出租的设备由承租企业提出要求购买或由承租企业直接从制造商或销售商那里选定。
(2)租赁期限不同。经营租赁期较短,短于资产有效使用期,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较长,接近于资产的有效使用期。
(3)设备维修、保养的责任方不同:经营租赁由租赁公司负责,而融资租赁有承租方负责。
(4)租赁期满后设备处置方法不同:经营租赁期满后,承租资产由租赁公司收回,而融资租赁期满后,企业可以很少的“名义货价”(相当于设备残值的市场售价)留购。
(5)租赁的实质不同。经营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而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的程序
所谓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就是指承租人和出租人就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等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法律行为。
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一般包括如下步骤:
1、选择租赁物
由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租赁物和出卖人,这是融资租赁合同订立前就要认真对待的一个关键问题。承租人一般应注意从出卖人的信誉、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价格等进行考察。
2、选择出租人
选择出租人又称租赁委托。由承租人对众多的出租人进行反复调查比较,综合考虑其资金实力、筹资能力、租金高低、支付方式、信誉、提供的服务等,择优选择,然后向选中的租赁公司提出租赁的要求即租赁委托。这一步骤在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确定了整个交易的基本内容,成为后续的相关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签订的基础。
3、项目受理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购入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适用,相当于向承租人提供了一笔长期贷款。为了确保其投入的本金、利息的回收,并获取相应的利润。出租人必须对租赁项目本身和承租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之后,出租人正式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委托书,租赁项目开始启动运行。
4、订立相关的买卖合同
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买卖合同由出租人和出卖人签订,其订立的过程与一般买卖合同并无大的差异。但由于相关买卖合同不仅涉及了买卖双方及用户的直接权益,而且直接影响到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因此,在签订相关的买卖合同时,必须预先考虑到与租赁合同条款的一致。
5、订立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谈判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进行,主要包括确定租金和支付方式、租期、担保、租赁物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等问题。
G. 融资租赁跟银行贷款相比,区别和优势是什么
2008年的一场全球性经济大地震仍余震未了,不少国内中小型制造业企业正面临专着资金压力。英利为了属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压力的问题,特推出融资租赁的新方式。以下是英利数控就融资租赁这一解决企业资金压力的新方式的介绍: 融资租赁相比银行贷款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优势: 1)融资额度。银行贷款受国家宏观调控及央行信贷政策的影响较大;而融资租赁的融资额度依客户资质条件和设备价值决定,额度范围较大; 2)融资期限。银行一般以一年期以下流动资金贷款为主;融资租赁最长可为3年; 3)还款方式。银行还本方式较为单一;融资租赁可提供灵活的分期付款方案; 4)担保方式。银行一般要求不动产抵押或经审核的第三方担保;融资租赁主要依客户资质条件灵活决定,一般用购买的机床抵押。
H. 相对于其他方式 融资租赁有什么优势
与传统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与分期付款的区别:
(1)分期付款是一种买卖交易,买者不仅获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权,而且获得了物品的所有权。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租赁行为,尽管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物引起成本与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2)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在会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所有权属出租人所有,租赁物作为长期应收款;出租方计入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分期付款购买的物品归买主所有,因而列入买方的资产负债表并由买方负责摊提折旧。
(3)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于交易物品的经济寿命期限,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则往往和租赁物品的经济寿命相当。因此,同样的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较采用 分期付款方式所获得的信贷期限要长。
(4)分期付款不是全额信贷,买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贷款的—部分;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全额信贷,它对租赁物价款的全部甚至运输、保险、安装等附加费用都提供资金融通。虽 融资租赁通常也要在租赁开始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但这笔费用一般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额要少得多(例如在进出口贸易中买方至少需现款支付15%的贷款)。因此,同样一件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提供的信贷总额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够提供的要大。
(5)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时间上也有差别。后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还有一宽限期,融资租赁一般没有宽限期,租赁开始后就需支付租金,因此, 租金支付通常在每期期初。
(6)融资租赁期满时租赁物通常留有残值,承租人一般不能对租赁物任意处理,需办理交换手续或购买等手续。而分期付款交易的买者在规定的分期付款后即拥有了所交易物品,可任意处理之。
(7)融资租赁的对象一般是寿命较长、价值较高的物品,如机械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