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是一种长期理财方式,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帮助处置家庭财产以实版现财富长期规划权的目标。家族信托的资产所有权与收益权是分离的,委托人一旦把个人或家族的资产交给信托公司打理,其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
B. 什么是信托的基本职能,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
信托的基本职能是:
一、资产管理职能,又称财产事务管理职能。是指信托机构受内委托人之容委托,为之经营管理或处理财产的功能。
二、融通资金功能。吸收信托资金是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也是信托投资公司发放贷款、进行信托投资、委托投资等一系列信托业务前提。
三、社会投资职能。信托公司通过运用信托资金和自有资金从事证券投资和直接投资,成为机构投资者。
四、中介、代理、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职能。信托业务具有多边经济关系,受托人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横向的经济联系桥梁纽带。
信托业务既可以投资,也可以贷款;既可以采用直接融资方式,也可以采用间接融资方式;既可以同客户建立信托关系,又可以建立代理关系。信托方式的多样化,使其业务活动具有灵活性,并伴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有新的信托业务方式创立,以适应社会各方面的需要。
C. 为什么要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资金,是国家重要的战略储备,主要用于弥补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
根据2001年12月13日公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包括: 中央财政预算拨款; 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 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投资收益; 股权资产。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是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独立法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管理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2.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3.选择并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
4.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运作。
5.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
6.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情况。
7.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
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D. 高小琴设立的2亿信托基金会被没收吗
信托主要是用于保护和管理个人或家庭的合法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强制性法专律规定的信托不属被法律所承认。
信托的设立和承认,以及存续、保护、分配、终止等问题,决定于信托设立所选择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司法管辖区因信托制度的不同会存在差异。高小琴被捕后,其在香港设立的信托基金能否存续,要视用以设立信托的财产是否为合法财产。如果是以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的信托,当然会正常存续,如果信托财产来源不合法,涉及洗钱,理论上则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E. 如何成立信托基金
1、信托基金也叫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指通过契约或公司的形式,借助发行基金券(如收益凭证、基金单位和基金股份等)的方式,将社会上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不等额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按资产组合原理进行分散投资,获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一种集合投资信托制度。
2、基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机构投资者的统称,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单位信托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在现有的证券市场上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潜能的特点。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因为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出资者不要求投资回报和投资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规定或出资者的意愿把资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3、这方面国内还处于萌芽期,才处于刚刚发展的阶段,目前已经知道的只有2个:
第一个家庭信托计划是平安信托推出的平安财富·鸿承世家系列单一完全资金信托。该信托起步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合同期为50年。
4、招商银行从2013年5月份推出首个家族信托计划。截至7月份,招商银行的家族信托签约客户已有10个家庭,均为金融资产1亿元人民币、总资产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客户。
不过从国外的实际操作上来看,这类信托的可操作空间很大(有点参考单一类信托了),也就是说无论是整体信托的兑付,或者收益分配很大程度上都是取决于投资者和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之间的约定,因此你的问题2和问题3不好给个笼统的解释,不同的家庭不同的情况肯定不一样的。
5、家族信托在国外确实有避税的作用,因为国外的遗产税的税率非常高,但是国内现在并没有开征遗产税,因此国内的家族信托更多还是财富传承和延续的意味。
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机构或者法规来监督,更多还是把它当做信托或者当做银行的理财来进行管理吧。
F. 信托和基金是什么
是一种“抄利益共享、风险共袭担”的集合投资方式。指通过契约或公司的形式,借助发行基金券的方式,将社会上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不等额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按资产组合原理进行分散投资,获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一种集合投资信托制度
G. 为什么要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1、2000年9月,我国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直属国务院领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2、社保基金的风险特征(4个,选择):1,替代率风险(主要指养老保险基金的最终积累额在假定的寿命条件下达不到预定的替代率,从而影响退休后生活水平的风险)。2,投资风险(是指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投资决策失误、投资组合选择不当]及客观原因[工商业的周期变化、利率波动、政府政策变化等]造成的投资收益率不确定的风险)。3,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社保基金经过长期积累后其实际购买力下降,造成贬值)。4,偿付能力风险(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陷入财务危机而不能偿付委托人的债权的风险)。
3、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主要原则(4个,选择):1,安全性原则2,流动性原则3,盈利性原则(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率至少要超过当前的通货膨胀率)4,公益性原则。
4、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体制的优缺点(简答):社何基金的投资运营存在着两种运营模式:一是集中垄断运营模式,即由政府系统或政府授权的公营机构集中运营社会保障基金,如美国、新加坡等国家。此模式下的社会保障基金高度集中并具有垄断性,其优点在于政府可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且公开透明,缺点在于可能衍生新的官僚系统并影响效率。二是分散竞争式运营模式,通常由政府根据法律规范的资格条件确定多家符合条件的私营机构来运营社保基金,允许各机构之间开展竞争,如智利等国的养老金运营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强制性公积金的商业运营均采用此模式。优点是效率至上,缺点在于政府与参保人均无法控制风险,并因私营机构对利润的追逐与运行的隐蔽性而埋下隐患。
5、投资风险监控体系(6个,选择):资产分离、信息披露、外部审计、投资限制、风险评级、收益担保。
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动作模式:对风险较小的投资采取直接投资模式,对风险较大的投资采取委托投资模式,是国际养老金管理动作的成功经验之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银行存款和一级市场国债承销直接运作,对股票、企业债、金融债等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2002年确定6家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2家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全国社保基金委托投资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为24.4%。2002年底,南方、博时、华夏、鹏华、长盛、嘉实6家基金公司成为首批社保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成为基金托管人。
7、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4个):“空帐”问题、投资收益水平低、法制不健全,缺乏规范和完善的监管和监督体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问题突出。
8、构建投资组合(9个,简答):1,银行储蓄存款(特点是具有完全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小,但收益低。只作为短期投资工具满足流动性需要,投资比例不宜过高。难以抵制通货膨胀贬值影响,收益率是负值)。2,国家发行的各种债券(优点是有国家财政、银行做后盾,安全性强,较强变现能力,较强流动性,可获得固定的、高于银行存款率的利息,较高收益)。3,委托金融机构的短期贷款(优点是能把握基金投资对象,有一定的权威性,能保证贷出的资金安全回收,贷款利率较高)。4,企业债券(我国证券市场尚未形成,投资风险大,当前不宜涉足)。5,股票(高收益,高风险。比例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根据市场状况进行调整)。6,证券投资基金(是分散投资,通过科学的投资组合,可以较高程度地回避非系统风险,流动性好)。7,建立社会保险银行直接对外投资。8,直接投资生产或流通领域(增值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存在投资风险)。9,不动产投资。
9、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体制的配套措施(5个):1,制定科学的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法规。2,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体制。3,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定量研究和投资预测的分析。4,在国家财政预算中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独立核算制度。5,建立安全、可靠的监督体系。
10、企业年金:在我国以前称为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旨在为企业职工提供一定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是我国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的重大制度安排。
11、建立企业年金的必要性(4个):1,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和扩大。2,企业年金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凝聚力的手段。3,企业年金是在公平的基础上追求效率。4,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能促进资本市场的完善。
12、年金运行模式主要有:待遇确定型DB(根据受益人的条件和一定的公式计算出其将来享受的养老待遇,由精算师依据这一待遇水平计算出每年应储存的金额)。、缴费确定型DC(事先确定参加计划的企业和个人应缴费的金额,为每个参加计划的员工建立个人帐户,受益人未来享受的待遇水平是缴费总积累和投资收益的合计)。、混合型养老计划(结合前两种模式特点,设计出多个混合型养老金计划,包括:联合计划、现金余额计划、养老金权益计划和目标受益计划等)。
13、企业年金的理论基础(P258—260):父爱主义理论;人力折旧理论;延期支付理论。
14、我国企业年金的制度建设(LOOK):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是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到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发[2000]42号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2003年12月30号通过《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5月1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框架基本建立。
15、企业年金的投资原则(3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
16、企业年金的投资工具:银行存款;国债;股票;投资基金;金融债券、公司债券;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基础设施建设;
17、企业年金的监管主要有以下两个模式:1,审慎性监管模式(即根据审慎性原则对基金进行监管。适合于经济发展比较成熟、金融体制比较完善、资本市场和各类中介组织比较发达、基金管理机构有一定程度发展、相关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采用此模式的国家有英、美、加拿大等发达国家。2,严格的限量监管模式(特点是监管机构独立性强,权力较大,除了要求基金达到最低的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对基金的结构、运作和绩效等方面进行严格的限制性规定。采用此模式的国家有欧洲大陆国家及智利、秘鲁等拉美国家。 转贴于:自考_考试大【责编:onmars 纠错】
H. 法人信托业务的多少与社会经济发展关系
第一,尽快制定《信托业法》。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成为受托人。无论那一种主体作为受托人,在开展同类业务时,其受到的监督和应遵循的规则应是一致的。统一的监管才能够带来统一的市场。监管的不统一,使信托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从起步时就处于劣势,在同类业务中处于弱势地位,不利于信托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因此,在信托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对信托这种特殊的财产转移和管理的工具的社会需求日益增大的情况下,制定《信托业法》,以对信托行业实行统一的管理,不仅使信托业有法可依,也是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另外,在《信托业法》不能尽快出台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暂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统一信托业的监管规则,在条件具备时再以《信托业法》代替行政法规。第二,完善信托业务发展的配套政策。如前所述,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在产品开发方面碰到很多困难,除市场方面的问题之外,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信托的配套制度不健全,致使很多信托业务无法开展。信托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登记制度和税收制度。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使房屋、土地、交通工具等需要登记的财产信托业务,对信托投资公司来说,成为"镜中月、水中花"。税收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信托当事人的重复纳税,无法充分发挥信托的功能。信托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使信托公司不得不将的精力用于开展资金信托业务上,而忽略了可以发挥信托公司管理财产功能的财产信托,客观上也增大了信托公司的风险。因此,应在《信托法》的基础上,制定关于信托财产登记、过户等的实施细则。尽快制定我国信托税收制度,建立以信托受益人为纳税主体的税收制度。对于非交易性的财产转移或处分,应该免予征税。此外,对公益信托制定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在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政策的基础上,鼓励优秀信托公司优先发展。对于经营管理良好、运作规范的信托公司,在集合信托200份合同限制、异地开设分支机构及异地业务等方面逐步放开。鼓励信托公司之间的兼并收购,支持信托公司做大做强。对于出现问题的信托公司,可以采取由经营较好的信托公司托管的做法。第四,逐步放开信托产品对机构投资者的限制,深化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一方面,应尽快放开保险公司、社保基金、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的限制,促进信托产品的规模化发展。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应加强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在产品设计开发、客户资源等方面实现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第五,出台《信托法》的司法解释。信托是从英美法系国家移植到大陆法系国家的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其双重所有权观念与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的传统所有权概念相去甚远,如何正确理解《信托法》并使之得到有效运用,是每一个信托从业者都面临的问题。由于我国实行成文立法,因此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通常需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信托法》实施已经近五年了(《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但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不利于信托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第六,培育信托文化。没有成熟的消费者就没有成熟的金融市场。在我国信托的土壤还不够肥沃,需要大力培养社会信托意识和信托文化。信托文化的培育,不仅有助于信托公司的业务发展,使信托服务于社会,而且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信托的功能,适度把握信托的风险,适当的分配责任,形成笃守诚信为基本理念的环境氛围。当前,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和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增强,信托公司正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因此,我们需要用全新的视角来看待信托公司的发展,充分认识信托的独特价值,正确理解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为之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完善信托的配套制度,将有助于信托公司开发出更加符合社会需要、满足市场需求的信托产品,这也是分散金融风险,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
I. 如何办理公益基金
1、成立基金会有关的法律法规:
可以在国家民政部或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网站上找到。最主要的是《基金会管理条例》。
2、基金会成立的文件准备
①设立申请书
②基金会章程草案
③原始基金验资证明、基金会住所证明
④理事名单、身份证明
⑤拟任正副理事长简历
⑥拟任秘书长简历
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文件
3、基金会成立需要省级以上的民政部门批准。
4、细节的问题会出现很多,我们可以在网络上继续交流。 公益基金信托是一种他益信托。公益基金,是指由政府、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资助、赞助、捐赠的,用于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金融信托机构接受公益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机构的委托,对各项公益基金进行营运,并将所得收益或约定的款项转移给指定的公益项目或受益人的业务,称“公益基金信托”。相比原有的基金管理模式,以信托管理社会公益基金将有明显的好处。 目录 [隐藏]
1 基本简介
2 优势
3 特点
4 类型
5 设立方式
6 做法
7 投资渠道
8 参考资料
公益基金信托-基本简介 公益基金信托制约公益基金,是指由政府、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资助、赞助、捐赠的,用于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中国银行从事的公益基金信托业务主要有公积金信托和社会保险基金信托。
信托是管理、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信托人(如基金理事会)出于某种目的(信托目的),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或产权(信托财产)交给信托公司(受托人),信托公司严格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实施投资或管理,并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把信托财产或收益分配给信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以信托方式管理社会公益基金就是基金理事会与信托公司签定基金管理信托合同,把募集的基金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严格按照基金章程和基金管理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要求来实施对基金的管理、使用、投资。如基金理事会可以要求信托公司对某个项目进行事前的调查、研究,提交调查报告;基金理事会可以要求信托公司向某个指定的对象发放基金;基金理事会可以要求信托公司限期收回向某个对象发放的基金(可能的话,还要收取利息等);基金理事会可以要求信托公司对基金的使用情况作跟踪、调查,提交必要的调查报告。在基金闲置时,由信托公司发挥专业管理的特长,选取适当的投资方式,尽量使基金增值。
公益基金信托-优势
相比目前的基金管理模式,以信托管理社会公益基金将有以下明显的好处:
一是专业化管理,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国际上通行的管理模式。
二是信托公司将忠实地遵守设立基金的宗旨和忠实地执行基金理事会的指令,并不影响基金的正常运作。
三是信托公司可以承担基金管理中的许多琐碎的管理、服务工作,减轻目前基金管理办公室的负担,或避免“有事无人管”的局面。
四是信托公司可以发挥专业管理的特长,使基金安全保值和增值。
信托公司执行对基金的发放有事前调查报告、事中审查报告、事后检查报告的严密程序。对于要回收的投放基金,信托公司还可以要求基金使用单位提供抵押或担保,保障基金的安全回收。对于出现回收问题的基金,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包括法律诉讼来追收。对于闲置的基金,信托公司凭借其专业优势,可以采取多种有效的手段,使这些基金不断增值。如果每年为各类基金提高5%的收益,设定深圳市有20个亿的基金,那么,深圳市每年可以额外增加1亿元的基金收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显而易见的。
五是减少目前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个别单位或个人以基金谋取私利,产生腐败行为的情况。
公益基金信托-特点
1、 信托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2、 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
3、 信托设立除了必要的信托契约之外,还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未经许可不许私自设立公益信托;
4、 公益信托必须设立信托监察人制度;
5、 公益信托的管理除了受法律监督外,更重要的是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益基金信托-类型 中国银行从事的公益基金信托业务主要有公积金信托和社会保险基金信托。
1、公积金信托是住房货币化改革的产物。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按每个职工工资总额一定的百分比按月提留住房公积金,然后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统一起来集中交存银行,委托银行代为经营管理。
2、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环节,由所有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共同出资统一交存银行,由银行集中经营管理。
公益基金信托-设立方式
公益信托的设立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一个或多个特定的委托人将捐赠财产交予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公益目的以及受益人范围,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另一种是由信托公司基于某种公益目的,通过募捐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为使社会公众或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以所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并将投资收益全部用于募捐时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公益目的。
这两种方式均可以是开放式的,即在信托期限内开放捐赠。对于特定委托人发起设立的公益信托,开放捐赠的对象可以是原委托人本人,在原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其他社会公众开放捐赠;对于信托公司募捐设立的公益信托,应该自始至终向社会公众开放捐赠。
特定委托人发起的公益信托的设立,依照《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通知》的规定进行。特别注意,不论委托人是一个还是多个,一定不能限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桎梏;信托公司募捐的公益信托的设立,在遵守上述信托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公益信托的要素特征,借鉴《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募捐代理机构的选定;募捐宣传推介材料的编写和发布;《招募说明书》和《信托合同》的制作;开放募捐的登记等。
公益基金信托-做法 公益基金信托公益基金信托是一种他益信托,其业务做法是:
1、办理公益基金信托时要注意审查委托方机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及指定用途和受益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2、开户。公益基金信托的开户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由委托方在金融信托机构开立代理收付帐户和公益基金信托帐户,并将金融信托机构的帐号向捐赠、赞助和资助者公布,由他们直接向受托的金融信托机构汇款,金融信托机构将它收入委托方的代理帐户;当款项积聚到商定的额度时,转入其公益基金帐户,并开始计付收益。
这种做法适用于资助、赞助或捐赠者都是单位,时间比较集中,而且是有组织地筹集资金的情况。
第二种做法是,委托方将筹集的资金集中起来,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营运,其做法与单位资金信托相同。这种作法适用于日常,不定期的,而且比较零散的资助、赞助和捐赠款项的筹集。
3、营运资金的要求。如公益基金信托向受益人支付的仅是营运收益,基金本身长期不用、则受托金融信托机构选定资金用途时,主要要求经济效益高、承担能力强、安全稳妥即可,期限可相对长一些。假如除收益外,还要支付基金本身,则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保证到期收回,支付的收益则可相对低一些。
4、支付方式。公益基金信托在支付时,可以由金融信托机构先从公益基金帐户划到代收付帐户。然后付给委托方指定的用款单位或受益人;也可以将款项划回委托方的银行帐户,由委托方直接支付。
公益基金信托-投资渠道
《通知》规定:“信托公司管理的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只能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信托公司运用公益信托资金进行投资可以自主投资也应该被允许委托投资。
(1)自主投资
信托公司可以将公益信托资金用于直接购买“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也可以投资于投资方向十分近似的债券基金或是货币市场基金。《通知》并未限定死公益信托的投资方向,所谓“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应该是指信托公司自主研发的各种风险可控、高流动性、收益稳定的创新产品。
另外,公益信托的投资应严格遵守信托资金的保管制度,信托公司应选择合格的商业银行担任资金保管人,资金保管人应严格履行保管职责。甚至,中国银监会应当为公益信托制订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制度。
(2)委托投资
《通知》要求公益信托投资于“金融产品”,而中国金融产品投资的专业机构为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某种程度上还包括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他们有相对健全的法规和制度以及专业的研发和管理团队,应当允许信托公司在不增加信托财产承担的成本的前提下,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将公益信托资金委托给他们投资于《通知》要求的投资方向。基金会管理条例》经过多年反复的征求意见、讨论和修改,终于在3月18日公布。该条例的出台不仅透视出政府更加开放、自信与成熟,同时也预示着中国基金会、乃至整个民间社会和中国公益慈善事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旧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是1988年颁布的。由于当时人们对基金会这类民间组织及其运行、管理规律缺乏深入了解和管理经验,旧的管理办法存在许多弊端。例如,根据旧《办法》,基金会几乎只能由政府发起成立,而且这类基金会实际上都是劝募机构(即一手从民间募集资金,一手从事资助活动),而不是真正意义的基金会(即利用自己的基金从事资助活动);又比如,改革开放以来,境外基金会大量进入中国,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境外基金会无法在中国登记注册为民间组织,不仅不利于境外基金会在国内开展更多的慈善公益活动,而且也不利于国家对境外基金会的规范管理。而由于原有制度设计不完善,基金会违规、黑箱操作、贪污或挪用善款的丑闻不绝于耳,极大影响了公众的信心和基金会的整体形象。
与旧的《办法》相比,新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有许多突破,其中有两点特别突出:
一是新的管理办法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基本上与过去具有官方背景的基金会相似,而非公募基金会实际上就是允许民间成立私立基金会,而这类基金会与国际上的基金会更为相似。这预示着中国将来会有更多的企业基金会、社区基金会、个人基金会成立,同时也为今后实施遗产税制度奠定了基础;二是允许境外基金会登记注册,给予境外基金会合法身份。这将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境外无偿援助资金在中国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另外,新的《办法》强调基金会的公开透明和接受捐赠者、公众和政府的监督也有助于帮助基金会树立社会公信度。
当然,与预期的相比,新《办法》也有一些差距。例如,新《办法》规定非公募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也实行双重管理(即业务部门和登记部门的双重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这会限制民间私立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的成立。而基金会注册资金门槛的提高也会直接影响到新的基金会的成立。另外,新《办法》实际上限制了民间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劝募,甚至接受捐赠的资格,也就是说劝募市场在较长时期内仍然将被官办基金会所垄断,这可能也会影响到整个基金会和劝募市场的发展。而新《办法》对基金会资金运营规定过于抽象笼统可能也会使一些基金会无所适从,从而影响到基金会,特别是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而这些问题还有待于通过实施细则进一步明晰,或者随着政府规制能力提高和基金会公信度的提高,再适时对《办法》进行修订。
J. 信托基金是什么
又称投资基金,指通过契约或公司的形式,借助发行基金券,募集社会闲散资金,形成内一定规模容的信托资产,由专业机构打理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主要投资于实业领域,一般集中在基础设施、房地产、公用事业三大领域项目等传统成熟行业,经营模式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没有高科技含量。信托融资规模相对有限,一个信托基金的资金量无法投向多个项目。资金运用方式主要为贷款,信托期限较短,基本为1-2年。
(10)建立信托基金来管理社会扩展阅读:
信托基金运作方式:
信托基金资金运作方式主要为贷款,股权投资较少,而且有不断萎缩的趋势。即使在仅有的股权投资项目中,信托公司基本并不参与目标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所采取各种控制措施,例如派驻董事,委任财务总监,修改章程等,目的是要防范资金风险。
股权投资项目的结束方式主要依靠第三方购回股权,目标公司分红与清算的情形基本未曾出现,也不可能等待IPO。这种回购型股权投资属于变相的债权融资。
股权投资之所以较少出现,因为该方式有致命缺陷,即在短期(1-2年)内第三方今后购回存在很大不确定性,退出渠道不畅,风险较大,信托公司也就不再愿意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