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资风险控制部门职责都有哪些
融资部来经理岗位职责:1.依据自公司战略目标,负责投融资业务及方案的设计;2.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寻找融资资本,全面规划投融资项目; 3.从财务角度预测并评估投融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制订应急措施,尽量减少公司的损失;4.监督投融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在专业领域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对已完成的投融资工作负责进行后续监控、分析、评估、管理;5.建立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中介机构、合作伙伴等良好的沟通关系
⑵ 从事融资的中介服务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一、 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这是中介最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在提供二手房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
1、房屋的权属情况;
2、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
3、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
4、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在本人最近办理的中介公司诉委托人要求支付中介费的案件中,法院认定中介公司“作为具有房地产居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机构,理当恪守守执业规则,对委托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尽可能地掌握更多的情况,据实、公正地向委托人报告,以促成合同成立,从而获得报酬”,但由于中介公司未核实权属情况和抵押情况,造成委托人解除合同,因此其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从而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法院认为中介如实披露信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义务。
另外,要澄清两个认识上的误区:
1、中介应当仅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真实信息。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供产证原件以便和复印件核对,也应当到房产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权利情况,但如果出售方伪造了权利人的身份证和产权证进行交易而造成买受方的损失,则买受方不能认为中介方提供了虚假信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中介难以对伪造的证件进行判断,这超出了其能力范围,中介对其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种保证责任,而是一种谨慎、勤勉的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则可。
2、中介对他人的信用没有保证义务。中介只是中间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是中介居间介绍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实施了违约行为,中介不承担责任。
二、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要赔偿
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不得要求委托人按成交价1%支付报酬
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权籍调查: 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 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2、使用状况调查: 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 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3、行情调查: 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 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3、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 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 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4、办理产权过户: 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
多数房产中介提供的居间合同中都约定委托人应当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之日支付房屋总价1%的中介费,但有时签订了正式合同后由于一方违约或者其它原因并不继续履行下去,因此中介并不会完成以上第4项服务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中介应当退还部分中介费。
⑶ 帮公司融资,钱还不上了.融资的人有什么责任
从你提问应该是债权融资,我们要看融资主体是你们公司、还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不管是公司还是股东,其实对于你作为中介人来说是没有什么责任的,但是融资的主体如果到期钱还不上,要么做展期,和投资人商讨,要是到期还还不上,投资人不准继续做账期,那只能走司法途径或拍卖抵押物,债务人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债务人今后的贷款、出行等都会不便,情节严重的还会依法判刑坐牢。
⑷ 民间借贷中介公司的义务和责任谢谢专家回答!
民间借贷的居间人(民间借贷中介公司),其作用是劝说出借人将金钱借给特定借款人,或者劝说借款人向特定的出借人借款,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借贷数额、利率高低、期间长短等说和,促进借贷关系的成立。善意的居间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不享受任何实体权利,也不承担任何实体义务。
如果居间人的恶意行为造成出借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的,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61条和《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的规定,除民间借贷合同按无效处理外,居间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向出借人赔偿相应损失。
目前非常火爆的P2P网贷,从法律关系上来看,网贷平台就是居间人的角色,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即,根据上述规定,网贷平台作为居间人如果没有明示提供担保,网贷平台是不用承担担保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有关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4)融资中介职责扩展阅读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⑸ 金融中介机构的功能与作用有哪些
1.便利支付结算
2.促进资金融通
3.降低交易成本
4.改善信息不对称
5.转移和管理风险
⑹ 融资经理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融资经理来的工作职责自:
一、分析市场和项目资金状况和需求;
二、制订相应融资解决方案;
三、撰写融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企业融资方案的具体实施和操作;
五、对企业融资和资金运作业绩成败承担责任;
六、建立、维护与金融及其他相关机构的人脉资源、项目资源和社会资源。
⑺ 融资部的工作职责
一、融资部的工作职责有几大类型,具体参照以下:
1、银行贷款
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2、股票筹资
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
3、债券融资
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优先于股东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
4、融资租赁
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二、主要是学习如何利用资本制度、机制、手段获取资源,同时把企业未来价值“拉近”到现阶段实现,使企业原有流动性较密切的资本增值。
三、利用产品技术或市场容量融入其他资源。大而全、小而全不仅是计划经济时代僵化的投资经营体制的一种表现,一些产品生产者仍怀有这种封闭的投资经营思想来组织产品经营。
(7)融资中介职责扩展阅读:
1、从资金融通是否付息和是否具有返还性,融资可以被划分为借贷性融资或者投资性融资;从融资的形态不同,可以划分为货币性融资和实物性融资。
2、从融资双方国别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国内融资和国际融资;从融资币种不同,可以划分为本币融资和外汇融资;从期限长短可以划分为长期融资、中期融资以及短期融资。
3、从融资的目的是否具有政策性,可以分为政策性融资和商业性融资。
4、从融资是否具有较大风险,可以划分为风险性融资和稳健性融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