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以信托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实际操盘的人作为投资顾问的产品形式。在初期的私募产品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可选的发行方式多样,有券商资管/期货资管/自主发行/基金子公司等
㈡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什么特点
随着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加速发展,以信托平台作为私募融资的途径越来越受到关注。2008年6月25日,银监会印发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下称“《操作指引》”)使得信托公司进军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私募股权基金信托,也就是私募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这实际上是一种通过信托模式募集资金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通过投资未上市企业的上市退出、资产重组或资本运作获取投资收益。私募股权基金信托作为一个全新的投资品种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为信托公司构建新的赢利模式提供了机会和挑战,但同时,也为当前与之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
私募股权基金信托是一种资金信托,按先“筹资”后“投资”的流程进行操作。《操作指引》第21条明确了信托公司是私募股权基金信托中的独一受托人:“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信托公司应对投资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
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基本的运作模式和流程是:(1)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通过信托平台募集资金和设立基金,发行基金凭证 (2)投资人作为委托人,购买基金凭证,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信托合同一经签订后,基金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随即全部转移给受托人;(3)基金保管人(往往是第三方监管银行)对基金财产行使保管权和监督权,并办理投资运作的具体清算交收业务; (4)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基金财产,在发掘投资目标后,向受资公司进行投资,通过受资公司上市或资产并购受益,投资成果的分配依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5)受托人聘请投资顾问就筛选项目、项目投资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意见;(6)项目退出后,信托受益人(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享受信托收益或承担风险。私募股权基金信托运作模式的法律框架见下图:
(二)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一般形式
1.法律构架。
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是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设立的投资基金,通过信托契约明确委托人(投资人)、受托人(投资管理机构)和受益人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资金与专业管理能力的结合。
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又称为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其法律架构不是公司,而是投资人将资金委托给运营人经营,投资人和运营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信托)关系,是一种存在对等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方法,是运营人与投资人签订信托契约,运营人向投资人发行基金受益凭证。也可以说,从募集资金的方法看,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和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虽然都是通过“投资人购买”来认购。但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购买的是股份,而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购买的是基金受益凭证。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不是法人实体,而是一种信托资产。由于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不是法人,所以也就无所谓“法人治理结构”,没有基金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它的治理结构是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委托管理人和基金委托保管人。另外,由于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受益人可以由基金投资人指定,即可以实现基金购买人与基金受益享有人的分离,在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结构中,有时会出现基金受益人的概念,但一般情况下基金受益人是否为基金投资人对于基金的经营管理无关紧要。需要指出的是,一些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虽然借用信托计划的形式,但是信托公司并不真正对基金进行经营管理,而是由投资人自行委托给专业的投资机构或者其他资深投资人等,信托公司只是充当信托计划的一个桥梁。此时,信托公司仍然是受托人,但是基金的经营管理权被投资人委托的机构和专业人士——“受托人投资顾问”取代了。
㈢ 信托和私募两者有什么区别
区别:
1、在安全性方面。信托产品的安全性普遍高于私募基金,这主要是因为信托受银监会的严格监管,行业较为规范,且信托公司本身注册资本雄厚决定的。
2、在投资渠道方面。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可投资于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如红酒、艺术品等其他投资标的。而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也相当广,既可以投资证券等金融产品,也可以投资实业,两者投资范围限制区别不大。但信托投资实业的居多,投资金融的多为通道类产品;而私募基金投资股票股权之类的证券投资基金为大多数。
3、在流动性方面。信托根据签订的协议,在信托期限届满之前,不得回赎,但可以依法转让,流动性较差。而私募基金经常有封闭期和赎回费的设定,导致转让折价高,流动性也较差。
4、门槛性。信托类的门槛很高,一般都是100万起步,并且不能大范围公开宣传,只能特定的小范围宣传和推介;2016年“7.15新规”出台后,根据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以及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但就市场实际情况而言,由于信托有大小额配比限制,100万能买到的信托产品已经越来越少了。
5、收益性。目前市面上的信托产品多为固定收益,收益区间在10%以下,而私募基金随标的不同,收益构成也不同,浮动收益较多,不能统一比较。总体上来说,金融产品的风险与收益是成正比的,投资者需要谨慎对待每个项目。
㈣ 请问什么是信托,私募是信托的一种么
信托简单来说就是一种理财产品,是信托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一定的期限,一定的收益率。
关于你说的私募,其实是理财的性质,和公募相对,其实你说反了,应该是信托是私募的一种,私募还包括诸如基金等
㈤ 什么是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抄基金,也可以理解为私募股权信托投资,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金进行权益类投资。
其设立主要依据为《信托法》(2001年)、银监会2007年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信托两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年)。
㈥ 信托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什么区别 都能做私募吗
1)本质相同,只是通道不同,即发行主体不同:一个是信托公司,一个是资产管理公司,系公募基金公司的子公司,目前全国有68家有这样的资格发行(截止2013年);
(2)监管不同: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
(3)额度数量不同:信托300万以下小额50个,资管计划小额可以有200个。
也就是说两者本质上区别不大,信托历史悠久 资管在国内还算是新兴事物,新的一般比老的活力旺盛,所以可以考虑尝试参与一些资管产品,至于说的做私募,其实私募和他们做的都是一样的 就是没有牌照 所有就叫私募而已
㈦ 信托是属于私募基金吗
一、信托和私募的定义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私募又称为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其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对冲基金一般是按照私募基金的方式运作的。
二、两者的特点及分类
信托公司产品:信托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发行的,收益率跟投资期限都固定的产品,跟银行存款、国债等类似,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中的一种。信托公司主管部门是中国银监会,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信托产品特点:收益稳定,投资期限1-3年,投资门槛高(100万起),发行规模大,常见起步都在1亿以上。目前国内信托产品的规模:11万亿。
购买的方式及原理:因为信托产品的高门槛,导致我们很多小老百姓根本没有机会接触,今天我们用众筹的模式,大家合伙筹钱去购买一份份的信托产品,就跟网上合伙购买彩票的原理一样,让每一个人都有机会去购买到过去只有那些“高富帅”才能够买到的产品,让我们也变成高富帅。
三、信托产品与私募产品的区别
信托产品与私募产品在过去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分界限,但随着有限合伙私募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将信托产品与私募产品混淆。所以分享有关信托和私募的区别在哪以及一些有效的区别方法。
最明显的区别——产品管理人
信托产品的管理人是信托公司,私募产品的管理人是私募投资公司,这是两类产品最本质的区别。当然私募产品有的时候会以很多形式出现,比如过去大家耳熟能详的阳光私募这类产品,由于通过信托平台募集,所以有些产品的名称中会带有信托字样,但它的管理人是私募投资公司。另外就是一些有限合伙私募,它们可能会以券商资管产品或是单一资金信托的形式出现,但券商和信托公司在这里也只起到通道作用,产品的管理人还是私募投资公司。
所以不管私募产品以何种名称何种形式出现,只要找到管理人那一栏,看看到底是信托公司还是私募投资公司投资者,就很容易区分出二者。
最容易混淆之处——产品投资方向
集合信托产品基本都是投资实体经济项目,这一设计特点多年未变,但近几年市场中也涌现出一批以有限合伙形式投资实体经济项目的。私募产品从产品投资方向层面来看,很容易将它们和信托产品混淆,但这类私募产品与信托产品也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㈧ 有限合伙制能替代信托制阳光私募基金吗
私募股权基金可以采用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即通过普通合伙人发起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最多不超过50人,投资资金聚集起来去投项目,一般是非上市企业。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商业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即所谓“灰色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与阳光私募基金对应的有公募基金。
㈨ 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区别及优缺点
1、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区别:
(1)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资公司的一种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股东组成,并设有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督机关监事会。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的基金份额,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参与管理权、决策权、收益分配权及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等。
(2)信托型私募基金是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也是阳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3)合伙制私募基金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们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只私募基金。
(4)公司制私募基金与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具体区别如下图:
私募基金的特点:
(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2)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
㈩ 信托型私募基金的什么是信托型私募基金
目前中国私募基金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信托型。公司型私募基金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投资公司,由特定投资者认缴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形式的私募基金。公司型私募基金的优点在于投资者就是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章程的规定下权利和义务非常明确;但缺点同样明显,因为其运营成本较高、退出程序比较繁琐以及多重征税。私募基金采用较多的另一种模式是有限合伙型,其法律依据就是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最大好处在于对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征收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减轻了投资者的税负。
最近几年,信托也逐渐吸引住了私募基金的目光。传统的信托由三方当事人组成: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托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而信托型私募基金是以传统信托为结构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通过信托合同明确投资人(既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与信托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信托公司将投资人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或运用。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可以进行证券投资,也可以进行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方面的投资,但必须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与投资策略一致。另外,在我国还存在大量的非信托契约型私募基金,即由基金管理者与投资人签订一个简单的协议,为投资人提供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投资理财服务。这类“地下”私募基金也是最不规范的,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保障,投资人往往风险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