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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募集资金委托贷款

发布时间:2022-04-20 11:49:45

㈠ 募集资金、提供委托贷款资金,二者有何区别,如何理解

关于委托贷款业务,举例说明:
委托人为A,贷款人为B。A、B向银行申请委托贷款100万,实际操作时A在银行开立委托存款账户并存入100万,银行收到A资金同时发放一笔委托贷款100万到B的账户里。简单理解为A通过银行借给B100万,当然其中也有很多合同审批程序。银行收取相关手续费用。

根据你的描述,两家银行都是提供资金的一方,甲银行通过渠道募集资金(可能是发行理财,或者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乙银行相当于上述举例中的A,负责找到资金的贷出方,然后把贷来的钱放给B。

㈡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什么意思

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的存放:
募集资金的存放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储募集资金,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㈢ 中小板上市公司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贷款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6.3.2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㈣ 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哪些投资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㈤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有哪些

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
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
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
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3、董事会审议通过
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

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3、保荐人发表意见
4、监事会发表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
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2)用于非募投项目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
9、募集资金结余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二)保荐人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
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
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
(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 每季度
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
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
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
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
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
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
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
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3、其他机构监督权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㈥ 公司资金募集

有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六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一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则“(2008年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募集资金专户的数量

存放在专用账户)一个帐户(帐户数目数目≤募投项目的原则:帐户数≤募投项目

两次以上融资的数量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交易所可能同意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原则:数≤账号

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应存放在专用账户[wing1]

有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账户。

2,募集资金存入帐户的时间

(变化新协议期满或终止后两周内签署的三方协议,应在两周内签署)一个月(CSI期满或小,中小型企业家变化的新协议终止后,应在一个月内签署)

3,三方协议至少应包括的内容(协议签署的时间记录交易所宣布的协议主要内容) BR />(一)上市公司的重点应存放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二)账户账户,募集资金项目涉及的金额和贮存时间(三)商业银行每月的银行对帐单上市发行公司,保荐人一份副本;(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的账户信息;(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1秒或12个月的总花费金额从该账户中的通知触发点(直径统一的所得款项净额)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撤出从特别帐户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达到了20%的所得款项净额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账户中提款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特殊的20%的总户,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得出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从账户累计金额更超过1000万美元或5%的所得款项净额,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10万元,或10%的所得款项净额,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账目来自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家商业银行没有发出及时向保荐人的银行对帐单或通知撤回大帐,以及与保荐人不存在查询数据调查的情况下,保荐人或上市公司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能会终止禁止性的协议后注销该帐户,以筹集资金;

4,募集资金

1,除金融类企业外,投资项目不得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资金贷与他人,委托理财及其他金融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买卖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

3,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相关人员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5,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今年预计将使用

没有人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所需的处理量之间的差异超过30%的 BR />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来,现在的投资计划,进度实际投资,投资计划这样一个变化的原因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募集资金使用特别年度报告披露,原来,现在的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这种变化的原因,计划

6,为了筹集资金,以取代以前的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1)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金额

参考应当相应改变募投项目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机构发表的不确定性明确同意

3,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

3,董事会审议及批准

4,独立董事明确同意

5,监事会的明确同意

6,更换时间路程前进到达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募集资金拟投入的自筹资金和前预先确定的投资金额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机构更换意见后,

3,董事会审议及批准本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更换。别拿程序

报告的要求没有明确的程序不走

实验室公布的报告后,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更换。

7,上市公司暂时闲置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改变变相收益投资计划不得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 />(二)单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所得款项净额的50%;

(三)单一补充流动资金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以前的由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由董事会批准

2,独立董事意见

3,保荐人意见

4,监事会意见

2个报告和公告个交易日(一)不得变相收益改变,(二)不得影响正常的投资计划筹集资金;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6个月;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四)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和管理使用。

程序:

1,经董事会批准

2,独立董事的意见,明确同意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报告和公布(a)不得改变变相所得;(二)不得影响正常的投资计划筹集资金;

(三)单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数额不得超过资金净额的50%;

(四)单补充流动资金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恢复到以前使用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如有适用)

程序:

1,经董事会批准

2,独立董事的意见,明确同意

3,保荐人的明确同意意见。

4,监事会意见

2个交易日,报告和公告的明确同意。 (一)不得变相收益改变;

(二)不得影响正常的投资计划筹集资金;

(创业板没有相关法规)

(三)单一补充营运资金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恢复到以前的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的意见,发出的明确同意。

(六)在核心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审阅并经董事会批准,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和公告。

8,个人储蓄股权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1)其他股权投资项目

1,经董事会批准,

2,独立董事意见

3,保荐人意见后

4,董事会,监事会意见后

不到1万美元,或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小于5%,从程序,年报披露。没有规定1,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2,保荐人发表意见的明确同意

不到50万或更少承诺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的1%,的程序,该报告披露。单个或全部投资项目完成后,少量的上市公司将盈余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独立董事的明确同意;

(二)发表明确保荐人赞同意见;

(三个)经董事会批准。

(2)用于非募投项目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没有参照本条例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同上:创业板不区分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的余额,资金余额的大小不区分

9,募集资金结余

第十三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超过10%的所得款项净额,上市公司应当经前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评论(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是低于10%的所得款项净额,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独立董事,保荐人,董事会,监事会发表意见后,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小于5万美元,低于5%的所得款项净额,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没有第28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超过10%的所得款项净额,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盈余资金:

(一)独立董事,监事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同意;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所得款项净额小于10%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不到3万美元,不到1%的所得款项净额,可以免除程序,其使用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同上

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募投项目变更的意见;投资于核心业务。

10-2被认为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况: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新项目的实施;

(二)投资项目的实施改变话题;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中;

(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不发售文件中披露)

(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情况)(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新项目的实施;

(二)实施投资项目变更的主题; (三)投资项目的实施方案中的变化;

(四)变更投资项目的实施到位;

(五)实际投资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划投资额的数量比原计划的30%;上交所规定(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新项目的实施;

(二)投资项目的实施,改变话题;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案;

10-3募投项目变更 - 你只能改变位置

免于执行上述过程,但应考虑及批准上市公司的董事,由董事会和保荐人的意见。深圳段较为严格,被认为募投项目的变更须经批准董事会和保荐人的意见在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规定。

11-1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检查频率

半年报的季度

11-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验机构 - BR />板内部审计部门

11-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处理

1,全面核查股权投资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的专项报告“

2,审议并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3,2个交易日报告的公布。 1,至少检查一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报告,违反

3,董事会内两个交易日的报告,并宣布

11-4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年检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半年度)1,董事会应当存储在年度基金筹集和使用专项说明发行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特别审计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2-1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检查频率

每半年一次的现场调查,一旦每季度没有明确约定

12-2保荐机构的现场调查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检查处理

有没有赞助商募集资金管理违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12-3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年交易

赞助商每年直接存款和问题,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报告及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披露交房时。 1,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董事会董事及会计师核查及发行核查意见

2,同时提交的年度报告披露的专项审计报告发出特别声明。 1,保荐人的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天之内的一年,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验资报告公布后2个交易日内。

13,其他机构,以监督

1,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董事会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布后的报告。一半或更多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专项审计。

㈦ 上交所关联交易指引中的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 什么意思

上市公司把自己想闲置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委贷出去,相当于对外投资。

㈧ 企业如何确定股票发行数量募集资金及其投向有什么规定

你好,上市公司的发行价格和发行股的数量的决定因素
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一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上市条件后,只是具备了申请上市的资格,而要真正成为上市公司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方可上市。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程序如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和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供公众查阅。经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如何确定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依法应遵循以下几点
公开发行:发起人认购股本数额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认购数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超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数额的10%。
其中并未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的总数量 这应该由公司根据公司规模和融资规模自行确定 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配股发行:(原有股东按比例认购配售股份) 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普通股总数的30%。
另外增资发行的规定如下:(并未规定发行数量)
增资发行(发行新股票增加资金) 除应符合首次发行所需条件外,还应符合:
①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果良好。 ②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③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的违法行为。
大多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对上市公司在拥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数量的股东人数方面有着硬性规定 总股本是指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本数量,包括
已上市流通的股本和未上市流通的股本。股本的数量没什么规定,也就是说,因为公司规模不同,净资产是一定的,发行的股份数量越多,每股净资产就越少。价格由市场决定,我们可以通过可以参考当时同行业类型股票的价格来分析
公司股票的发行量的决定
1.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量是由公司改为股份公司时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共估值多少钱,按每股一元来确定的。
2.具体的股票发行量则由几个因素共同来决定
一是公司原始股东愿意出售的数量,比如原股东长期看好本企业,那么发行的数量可能不会太多,因为发行太多可能会影响控股权;
二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额度,主要是根据企业的融资目的和规模来确定发行数量;
三是看市场的实际情况,包括一级市场上保荐人、主承销商及承销团的建议以及二级市场上股市的实际走势,比如市场行情火爆,发行市盈率很高时,那么就会选择多发一些,多赚一些发行溢价,反之则少发一些或者干脆放弃发行。
确定一个公司发行股票的数量的方法
根据注册资本,确定发行下限.根据融资量,公司估值等和承销商,确定具体发行数量;
注册资本就是股本,1亿的注册资本,就代表1亿总股本。发行数量规定是不低于发行后股本总数的25% .1亿股本,发行量基本在3500万股以上;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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