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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转化为票据难点

发布时间:2021-01-28 00:59:55

『壹』 票据融资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票据融资的法律风险
1、银行对票据业务的真实性审核流于形式。一些商业银行为追求票据业务量的增长,对商品交易的真实性把关不严,甚至漠视有关管理规定,给企业持有的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2、银行主动操作“贷转票”,造成存贷款虚增。假设企业申请贷款1000万元,银行同意给企业放贷,但是在目前考核体制下,由于存款任务重,银行便以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经常上只上浮10%、不上浮30%为优惠条件,要求企业把这笔贷款金额作为保证金,存入该行的保证金账户,然后该行给企业开等额承兑汇票。这样,该行存款增加1000万元、贷款增加1000万元。之后,该企业再持票到其他银行贴现,贴现出的资金不管存放在哪个账户,如果忽略贴现率,存款又增加1000万元,整个社会存款虚增。同时,贴现额又计入金融统计的贷款余额,整个社会贷款余额虚增。而这种票据业务扩张带来的存贷款增加,相当部分是游离于真实经济之外的信用膨胀,一旦企业信用破裂,对银行乃至整个金融系统都会造成严重后果。
3、利用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业务,为企业滚动签发汇票,虚增保证金存款和贷款规模。部分商业银行受利益驱动,为企业开展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业务,利用企业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增加银行的保证金存款。而企业在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后全额贴现,将贴现资金再作为保证金存款开票,银行在新增保证金存款的同时,又为企业签发更高额度的银行承兑汇票,存款和信贷规模被成几何级数地虚增放大。
4、贷款转保证金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银行为企业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企业通过关联交易,以购货的名义,将贷款转到保证金账户,获取银行承兑汇票,并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套取利差。
5、票据犯罪。在银行内部风险控制不严、经办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极容易发生银行内外来人员利用票据在承兑、背书、转让和贴现等环节的漏洞互相勾结,发生金融大案要案。银行票据业务已经成为犯罪分子进行金融犯罪的主要工具之一。

『贰』 银行承兑汇票和流动资金借款有什么区别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回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答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流动资金借款是为满足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区别在于:1、流动资金借款的发生一定是要银行出资金,而承兑汇票到期客户有钱就自己出,若不足,银行才垫款;
2、期限也不同,流动资金借款一般在一年同人,而银行承兑汇票一般在6个月之内;
3、金额也不同,流动资金借款只要符合要求一般不会说有限额,而银行承兑汇票是单张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
4、用途也不同,流动资金借款使用在企业生产经营上,而银行承兑汇票要求有真实商品交易为基础的,5、风险点有不同,流动资金借款风险高于银行承兑汇票

『叁』 银行承兑汇票和流动资金贷款的异同

相同点:都是一种贷款,若有发生都要求银行拿钱出来借给客户,银行都要承担风版险

不同点:
流贷的发生一定权是要银行出资金,而承兑则不然,到期客户有钱就自己出,若不足,银行才垫款;
期限也不同,流贷一般在3年以下,而承兑一般在6个月之内;
金额也不同,流贷可说没限额,而承兑是一张票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用途也不同,承兑要求有真实商品交易为基础的,流贷则是使用在流动资产上就可以了。
风险点有不同,流贷风险高于承兑。

『肆』 请问流动资金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那种对客户更划算

流动资金贷款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那种对客户更划算关键看
贷款利率

贴现利率
那一个更高。

『伍』 我单位在银行办了贷款,但是没有给我们放流动资金贷款,而是使用的敞口银行承兑票据,这20号还用还利息么

不用,你要现金也好办,开票给有关系的企业或者关联企业,然后拿去贴现不就是现金了吗?就是麻烦了点,费用也比流贷多点。

『陆』 流动资金贷款是否可以用于银行承兑汇票承兑

流动资金贷款可以用于银行承兑汇票承兑.

『柒』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中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公式疑问

首先,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资产负债表中当期短期借款余额与应付票据专中风险敞口的合计数,属有的银行只要求按短期借款计,总之与现金流量表无关;
其次,这个测算按要求是使用当期报表计算的,如果当期数据不具有典型性,可参照近期报表测算;
最后,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包括母公司或兄弟单位之间拆借(不过一般没人把这算在内),再有就是发行短期债券等行为取得的资金。
最最后我想说的是银行想给借款的企业大多都算不出太多的缺口,您了就别减那么多了,省的最后是负数还麻烦。

『捌』 流动资金贷款量测算问题

个人认为,银监会出台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公式,完全是建立在版理想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的,也权就是除了公式中所考虑到的存货、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科目,其他的流动项目如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其他应收、应付票据、其他应付、应付薪酬、应付税金等在报表中占比极少,而在现实的报表中往往是这些不考虑的科目占比较大,因此完全按照银监会公司测算出的需求量与实际差距较大。所以测算时如果考虑非公式中科目,还要通盘考虑。

『玖』 如何做好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

2009年,银监会颁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测算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据此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超额放贷。在实际工作中,农村信用社应如何针对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科学合理测算企业流动资金占用额,并以此为基础确定不同时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需求额,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到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同时又有效防止因超过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而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进而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在实际操作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因素进行分析
一、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主要财务指标
测算表中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主要财务指标:流动资产科目下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预付账款等四项指标。流动负债类指标:应付费用、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等四项指标。这些指标均与企业产销密切相关。而其它的流动资产项目:如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应付薪酬、应付税金等在报表中占比极少,而在现实的报表中往往是这些不予考虑的科目对流动资金需求的测算影响较大,因此完全按照银监会推荐的公式测算出的需求量与实际需求量差距较大。所以测算时如果考虑非公式中科目,还要通盘考虑。
二、调查企业发展规模,合理确定营运资金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是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农信社估算借款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公式是: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所需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营运资金周转次数=上年度销售收入/平均有效营运资产额
平均有效营运资产=(年初有效营运资产+年末有效营运资产)/2
应正确理解计算公式中各项目定义:
“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借款人在各家金融机构的全部流动资金贷款。
“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是指除流动资金贷款以外其他用于营运的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借款人自有资金”:是指借款人所有者权益中用于企业日常营运的部分。有效营运资产应以流动资产为基础,扣除账龄2年以上的应收款项、难以参与周转的存货、1年内到期长期债权投资、各项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等不参与或未有效参与生产经营周转的资产。即将到期结清且不再续借的银行贷款可在当前流动负债中予以剔除;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借款人自有资金中可剔除将用于购置长期资产或分红的部分。
假设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和销售收入一定,则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与营运资金量呈正比例关系,与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呈反比例关系,也就是说同一企业营运资金周转的速度越快(次数多),其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就越少,反之,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就越多。因此,如果一个企业的流动资产比较多,流动负债比较少,说明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反之,则说明短期偿债能力较弱。由于各企业受行业性质、经营规模、发展阶段等重要因素的影响,企业所需营运资金量会明显不同,这就需要农信社切实搞好流动资金贷款调查工作,收集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相关基础数据,做好分析比较工作,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额度。
三、预测企业销售前景,合理估算销售收入
从以上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在利润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销售收入的增加会导致企业营运资金增加,同时也可能引起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增加。但是企业销售收入的增加受多种因素制约:一是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与之配套的机器设备、厂房等硬件设施;二是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产业工人和销售人员,销售策略和市场营销能力是否能够满足销售增长的需求;三是企业是否拥有相应的技术或专利等知识产权;四是企业是否拥有足够的资源,如原材料供应是否充足,是否有陈旧、损坏等减值现象发生;五是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能够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变化,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等。因此,农信社信贷人员要实地深入企业搞好调查,若有必要,应向原材料供应商和产品销售市场了解情况,研究国家方针政策,估算企业的销售收入增长计划是否符合实际,准确估算企业销售收入的增长速度,从而确定营运资金需求量。预期的销售收入年增长率一般不超过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发布《2010年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对应行业、规模的销售(营业)增长率的优秀值,或借款人最近2-3年的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预期的销售利润率一般不低于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发布《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对应行业的主营业务利润率或销售(营业)利润率的平均值,或借款人最近2-3年的销售利润率平均值。
四、核实企业财务数据,准确计算周转次数
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直接决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准确性,这就需要农信社信贷人员深入企业调查核实各项财务数据,在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基础上再按下面公式计算: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存货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次数和预付账款周转次数等流动资产周转速度与营运资金需求成反比关系。流动资产周转的次数越多,表明以相同的流动资产完成的周转额越多,同等生产规模下,需求的营运资金量就越少。从企业负债方面来说,占用的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越多,期限越长,越可以减少对营运资金的需求,预期的营运资产周转次数一般不低于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发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对应行业的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平均值,或借款人最近2-3年的营运资产周转次数平均值。
可是,若企业无限度延长应付账款等流动负债的期限,则可能导致企业丧失自己的商业信用,出现资金周转困难。
五、结合现金流量分析,测算流动资金需求情况
将营运资金分析与现金流量分析结合起来判断企业偿债能力,决定是否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主要通过以下现金流量指标来分析:一是流动性分析,流动性分析指标是现金除以流动资产,衡量流动资产的质量,指标值越高,企业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越强,但是过高可能说明企业的现金未能得到充分利用。二是偿债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指标是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除以流动负债,反映流动负债所能得到的现金保障程度,指标值越高,说明企业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越强。但指标值过高,企业就可能没有很好地利用现金资源,另一方面,指标值过低,则又意味着企业可能出现支付危机。三是获利能力分析,获利能力分析指标是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除以税后净利,主要反映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当期净利润的差异程度,也即当期实现的净利润中,有多少是有现金保证的。
六、影响测算流动资金需求的其他因素
一是中小企业财务制度大多不健全,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测算出的营运资金量、自有资金量大多不准确,造成最终测算得出的银行可授信额度无实际参考价值。比如,很多中小企业都是民营企业,以家族式经营为主,企业领导者集权现象及“小农”意识严重,往往通过隐藏销售收入和利润来减少交税,同时企业利润多被老板抽资用于私人支出或对外投资,再以个人投资的方式反映至“其他应付款”内,造成企业财务“公私不分”,进而造成测算结果与实际结果偏差较大。另外,还有些中小企业为把报表值得好看,把本应属于“长期负债”的资金摆在“资本公积”中核算,造成测算时企业自有资金较多的假象,而实际自有资金不足。此外,还有部分中小企业为了能达到招投标资质等级,通过虚增注册资本的方式予以满足需要。
二是由于中小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部分中小企业存量流动资金贷款被固定资产投资所占用,造成测算的银行可授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与企业实际所需存在较大偏差。例如,很多中小企业购买二手机器设备或自制设备,为节省开支不要求交易对手开立发票;有的投资建造厂房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这些投资都无法提供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等资料,无法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导致出现了“短贷长用”的情况。
三是很多中小企业通过年初集中储备原材料的方式锁定原材料价格,以此来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这将导致企业对贷款集中性需求特别大,进而导致测算出的可授信额度与企业所需贷款额度偏差较大。
李雪冬、陈彤

『拾』 当前票据使用中存在的难点及建议有哪些

(一)结算手续费率偏低,保证金制度“空白”,
银行
信贷风险难抑制
一是结算手续费率偏低。《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为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这与贷款利率相差悬殊。而对于超过保证金的部分。金融机构实际上承担着与发放贷款同样的风险。造成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与收益不对称。二是保证金制度存在“空白”。目前,在人民银行并没有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收取做出任何具体的交存比例规定的情况下,各签发银行普遍已经采取收取保证金的方式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但是各行对交存的比例规定却参差不齐,既可以为100%,也可为O。极易形成不正当竞争局面。也加大了银行信贷的风险。
建议:适当提高结算手续费率并尽快建立保证金制度。
(二)票据的无因性与票据基础关系相矛盾,真实交易背景难落实
按照现有制度规定:出票人不得签发贴现无对价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是受部分银行为完成存款、贷款等“硬性指标”,提高工作业绩等主观因素影响,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只注重汇票本身的真实性,放松对企业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的审查;二是受客观因素制约。如免税单位无增值税发票、真伪鉴别技术手段滞后等,使这一真实性控制措施流于形式。
建议:以立法形式严格将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区别开来。强化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的信用功能合法化。
(三)签发票据金额上限不明确。巨额票据签发难控制
现行票据管理办法虽然对单张票据的金额规定了上限,但对同一企业同一天共计可以签发多少金额的票据并没有明确规定,给个别企业利用制度漏洞、通过化整为零的手段,在同一天开出巨额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了机会。
建议:明确规定同一企业一天可以签发票据金额的上限。
(四)真伪鉴别技术手段滞后,票据诈骗风险难防范
一是防伪鉴别技术与造假技术不成比例。目前各行鉴别技术手段相对落后。大部分柜员只是以肉眼目测的方法核对图形印鉴、票据底纹、防伪标识等。不法分子利用这一弱点,利用其先进的电子扫描设备和技术,伪造、变造票据和印章,使假票据轻易蒙骗过关,呈现出犯罪分子伪造手段科技含量高,银行票据防伪能力和鉴别方法相对滞后的问题。二是查询查复环节不完善。目前各行汇票真实性查询的方式主要为电子查询和电话查询,缺少到签发行的实地验证。这为内外勾结进行票据诈骗和克隆票据提供了机会,而且在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中,回复均为“我行曾签、真伪自辩”,这些在防范票据诈骗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建议:大力推广支付密码器,提高票据真伪鉴别技术。
(五)票据的举证责任规定不合理,持票人利益难维护
《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第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持票人有责任提供诉争票据。该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但一方面由于票据是无因信用工具,根据“无因”的特点,票据债权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力时,就其取得票据有无原因,或原因是否得当,不负另外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如果由持票人负举证责任,就可能助长债务人滥用抗辩权,从而可能使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应从法律上对举证责任人予以明确。
建议:应明确债务人以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和重大过失等原因而对持票人主张抗辩,应自负举证责任,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推定为善意取得,确定票据的合法性。
(六)制度建设出现盲区,善意持票人利益难保护
我国《票据法》未明确规定保护善意取得有连续背书的持票人利益。在实际中,一是当票据丧失后,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丧失票据人在票据到期前有权挂失止付及进行公示催告,付款人在接到通知后有义务暂停支付。但如果此时有善意且支付了对价的持票人提示被伪造背书的票据请示承兑、付款时,付款人及人民法院应当如何面对这两个权利平等的当事人。二是付款企业账户冻结,法院要求银行停止支付以该企业为付款人的票据款项。善意持票人无法如期获得票面金额。票据本身具有无因性,并-且票据法是强行法,到期见票付款是法律强制要求,法院限制银行支付票据款项的行为与票据法的规定不一致。
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加大对善意持票人的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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