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利率市场化的金融市场改革方向。但是,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
为回应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首次提出24%和36%两个固定量化利率标准,划出了24%和36%两条“高压线”,首次将利率区间分为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和无效区三个区域。这“二线三区”,是对民间借贷利率规定的最新具体量化,是民间借贷的核心,直接涉及并影响到出借人、借款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是此次新的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线三区”对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作出如下新的规定:
司法保护区(年利率2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也就是说,约定年利率24%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支付年利率24%利息的,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2.自然债务区(24%
3.无效利率区(年利率>36%):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这约定是无效的,如果出借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保护36%以上的利息,是会被法院驳回的;如果借款人已经自愿给付了36%以上的利息,借款人可以通过法院将已支付的36%以上的利息要回来。
㈡ 理财项目利息多少合法
根据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依据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