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搜集相关案例,论述为什么要限制境外资金进入本国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合法途径。据商务部统计,2004年1-10月,我国合同外资金额.99亿美元,同比增长34.19%;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37.81亿美元,同比增长23.47%。截至2004年10月底,全国累计合同利用外资金额10621.29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552.51亿美元。预计2004年全年我国外商实际投入金额将首次超过600亿美元,增幅高于15%。但值得注意的是,外商直接投资中有一部分并未直接进入实业投资领域。
二、利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进入中国市场。常见的方式有进出口价格虚报、预收货款、延迟付汇造假、平行贷款、提前错后及借用外债等。
三、以在华外资企业为通道。一是通过在华建立投资性公司或生产型子公司及合资公司,或者以建设合资及独资项目的名义,以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增资等形式,从境外收取外汇并办理结汇。二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贷款,即外商投资企业以股东贷款方式进行对外短期借款并结汇。三是境内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相互配合,以暂收应付款、预收货款、延迟出口等方式,为境外资金入境提供便利。
四、通过境内企业进行外汇贷款并结汇。典型的做法是在境内的外汇贷款通过银行离岸业务变相结汇,即境内企业利用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的离岸贷款业务,由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离岸部门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发放短期外汇贷款后,外方再转借给境内企业,办理结汇,从而绕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贷款不能结汇的管制。
五、境内中外资银行的自主资金调配。
B. 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在什么情形下需要进行税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C. 自己境外合法收入 ,超过5万美金如何入境
1、通过银行转账即可、境外也是国内银行的分行的、你可以在境外存款、回国以后再版取款即可。
2、既然是合法收权入、如果回国途中有朋友作伴、又能保证你的资金安全、也可以让朋友帮你携带一部分。
3、购买实物、比如手表一类、因为在国外的手表价钱比在国内的手表会便宜很多、那么我们买一两块自用、过关的时候也是不需要收费的、本人前段时间刚从国外回来、带了两块手表、一块自己用、一块朋友带在手腕上、没有收关税、一样正常入关,回来以后再变现也是非常容易的。
但是友情提示、不能携带过多产品、逃税是违法行为、请不能参与!以自己用的名义携带少量物品是可以接受、不违法的、但是不能因此就滋生走私逃税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概不姑息!
D. 若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在什么情形下需要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回关问题的公告》(国答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 在现行外汇管理制度下,境外风投资金应通过什么途径进入境内谢谢
理论上或比较成熟的市场来说,规避汇率风险手段包括:远期合同、借款保值、掉期保值、平衡责任、保理业务和外汇期权等。中国避险业务还不发达,但随着汇改和企业风险意识提高,可使用工具会逐步增多。8 月 9 日、10 日中国人民银行就连续,出台发布了《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此提高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并为银行和企业提供更多风险管理工具。 远期合同:即具有外汇债权或债务的公司与外汇银行签订购,买或出售外汇的远期合同,以在未来的某个时间以现已确定的汇率买卖两种货币。远期合同时间通常为半年并且没有变通选择。例如,某进口企业预计 6 个月后将向国外进口商支付一笔美元货款,为锁定财务成本,该企业可以与银行提前签订远期售汇合同。这样,6 个月后无论汇率如何变化,该企业都可以按照事先约定汇率,用人民币从银行购买美元贷款。更灵活的是可选择的远期合同,这种合同允许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的任何时间进行交易,以当时汇率为准。这样出口商就得到较好的保护,避免合同期限内对自己不利的那一时间汇率,并选择相对有利的交易时间和汇率。 借款保值:通过借款来保值的方法比远期合同更具有灵活性,特别是小额合同。借款可以有较灵活的期限、变化而非固定的利率以及到期续借的灵活规定。 掉期保值:买进或卖出一种货币的即期外汇同时,卖出或买进同种货币的远期外汇;或者买进或卖出一种货币的较近期间的远期外汇同时,卖出或买进同种货币较远期间的远期外汇。 平衡责任:即在同一时期,创造一个与存在风险的货币相同币种、相同金额及相同期限的反方向资金流动。例如,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进口商支付的出口货款 500 万美元,该企业须将货款结汇成人民币用于国内支出,但同时该企业需进口原材料并将于 3 个月后支付 500 万美元的货款。此时,该企业可以与银行办理一笔即期对 3 个月远期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即期卖出500万美元,取得相应人民币,3 个月远期以人民币买入 500 万美元。通过上述交易,该企业可以轧平其中资金缺口,达到规避风险之目的。 保理业务:保理是指出口商出运货物取得单据后,将单据以一定折扣出售给保理机构,由保理机构承担有关风险。保理业务费用比远期合同高,不常作为保值方法。 外汇期权业务:期权比远期更灵活。例如,出口企业将要收一笔欧元,可以向银行支付一笔期权费,并与银行约定将来有权以约定价格 1.21 欧元兑 1 美元卖出欧元。如果到期市场欧元价格低于 1.21,企业可以行使权利,用比市场高的价格卖出欧元;但如果到期欧元价格高于 1.21,企业可以不行使期权,转而到即期市场上去卖欧元,只需要支付少量期权费用。这虽然增加了成本,但也给企业创造了选择的灵活性。 利用海外企业:有境外公司的企业,可以考虑合作。如购买国际市场上的 NDF(不可交割人民币远期)产品,用未来更低的价格付现在的钱;出口企业应该主要融外币,而不要融本币,可以将外汇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贷外汇,以后还外汇以规避人民币兑换风险。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许多国际知名企业就是通过其跨国公司的地理多元化分布,来避免布局单一所带来的单一货币汇率变动风险,这对于大型公司来说不失为一种有效汇率避险方式。 计价货币的从优使用:在市场上都看好人民币升值的条件下,出口企业可选择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进口业务反而可选择美元作为计价货币。或者选择两种货币各半的办法计价。
F. 境外投资资金进入中国的程序
一是虚增贸易的方法。目前我国企业进出口实行的是强制结售汇制,所内以国外的美元要换成人民币进容入中国,就可以通过境内的对外贸易企业虚报贸易出口的方式,提高出口货物的价格,开高出口发票。这样就可以使一部分境外的外币通过出口贸易流入国内。
二是假造贸易合同,出口预付款。先炮制出无贸易背景的假合作合同,国外的进口公司以“预付货款”的名义将货款提前进入中国企业的帐户,到帐后企业通过结汇变成人民币存款。在人民币升值后,境内企业以不履约为由,对境外企业退还货款,购汇后汇出,完成一次套汇。
三是在中国开办企业。采用独资或者合资的方式,将注册资金带进来,在这个过程中很可能采取资本金快速到位的方法,原本分批付清的往往在短时间内很快到位。但这部分注册资金不一定都用于企业运作,这样外来的资本金就变形为热钱的来源。并且国外的投资公司还可以采用追加投资的方式,将更多的外币资金调进来。然后,在静待人民币升值后,以投资不成功为由,将资金撤离。
四是通过QFII进入中国。一方面可以通过QFII直接进入中国证券市场,另一方面可以直接购买中国公司的资产。
G. 境外资本金入账后到可以使用时需要哪些步骤
1.凭证管理
凭证录入,凭证查找,凭证审核。凭证登账,结转,期末结账,逐月打印凭证,各科目打印。
2. 账簿管理
总账,科目明细账,数量金额账,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多栏账,增值税账。
H. 发现外籍老板有违规想境外转移资金的嫌疑,如何举报
向工商局、外汇管理局及对外经贸易部举报均可,建议同时向三家单位匿名举报。
《外资企业法》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户。
外资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外资企业的产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在中国市场销售,因而造成企业外汇收支不平衡的,由批准其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机关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
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I. 境外资金如何转入国内进行投资
1、凭身份证件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每年每人5万美元或等值外汇。如果需要结回汇超过5万美元,需要答凭身份证件还有合法合理的外汇来源、外汇用途证明材料办理。
2、如果您的朋友需要从国外将款汇回来,完全可以先在国内银行(如中国银行)开立一个外汇帐户,然后从国外将钱汇入这个帐户,这个金额是没有限制的,但是需要注意汇款时用途不要填写投资或类似的用途就可以了。
3、收到外汇后,您的朋友可以凭身份证件结汇成人民币(仅凭证件一人一年5万美元以内),也可以支取外汇现钞,或者存为定期都可以。如果需要汇出国外,也是可以的。
4、通过出口货物方式进来是不行的,一个是核销问题,另外一个这是虚假交易,如果被外汇管理查到,是要罚款的。正当的款项,就通过正当的方式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