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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往来款占用资金

发布时间:2021-03-13 13:13:47

Ⅰ 大家,向关联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该计入什么科目

资金占用费(无论是否来自关联方)在新准则下都受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范,对于一般工商企业而言,应当属于其他业务收入(报表上并入营业收入反映)。根据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因此,对于资金占用费中属于公允的部分,可计入当期营业收入;超过公允交易对价的部分,应作为捐赠收入处理。这里“公允交易”的判断标准,个人认为应当使用银行贷款利率,即如果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其过去的信用记录、目前的财务状况等综合判断风险水平后确定的利率。对于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因而被认定为不公允的部分,属于从控股股东处收取的,应计入资本公积处理;从其他方面收取的,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理。

Ⅱ 什么是关联方资金占用

随着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企业之间占用资金现象非常普遍。在此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大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关联企业之间大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2)关联方往来款占用资金扩展阅读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因

一是上市公司改制先天不足。

二是股权分置、国有股流动性差。由于我国股权分置的制度安排,国有股只能在场外协议转让,流动性差,再加之我国上市公司派现率普遍较低,国有股东没有其他股权收入来源,在母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生存困难时,自然首先想到的是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三是意识方面的原因。国有大股东占有中小股东的利益,在部分国企高管看来是无可厚非的,把"国有资产"凌驾于"法人财产"、"个人财产"之上的意识,不仅在一些人的头脑里仍然存在,而且也体现在他们的工作中。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也认为,如果占用资金是用来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下岗职工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那就是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解决了地方政府的难题。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对策

首先是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由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被占款公司的主体,因此,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的高管层,以及各级国资管理部门的领导们,是解决关联方占款现象的中坚力量,有些时候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其次是要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Ⅲ 审计查出来关联方占用资金有什么影响

往来款需要披露账龄,大额明细。 嘎嘎 我就在会计所上班, 不过有些客户只披露期末额。 主要看你审计报告的用途

Ⅳ 请教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解决方法

对于历史上曾经存在的不合规现象还是按实披露的好,只要改正并从制度上杜绝再次发生问题不大!

Ⅳ IPO审计里,什么叫关联方资金占用

要了解财务审计里所说的关联方,先弄清楚什么是关联关系。在财务审计里,关版联关系是权指与鉴证客户存在社会亲密关系或其他密切联系。
一般而言,之所以要区别关联方和非关联方,是为了审计的独立性原则。
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关联关系主要包括:
1.与鉴证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客户组织内部担任能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职位。(比如,你是注会,任职会计师事务所,你要去审计的单位里,总经理是你老公。这就会对鉴证业务产生影响,怕鉴证结果不公允)
2.客户中能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董事、经理等曾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
3.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
4.曾接受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等。
以上提到的人,就是关联方了。我学审计的时候是这样的理解的。不知能不能帮到你。

Ⅵ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实施方法和重大资金往来控制制度有什么区别

战略控制与管理控制最大的区别在与战略控制的对象是战略计划相关的事,内而管理控制的对象是组织中容的人。
战略控制的内容包括:
1. 设定绩效标准。根据企业战略目标,结合企业内部人力、物力、财力及信息等具体条件,确定企业绩效标准,作为战略控制的参照系;
2. 绩效监控与偏差评估。通过一定的测量方式、手段、方法,监测企业的实际绩效,并将企业的实际绩效与标准绩效对比,进行偏差分析与评估;
3. 设计并采取纠正偏差的措施,以顺应变化着的条件,保证企业战略的圆满实施;
4. 监控外部环境的关键因素。外部环境的关键因素是企业战略赖以存在的基础,这些外外部环境的关键因素的变化意味着战略前提条件的变动,必须给与充分的注意;
5. 激励战略控制的执行主体,以调动其自控置与自评价的积极性,以保证企业战略实施的切实有效。
管理控制的特点为:
1. 管理控制具有整体性:所有管理人员、组织的各个方面(人员士气与作风、工作程序、产品质量、资金成本、物料消耗、工作或学习业绩);
2. 管理控制具有动态性;
3. 管理控制是对人的控制并由人来执行;
4. 管理控制是提高员工管理能力、业务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等的重要手段

Ⅶ 我们集团内部各关联公司可以临时互相无息使用资金,比如短暂的往来款,税务上有哪些规定

企业所得税方面,如发生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回联方的利息支出答,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具体可以参看财税(2008)121号文件。

Ⅷ 关联方资金侵占是其他应付款吗

关联房资金被侵占,肯定是有原因的,不一定是它的应付款

Ⅸ 企业清算时与关联企业的往来款可以做损失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往来款,若为关联方拆借资金形成的,因你公司不属于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公司,发生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该债权与你公司的经营活动无关,发生的损失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Ⅹ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
随着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企业之间占用资金现象非常普遍。在此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大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例】A企业无偿占用关联方B公司1000万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收取资金占用费50万元。由于A企业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调整,调增A企业利息收入50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如上例,增加A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同时,会减少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如双方的税负相等,则国家总体税收不会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则不进行关联方的纳税调整。按此政策分析,由于关联双方调整造成总体税收减少的,也不进行企业所得税调整。有税负差额的,按税负差额调整。
有关营业税的纳税调整,税收政策规定,如果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占用收取资金及占用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对无偿占用资金行为调整核定额从而征收营业税的,在营业税政策上缺乏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分析,非有偿行为不属于应税行为,除税法特别规定无偿行为视为应税行为外,不征收营业税。
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关联企业之间无偿融通资金的行为,减少营业税计税依据少缴营业税的,税务机关可据进行纳税调整。
如何处理《营业税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之间的不同规定呢?笔者认为,虽然税收征管法是上位法,但它是对全部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的一般规定。而相对于征收营业税来说,无偿行为不征税是营业税法的特殊规定,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行政法执法原则,应以营业税法为依据。因此,关联方之间的无偿占用资金行为,不应调整征收营业税。

(阳华 陈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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